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园
生态化:民族地区生态文明融入政治文明建设的实现路径*
郭永园
民族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和生态功能区,也是生态问题凸显区。政治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实现生态治理能力和体系的现代化。民族地区生态文明的稳步推进,必须以政治文明的生态化发展为制度保障。政治文明的生态化发展主要围绕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等三个方面展开,核心是党的领导方式生态化,主体是法治体系生态化,基础是民主建设生态化。党的领导方式的生态化就是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方式,生成政治意识文明。法治体系生态化目标是推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主要包括综合性的生态立法、协同性的生态执法和强效的生态司法。民主建设生态化的中心是公众生态参与。
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生态化
民族地区(本文指五个民族自治区,简称新疆、西藏、宁夏、广西和内蒙古)位于我国的西部边疆地区,幅员辽阔,资源富集,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和生态功能区。因此,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不仅直接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更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是“美丽中国”实现的重要基石。但是由于传统发展方式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五位一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生态文明是政治文明在生态领域的衍生和具体化,生态问题的化解必然要凭借政治文明建设而实现,没有先进的政治文明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将难以推进。民族地区生态文明的稳步推进,就必须以政治文明的生态化发展为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决定因素,执政文明决定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走向和发达程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1]因此,政治文明的生态化发展第一位的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生态化。
1.政治领导生态化
党的政治领导的生态化就是体现为将生态文明作为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任务和重要目标,把生态文明纳入到党的执政纲领之中,并为之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置于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地位,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这是国家层面的政治领导生态化的体现。民族地区组织领导的生态化主要就体现在党代会报告。本文以五个自治区最近一次党代会报告为分析基础,对民族地区党的政治领导生态化进行检视。
第一,生态文明已经被民族地区党委明确为区域发展的主要内容,生态文明理念成为区域发展的指导思想组成内容。随着生态文明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明确为社会主义建设总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我国进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民族地区也紧跟这一趋势,在五大自治区党代会报告中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均有体现。这就标志着生态文明纳入到民族地区党委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全面性与经济建设还有较大的差距。虽然生态文明进入了民族地区的执政纲领性文件之中,但是对生态文明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首先是生态文明部分的位置往往靠后,通常都处于最后一章,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受重视程度。广西党代会报告尤为突出,将生态文明部分纳入到经济建设的章节之中,没有独立成章。这一做法显示出对生态文明的认识上与中央和其他民族地区还存在一定差距,没有将生态文明统领和融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其次,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性欠佳。文本的数量是实际工作的一个反应,将民族地区党代会报告中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部分进行对比发现,对生态文明的表述通常停留在原则性、倡导性、愿景式的表述层面,字数保持在一千字左右,而经济建设部分表述更为具体,操作性较强,属于系统性的纲领,字数一般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三到四倍。宁夏回族自治区(简称宁夏)对生态文明的论述最为单薄,这与宁夏所面临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不符。
表1 民族地区党代会报告中有关生态文明的表述
政治领导生态化是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生态化发展的重中之重,应当通过在党代会报告的改革创新中予以实现。第一,要调整生态文明在党代会报告中的位置,充分体现党中央将生态文明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精神,既要独立成章,更要置于显著位置。第二,提升生态文明部分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党代会报告中对生态文明的表述应当达到经济建设部分的水平,要有系统性和针对性。这一部分应当是立足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一段时期内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表述,在篇幅上和体系性上应当等同于或者高于其他部分。第三,要将生态文明融入其他社会主义建设之中。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要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美丽中国的愿景。研究发现,目前民族地区党代会报告中并没有将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来,这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推进。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应当在未来对生态文明的协同属性予以政治纲领性的保障。
2.思想领导生态化
党的思想领导是政治领导的保障,没有正确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的任务是无法完成的。实现党的思想领导的生态化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在党内和党外普及生态文明的基本要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认知水平和思想觉悟。
思想领导生态化的抓手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学习型政党建设为契机,切实改变领导干部的观念认识,起到“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效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关键在于领导干部执政理念的生态化,尤其是发展理念和政绩观的生态化。
民族地区党委必须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引导全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思想观念的转变,牢固树立“生态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论”重要精神。学习型政党建设有诸多衡量标准,本研究选取自治区党委集中学习和专题研讨为指标,分析民族地区思想领导生态化的现状。本研究以“全文=自治区党委and全文%集体学习or全文%专题研讨and全文%生态文明”为检索语句在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检索,结果仅有2015年10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生态文明建设”一则相关信息。[2]这显示民族地区以生态文明为内容的学习型政党建设还有待加强。
思想领导的生态化另一个重点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建设与宣传。做好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既需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民族地区党委应当发挥民族地区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以宣传生态文明理论,更要立足于网络时代背景去创新和完善生态文明理论传播工作。
3.组织领导生态化
组织领导生态化的直接体现就是应当成立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是转型时期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产物,发挥着特殊的政治价值。高级别的小组能够提升特定治理议题的关注度,有效沟通、协调、统筹不同部门间资源,弥补现有治理手段的不足,成为特定治理一体的有效组织保障。民族地区党的组织领导生态化应当成立“自治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对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加强环保部门的一把手的职级配置是实现组织领导生态化最为直接、见效较快的一个措施。“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一项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部门负责人的职级配置往往反映出中央对该部门主管业务的重视程度,在实际中也确保了该部门具有强势的话语权,能够确保党的意志得到较好的执行。一项对全国省级环保厅局长调查显示,近20年来,全国有99位环保厅局长先后卸任,其中真正意义职级晋升、由正厅到副省的只有1位,仅相当于1%;26位转任其他部门或交流到地市,占26%;其余70%以上或到人大、政协、非政府组织等二线岗位继续工作,直至退休。环保部门的负责人几无上升空间。[3]这就造成了组织部门选人用人时不将优秀人才向环保部门倾斜,同时优秀的领导干部不愿到环保部门工作的困境。民族地区组织领导的生态化目前就急需各级党委对环保部门的负责人的配置予以改革,强势配备负责人,在全社会树立履职环保是一个高点起步的用人导向。
组织领导生态化还包括通过重构党政干部考核体系,引领政治意识文明的生态化转向。传统的党员干部考核条例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确立,GDP指标权重过高,而生态环境方面的指标体系关注不够。民族地区党员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生态化的转向要以党中央和国家相关重要文件为指引,构建适合民族地区特色的绿色发展指标考核体系,对传统的“GDP的政绩考核”模式进行纠偏。[4]
法治是生态文明最核心的制度保障,没有健全的法治体系,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美丽中国”愿景的实现。[5]在党的领导下,经过60余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依法行政全面实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日趋完善,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但我国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具体到生态法治领域,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但还存在诸多不足:立法理念上依然仅限于环境保护而非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结构不甚合理、立法、执法和司法衔接不到位。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生态化转向,构建科学、完备的生态法治体系成为政治文明生态化发展的主体内容。国家层面的生态法治体系构建包括生态法律体系、生态执法体系和生态司法体系。民族地区生态法治体系的构建要以此为依托展开,立足突出地域特色,充分发挥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优势,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
1.生态法律体系
法治生态化的中心是构建完备的生态法治体系,把“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制度化。[6]
民族地区生态法律体系是国家生态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经过30余年的制度建设,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以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为主干,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单行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民族地区生态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为民族地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奠定了民族地区生态法律建设的基石。但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出发,民族地区生态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现有法律体系缺乏创新性、针对性、灵活性,导致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民族地区现有生态法律制度大部分是对国家上位法的衔接,主要是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民族地区的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地方立法具有依法性的特点,即地方立法有承接国家上位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必须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前瞻性,“顶层设计”要与“底层改革”相辅相成,协同推进才能够推进民族地方生态法律体系的建立。民族地方生态法律体系与国家上位法不能够有效互动,协同发展的时候就会导致法律的空白和法律冲突。以近年来国人最为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为例。《大气污染防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2015年8月29日修订,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修订重点突出了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污染源头治理、区域联防共治、强化政府治理责任等内容,是目前治理大气污染的主要制度文件。该法许多条款还属于原则性规定,需要地方政府依据当地特色予以细化。以国家法规数据库(CNLAW)为基础,研究发现五大自治区均未出台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仅有宁夏于2012年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意见》1部规章,乌鲁木齐市、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于2005-2008年出台了总计4部地方性法规。①参见国家法规数据库:http://law.hnadl.cn/web/index2.html.大气污染防治目前在民族地区就出现了地方性立法滞后的情形。
第二,在调整范围上,现有法律体系局限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缺乏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民族地区目前均没有出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法律文件,使得民族地区生态法律体系围绕《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展开,生态法律体系局限于环境保护法律,生态文明其他治理要素被忽视。民族地区的生态法律体系沿袭了我国生态法律体系以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主的格局,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内容立法显得相当薄,一方面导致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在生态资源开发、生态农业、生态产业、土壤治理、野生动物、农村环境保护等领域出现立法空白。
第三,在立法形式上,现有法律体系过分倚重规范性文件,自治地方立法优势尚未得以发挥。民族地区生态法律体系目前大多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比重极低,法律的权威性、科学性还有待提升。以新疆为例,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共计61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法规仅有34件,占比5%。②参见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o.110.com/law/s?q=%E6%96%B0%E7%96%86.民族地区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与宪法和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关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生态法律体系首先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发挥基层实践创新精神,填补法律空白,重点关注自然资源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生态法律制度。以民族地区现有的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突破点,做好生态法律制度的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和创新,力争在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其次,民族地区应当出台《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逐步推动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发展。贵州省于2014年出台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为全省生态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再次,民族地区应充分发挥自治地区的立法优势,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自治条例》的制定过程之中,并有针对性地立、改、废相关法律文件。
2.生态法律运行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体系生态化的关键。法律的实施通常包括行政与司法两个类型。生态行政主要是指生态法律制度实施有关的行政制度安排,而生态司法则是指生态文明建设所需要的司法保障。因此,生态行政与生态司法构成了民族地区生态法治建设的两个主要方面。
民族地区生态行政面临着全国共性的一个问题——生态执法“九龙治水”的局面,即生态治理的行政权限被分散到环境、国土、水利、市政、发展、农业、林业等部门。因此,民族地区生态行政体制创新的目标就是要整合现有的生态执法力量,形成治理的合力。解决这一困境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尝试:一个方面是学习贵阳市的做法,成立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贵阳市整合了市环保局、林业局、园林局,并将市文明办、发改、工信、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涉及生态文明的相关职责划转,组建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这一做法推动了贵阳生态文明事业的快速发展,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颗明珠,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贵阳模式”;①参见贵阳市生态文明委员会网站:http://www.ghb.gov.cn/index.shtml.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应当成立生态警察队伍,作为强有力的生态行政执法力量。生态警察(Environmental Police)是旨在严厉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而建立的警种。生态警察是国内外生态治理的经验和趋势,用来化解生态执法专业性、综合性与现有生态执法队伍分散化的困境。全国有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等5省设省级“环保警察”,但五个自治区还尚未成立专门负责环境犯罪的专业队伍。[7]
生态司法区别于一般司法审判,承担着实现“双重正义”的使命,既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审理好因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同时又须对大气、水、土壤、森林等各个生态环境要素予以足够的司法关注和保护,实现自然正义。[8]生态司法的这一重要职能在民族地区更为凸显,能够将生态法律纠纷纳入到法治轨道,实现民族地区生态治理的制度化、现代化,但是民族地区生态司法结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全国现有16个省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9]通过检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2016年工作报告,研究发现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均没有专设环境保护法庭,相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如引起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重视的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是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②参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http://wenshu.court.gov.cn.生态司法机构在民族地区处于缺位的状态。通过生态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备的民族地区生态司法体制,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生态权益实现、促进生态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0]生态文明拓展了民主传统范畴,使得民主的发展有了新的内涵,民主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新形式就是生态化民主建设。生态化民主建设通常是指社会公众享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存在形态。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民主建设之中集中体现为公民在生态治理领域的公众参与,其组织载体就是环保非政府组织(NGO)。民族地区民主建设的生态化发展应当围绕培育环保NGO展开。
环保NGO首先有助于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为广大群众提供利益表达机制,提升公共生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而避免政府的战略决策失误。其次,环保NGO还有助于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摩擦,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过程的利益最大化,确保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当公共参与的渠道不畅,公众进行生态权益维护处于一种无力(powerless)、无助(helpless)、无奈(hopeless)的境地时,生态群体性事件就容易发生。社会组织是社会的中间层,既能够实现个体诉求的组织化表达、为其提供群体性的支持,也能够有效地进行与公权力机构进行交流沟通,是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社会矛盾的缓冲地带。
从表2中可以发现,环保NGO在民族地区数量少,规模小且刚刚起步。本文选取了中国发展简报网站为数据库进行梳理,发现五大自治区NGO总计19家,占比仅为3%。这与五大自治区占全国国土面积的45%的情形严重不匹配。此外,绝大部分NGO成立于2010年后,规模大多处于10人以下。这使得民族地区的环保NGO在社会动员、参与公共决策、开展生态治理活动显得捉襟见肘,NGO的辐射区域、工作范围和社会影响力较低。目前民族地区环保NGO主要工作停留于环境知识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方面,公共生态治理领域参与度较低。环境公益诉讼是环保NGO参与生态治理的一个主要渠道,但是目前民族地区已经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难觅本土环保NGO的身影,通常是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等全国知名组织提起。
弱势的环保NGO使其应有的生态治理价值难以发挥,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民众生态民主权利的实现。民族地区本土的环保NGO的发展还受到国际环保组织和国内环保组织的影响。由于独特的生态环境现状,民族地区成为国内外知名环保NGO重点关注和积极开展业务的区域。国际环保NGO具有资金、技术优势,国内环保NGO尤其是北京的组织掌握着较大的话语权和舆论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下压缩了民族地区本土环保NGO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机会[11]。
表2 民族地区本土环保NGO概况
民族地区现代化的生态治理必然是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三者不可或缺。在环保NGO力量较为薄弱、当地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的情形下,民族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对环保NGO的扶持力度。中国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的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政府部门有必要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力度。2014年4月通过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做出规定,其后环保部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民族地区政府应当以此为基础,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优势,创新对环保NGO的扶持方式,在登记注册、业务辅导、财政扶持等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出资购买优质的社会服务,鼓励、支持、扶持当地环保NGO的发展。民族地区应在国家基本的社会融资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由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中划拨专项的资金,再吸收部分社会资金建立“民间生态发展基金”,通过项目制的方式为环保NGO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民族地区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生态治理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境立法、重点项目环评等的听证制度,探索社区环境圆桌对话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定期沟通、平等对话、协商解决的平台。再次,民族地区政府应当推动本土环保NGO与国内外环保NGO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稳固的联系,取长补短,在民族地区生态治理方面分工合作,协同发展。这既可以通过学习先进组织的成功经验,弥补自身发展存在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扩大民族地区环保NGO的影响能力。
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结合与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征。生态文明融入政治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就是将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融入政治文明建设之中,使生态文明理念成为执政行为、法治体系和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具体的政治行为中体现生态文明的基本诉求,形成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的合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多成果和更大进展。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对“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全面落实和贯彻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精神的前提下,立足区情,勇于创新,在政治文明建设中选取突破点,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氛围和制度保障,开创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1]人民日报评论员.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N/OL].人民日报,2014-10-12.
[2]张雷.新疆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生态文明建设 [N/OL].http://cpc.people.com.cn/n/2015/1016/c64094-27705736.html.
[3]曹小佳.谁来配强环保一把手?[N/OL].中国环境报,2014-12-17.
[4]人民日报.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N/OL].http://renshi.people.com.cn/n/2013/1210/c139617-23793409.htm
[5]郭永园,彭福扬.元治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参照[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6]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c_1113015330.htm,2014-10-28.
[7]新京报.全国5省设省级“环保警察”探路环境犯罪执法[N/OL].http://ces.ruc.edu.cn/displaynews.php?id=543,2014-10-27.
[8]卢维善,丁斌.论生态环境审判的修复机制[J].人民司法,2015(23).
[9]郭永园.协同发展视阈下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10]辛向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J].光明日报,2014-10-14.
[11]李妙然.西部民族地区环保非政府组织研究——基于治理理论的视角[D].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9.
ECOLOGICAL:AN APPROACH TO THE INTEGRA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IN MINOIRTY AREAS
Guo Yongyuan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 are important areas of ecological barrier and ecological functioning as well as areas where the ecological problems are prominent in our country.The political civilization provides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hich is favorable to achieve modernization of the ability and system in ecological governance.The steadily promo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minority areas must rely on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the ecological development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which includes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s the core,ruling of law of the subject and the people’s democracy as the base of construction.The ecological means of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is to integrate ideologie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to politics,ideological works and ways of organization and leadership so as to generate civilization of political consciousness.The object of ecological legislative system is to promot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which includes comprehensive ecological law-making,cooperative ecological execution of laws and powerful and effective ecological judicature.The central issue of ecological democratic construction is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and the promotion of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behaviors.
minority area;political civiliza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ecological
C957【文献识别码】A
1004-454X(2017) 03-0078-007
﹝责任编辑:陈家柳﹞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推进我国区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生态协同发展研究”(11ZD012)。
【作 者】郭永园,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太原,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