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关键问题研究

2017-07-28 21:56王军峰
北极光 2016年12期
关键词:技术秘密界定

王军峰

摘要: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通常以原告要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进行抗辩,主张其不具有秘密性,从而直接得出原告涉案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的结论。此种抗辩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纳和运用。原告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判断的关键在于公知技术的界定和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的判断标准的确立。

关键词:技术秘密;公知技术;界定;判断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某建设开发总公司、四川省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机械厂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被告对原告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保护的“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艺与利用技术”,通过公知技术抗辩,从根本上否定了该项技术获得法律保护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张不构成侵权,获得了一、二审法院的胜诉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包含工艺原理、设备布局、设备尺寸等11项技术信息的“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艺与利用技术”,均可从公开出版物和行业标准等公知技术中获取,故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该项技术不具有专有技术的特征,也不具备依法受保护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构成要件。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侵犯其“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艺与利用技术”,无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提供了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公知技术抗辩的最佳范例,也为界定公知技术范围和确立原告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的判断标准提供了实践依据。那么,公知技术为何物?原告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又如何判断?这些问题对技术秘密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至关重要。

二、公知技术概念

公知技术是指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也就是说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技术。实际上,公知技术与《专利法》中现有技术的概念基本相同,只不过公知技术的提法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同样的,公知技术亦指被告涉嫌初次侵权使用日期④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换句话说,公知技术应当在被告涉嫌初次侵权使用日期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公知技术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概念,现有技术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概念,笔者认为实质上应属相同概念,可以通用。这也为准确界定公知技术的范围提供了理论依据。另外,对于公知技术概念中“公众”一词具体含义的理解,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公众是指任何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公众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人员。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公众是一个集体名词,包括涉案技术本领域的所有相关技术人员。对于某一个领域的公知技术,只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才有可能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领域以外的其他人不具备知悉和获得该领域相关技术的能力和知识。关于这一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中亦可找到相关依据。

三、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的判断标准

原告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技术秘密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更是公知技术抗辩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那么,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涉案技术才能被包含于公知技术范围之内而成为公知技术呢?在学界通常有五种判断标准:①十分接近或者明显相近似标准,涉案技术与一项公知技术相同或者十分接近;②等同标准,涉案技术与公知技术相近似构成等同;③创造性标准,涉案技术相对于公知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④有限的创造性标准,涉案技术与一项单独的现有技术相比明显没有创造性;⑤新颖性标准,涉案技术相对于公知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考虑到技术秘密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的判断中应适用创造性标准为宜,这既保护了公共利益,又防止了技术秘密权的滥用。

创造性标准解析:所谓创造性标准,出自《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是指涉案技术相对于公知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若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涉案技术则属公知技术,抗辩成立,反之不成立。首先判断新颖性。新颖性判断采取的是单独对比原则,就是每一项涉案技术方案分别与相应的一项公知技术内容单独进行对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该项涉案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属于公知技术。在具体对比时,笔者认为应将一项涉案技术方案与一项公知技术内容的相应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若其相同或等同,则此项涉案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其次判断创造性。若涉案技术具有新颖性,这时就涉及到创造性判断的问题。创造性判断通常情况下是一种结合性判断,与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正好相反,需要将多项公知技术结合起来判断。先找到与涉案技术方案最接近的公知技术方案,也就是与涉案技术方案领域最接近、相同的技术特征最多、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相近的那项公知技术方案,然后通过对比找出区别特征(不包括本领域惯常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若此区别特征被另一项公知技术所披露,并且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均相同,那么此项涉案技术方案相对于公知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从而涉案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以上判断方法是通常情况下的判断方法,对于原创性技术、组合性技术等特殊技术来说,并不能完全適用,其具体判断标准本文不予讨论。

本文通过系统论述技术秘密侵权公知技术抗辩的关键性问题,旨在提供一种较为清晰的判断思路,希望对司法实践中公知技术抗辩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定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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