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新起点

2017-08-01 11:34蒋怡琴
法庭内外 2017年7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总则物权

蒋怡琴

《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新起点

蒋怡琴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席卷全球,比特币、游戏装备、淘宝店铺等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深度嵌入了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网络世界的光怪陆离中,我们谈笑风生、快意恩仇。为了回应互联网时代的热切需求,2017年3月15日,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惊艳亮相,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了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

纠纷频发虚拟财产亟待法律保护

传统观念里,虚拟货币、网游装备、账号等级都是虚拟的,不是物,但是,我们却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它们的价值,不少人充值买Q币,高价寻装备,花钱求升级。围绕虚拟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早在2003年,北京就出现了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因网游装备不翼而飞,玩家李某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可了网游装备的价值,判决运营商恢复李某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自此之后陆续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见诸报端,如在安徽芜湖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妻子要求将丈夫经营的网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判决酌定了丈夫应当补偿妻子淘宝店铺的价值。此外,关于QQ账号、电子邮箱等虚拟账户能否继承、转让,窃取虚拟财产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也持续引发热议。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界定、如何交易、如何继承等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这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经常会面临虚拟财产界定难、法律关系认定难、网络信息取证难、财产价格评估难等争议,法院或者参照其他法律适用,或者对法律做出扩大解释,对价值评估、损失认定通常也只能用“酌定”一以概括之。

层出不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现实紧迫性。

序幕拉开 《民法总则》助力“互联网+”

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判例的形式,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并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加以规制。回溯我国立法的历史脉络,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进程经历了一定时期的探索。

在《民法总则》正式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的立法保护。《民法通则》《宪法》均没有直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合法财产的范畴内。《物权法》也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在物权客体之内。但是以上规定都为财产的定义提供了解释的空间,也正是基于法律上的留白,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不轻易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判断,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处理了大量案件。

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以有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传统观念逐渐被打破,盼望虚拟财产获得法律上正名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104条明确提出了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 后来鉴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争议较大,《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将网络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删除,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单列为一条。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延续了二审稿的条文,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独立为第127条,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民法总则》第127条虽然仅有23个字,但是它的意义却并不简单。《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在统领民法典各编的总则部分即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无疑代表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高度重视,相信相关的制度规则将在民法典其他各编以及单行法中进一步完善。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打开的第一扇大门。提纲挈领的表述为人们依法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分割、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指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由此迈向新的征程。

当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模糊处理,并不意味着《民法总则》的因循守旧。事实上,从《民法总则》草案的几易其稿可以看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目前在学术界、司法界均未达成普遍共识,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特殊物权说等观点,各方争论不一。开放性的权利宣示,虽说暂时搁置了争议,但是反而给接下来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更大的讨论与实践的空间。

任重道远立法保护还需细化

网络虚拟财产的制度设计,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化的过程。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以下方面还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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