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于女士:我在九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合同,交了首付。可房子价格上涨,该公司将房子卖给其他人,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手续,公司找我交涉,愿意退还我的购房款和赔偿利息,请问除了退款,我有哪些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你所购买的房子已经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所以现在这个房子是他人的房子了,但是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你可以除了主张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