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共识建设的主要内容

2017-08-10 21:14陈丽芬�お�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民道德个体人格

陈丽芬�お�

[摘要]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进行公民道德共识建设,是重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的重要路径。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共识建设的内容包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基础上,通过中西方公民道德教育原则优势互补、道德理论学习与道德生活实践相结合、外在教育引导与内在自我修养相融通等方式开展公民道德能力培育;在道德自觉的基础上进行公民责任意识、公民主体意识、公民认同意识和万物和谐意识在内的公民道德意识培育;在情感内化的基础上,以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作为主渠道来进行公民道德人格培育。

[关键词]

公民道德共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能力;道德人格

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4005907

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社会意识,道德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认识—实践”的互动,在社会交往关系中不断提升主体(社会个体)认识自我和认识世界的能力,为主体构筑内在精神世界、寻得内心幸福提供伦理关怀。真正发挥道德的这一功能,就要把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并提升为主体内心世界的道德信仰。需要说明的是,道德信仰有别于其他信仰:它不只是个体内心体验,更是一种社会认同,这种社会认同的确立需要社会道德共识的支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社会转型的深入,个体主义取向的现代道德价值观瓦解了传统道德价值观,这一转变在让个体获得最大程度自由的同时,也让这种自由走到了社会道德共识的对立面。因此,如何在保障个体自由的基础上重建社会道德共识就成为当代中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而这一社会历史背景也促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场。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凝聚社会价值共识,提升社会道德风貌的战略目标被提出以来,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層面发挥着日益显著的影响和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涵盖着社会主义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而且也浓缩着社会主义道德对个人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道德要求”[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进行公民道德共识建设,是重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的重要路径。本文拟就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共识建设的主要内容粗浅讨论,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普遍认同基础上的公民道德能力培育

所谓道德能力,就其一般理解是指社会成员个体正确认识和理解道德关系,做出善恶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拥有稳定外在道德品质表现和内在道德信念坚守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有关道德能力问题的分析是从“现代社会的公民”的角度入手的,这一分析对于本文的讨论极具借鉴意义。他认为,构建现代正义社会的逻辑起点在于道德能力及其培育[2](P214)。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社会个体需要具有理性的道德能力和合理的道德能力——前者要求公民具有基本的社会正义感,后者则要求公民的内心拥有“善”的观念。可以看出,在罗尔斯那里,道德能力对于现代正义社会的实现以及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公民在外部社会交往中至少涉及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这两个基本关系都具有道德意义,要求公民具备基本的道德能力。正因如此,公民道德能力的培养也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主要关注点,两者具有内在理念上的一致性。对于伟大和崇高价值的认识构成道德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为当代中国的公民道德教育提供了“思想基础”。我们有必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遍认同基础上开展公民道德能力培育。

(一)实现中西方公民道德教育原则的优势互补

基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教育实践传统,中西方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方面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教育原则。中国传统中的道德教育讲求外部灌输原则,其理论根据是认为人的“善”的道德价值观念不会自发生成,需要经由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引导和影响才能促成“善”的内化,而这其中,学校教育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所强调的灌输,意指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于社会个体(公民)施以积极主动的引导和影响,把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观(道德共识)从外部灌输进入社会个体的心灵,以此培养他们的良好品德与行为。这一教育理念及其实践的优点在于帮助社会个体系统掌握社会道德共识,形成统一的善恶评价体系和是非观念,缺点在于带有“强制性”特征,忽视社会个体学习的主体性和需求的个性化。比较而言,西方公民道德教育更强调尊重社会个体的主体性与创造性。从强调主体的自由选择(价值澄清时期)到有引导的主体道德选择(品格教育阶段),注重社会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一直是西方公民道德教育实践的典型特征。

由此,公民道德能力培育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实现中西方公民道德教育原则的优势互补,把教育实施者的灌输引导与学习者的自由选择有机结合起来。

道德能力是个体的能力,而中国传统公民道德教育往往忽视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用外在的带有强制性的道德价值观和善恶评判标准来替代个体的自由选择,造成了个体道德选择上的盲从,道德能力难以形成。因此,应借鉴和汲取西方道德教育主体自由选择的精华,在教育者展示社会道德共识和道德价值观的同时,尊重社会个体的个人尊严和自主选择,从而最大程度地促使公民道德能力的形成。

(二)道德理论学习与道德生活实践相结合

与其他个体能力的培养过程类似,公民道德能力的生成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为了培育公民道德能力,在道德教育中要遵循理论学习与道德生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道德能力的培养不能缺少理论学习的环节。所谓“不学礼,无以立”,个体道德能力的形成需要“掌握真知”的过程,亦即通过理论学习理解和把握道德知识与理论,从而对于道德现象、善恶行为形成一个基本的认知,并以此作为提升个体道德品质、培养道德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很多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并不是道德主体有意而为之,而是缺乏起码的做出道德判断的知识准备。正如有研究表明的那样,有相当比例的道德失范案例不是出于个体的主观故意,而是源自道德主体在道德上的无知、“错知”和“假知”[3]。因此,通过理论学习让公民做到“真知”并且理解其原因,是培养道德能力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道德能力是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培养起来的。理论学习只是为道德能力的培养提供理论知识的基础,但这一基础不会直接转化成能力。要想实现知识理论到能力的转换,还需要经过一个道德生活实践的过程。通过道德实践去检验知识理论,形成社会个体(公民)对于道德现象的“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不仅来自于道德生活实践,更要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加以检验、校准、发展和完善。

(三)外在教育引导与内在自我修养相融通

道德能力的培育,一般要经历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演进过程。外在教育引导(他律)与内在自我修养(自律)的融通和结合,可以促成道德能力的形成。外在教育引导是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多方作用与影响,引导社会个体遵循道德规范,促成道德行为的正确选择,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个体对于“我要拥有怎样的品质”、“我要成为一个怎样的人”、“我要怎样获得幸福”等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这个过程是引导性的,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灌输、表扬、批评、激励甚至惩戒;而这个过程的内容是自主性的,最终要通过社会个体的自我修养方式来完成。因为外在引导的典型特征是外在,这种教育方式的弊端也正是表现在这种“外部性”。外在引导容易脱离社会个体的内在道德需求,难以激发个体的主动性。而且这种外在引导往往是“批量化”的,难以具体化,缺乏针对性。因此,强调通过社会个体的自我道德修养来提升道德能力就具有了必要性。也就是说,外在引导只有在激起社会个体的内在自我修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内在自我修养的过程,也不能缺乏外在道德共识、道德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只有两者相辅相成、彼此融通,才能更好地帮助社会个体形成良好的道德能力。道德能力对于主体而言是一种本质能力,对于主体的自我认知、道德信仰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强培养、积极提升。

二、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公民道德意识培育

归根结底,道德是个体遵从自己内心的信念而做出的自愿自觉的行为。这里起关键作用的是内心的信念乃至信仰,而不是外在的或强制或引导的力量——屈于强制是出于恐惧,屈于引导则是出于虚伪。正因如此,道德信仰往往被认为是主体的道德自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主体在道德生活实践中一以贯之、百折不挠地贯彻自己的道德信条。只有将外在力量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觉,道德才能转化为信仰。究其实质内容而言,道德自觉主要是展现了主体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由自发趋向于自觉,由外在趋向于内化,由低级趋向于高级、由感性趋向于理性、由懵懂趋向于成熟乃至达到完善的全部进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行为的养成和道德信仰的培育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尺度与舆论的氛围,而要把这一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公民的内在道德价值尺度乃至道德信仰,则需要经由“道德自觉”这一中介,进行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公民道德意识培育。

(一)公民责任意识培育

这里所说的“公民责任意识”主要是从公民道德的层面来进行讨论的,主要是指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对自己在公共道德领域中的“应做之事”与“应做而未做之事”的判断、体察与担当。这里内含着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对于自己“应做之事”的确定,是对“应做之事”是什么的明确认定。其实这里所回答的是特定道德情景之下的道德主体(公民)“需要做什么”的问题,是道德主体(公民)的道德行为性质与方向的确认。另一方面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对于“应做而未做之事”所承担的责任。这里强调的内容是道德主体为什么需要担当这个责任,以及这一责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可以发现,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的责任意识问题,其实是对“休谟难题”两个方面问题(即“是”与“应当”)的结合,公民的道德责任意识一旦确立,就实现了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变,公民因而成了拥有道德自觉的主体。因此,重视和加强公民责任意识培育,就显得非常重要。

所以,需要在明确加强公民责任意识培育重要性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公民道德责任意识教育。其一,我国现阶段的公民“权利—责任”关系现状要求公民具备基本的道德责任意识。隨着现代社会自由经济、民主政治的广泛发展与多元文化、科技进步的全面渗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开始变得清晰。与之相关联,公民的“权利—责任”关系也明显不同于以往传统社会,需要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自由自主地做出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其二,我国现阶段的公民道德现状以及道德生活实践境况迫切需要公民具备道德责任意识。从普遍意义上看,当今中国遭遇的道德危机与困境都与公民的道德责任意识淡薄有关,进行公民道德责任意识建设的必要性凸显。其三,现代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正在随着人类影响世界能力的提升而增强。比如,现代科技的发展导致人类所使用的武器已经足以摧毁整个人类以及整个自然生态群落,现代人的责任范围正在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展而扩展,从个人、家庭、社区、国家扩展到全人类乃至整个星球。这一现实自然需要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有更多的责任担当,责任意识的高度发展是社会个体与世界和谐相处的重要凭借。因此,加强公民责任意识建设,大力开展公民道德责任意识教育,培养公民对于社会公共福祉的关切与参与,承担公民角色责任与义务,用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的高度道德责任感去自觉承担个体的道德责任,以负责任的姿态来开展自己的社会活动,是必须要完成的一项任务。

(二)公民主体意识培育

就其法学意蕴而言,公民主体意识的含义在于作为法治社会主体的公民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参与,以及对于国家法治未来的关注与责任。这一意识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公民的主体意识正是让法律秩序成其为法律秩序,让权利成其为权利的重要保证;除此之外,公民的主体意识还是良法之治的可靠依凭,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推动法治文明的核心动力。在更为宽泛的社会意义和现代国家层面上理解公民的主体意识,它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来自于公民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它表明公民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加入到现代社会共同体之中,享有权利也履行义务,并且对自己的公民资格有明确的认知。也就是说,公民的主体意识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主体地位,即这个国家(社会)是我的国家(社会);另一方面,则是公民对于自身作为“主体”的主体性确认,即我是这个国家(社会)的我。

经由上述分析,道德层面上的公民主体意识其实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对于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身份定位和角色认知,尤其是对自己在国家(社会)之中的社会交往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伦理关系的体认与觉知。公民的主体意识由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两个层面构成,前者回答的是如何看待自己的道德能力、道德责任和道德行为表现,进而反思自身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信仰水平是否能够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后者回答的是如何看待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个体道德生活与社会道德生活的关系,进而对于自身是否具备推动社会道德共识得以建立、社会风气得以改观能力的自我认知。对于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而言,主体意识居于公民道德价值观念的核心,决定着道德价值观的水平与层次,也决定着公民素质的高低。因此,提升公民的道德主体意识、加强公民主体意识培育对于进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道德共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需要营造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制度环境,促成公民主体意识的生成与发展,因为只有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之中,才能培育出健康发展的主体意识。增强不同社会群体在思想文化层面上的交流与沟通,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化作用和灌输功能,也有利于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与提升。为了更好地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了解不同社会群体的思想状况,了解社会现实,贴近他们的生活实际开展富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公民主体意识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以上促进公民主体意识生成的途径,都要通过主体的自我反思、自我认识,形成个体与家庭、社区、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内在契合,并且在主体的道德生活实践中加以体现,唯此,其道德主体意识才能真正形成,在塑造社会道德共识、提升社会道德整合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公民认同意识培育

公民道德认同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其一,情感层面的公民道德认同。情感层面的公民道德认同主要是建立在血缘和亲缘关系基础上的认同,包括基于两性关系(爱)而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血缘关系与代际传承关系(父子、母女等)。这种关系联结的纽带在于爱,基于独立性与依赖性的平衡而形成了情感上的相互信任与支持。其二,认识层面的公民道德认同。该层面的道德认同是建立在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而这种平等关系在现代社会主要由法律关系来加以确认和保护。社会个体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义务。对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认是主体关系平等的基础。这一法律保障可以让社会个体成员的平等权利、生命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得以确立,让主体间关系在拥有充分安全感的基础上得以展开,并且也为个体谋求社会普遍承认和获取个人利益提供了合理根据。“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4](P47)。正因如此,社会个体有必要对于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道德认识,这种认识可以强化规范性的社会要素,哪怕或多或少会以牺牲个体利益和让渡个体权利为代价,但可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净化社会风气,培育个体的高尚道德品质。其三,社会交往层面的公民道德认同。社会交往对于道德认同的形成和维系也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因为通过社会交往,可以建立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价值关系。为了获得充分的道德认同,个体除了情感关怀和法律规定的经验与认识之外,还需要一种能够体现他被其他人所需要,并且因此而使他获得价值感的社会形式,这种价值感只能通过社会交往加以建立。在社会交往之中,个体通过对于他人需要的满足而获得了社会的尊重,这个过程也让个体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自身存在的价值被其他社会成员所承认,进而产生主体自豪感。显然,这种自豪感和价值实现感会极大地激发社会个体对于道德的认同程度——他会意识到,每当自己通过社会交往为社会做出贡献,通过奉献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了某种帮助,自己存在的价值也就获得了社会承认,也就越发认同自身的道德选择。社会个体会因此意识到,人生的真正价值在于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每次做到这一点的时候,自身存在的价值就得到一次升华。因此,社会交往层面的道德认同,对于社会个体道德认同的培育与确立而言同样不可缺少。

(四)万物和谐意识培育

在当前的公民道德信仰重建方面,应当重建一种万物共生、天地人我和谐互动的信仰观,我们会因此成为有道德的人,社会会因此成为道德社会。通过道德治理来培育公民的万物和谐意识,是重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的重要内容。

怀特海在自己开创的过程哲学流派中提出了“生态道德信仰”的思想,蕴含在该思想中的万物和谐意识对于重建公民道德信仰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怀特海主张通过“过程真实性”和“关系实在性”的努力来重建现代人的内在精神世界。他认为,作为一种正向变迁的过程,就是要在变动之中维持秩序的稳定,同时在稳定的秩序之中保持变动。生命鲜活的秘诀在于“过程”,而不在于防腐剂。僵化的秩序越是稳定,信仰的崩溃就会越嚴重。

概而观之,蕴含在“生态道德信仰”思想中的万物和谐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其一,万物和谐意识能够帮助我们全面超越差异,达成全人类共识。这一意识可以凝结全人类的共同信仰,因此它能够占位高远,全面超越不同人群的诸多差异。其二,万物和谐意识衍生出“现代生态道德教育观”,这意味着该意识不仅可以引领社会成员“仰望星空”,还具备“脚踏实地”的能力,即通过道德教育来培育社会成员的万物和谐意识。该意识重视道德教育的现实性、复杂性和时代性,认为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人类共同体的真实幸福。其三,万物和谐意识同情人类自身命运,关注人类个体的幸福。这一意识之所以必要,是源自于人类对于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只有对于个体幸福的不竭追求才能时刻让人的自我价值得以实现。这里所谓的幸福是普遍的、长久的、真实的、全面的和世代相传的,而万物和谐意识的意义也正在于帮助人类实现这一追求。其四,万物和谐意识重视生命过程,捍卫生命尊严。这一意识把生命视为至高无上的存在,认为生命过程本身是“一种神圣的实践”,个体不需要宗教仪式的庇佑也能感受自我存在的神圣力量,个体有能力对于外在世界的一切产生经验认知和“现实实有感受”,并且“以整体性的姿态全身心地感受”。人类与其生存的环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作为主体意识的唯一持有者,人类只有从伦理意义上关注环境,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才能真正维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并且不断走向未来。基于这些内容可以认为,万物和谐意识在包容性、整合性和持续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容易被更多社会成员接纳和认同,进而达成道德共识。

三、情感内化基础上的公民道德人格培育

“人格”往往被判断为人与动物之间的核心区别,特指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尊严,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更加崇高品质的东西。人格尊严是使人获得崇高感、变得高尚的重要依凭,它从道德价值的层面确认了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完整、独立且稳定的精神存在状态。在这种层面讨论,人格其实就是人的社会自我。公民道德人格作为现代社会个体人格的核心构成要素,是一个社会精神面貌与道德状况的个性化体现,对于公民道德人格的现代形塑是每个国家在其现代化进程之中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具体到当代中国的语境之下,这种公民道德人格的形塑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公民的道德情感,以此为基础进行公民道德人格建设。这是培育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共识的又一重要途径。

(一)公民道德人格释义

通常意义上的道德人格,是指个体人格所具备的道德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是个体作为社会的人所应具有的尊严、价值和品格,这一内容也构成了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理解,道德人格是社会个体平等的来源——无论社会个体之间在生物属性和文化属性上具有多么巨大的差异,在其所处社会分层结构中居于怎样的层次,都应享有国家平等赋予每个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获得生而为人的尊严。从较为规范的学科视野出发,道德人格是用来专门指称社会个体的价值与品格的总和。道德人格是个体之间在道德规定性上的差别,这也意味着每个社会个体的道德人格都是不同的,为社会个体所独有。道德人格一经形成,就成为个体较为稳定的内在精神结构,决定着这个人的生活态度和行为取向。这也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和行为取向判断这个人的道德人格的重要原因。主体完整、意志自主和自我同一是道德人格的典型特征。

一个社会的总体道德状况是构成这个社会的每个公民道德状况的叠加,每个公民的道德状况则是这个社会总体道德状况的基础。想让一个社会的总体道德状况得以改观,就要提高生活在这个社会之中的每个公民的道德素养,大力培育每个公民的道德人格并促使其走向成熟和完善。同时还要意识到,公民良好道德人格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历一个从低到高、从他律走向自律,随着主体道德体验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个完善而且稳定的道德人格是逐渐历练出来的,同时也会随着社会生活的转换、时代背景的变迁、个人阅历与人生遭遇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因此,道德人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固态表征,其养成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加强公民道德人格的建设也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不能奢望一劳永逸。

(二)公民道德人格培育主渠道: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

公民道德人格的培养要经历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再到道德人格的形成过程。道德他律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与原则的灌输以及外在社会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的引导,促使公民履行道德义务,形成道德认知;道德自律主要是经由他律而在公民内心形成理性自觉,把外在的规范原则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信条,按照自己的道德信条履行道德义务,形成道德信念。在此基础上,稳定而持久的道德人格得以确立并且不断丰富发展,成为公民的内在价值需要和精神指引。在对公民道德人格进行培养的教育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理念,我们认为,可以用这一教育理念作为实施公民道德人格建设的主渠道。

“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提出是对以往我国道德教育实践存在弊端进行反思的结果。以往道德教育更多强调道德观念的灌输,力图通过道德行为的训练来让道德主体形成道德习惯,进而内化成为主体的道德人格。其实这里的问题在于仅仅把受教育者作为被动接受的对象,视为手段、工具而不是目的。在这种本末倒置的教育理念引领下,个体的主体性,学习、认知的能动性和自我超越性都被忽视。在这种背景之下,倡导回归主体性,关注学习主体对自我生命的领悟、对自我价值的探寻和对自我精神的超越的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应运而生,并且得到了长足发展。该教育理念对于公民道德人格培育的启示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其一,有关于人的存在及其价值、人要怎样才能获得幸福等问题的解答不应依靠理性和逻辑的力量,而应该回到道德主体的生活世界,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实践与社会交往实践中寻求,关注他们的内心世界与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冲突,并以此作为突破口,促成道德人格的形成。其二,为了促使公民道德人格的生成,教育过程应重视道德主体的自主建构,整个的教育过程都是服从和服务于道德主体的自主建构的,并且为此提供适当的价值引导。其三,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核心理念在于“合乎人性”,为了真正实现这一点,该教育理念不人为设定教育实施的边界和限定,甚至不去突出自己的“道德教育”性质。该理念认为,道德人格的生成与道德主体的个体成长和发展历程相一致,人格教育不是脱离个体成长的特殊“问题”,而是个体成长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把道德人格教育限定在道德教育领域,只要能够达成道德人格培育的目的,一切教育领域、方式与手段都可以加以运用。总之,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对于当代公民道德人格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发挥该教育理念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公民道德人格的塑造。

总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进行公民道德共识建设,是重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信仰的重要路径。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共识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基础上进行公民道德能力的培育,在道德自觉的基础上进行公民道德意识的培育,以及在情感内化的基础上进行公民道德人格的培育。就公民道德能力的培育而言,可以通过中西方公民道德教育原则优势互补、道德理论学习与道德生活实践相结合、外在教育引导与内在自我修养相融通等方式來进行培育;就公民道德意识的培育而言,要重点培育公民责任意识、公民主体意识、公民认同意识和万物和谐意识这四个意识;就公民道德人格的培育而言,要以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作为主渠道来进行这一内容的培育。

参考文献:

[1]贾金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蕴涵[J].道德与文明,2016,(1).

[2][美]约翰·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M].上海:三联书店,2003.

[3]蔡志良.道德能力及其养成[J].教育评论,2003,(5).

[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责任编辑:张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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