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走了我的房子

2017-08-01 11:34李昭
法庭内外 2017年7期
关键词:购房款刘大爷过户

李昭

谁偷走了我的房子

李昭

房屋易主陌生人

“同志,我的房产证找不见了,能补办吗?”年过花甲的樊大爷来到了房管局的服务窗口。“您把身份证给我,然后填一下这个表格。”樊大爷接过表格,将其中的房屋信息仔细填写,可就在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按照樊大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查询后,却发现房屋并非是樊大爷的名字。

“大爷,您房子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还是您亲属的名字啊?”

“是我自己的名字呀!”

“但是系统显示,这房屋的权属人是姓曾的人,叫曾强。”

樊大爷心中瞬间有种不祥的预感,他再三和工作人员核对房屋的信息,房子的地址并没有填错,更可疑的是,樊大爷无儿无女,仔细回想也记不起身边哪有姓曾的人。房产证的补办手续今天是办不成了。回家的路上,樊大爷心中焦虑万分,自己住了一辈子的房子,怎么成了一个陌生人的名字?“曾强,曾强……”樊大爷口中不停地念叨着,好像这个名字真的有些似曾相识。“哎呀!”坐在公交车上的樊大爷猛敲了一下大腿,似乎想起了什么,回到家便开始翻箱倒柜找那张“抢走了他房子的纸”。

这是一张已经发黄的纸,被压在柜子的最下方,樊大爷小心翼翼地展开它,戴上老花镜,回想起7年前的那个夜晚。

人情担保变买卖

“咚咚咚……”隔壁老刘敲起了自家的房门。樊大爷披着衣服打开房门,见邻居老刘站在门口。“这么晚了,你怎么来了?”

“老樊,这次你可得帮帮我啊,我那没出息的儿子又给我闯祸了!那小子又去赌博了,输了好多钱,他平时拿家里的钱去赌博就算了,现在竟然还学会向场子借钱!刚刚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向他们借了20万!”

“你先不用着急,进屋来说。”樊大爷一边说,一边将刘大爷让到了屋里。“你说我们外地人来北京这边打工,平时也就做些小买卖,活了半辈子连个房子都买不起,怎么拿20多万出来?”刘大爷绝望地低下头,长长叹了口气,接着说,“虽说这孩子不争气,但要是让我们不管不救,我们也真是舍不得,这是我亲儿子,我不能让他缺胳膊少腿啊!”

“老刘,你的心情我能理解,要是我能帮你做什么我一定尽力,但是你也知道,我就一个人,这20多万我真没有,就算我想为你筹点钱,都不知道管谁要去。”

刘大爷点了点头,“是,我知道,你每个月就拿点退休金,要你一下子借我这么多钱,是难为你,但是我问过了,有些私人的借贷公司,据说只要给他们担保个房子,就能马上拿出钱来,要不你先帮我担保一下,我保证尽快筹钱还了,不给你添麻烦!”

樊大爷没有说话,只是在心里琢磨着,“私人的借贷公司,那不就是高利贷嘛,违法的事情,到时候说理都没地方,虽说平时老刘也帮过我很多忙,但是这个房子是我用来养老的,万一老刘还不起……”老刘也看得出来,樊大爷似乎不想帮他,但为了救出自己的儿子,这似乎是唯一的出路,他“扑通”一声跪在樊大爷面前,“老樊,咱们十多年的邻居了,我是什么人你肯定清楚,你可是看着我孩子长大的,他是不争气,但是你可不能见死不救啊!我答应你,等我赎回我儿子后,就回乡下,把地和房子都卖了,我尽快把钱还给你,你要是不帮我,我可就没有活路了!”是啊,都是十多年的邻居了,自己无儿无女,到老也享受不了天伦之乐,万一因为自己不愿意帮忙,让老刘白发人送黑发人,自己到死也赎不了这个罪孽。樊大爷一边扶起老刘,一边暗自下定了决心。

老刘带着樊大爷出了门,一起来到了街边一家叫“轻松贷”的门店,在接待人员热情的招呼下,双方商讨了接待的各项手续。“什么意思,不是担保吗?为什么是买卖合同?”樊大爷质问道。“您别担心,这个都是为了防范风险的,您说要是您把钱拿走了,不还给我们,我们去哪里找你们啊,你房子的价值肯定比这20万贵,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你们一定会定期拿钱回来还。”樊大爷看着那张薄薄的纸张,上面只有简单的几行字:“今甲方出售某某处房屋一栋,价格20万元人民币。特此为证。”樊大爷听着接待人员“合乎情理”的解释,再看看老刘焦急的神情,便和接待人员一同在纸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甲方:樊××,乙方:曾强。

“曾强,对!就是这个人!”拿着7年前的那张纸,樊大爷想起了事件的始末,但却陷入另一阵沉思,“当年,刚过了一个多月,老刘就说把借款还上了啊,也把当时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拿回来了,我也没去过房管局,房屋怎么可能过户呢?”老刘在去年已经搬走,这个疑问似乎已没有人能回答他。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只有一条路,那就是起诉。

胜诉原告成被告

第二天,樊大爷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咨询,然后便以“本人未亲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管局仅凭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购房合同等材料,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确有瑕疵,故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房屋仍为樊大爷所有。要回了自己的养老房,樊大爷终于松了口气,但就在判决两个多月以后,又一张传票出现在樊大爷面前,这一次,他却成了被告……

翻开了起诉状,樊大爷这才明白,原来是曾强把自己告上了法庭,他要求的是法院判决将房屋依法过户到他的名下,依据便是其与樊大爷于7年前签署的“购房合同”。庭审过程中,樊大爷无奈地说,“我在房子里住了半辈子了,就算当时我真的卖了房子给他,这都已经7年了,他都没和我说让我搬出去,要不是我去补办房产证,发现房子被人偷了,估计他到现在也不会管我要房子,而且我根本没有拿到过合同上所说的20万,我肯定不会去过户。我的房子现在市价要超过200万,无论7年前还是现在,他想用20万就买到我的房子,我肯定不会卖。”但原告曾强却拿着那份发黄的合同说,“这个合同本来就一式两份,他那里1份,我这里1份,当时就是买卖房屋,根本不涉及被告所说的借钱的问题,签这个合同我们双方都是自愿的,所以我有权要求他履行合同,协助过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樊大爷原以为7年前,借款已经还清,担保已无风波,却未想到房屋已于7年前易主。樊大爷在庭审中主张,7年间曾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经无权将其诉至法院。其抗辩是否成立?看似7年前已经生效的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起诉权犹存胜诉权灭失

所谓起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了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权,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自2015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实施立案登记制。因此,即便法院依法撤销了樊大爷房屋过户的相关行政行为,曾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樊大爷协助过户。此外,针对本案中樊大爷的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亦曾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中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曾强在此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但未超时效,是否就代表曾强能够胜诉?这还需要通过庭审调查、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方能得出结论。

合同生效7年该履行还是该撤销

在本案中,原告曾强诉称,其已经给了樊大爷20万元购房款,但樊大爷却称,并未收到购房款,且主张20万购房款与房屋实际价款相距甚大,因此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撤销此房屋买卖合同。

针对本案的情形,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曾强应对樊大爷收到20万元购房款这一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因原告曾强无法举证,故对此主张不予认可。其次,当此合同回归到已经生效却尚未履行的状态之下,对此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无论7年前抑或是现在,均明显低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樊大爷的诉讼代理人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将合同撤销,该请求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如本案中樊大爷一样,因人情、义气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情时有发生,心存侥幸而走入高利贷陷阱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每个人在签订合同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证前,均应慎重审查,对于本意与合同内容不相符合的“阴阳合同”,更是避免签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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