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
法律服务
带薪年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汪洋
时光从不等待,转眼间2017年已然走过了二分之一,一直在努力工作的你是否感到些许疲惫?
劳动者除了工作的义务,也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所谓“工作做得好,休假不能少。”
职场上的你大多都休过带薪年假。但是,你真正了解带薪年假的休法吗?今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就结合具体案例,就带薪年休假给您提示几个常见的误区和盲点。
据粗略统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每年审理的近50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休假问题。
现实生活中,年休假制度在落实上效果大打折扣,劳动者不会休、不能休、不敢休。一方面有的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直接或间接地侵蚀职工休假权;另一方面,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盲点和误区,不能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
两年以前未休的年假
劳动者应举证证明休假事实
杨某于2007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3月29日,同日杨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主张每年应休年假15天,自入职后没有休过年假,故要求甲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甲公司答辩称杨某已经休过全部年休假,不存在剩余年假。杨某和甲公司均未对其主张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应当对其累计工作年限进行举证,甲公司应当对杨某休假情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某考勤或休假情况,杨某未举证证明其已累计工作满20年,且未对2012年度以前的未休年假事实举证,故甲公司应当按照每年5天年休假的标准,支付杨某2012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考勤和休假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超出两年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应就自身的休假事实提交证据。
年休假未休满跨年清零的规定不合法
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答辩: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即单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补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可见年休假存在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一些企业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因此每到年底,这些公司的职工们往往被迫扎堆休假,也有人会提出质疑,这样的规定合理吗?其实,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理由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中断、停止后连续工作满1年才能享受带薪年假
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入职丙公司,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主张自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后即到丙公司工作,因此主张应自入职时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王某提交上一家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其离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离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其于2月10日入职丙公司,不属于连续工作。其在丙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2日,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对于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许多劳动者将上述法律规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和“累计工作”相混淆。这里特向大家进行简要的区分: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项福利的前提是“连续工作满一年”。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入职当年就可以申请年休假,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之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劳动者不是初次参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断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满1年后,才能再次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累计工作”年限则是当以实际工作时间为标准,是全部工作时间的相加。简单而言,“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规定关系到劳动者从何时开始可以享受年休假,而“累计工作”的规定关系到劳动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关于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据,可以通过档案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加以证明。
有关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要规定职工的休假制度,建立职工休息的配套措施。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对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及制度操作办法等内容进行细化。
第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5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