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精神概念

2017-08-08 05:56郭友兵
关键词:黑格尔统一哲学

郭友兵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



黑格尔的精神概念

郭友兵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

“精神”是黑格尔哲学最为恰当的标识,如何理解黑格尔的精神概念意味着如何理解其哲学。学界对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研究一方面体现出“教条化”、“神秘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体现出“社会学进路”与“哲学进路”之互败的难题。研究泛起的重重“幻象”呼唤着黑格尔精神概念的“文本还原”,如此方能使其本来面貌重现人间。黑格尔精神概念呈现出一个“定义”、两大“规定性”、四种“特征”的文本结构,它们一起共同“映现”出精神概念的一种可能定义与逻辑:精神是思维把握到的经验的总体,是一曲永恒的预设着且现实的思维与经验的交响乐;“思维”之“观念性”与“经验”之“显示”是精神体内的两道潜流,两者交互构成的“圆圈”往复循环、螺旋上升而生发出“精神”气象,精神便作为“思维”、“经验”之阴阳两极相统一的太极而存在。黑格尔的精神概念是一次认识论上的革命,同时兼具存在论上的人本意义,且为人类的存在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智慧。值得指出的是,黑格尔精神概念及其哲学与儒家学说在时空经纬中呈现出“古今中西”之“相通”,互相确证着彼此潜在的巨大文化价值。

黑格尔;精神;自由;儒学;人本;实践智慧

黑格尔哲学作为黑格尔留给人类的一笔巨大而又难以消化的遗产,似乎成了后继研究者的不堪承受之重。其晦涩而模糊的表达常常使研究者仿若置身迷宫,庞大而繁复的体系不免使研究者“横看成岭侧成峰”,故近200年的黑格尔研究呈现出了众派纷呈而又莫衷一是的局面。如果黑格尔哲学这座山峰不被克服,那么它就永远成为一种“异在”阻碍人类的进步和自由,所以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中肯而彻底的“清算”是一个迫切的历史任务。欲弄清黑格尔哲学的本来面目而走出其迷宫,则需要研究者在开始工作的时候选对门径,我们认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黑格尔的精神概念——Geist。

一、精神概念的重要性及研究现状

黑格尔生前自己发表过四部著作。其中,第一部作品《精神现象学》直接以“精神”为研究对象,“陈述”①[1]3“陈述”被黑格尔视为研究把握事情本身的科学方法。他在《精神现象学》序言里讲道:“——对那具有坚实内容的东西最容易的工作是进行判断,比较困难的是对它进行理解,而最困难的,则是结合两者,作出对它的陈述。”参见文献[1]。了以“意识”、“自我意识”、“理性”、“精神”、“宗教”、“绝对知识”为辩证环节及内容的“精神现象”;作为“成熟作品”最受黑格尔重视且生前由其本人出了三版的《哲学科学全书纲要》,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三个组成部分,可分别视为精神作为理念自身的科学、精神作为理念“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精神作为理念“由它的异在而返回到它自身的科学”[2]59,故“全书”在广义上可被称作“精神科学全书”;至于另外两部著作,《逻辑学》研究的是精神作为理念或概念停留于自身的纯粹自在自为的科学,《法哲学原理》是“全书”中“精神哲学”之“客观精神”部分的一个较早且相对成熟的版本②[3]316正如黑格尔在《精神哲学》之“客观精神”部分的“划分”中所指出的:“由于我在我的法(哲学)的原理中发挥了哲学的这一部分,所以我在这里比起对其他部分来可以说得更简略些。”参见文献[3]。。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黑格尔哲学在形式上一以贯之的研究主题和哲学概念是精神*由于精神是实现了的理念、理念是自在的精神,因此也可以说黑格尔哲学在形式上一以贯之的哲学概念是理念,但相对而言,精神特征较理念在黑格尔哲学中更为突出。,精神是黑格尔哲学之最为恰当的标识。

精神概念于黑格尔哲学的至关重要性早已为国内外黑格尔研究者所公认。比如,美国学者Solomon在1968年指出:“‘精神’是成熟的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概念”,“如果不理解黑格尔的‘精神’概念,就不能理解黑格尔哲学”[4]。又如,中国著名学者俞吾金先生指出:“令人惊奇的是,黑格尔在论述自己的认识理论时反复强调的核心观念,即他倡导的认识论乃是精神认识论的观念,却从未进入过研究者们的眼帘。诚然,黑格尔本人从未使用过‘精神认识论’(epistemology of spirit)这个术语,但我们却必须从这个术语所蕴涵的独特的含义和视角去探索黑格尔的认识论。否则,在这个研究领域中,人们谈论得越多,可能离开黑格尔的本意就越远。”[5]但是,国内外学者对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研究远未达到成熟一致的见解。

黑格尔哲学在中国的研究已走过110多年的历史,其命运曾一度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评价所左右,黑格尔本人被定性为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其“绝对精神”通常被理解为宗教的或神学的上帝[6]。长期以来,黑格尔精神概念作为直接的研究对象较少受到关注,国内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于黑格尔的辩证法。即使如此,这些研究也都从不同方面涉及黑格尔精神概念的内涵与特征,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从根本上说是精神辩证法而不可避免地带有精神的色彩。在这些研究中,邓晓芒教授在探讨黑格尔辩证法的古希腊起源时所论及的逻各斯(Logos)与努斯(Nous)两大概念实在道出了黑格尔精神概念的最为本质的特征*精神的特征后文将会详细叙及,努斯(Nous)之自因的运动与逻各斯(Logos)之普遍性相当于精神之无限的运动与总体性的普遍性两大特征。关于邓教授的论述,参见文献[7-8][7-8]。同时,其他诸多学者的研究或许会不可避免地谈到黑格尔的精神概念,这里从略而不做详述,只对其中较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观点简要述及。

值得注意的是,樊浩教授以黑格尔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作为其道德哲学研究的主要学术资源,将“精神”与“伦理”两大概念作为其研究的重要标识,在十多年来的多种论文及著作中频频提到和运用精神概念,指出“精神具有三大文化本性或天性:出于‘自然’而又和‘自然’对峙和对立,其本性是自由;有限与无限,或‘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思维与意志、知与行的统一;三者构成精神的自在、自为与自在自为”[9]。樊教授对精神的解读体现了黑格尔精神概念之最为重要的特征,但令人不满足的是问及“精神是什么”时没有给出更为具体的答案。此外,还有学者从神学思想的角度研究黑格尔的精神概念,强调黑格尔哲学的神学语境,指出其哲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以精神为核心概念的“精神神学”体系,由此,世间一切都是精神的自我演化,精神是造物主、绝对精神是上帝[10]。

相比于国内,国外(主要指英语世界)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研究在探讨视角、内容深度、专作数量等方面体现出更加丰富和成熟的特点。有许多研究者在其论著中将黑格尔的“精神”专列一章,比如著名加拿大黑格尔专家Taylor之专著《黑格尔》中的第三章(“自我设定的精神”)[11]76-126,又如Findlay之专著《黑格尔:重新审查》中的第二章(“精神概念”)[12]34-57,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论述精神概念的解读方法、内涵、特征。关于精神概念(Geist)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可以从Inwood编著的《黑格尔词典》中的“精神”词条中获得直接简明的印象*作者较为详细地罗列了Geist一词的十种含义,黑格尔所用Geist的九种内涵及三大特征,参见文献[13]。[13]273-277。这些是黑格尔精神概念的一般研究,缺点在于论述不够集中和深入。关于黑格尔精神概念的专门研究,总体上呈现出倚重哲学或倚重社会学的两大进路,这在Geist于英语世界的两种译法——Mind与Spirit*Geist的译法是让英译者感到头痛的一件事情,因为英语中无法找到一个与德文Geist直接等同的词汇,只能用Mind与Spirit两词去代替;大多数学者(如Solomon、Findlay、Hardimon等)认为Spirit较Mind更为准确,但Wallace 与Miller合译的《精神哲学》之书名为“Hegel’s Philosophy of Mind”。——的区别上同时表现出来,前者侧重于超越的形而上的维度,后者侧重于现实的社会维度。

侧重哲学进路的研究以Rotenstreich的《Hegel’s Concept of Mind》[14]与Solomon的Hegel’s Concept of “Geist”[4]两篇专论为代表。Rotenstreich对黑格尔精神概念的解读基于“理性—理念—精神”(Reason-Idea-Mind)三个概念相互联系和区别的层级结构,认为理性是精神的本质或潜在,精神是理性的活动及实现,理念是理性与精神的中介,并由此推论精神具有五大特征:反思性(Reflection),活动性(Activity),统一性(Unity),具体性(Concreteness),自由性(Freedom),最后他还指出了黑格尔的精神概念与亚里士多德之“潜能—现实”、笛卡尔之“我思”之间的内在联系。Solomon则以绝对统一或先验主体为研究视角,指出黑格尔之“精神”(Geist)对笛卡尔的“我思”(Cogito)与康德的“先验自我”(Transcendental Ego)的取代与超越关系,解决了二者所不能解决的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的二元对立,同时由个体的主体过渡到普遍的主体、无条件的主体,精神便成为一切意识(Consciousness)、所有实践理性与行动“背后”的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统一”的根本原则。

侧重社会学进路的研究在国外比前一进路更为常见,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以Taylor、Hardimon等人为代表。Taylor认为黑格尔精神概念具有“必要的具体化原则”(principle of necessary embodiment):“作为一个‘理性动物’,即一个会思考的生命存在物;作为一种表现的存在,即一种总是在思维着并必须把自己表现在某个中介中的存在。”[11]83这体现出把黑格尔的精神概念从天上拉回人间的社会学特点,同时强调精神之自我显示(sel-interpreting)的特征。Hardimon与Taylor的观点相一致,进而认为精神(Geist)是黑格尔用以指称人类个体、人类文化与社会、上帝的一个术语[15]42,其社会学色彩更加明显。另外两种观点更为鲜明,分别是对精神概念的“和解”与“主体间性”的理解模式,相应体现于Williamson的《Hegel’s Concept of Spirit》[16]与Williams的《Hegel’s concept of Geist》[17]两篇专论中。Williamson认为黑格尔的精神概念是为解决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疏离感、对立感而提出的,目的在于克服异化、达于和解。作者在文中指出黑格尔精神概念的出现经过了“爱—生命—精神”(Love-Life-Spirit)的发展环节,爱是消除对立、限制的联合、统一原则,生命是自身内在差异着、矛盾着的统一体,精神则是超越生活的总体、绝对、无限;精神包含前两个环节于自身是绝对的统一、无限的和谐,而异化最终得以克服。Williams在文中指出对黑格尔精神概念具有典型的两种理解,或将其视为康德先验自我的后裔,或将其视为社会的主体间性,然而这两种理解都不符合黑格尔的本意且互败。这一区别被哈贝马斯概括为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理念模型(Idealist model)与主体间性模型(Intersubjective model),精神作为前者是主体的无限(substantial infinite),作为后者是社会的无限(social infinite),但这两种模型很难沟通和兼容。

综上所述,黑格尔精神概念受到了学界的一定关注,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做出了探索与推进,问题是这一概念在不同研究中呈现出了互有矛盾的多种面具,让人莫衷一是而不知所从。以上研究呈现出两大特征:其一,认黑格尔为一个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而将其精神看作上帝,或者将其文本中述及的精神特征教条化,使黑格尔精神概念以及黑格尔哲学更加神秘。其二,精神概念之哲学进路的理解与社会学进路的理解相互致败,从而再现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黑格尔。然而,黑格尔哲学本身是自相矛盾、神秘而不可理解的吗?答案是否定的。黑格尔自认为其哲学是对以往的形而上学、康德的批判哲学、谢林的神秘主义哲学的三重超越,因而具有清晰明白的可理解性与前后一贯的成熟性,绝非神秘者或自相矛盾者。因此,目前对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研究尚不彻底,甚至是离黑格尔“越来越远”的。解决这一困境的唯一方法,是回到黑格尔及其著作本身,看看他自己说了什么,以求在文本与语境的自洽中“还原”其精神概念的本意。

二、精神概念的文本还原

所谓文本还原,即通过考察黑格尔哲学文本以还原其精神概念之本意,从其自白中得出黑格尔精神概念之所以为黑格尔的特征与标识,作为一种删繁就简的回归根本的“减法”研究,区别于抓住精神概念的某些特征而演绎展开的“加法”研究,力求在删去其繁芜枝节的工作中把握精神概念的基本脉络与根源所在。研究所做的工作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反复阅读黑格尔的主要著作,把握其哲学的基本命题与主要内容;二是在前一工作的基础上摘录黑格尔关于精神概念的全部论述,反复研究以发现其中蕴藏的逻辑与秘密;三是将研究结论带入黑格尔文本进行检验,看其是否符合黑格尔的全部论述。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本文将明确回答黑格尔的精神是什么,并阐明其内在逻辑。

精神概念之论述在黑格尔文本中的总体分布具有三大特征:一是主要集中于《精神现象学》与《精神哲学》两大作品,其他著作时有论及但不够突出和详尽;二是频繁强调的主题是精神与自然的关系、精神的运动本性、精神的自由本质、精神的统一特征,此外还有精神的理性本性、精神的理念特质、精神的和解功能等;三是表达具有巨大的张力而难以把握,比如文本中见到的可以作为“精神”之谓语的词语多达几十个,常见的有:感觉、直观、想象、意识、思维、理智、意志、理性、自我、理念、变易、活动、运动、自然、实体、主体、人、家庭、政府、国家、伦理、制度、历史、和解、无限、自由,等。不难看出,这将让人更加迷惑于精神究竟是什么。

若要简洁明白地获得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直观印象,最为简便的方法或许是定位其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位置与角色。成熟的黑格尔哲学是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相互中介而形成的一个全体或三重推论[2]366,精神概念出现于精神哲学之中。精神哲学作为应用逻辑学,由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个环节构成,主观精神研究人类学、精神现象学与心理学,客观精神研究法、道德与伦理,绝对精神研究艺术、启示的宗教与哲学,这三个部门的九个环节作为理念的实现构成精神的内容。由此可见,精神区别于逻辑与自然而涵摄的内容在于人类社会,或曰精神即“人类个体、人类文化与社会、上帝”,这就是黑格尔精神概念研究的社会学进路的结论。这种考察是简便而表面的,黑格尔精神概念的内在逻辑必须经过深入的文本还原方能显示出来。

黑格尔在《精神哲学》的绪论部分单列四节(§.381-§.384)的对“精神的概念”的集中考察,作为其于哲学成熟时期对使用多年的精神概念的系统化反思与逻辑化总结,是研究黑格尔精神概念最为直接和重要的文本。其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关于精神的一个定义、两个规定性,以及运动、自由、统一等几大特征。深入考察这一文本蕴藏的内容及其逻辑,将有望揭开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神秘面纱,同时有助于发现黑格尔哲学的全部秘密。

首先,黑格尔将精神定义为:“精神是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3]10非常明显,精神的本质是理念,其特点是“知自己本身的”与“现实的”。逻辑与自然尚不是精神而仅仅是精神的潜在或前提的原因在于,逻辑是单纯的自在自为的理念,自然是异在的或外在化的理念,两者都不同时具备自知与现实的品格。当理念经过走出自己的直接性、扬弃自己的外在性而达于自知与现实时,就再次返回自身而成为精神,故精神是实现了的理念。理念作为逻辑学发展的最终结果,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2]63,是“观念与实在,有限与无限,灵魂与肉体的统一”[2]402,同时“是自己与自己同一的思维”[2]59。这就是说,理念作为思维自身辩证发展的全体,其本质是思维,是自身实现了的思维。综合上述推出:精神的本质是理念,理念的本质是思维,则精神的本质是思维;精神是实现了的理念,理念是实现了的思维,则精神是实现了思维。通过这一文本还原,我们发现了黑格尔精神概念的思维属性。

思维即是黑格尔哲学的心脏,黑格尔对思维本性的看法构成其哲学革命及全部哲学的基础。首先,不同于休谟与康德,黑格尔将思维认作辩证的。可以简要地说,思维在休谟那里尚是昏睡着的,不具备从特殊过渡到普遍的权能,在康德那里尚是僵化着的,虽有综合统一能力却仍被局限于四组范畴之中,而在黑格尔那里获得了生命,成为自我规定、自我实现的能动的普遍体[2]68。相应地,休谟、康德、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便分别获得了“情感”、“理性”与“精神”的标识,这是一个思维之主体性、普遍性不断提高的过程,相比于后者,前两者可以说尚是无“精神”或缺乏“精神”的。其次,黑格尔对思维本性与权能的考察即其全部逻辑学,得出的成果为概念的思维(或认识)方法,或曰“目的”的、“矛盾进展”的、“全体”的思维方法,其在形式上解决了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有限与无限等多组二元对立,成为一种全面而全新的把握世界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变革与至关重要性,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科学全书纲要》《法哲学原理》《自然哲学》等著作中的“序言”或“导论”中无一例外地加以指出和强调的。再次,黑格尔将哲学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2]37,哲学的最高目的“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亦即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2]42。值得指出的是,这两句引文即是黑格尔哲学的秘密所在。以上引文出自《哲学科学全书纲要》的导论部分(亦载于中译本《小逻辑》中),由于“全书”作为黑格尔“成熟思想”的至关重要地位,这一导论无疑是黑格尔全部哲学的导论。导论共18节,所谈的主要而核心的问题便是思维与经验及其两者的关系问题,由此,黑格尔哲学可以简要概括为思维把握到的世界的全体,其在形式上是“思维的”,在内容上是“经验的”,本质上是思维与经验的交响曲,这也就是为什么黑格尔说哲学作为“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到黄昏到来,才会起飞”[18]14(序言)的真正原因。至此,可以说我们揭开了黑格尔哲学的神秘面纱,也明白了前文中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精神概念有两种相互矛盾之模型的原因所在。

黑格尔哲学即思维把握到的世界的全体,逻辑学是思维把握到的思维的全体,自然哲学是思维把握到的自然的全体,精神哲学是思维把握到的精神的全体,而这种把握是“概念”式的把握,这种“概念”式的“把握”是黑格尔哲学之所以为黑格尔哲学而不同于其他哲学家哲学的根本原因。简单地说,概念在逻辑学中是思维经过“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及其各自内含的众多环环相扣之系列环节的辩证发展而达到的,这一思维自身的运动实现过程,从起点看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入其自己本身”,从终点看是“潜在存在着的概念的展开”[2]187,因而在形式上便是“起点”到“终点”的上升与“终点”到“起点”的下降形成的“起点”与“终点”不断往复的“圆圈”[2]58运动,其结果是由环节发展构成的大全与通过大全得以证明的环节的相互论证、和解统一。这是黑格尔哲学及其内在逻辑的一般概观,将有助于后文中对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理解。

根据黑格尔对思维与哲学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精神定义为:精神是思维把握到的经验的总体,且是流动着的总体,同时是一种预设或潜在,将通过思维的“把握”活动而达到,亦潜在地或观念地存在于整个思维过程之中。因此,精神以思维与经验为其灵魂与肉体,作为灵魂、肉体交相作用的永恒活动,以达到大全、总体为目标和终点,且构成起点的前提,潜在地存在于从起点到终点的一切活动过程之中。因此,精神既具有思维的“意识”特征,又具有经验的“实体”属性,是“实体”与“自我意识”的“相互遇合”、“真正结合”[19]263-264,是“为主体所贯穿的实体”[19]289。由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黑格尔关于精神的一些论断,比如,黑格尔称精神为永恒的理念乃是因为精神始终是思维之灵魂与经验之肉体的真正结合,黑格尔将家庭、民族、国家、宗教等存在视为典型的精神形态乃是因为它们既有思维的主体特性,又有经验的实体特性,等等。同时,精神作为思维与经验相统一的建筑物,以思维为建筑师,以经验为材料,随着人类社会经验的发展永恒地更新着自身的血液,相伴于人类文明之始终而其内容永远是鲜活的。

其次,在给出精神概念定义的同时,黑格尔详细陈述了精神概念的两大规定性,这是我们理解黑格尔精神概念内在结构与活动逻辑的重要文本。黑格尔明确指出精神具有“观念性”与“显示”两大规定性。其一,“必须把观念性,就是说,理念的异在的扬弃、理念从它的他物向自身的回复和回复到了自身,称为精神概念的与众不同的规定性,相反地,对于逻辑理念来说区别之点是直接的、简单的在自己内存在,而对于自然来说区别之点则是理念的在自己外存在”[3]11。其二,“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东西是自己特殊化着的,而在这特殊化里仍是与自己的同一性。精神的规定性因而是显示。精神并不是任何一个规定性或这样一种内容,其表现或外在性只会是与内容不同的形式;所以精神并不显示某个东西,相反地,它的规定性和内容就是这显示本身”[3]21。不难发现精神的这两种规定性与其定义之间的内在联系:“观念性”即是“知自己本身的”之具体化,“显示”即是“现实的”之具体化,精神作为“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包含观念性与显示两大规定性于自身。

关于观念性的详细规定,黑格尔说:“属于精神概念的这种对外在性的扬弃,就是我们曾称之为精神的观念性的东西。精神的一切活动都无非是外在东西回复到内在性的不同方式,而这种内在性就是精神本身,并且只有通过这种回复,通过这种外在东西的观念化或同化,精神才成为而且是精神。”[3]14可见,观念性的本质是内在性,亦即“对外在性的扬弃”,“从它的他物向自身的回复和回复到了自身”,“外在东西回复到内在性”。何为“内在性”?何为“自身”?这里的内在性无非指思维本身,上文中的“自身”指理念,而理念的本质亦是思维。所以,观念性也就是对“他物”的思维,将他物变为“我的东西”,“同化”他物,也就是“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可见,观念性实则是精神思维属性的一种表达。对一个事物进行思维,就是“把它变成一种思想,并把它的感性的东西除去,这就是说,我把它变成本质上和直接是我的东西。……每一个观念都是一种普遍化,而普遍化是属于思维的。使某种东西普遍化,就是对它进行思维”[18]12。思维就是将外在变为内在、感性变为理性、特殊变为普遍以及实体变为主体、偶然变为必然、个体变为全体、有限变为无限、矛盾变为自由的能力与过程,思维就是内在化、理性化、普遍化、主体化、必然化、全体化、无限化、自由化,因而观念性作为思维达到的结果便是内在、理性、普遍、主体、必然、全体、无限、自由,通过观念性“自然”便化为“精神”。这就是黑格尔所谓观念性的应有内涵。

“显示”指精神作为“普遍东西”表现于“特殊”性中,因而是自身显示,并且“由于这样精神才是现实的”。精神作为“普遍东西”是思维把握到的经验的总体,只有通过观念化即思维的作用才能达到,且由于思维的观念化作用不仅是“普遍”而同时是主体、全体、无限、自由,因而能够显示自身。但精神作为总体是一种预设、“终点”,只是潜在地存在着,唯有通过显示出来,现身于特殊、实体、个体、有限、矛盾中方是现实的、真实的。因此,显示便成为了精神的第二个规定性。在黑格尔那里,精神的显示过程即是“现象”过程,《精神现象学》从观念性的角度去看是“意识的经验的科学”[1]70,从显示的角度看便是“精神现象学”。前者是从“起点”到 “终点”的“经验”过程,后者是从“终点”到“起点”的“现象”过程,只是“起点”“时间上在先”而“终点”“逻辑上在先”,又做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性与现实相统一,真理唯作为“全体”或“体系”[1]13,17;[2]55才出现。显示的规定性实则是精神的经验属性的一种表达,精神通过显示将作为实体、特殊、有限的“经验”事物而出现。

关于两大规定性之间的关系,黑格尔指出显示作为精神的规定性“绝不是精神的新的、第二个规定,而只是先前讨论过的那个规定的一种发展”[3]22,即是说显示与观念性两者不是截然不同而是相互关联的。观念性与显示作为精神的两大规定性,其相互关系即是精神的内在逻辑关系,本于黑格尔哲学的一般逻辑,我们可以得出精神概念的如下逻辑结构图:

图1 黑格尔精神概念的内在逻辑

如图1所示,观念性是由实体到主体、特殊到普遍、偶然到必然、个体到共体、有限到无限、矛盾到自由的内在化过程,实则是经验的思维化;显示相反地是由主体到实体、普遍到特殊、必然到偶然、共体到个体、无限到有限、自由到矛盾的外在化过程,实则是思维的经验化。内在化与外在化构成精神一个活动的两个方面,精神就是观念性的上升之路与显示的下降之路之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圆圈”运动。这一活动的结果,便是思维与经验、理性与现实以及一切矛盾对立着的两极的和解统一,亦为思维与世界达于一致。因为活动的“圆圈”特性,上升、下降的两条道路实则是同一条道路,这一结构是黑格尔在文本中多处加以强调的,如《精神现象学》中“实体”与“意识”的“统一”关系[19]6,《法哲学原理》中“尘世王国”与“精神王国”的“同一”关系[18]360,《小逻辑》中“分析方法”与“综合方法”的统一关系[2]415,等等。同时,所有矛盾的和解统一将在最后最大的“圆圈”即绝对知识中达到。总之,观念性与显示是精神内在逻辑的两道潜流,精神是二者作为阴极与阳极相统一的太极。

再次,黑格尔在文本中叙述和强调得最多的是精神的特征或本性,比如运动、和解、自由、总体、理性、普遍、无限等表达随处可见。关于黑格尔精神概念的研究,其主要内容也大都集中于精神的特征或围绕其特征进行演绎展开,经常加以突出的有精神的反思性、运动性、普遍性、自由性、统一性以及自我展示等特性。精神的特征犹如枝叶花果,亦通过上述精神概念内在逻辑结构之根本得以说明。这里,我们想着重加以指出的是精神之运动、统一、自由、实体等四大特征,此外,精神具有主体、普遍、理性、理念、无限、大全、和解等本性,只是因为后者可以通过前四者演绎出来或包含于前四者之中而此处从略。

其一,精神是运动。“事实上,精神从来没有停止不动,它永远是在前进运动着。”[1] 8精神是永远的不安息,唯有在运动中才成其为自身,亦即唯有经过观念性与显示之永不停息的往复运动才是现实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不是一个静止的东西,而宁可是绝对不静止的东西、纯粹的活动、一切不变的知性规定的否定或观念性;不是抽象单纯的,而是在其单纯性中自己与自己本身相区别的活动;不是一个在其显现以前就已完成了的、躲在重重现象之后的本质,而是只有通过其必然自我显示的种种规定的形态才是真正现实的,而且不是(如理性心理学臆想的那样)一个只与身体处于外在联系中的灵魂物,而是由于概念的统一性而与身体内在地联结在一起的”[3]4。观念性与显示就是精神运动的两条大道,或曰精神之静脉、动脉,只有动静交汇、运行不息,精神才是活着的。同时,从总体上看,精神的运动便是自我判分形成自己的他物,再从他物返回自身的圆圈运动,这种圆圈运动的螺旋上升就是精神的自我成长与实现,其达于“绝对知识”方是“止于至善”,而在“至善”中的一切作为精神生命的有机环节也都是跳动着的。可以说,精神就是汪洋大海,其运动的本性也如水,其运动的路径也如大江大河。

其二,精神是统一。“自由精神,如我们已看到的,按照它的概念,是主观东西和客观东西、形式和内容的完全统一,因而是绝对的总体,并因而是无限的、永恒的。”[3]240精神的本质是理念,理念是“观念与实在,有限与无限,灵魂与肉体的统一”,故精神必具统一之本性。再从理性的角度讲,“……精神在这个形态里就是本身自为存在着的理性。精神和理性处在像物体和重力、意志和自由这样的相互关系里;理性构成精神的实体性的本性;理性只不过是真理或构成精神的本质的理念的另一种表达;然而只有精神本身才知道,它的本性是理性和真理”[3]37,亦即精神的本性是理性。理性是黑格尔哲学中的第一里程碑,其最为重要的本性便是统一性,正如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揭示的,理性作为“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而出现,是对象与自我、客观与主观、存在与思维的统一,因而在哲学史上成为极具创造性与革命性的真正的“统一”。由此,精神是理性,理性是统一,则精神是统一。以上所述可以佐证前文中我们关于精神的定义,而从精神的定义及其逻辑结构图中可以再清晰不过地看出精神的统一特征。精神作为思维把握到的经验的总体,便是经验的思维化与思维的经验化之统一,便是观念性与显示之统一,便是对立着的两极之沟通、转化、相与为一的交响乐。精神的统一在形式上表现为运动的“圆圈”,一个“圆圈”便是一个统一,无数个“圆圈”作为环节构成的有机统一便是“绝对知识”的绝对统一。可见,精神是“统一”的历程,待其完成则一切矛盾将在统一中消融、“尘世”将变为“天国”。

其三,精神是自由。“精神的实体是自由,就是说,对于他物的不依赖性、自己与自己本身相联系。”[3]20黑格尔对自由的定义是,“自由正是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赖自己、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2]83,或“自由的真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而依赖一种‘内容’,这内容就是我自己”[2]115。自由涉及的第一关系是自由者与他物或异在的关系,在他物或异在中保持自身方为自由。精神的本性正是如此,“能够从一切外在东西和它自己的外在性、它的定在本身抽象出来;它能够忍受对其个体的直接性的否定,忍受无限的痛苦,就是说,能够在这个否定中肯定地保持自己,而且能够自为地是同一的”[3]20。比较而言,自然就不具有自由的能力,自由为精神所独具:“属于外部自然的东西都由于矛盾而毁灭;例如,如果赋予黄金以一种特殊的不属于它所有的比重,它作为黄金就必然消失。可是,精神却有力量在矛盾中,因而在痛苦中——既超越邪恶也超越祸害——保持自己。”[3]21从其内在逻辑看,通过观念性与显示的往复运动,经验与思维、实体与主体、特殊与普遍等任何对立着的两极皆转化为一,精神作为它们的统一而是总体、无限、大全、至善,一切他物、异在皆构成其内在组成部分或有机环节,故精神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他物,因而是绝对自由的。然而,这一绝对自由作为“终点”是通过精神的不懈努力才达到的,于达到终点之前,精神要经过重重考验、克服重重困难、战胜重重敌人,故精神也仿若一战将,在身经百战中得以自存和得以自由,精神的自由同时是不断地克服他物、异在、敌人的自我解放运动。可见,精神是一种神奇之力量:精神之所以为精神,正是因为“精神的生活不是害怕死亡而幸免于蹂躏的生活,而是敢于承当死亡并在死亡中得以自存的生活。精神只当它在绝对的支离破碎中能保全其自身时才赢得它的真实性。精神是这样的力量,不是因为它作为肯定的东西对否定的东西根本不加理睬,犹如我们平常对某种否定的东西只说这是虚无的或虚假的就算了事而随即转身他向不再闻问的那样,相反,精神所以是这种力量,乃是因为它敢于面对面地正视否定的东西并停留在那里”[1]24。通过精神的努力,一切矛盾和解消融,精神便作为“圆圈”而畅通无阻,在他物中即在自身中,而在世界中即在家中。

其四,精神是实体。精神是实体上升为主体或“为主体所贯穿的实体”,是实体与主体的统一,故黑格尔说“精神有一个现实的母亲,但是却有一个潜在的父亲”[19]264。相对来说,运动、统一、自由三者作为精神的特征主要体现了观念性的规定,而实体特性更多地与显示的规定相联系,虽然四者是统一在一起的:没有无实体的运动、统一、自由,而实体的本性或目的便在于运动、统一、自由。精神的主体性易为人所觉察,而实体性常为人所忽视,故后者是需要着重加以强调和指出的。主体与实体实则是对同一个对象的两种说法,或曰实体即主体、主体亦实体,二者不可截然分开。这一观点于精神一词在汉语中的用法同样得以昭示。在汉语中,“精”从“青”从“米”而意指茂盛与凝聚,“神”从“申”从“示”而意指现象与显示,故“精神”是体用为一的说法:任何事物,即其体而言为精,即其用而言为神。因此,凡物莫非精神,植物、动物、人构成一个精神之水平不断提高的序列,而即使作为无生命的石头亦是精神,因为它能被认识或被使用。可见,精神的灵魂属性很明显,而其肉体属性亦很具体。所以,精神作为思维把握到的经验的总体,不仅仅是一个预设或潜在,同时也是现在着的、拥有现实的肉体。精神之所以为精神,无论是作为意识形态的理想、制度、知识、宗教等形式存在,还是作为可感受见闻的家庭、社会、民族、国家、世界等形式存在,都同样是实在的“实体”,从而构成一切人之一切思想行为的“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黑格尔精神概念的逻辑与文本结构表示为图2,即黑格尔文本中关于精神概念的叙述呈现为一个定义、两大规定、四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精神作为“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具有“知自己本身的”之“观念性”与“现实的”之“显示”两大规定性,并在两大规定相互沟通、往复循环的“圆圈”中呈现出“运动”“统一”“全体”“无限”“自由”等多种特征。由于黑格尔将哲学规定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目的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理性与现实的和解”,我们便有充分的理由进而将其精神概念概括为:精神是思维把握到的经验的总体,是一曲永恒的预设着且现实的思维与经验的交响乐。同时,精神及其概念的内在逻辑如上文所述,是一个自洽的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切都被黑格尔逻辑化了,被安排于他的“三段论”之中,因隐蔽着而带上了神秘的色彩。

图2 黑格尔精神概念的文本结构

最后,通过对黑格尔精神概念的文本还原,我们需要简要指出:黑格尔所谓的精神不是一个物,也不仅仅是“上帝”,乃是一种内涵丰富的方法论;前文提及的社会学进路或哲学进路的研究各有所偏,并未把握到黑格尔精神概念的本来面貌。同时,由精神概念进入黑格尔哲学的王国,将发现黑格尔既不是“死狗”也不是“帝师”,而是一个伟大的思想者。

三、精神概念的意义及中西相通

通过以上文本还原,我们发现了黑格尔精神概念的内涵与逻辑,其所呈现的视域与结构,对人类存在发展的知与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同时,这一概念揭示了人类思想行为的基本模式,并在中西相通中得以互证互释。黑格尔之精神概念作为一个人类文明发展几千年后方得以成熟的哲学概念,其昭示的价值与意义是深刻而广泛的,不仅涉及人类存在的方方面面,而且是一切方面之根本。这里,我们仅就其主要意义做一简要说明。

第一,认识论上的革命意义。“精神”作为思维把握到的经验的总体,内蕴处理思存关系的“观念性”与“显示”相统一的“圆圈”结构,构成别于“思想对客观性”的“三种态度”的一种“新态度”*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考察批判了旧有的“形而上学”、“经验主义”与“批判哲学”、“直接知识或直观知识”等思想对客观性的三种态度,指出其各自固有的缺陷,从而提出了“概念的”或“矛盾发展”的认识论的新方法。参见文献[2]。[2]63-186,是哲学认识论上的一大革命。其精要在于确证了“我”与“世界”、思维与思维对象的统一关系,其具体方式即是作为精神内在结构之“观念性”与“显示”二者之间的不断往复循环的无限运动之实现,亦即是为“知”与“行”二者所沟通的“我”与“世界”的永恒交互关系之具体实现,通过这样的互动,“事情本身” 或真理便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涌现。同时,这一认识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思维与思维对象、“观念性”与“显示”交互作用或运动构成的“圆圈”的“一”,作为真理是统一、总体、系统、“全面”,作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活动是“圆圈”。比较而言,笛卡尔不断寻找“基础”的思维形式是“直线”,谢林“手枪发射”式的思维形式是“点”,乃至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思维方式、康德的“理性”思维方式、禅宗的“顿悟”思维方式、儒家的“诚”“明”思维方式等形成的或“点”或“线”以至“面”,都不如黑格尔的“圆圈”及其构成的总体这样清晰明了、完整全面,因而称黑格尔的思维方法为认识论上的一次革命是不为夸张的。其意义正如俞吾金先生所指出的:“终结了以笛卡尔、康德为代表的二元论的认识论”,“终结了以耶科比、谢林为代表的以直接知识或理智直观为基础的、手枪发射式的认识论”,并且“开启了社会认识论和知识社会学的先河”[5]。同时,这种新的认识方法为马克思所重视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前提,其对马克思的直接影响正如夏莹教授的研究所表明的:马克思的“实践方式”是“对作为一种运动的‘精神’内涵的改造”,“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是在人类学语境下对精神概念结构方式的一种重写”,“从‘精神’到‘社会’的继承性转变,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构建具有推动作用”[20]。马克思哲学与黑格尔哲学关系密切是学界的共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精神概念所展现的内容看,黑格尔哲学因其内容是“经验的”、“历史的”而并非“唯心主义”,其方法论被称为“精神认识论”或许较“辩证法”更为具体和恰当。

第二,存在论上的人本意义。黑格尔精神概念及其哲学所把握的无非是人类存在发展之经验,且这种把握无非是“思”的把握、人的把握,可以说黑格尔哲学本质上即是人学。如果说马克思哲学的主题在于“使现存的世界革命化”,那么黑格尔哲学的主题则相对地是使现存的世界合理化。所谓合理化即思维化、理性化,本质上是合人化,亦即使永恒的世界在认识上与实践上皆符合于人的理性本质。黑格尔对思的看法构成其哲学变革及全部哲学的基础,其特点在于“圆圈”式的思是一种未丧亡人的思,同时是一种把握了世界之全体或“事情本身”、真理的思,即是说这种思既把握到了世界作为客观存在的规律,又充分保证了人的主体地位与尊严。从“精神”概念的内涵看,“概念”“实体”“绝对精神”等并不是某种固定物,而是有“生命”的“运动”“统一”“总体”“自由”,其根本在于思,因而在于人,本质上是人的思维物,从而由此保证了人在“精神”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这一洞见在黑格尔与休谟、康德对思维的不同看法中呈现出来:思维在休谟那里尚是软弱的、“情感”的——不具备从特殊过渡到普遍的权能,在康德那里尚是僵化的、“知性”的——虽具综合统一能力但同时被局限于四组范畴之中,在黑格尔那里则是“威力”、“理念”——成为自我规定、自我实现的能动的普遍体——这是一个确认思维之主体性、普遍性不断提高的过程,由此不仅形成了休谟“怀疑论”、康德“批判哲学”、黑格尔“思辨哲学”的认识论谱系,而且构成了近代哲学中人之觉醒的“情感人”、“理性人”、“精神人”的人本谱系。可见,黑格尔对人之主体地位的弘扬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可以说,针对休谟意识到的人之陷于“情感”的“泥潭”困境,康德哲学通过“理性”使人成为了“人”,而黑格尔哲学通过“精神”使人成为了“活人”。

第三,作为实践智慧对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指导意义。黑格尔精神概念作为“观念性”与“显示”之阴阳两极相统一的太极,在方法上呈现出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总体性视角的实践智慧,在形态上彰显出和谐统一、知行合一的实践智慧。这一智慧可以简要表达为:观念性—知—智;显示—行—力;知行智力之“圆圈”。知与行作为人类存在的两大方式构成个体及类自身的阴极与阳极,其普遍化便是观念性与显示之往复统一的精神活动及现象,平衡或统一两极而达于有知的行与行动着的知是人类至善的永恒追求,黑格尔的精神概念为这一追求描绘了美好的蓝图并提供了启示。可以类比,知与行的恰当关系亦如观念性与显示构成的“圆圈”关系,无论哪一环节的僵死或“坏掉”都将造成至善理想的破灭:无知之行是谓盲行,无行之知是谓妄想,妄想盲行则事多乖戾,成己成物必成泡影;同时,知之精处便是智,行之至处便是力,二者统一之“圆圈”即是实践智慧。“圆圈”在设计上是“活”且“通”的,符合生命的发展诉求,因而是富有智慧的:既为人类发展提供了文化与武力、精神与经济、人与物相统一的发展智慧,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相统一的和平智慧,也为个人提供了身心合一的人格智慧,知行合一的行动智慧,人我合一的伦理智慧。可见,精神之“圆圈”构成一种实践智慧,个人与社会之存在与发展轨于这种“圆圈”式的统一方是富有健康和生命力的,因而“圆圈”智慧极具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

黑格尔精神概念作为一个“大全”蕴含的意义是多方面的,我们择要叙述了以上三点。而从这一概念可以洞见到中西方文化的区别与秘密:精神作为“思维把握到的经验的总体”是一个预设,将其人格化、超验化即是“上帝”,将其世俗化、经验化即是“天理”,在某种意义上,“上帝”为“内在”经验之“总体”,“天理”为“外在”经验之“总体”,前者开出宗教传统,后者开出伦理传统,两者构成人类文化的基本类型——宗教型文化与伦理型文化。两大文化及传统虽有区别,但在作为人类心灵之家园与人类行为之规范的设置上却是同构的,对人类的教化功能亦是一致的。然而,无论宗教还是伦理,两者作为思维建筑物之“总体”,唯有在为人所认识、为“思维”所“统摄”时于人才是自由的,否则便成为一种异在造成对人的“压迫”,所以“知道”它们则可在其中“安若家居”,不“知道”它们则常在其中处处受碍。在黑格尔那里,伦理与宗教是作为两种形态统一于精神的,不独如此,精神还“显现”为意识、理性、道德、艺术、哲学等多种“环节”并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实在着。实质上,文化的结构便是精神之“总体”与“圆圈”的结构:“我”与“他”、“思维”与“经验”之互化的“总体”,“观念性”与“显示”、内在化与外在化之交互的“圆圈”。在文化的历史与现实样态上,大致呈现出人类思维与生活的三种路向:一是直线式地向外求,表现为征服自然、“更高、更快、更强”的科技文明;二是直线式地向内求,表现为征服人心、“玄而又玄,奥而又奥”的宗教文化;三是“圆圈”式地自足,表现为统一心物、他我不二的伦理文化,两大代表便是主张思存统一、他我统一的黑格尔哲学与主张天人合一、言行中庸的儒家学说。然而,直线式地追求是永无止境的,而置人类于“无有家园”、“永不安息”的“丧亡”之中:无止境地外求常逐物亡身,无止境地内求常逐心亡心。二者之病在于不知返:不知返,则亡;知返,则王。所谓“王”者,指能够在向外向内的追求中保持自己的主体性,成为自己和世界的主人,其气象也如宇宙之王;所谓“知返”者,如黑格尔的“圆圈”、儒家的“反身”,“返”则内求外求结合为一而自主自足,臻于时时刻刻都是运动着的安定与安定着的运动的自身和谐及与世界的和谐之中。可见,儒家学说与黑格尔哲学于个人之安心立命有着某种类似的作用。

黑格尔哲学与儒家学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伦理文化,前者在学术成果上集中表达为“精神”,后者之仁、义、礼、智、信等各种伦理道德规定亦是“精神”的(因为伦理在本质上即是精神),二者在人生社会的安顿上呈现出“中西相通”。两者之“相通”是一个重大的跨文化研究课题,其工作有待深入和展开,这里我们仅在文化气质上指出两者的表面联系。(1)“精神”与“十六字心传”:“精神”之主体性——“人心”,“精神”之实体性——“道心”,“精神”之主体性与实体性的统一——“惟精惟一”。(2)“精神”与《易经》:“精神”是运动——“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之乾卦,“精神”是一切——“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之坤卦,“精神”是运动着的一切——基于乾、坤两卦的象征世界的六十四卦。(3)“精神”与《大学》:“精神”的实存是“知”——“明明德”,“精神”的实现为运动地统摄一切——“亲民”,“精神”是总体与大全——“止于至善”。(4)“精神”之“观念性”——“内圣”,“精神”之“显示”——“外王”,“精神”之“观念性”与“显示”的统一——“内圣外王”。(5)“精神”之“思维”——“良知”之心学,“精神”之“经验”——“天理”之理学,“精神”之“思维”与“经验”的统一——“心通于道”、心学与理学之统一。这种联系虽然是粗浅而表面的,但同时是密切而深刻的,由此我们似乎可以说:黑格尔哲学是儒家学说的德国版,儒家学说是黑格尔哲学的中国版,两者虽有时代地域之隔,却用不同的方式言说了某种类似的规律,而相互确证着彼此的潜在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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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许丽玉)

2017-01-15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黑格尔自由观研究”(KYLX15_0203)成果之一。

郭友兵(1987—),男,四川广元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德国古典哲学,道德哲学。

B5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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