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非”多

2017-08-01 11:34李万祥王然
法庭内外 2017年7期
关键词:债权债务朱某王强

李万祥 王然

民间借贷“是非”多

李万祥 王然

在法官裁判时,隐藏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同样值得关注。揭示“借条背后的故事”,有利于认清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风险点,提前做好预判。

民间借贷,远不是“欠债还钱”那么简单。正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然所说,有一部分案件中,双方的确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条。法官审理发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让、合伙等;有的甚至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感情债等。

用案例来说话。首先,股东针对公司股权转让签订借条而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例如,原告王某与刘某、孙某三方于2015年1月签订了分别为1955万元和672.1万元的借据两份,其中出借人为王某,借款人为刘某、担保人为孙某。庭审中,三方均陈述签订借条的原因是刘某为股东的公司曾向王某为股东的公司转让了一笔股权。后上述公司又签订《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不再执行。王某的公司将所持有的所有股权全部退还,同时获得股权转让款。最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针对应退还的股权转让款,签订了上述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陈述的由《股权转让协议》及《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被告以其持股公司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依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不能视为上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股东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本案中,原告、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也无款项的实际交付行为,故原告、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其持股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中,虽然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条,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到底,持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转化成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判员于颖颖法官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4年1月6日,原告朱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王强诉至法院。朱某诉称:2011年5月 11日至2012年7月期间,王强因急需资金,陆续向朱某借款共计10 175 140元,并出具35张欠条。当时王强口头约定按月息2%支付给朱某利息。后来,朱某多次催促王强还钱和利息,没有结果。

被告王强则辩称:朱某所诉不实。王强与朱某之间签有工程承包协议,王强依承包协议进行了施工,工程已于2013年5月完工,工程款总额为5000多万元,朱某仅支付了王强3000多万元的工程款;王强没有从朱某处借款,朱某提交的35张借条载明的款项实为朱某应向王强支付的工程款,即含在已向王强支付的30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中。而之所以形成借条的形式,都是应朱某要求,否则朱某不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完工,但朱某一直未给王强结算,待结算完毕后,王强要另行向朱某主张未付的工程款。

经过审理发现,原告朱某向法院提交了35张有被告王强本人签字的借条等款项交付凭证,以证明被告王强欠其借款数额。被告王强则提交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一份及双方于2011年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一份,证明原告、被告之间曾存在工程承包关系。

本案中的款项交付凭证实际是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而关于原告欠被告工程款的纠纷已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原告、被告间再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都认可,但均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款项实为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与本案无关。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其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二是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经营期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据了解,法官最终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借条等凭证形成的背景、内容、时间、交易习惯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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