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的演变及其作用机制

2017-07-27 10:46
观察与思考 2017年5期
关键词:宗族权威民主

沈 昊 驹 伍 立 志

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的演变及其作用机制

沈 昊 驹 伍 立 志

城边村社区具有“非城非乡,亦城亦乡”的特征,传统村落的宗族权威已逐渐瓦解,现代社区的组织权威又尚未建立,城边村社区权威演变过程中的断裂与多元,造成了其自治的失序。为了充分发挥权威在城边村社区自治中的作用,应积极构建一个以非权力性影响为特征、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力量、以社区显性制度为载体的现代组织权威,推动社区自治中权威的转型,通过民主产生权威、通过法治规范权威、通过公正保障权威。

城边村社 自治 权威 演变 作用机制

作者沈昊驹,男,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伍立志,女,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武汉 430073)。

一、引 言

权威是一种内化于心、使人服从的力量,或者具有这种力量的主体。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对“权威”作了如下界定:“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页。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威是非强制性地让客体服从,能有效地节约权力运行的成本。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分成三种类型: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以及法理型权威。②[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18-333页。其中传统型权威是指以宗法和亲缘关系为社会联结和纽带形成的权威认同,以宗法礼俗等隐性规则为基础,一般在封建社会表现为宗族权威;法理型权威是指在认同普遍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威认同,以法律法规等显性制度为基础,一般在民主社会对外表现为组织权威;魅力型权威是指由于掌权者所具有的个人魅力使人信服和依赖,从而产生的权威认同。魅力型权威主要表现为个人的声望,一般对传统权威和法理型权威起辅助作用。权威作为一种隐性社会力量,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发展有着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建立,农村逐渐形成了宗族权威和组织权威共治的局面。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条件、就业模式、社会网络、价值认同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瓦解了宗族权威和组织权威的作用,而这种改变又以城边村为最:在短时间内,这些农村转变为城镇,农民转变为市民,农村村落转变为城市社区,乡村自治转变为社区自治。这种变化,改变了宗族权威和组织权威在自治中的作用机制。本文将通过梳理这一聚变过程中权威断裂、重组的演变过程,分析当前城边村社区权威的多元与自治的失序,为城边村社区自治构建新的权威作用机制提供建议。

二、断裂与重组: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的历史演变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传统宗族权威由来已久。封建主义国家层面基于“君君臣臣”伦理形成的专制皇权,对于规范国家治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封建主义社会层面基于“父父子子”伦理形成宗族权威则主要调节社会关系,对维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封建社会“王权止于县政”,因而县以下的治理主要依赖基于宗法礼俗所形成的宗族权威。费孝通称这种权威为乡土权威,它“既不是横暴性质,又不是同意性质;既不发生于社会冲突,又不是发生于社会合作;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①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出版,1985年版,第68页。这种“爸爸式”的权威会以如家教、家训的形式表现在亲子关系之中,同时也会以如辈分高的长者教化犯错者、德高望重的人调解民间纠纷等形式,将这种宗族权威的影响力扩展到任何处于差序格局中的低位序社区成员。中国的旧民主革命虽然推翻了国家层面的封建王权,也曾在广大农村推行过所谓的乡村建设运动,但所建立的诸如“村学”、“乡学”和“乡农学校”等乡村自治组织,其自治规则仍然主要是“社会道德伦理”,并以传统宗族权威为依托,宗族权威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基本形成了宗族权威与组织权威共治的局面。行政上在县以下建立基层乡镇政府,党组织在农村建立基层党支部,民主选举产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形成了一个由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三重管理构成的治理体系。这其中广大农村地区建立的村委会,是一种基于行政法理而形成的最主要的组织权威,在组织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在改革开放前,村委会(或公社)代表集体掌握了农村的经济资源分配权、人力资源调配权,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绝对的权威。但农村一些具体社会生活问题,例如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作为组织权威的村委会却作用有限,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即是如此,特别是一般的家庭矛盾不得不依赖于尚存的基于亲缘关系和个人魅力而形成的宗族权威。因此,在很长的时间内,基于宗法礼俗形成的宗族权威和基于行政法理形成的组织权威在农村并存,形成了农村权威的主体,是新中国农村权威的第一次重组。农村的组织权威与宗族权威相互协调,组织权威在政治经济活动中发挥动员作用,宗族权威则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管理成本低、矛盾对抗小等优势,在社会矛盾处理、组织民俗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权威与宗族权威的主体也往往出现融合的现象,村委会领导一般由宗族中辈份较高、能力较强和个人魅力突出的人担任,而担任村委会领导又进一步扩大了其在宗族事务中的话语权,增强了宗族权威。因此,在许多地区的农村自治中,组织权威和宗族权威的主体是融合的,但在处理不同的事务时,则分别以法理和伦理为依据,以组织权威和宗族权威的不同形式出现。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组织权威和宗族权威逐渐瓦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委会对于集体经济资源的分配权、人力资源的调配权不复存在,弱化了其对农村政治经济活动的组织能力,进而削弱了其组织权威。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的就业方式和社会关系更加多样化,经济水平、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个人对村组织和宗族的依赖越来弱,进而权威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经济地位的变化,使得权威不再按辈份高低而论,更多可能是按财富多少而论;知识信息的变化,使得权威不再按年龄大小而论,更多可能是按知识水平而论。村组织的领导、宗族的能人将更多精力放在自己事业的发展上,甚至长年在外,对农村具体事务的直接作用有限,导致了农村组织权威和宗族权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渐式微。但是不同地区农村这种情况并不完全一样,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旧的组织权威和宗族权威作用就越小。

城边村的迅速城市化聚变使得这个特殊地域的旧自治权威加速瓦解。城边村纳入城市范围后,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表现,一是农民市民化。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农业劳动转变为第二、三产业的劳动;二是自治体制城市化。撤销原有的村委会,成立居委会或者社区委员会,有些城边村原有的村委会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城边村纳入城市范围后所形成的城边村社区与普通的城市社区不同。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发办[2000]23号)对社区的明确规定:“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人们基于现实地缘关系而形成的互助合作关系。而城边村社区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城郊土地征用而出现的逐步从农村自然村和行政村过渡到城市居民小区的社区,这种共同体的初期构成不仅仅是基于现实地缘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历史亲缘关系。城边村社区成员之间有着更为复杂的合作关系。因此,在城市化过程中,城边村社区基于原有社会关系、价值观念和治理传统形成的权威受到这种迅速聚变的冲击,出现了断裂与重组。

三、多元与失序: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的尴尬现状

城边村社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自治权威的断裂与重组导致了社区权威的多元,这种多元权威共治并没有改善自治效果,反而加剧了社区自治的失序。城边村社区的权威多元与自治失序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宗族权威隐性存在,但作用日渐式微。城边村社区建立之后,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居民的自由迁徙以及房屋的产权交易等,其居民构成出现了变化:一部分由原普通农民转变而来,仍然占城边村社区居民的主体,另一部分则是外来人口。城边村社区的原住居民相互之间较为了解,受到亲戚关系、熟人关系的制约较大,如果出现了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就会遭到邻里的指责。这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关系,每根绳子都被一种道德要素维系着”。①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出版,1985年版,第6页。因此,原有的宗族权威在某种程度上还起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经济也越来越发达,传统宗族权威赖以支撑的亲缘和地缘根基被强制性打破,宗族势力逐渐衰弱。乡村宗族中的传统精英(只有在“熟人社会”的社区环境中才表现的最明显,其实质是属于一种地缘型精英,这类人能凭借自身德高望重的声望、社会身份或处理关系的能力维持社区秩序的稳定)逐渐被城市社区中的现代精英(只有在市场经济得到发展的环境中才能得以表现,其实质是属于在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的经济能人,这类人能凭借自己在事业上的成功给社区居民或社区建设带来帮助)所替代,①李金红:《社区权力》,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65页。这样就导致宗族势力在社区自治中的地位和声望远不如前。城边村社区作为一种“不城不乡”的社区,传统宗族权威不可能恢复,而作为一种“亦城亦乡”的社区,影响中国农村数千年的宗法礼俗又不可能短时期内消失,这种状况导致传统宗族权威的隐形存在,却又作用不强。

其二是旧的组织权威已不复存在,但仍有影响。权威的建立、演变并发挥作用,博弈并内化于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消失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体制的转变,旧的组织权威或不复存在或作用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原村委会领导大多转变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或“社区能人”而存在,起到了一些权威的作用,但与原来的村委会相比,由于其不再具有经济资源的分配权和人力资源的调配权,其权威作用已不可同日而语。但由原村基层党支部转变而来的社区基层党支部仍然存在,作为党的基层领导组织,仍然发挥着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推动者、组织者和实践者,是促进社区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力量。

其三是新的组织权威正在建立,但规则有待完善。随着城边村社区的发展以及外来人口的迁入,社区逐渐演变成“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城边村由原来一家一户生活变为十几户、几十户在同一建筑物中生活,人们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公共生活,社区异质性显著增强。而且,由于城边村社区流动人口越来越多,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严重倒挂,流动人口多于原住人口,社区居民之间的隔阂逐渐增多。社区居民的不同利益诉求、观念及生活方式,再加上日渐疏远的亲缘关系,导致社区难以形成基于隐性规则的共同权威,转而寻求建立基于显性制度的自治权威,开始着手建立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而在社区转变过程中的拆迁、回建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中,居民也不能依赖宗法礼俗等隐性规则解决矛盾纠纷,越来越相信法律法规等显性制度的力量。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强调要实现社区自治,积极培育社区自治组织,但宏观层面的自治法规不完善,传统“强国家、弱社区”模式影响深远,而微观层面的自治章程建设滞后,城边村社区的过渡性质导致矛盾重重,使得社区居民在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效果大打折扣,自治组织即使建立也深受束缚,使得以法规章程等显性制度建立起来的现代组织权威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四、民主、法治与公正: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的作用机制

徐勇教授等曾指出,民主和法治是自治的有力保障。②徐勇、陈伟东:《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然而当前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断裂、重组演变而形成的这种人治和法治杂糅的状态十分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也不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当推动社区自治中权威的转型,实现社区从人治转向法治,构建一个以非权力性影响为特征、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力量、以显性制度为载体的现代组织权威,通过民主产生权威、通过法治规范权威、通过公正保障权威,让权威在城边村社区自治中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一)民主: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的生成机制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目的在于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区作为城市基层组织,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如何实现社区民主自治则是基层民主生活的重要方面。鉴于权威在社区自治的重要作用以及城边村权威的多元状态,民主生成新的组织权威是改变自治失序现状的必然路径。

城边村社区在城市化聚变中出现的旧权威的断裂、重组,形成了多元化的权威格局。其中的传统宗族权威是一种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权威类型,随着商品经济、工业文明的发展必然逐渐消亡;改革开放前形成的村委会等传统组织权威是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权威类型,随着市场经济、城市化的发展也必然逐渐瓦解并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城边村社区必须在民主基础上建立与其城市化程度相适应的新的权威形态,这就要求:第一,这种权威形态只可能是某种组织权威,即以某种组织形式实施社区的自治。因此,城边村社区要加紧构建和完善业主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第二,这种权威形态必须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生成。只有民主生成的权威,才能在法制社会产生使人服从的内化于心的力量。民主生成权威,既要避免传统城市居委会过于行政化的色彩,又要尽量减少传统乡村宗族和组织力量对新权威形成的影响。因此,城边村社区要在社区成员广泛、平等参与的基础上,通过现代民主形式来生成权威。第三,这种权威形态必须经常开展民主实践,提高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以民主形式生成的新的组织权威在社区自治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必须以社区成员具有一定的民主意识为前提,而城边村社区居民绝大多数由农民转变而来,小农意识浓厚,平等精神缺乏、相互合作的契约理念、公民自主治理意识比较淡薄,对怎样参与社区事务、怎样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没有清楚地把握,这种状况不利于社区组织权威的民主生成和自治实践。因此,城边村社区的自治组织应积极开展民主实践活动,例如,采取民主讨论的形式让社区成员拥有一定的民主意识、具备一定的民主知识、掌握一定的民主技巧,从而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法治: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的影响机制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①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8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宏观上看,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微观上看,关系我们和谐社会构建、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和幸福安康。因此,城边村社区自治中的现代组织权威必须以法规等显性制度为基础,以非权力性影响为特征,强化法治对其自治实践的规范作用。

城边村社区在城市化聚变中出现的旧权威的断裂、重组,必然也会带来其作用规则的变化。传统的宗族权威主要以宗法礼俗为治理根据,这种宗法礼俗是一种隐性制度,以封建伦理为理论基础,必将随着封建思想的消亡而作用日衰;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旧的农村组织权威,实际上是国家经济行政权力在农村的延伸,以行政指令为治理根据,这种计划指令表现为经济资源的分配权和人力资源的调配权。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上述“两权”的消失,以及国家对社区“自治”而非“治理”的强调,上述行政指令已不复存在。因此,现代社区组织权威必须强调法律法规这一显性制度,坚持“权自法出”和“法大于权”,才能有效地开展社区自治实践。城边村社区自治实践的法治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自治实效。因此这就要求:第一,必须不断完善社区自治法规体系,使社区自治组织有法可依。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的法律,单一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全不能满足社区自治实践的需要,其内容也有很多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尽快完善,重新审订。所以在国家层面,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各地需要建立一些因地适宜的地方性法规。而在社区层面,应当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自治章程,明确划分不同主体的职责范围,并积极开展普法等宣传活动,以提高社区成员的法治意识。第二,必须不断完善社区依法自治实践,使社区自治组织有法必依。在自治实践中,我们必须依法理顺社区各主体的关系,例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间的关系,依法明晰各主体的权力义务范围,依法处理社区自治的各项事务。

(三)公正:城边村社区自治中权威的保障机制

城边村社区的权威要在自治中产生使人服从的内化于心的力量,必须公正。公正是城边村社区自治权威得以有效作用的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①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求是》,2014年第1期。任何社区自治组织都必须坚守客观性原则,践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监督,让社区居民体会公平正义、信服组织权威,从而形成社区自治中权威运行的良好环境。

乡土社会的宗族权威依据差序格局中的年龄、辈分、声望等因素进行治理,具有严重的“人治”和专制色彩。旧的农村组织权威开展的治理活动,则具有浓厚的“官治”和强制特点。城边村社区建立的现代组织权威要在“法治”基础上公正自治,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是保证现代组织权威载体的公正性,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相关组织的成立等应实现公开透明化,让社区居民知道其是如何产生和运行的;二是重构现代组织权威客体的信任,由于城边村社区成员异质性特征突出,居民对组织的信任感缺失,为此应建立起居民和社区之间的利益关联机制,培育居民“社区是我的家”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让居民感觉自身利益与社区利益息息相关。三是规范现代组织权威主体的行为,保障权威主体在对客体施加意志时应保持公正性,做好稳定和调解社区秩序的作用。社区自治组织有很多,其在对社区分散的资源进行整合及再分配的过程中,注意结合社区及社区居民的在物质及精神层面的需求,提升城边村社区的凝聚力。

结 语

城边村整体转变为城市社区成为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在新型城镇化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背景下,实现社区自治已成为当前城边村社区建设的主题。而城边村社区的特殊性,使其与传统的农村乡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均不完全一样。城边村社区自治中的权威出现了断裂与重组,形成了多元权威并进而导致自治的失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边村要实现有效自治必须打破权威多元化格局,根据法规等显性制度建立起现代组织权威,通过民主生成权威、通过法治规范权威、通过公正保障权威,让现代社区自治组织真正成为使人服从并内化于心的权威,在城边村社区自治中真正发挥作用,真正实现社区由人治转向法治,真正实现城边村社区由“村”向“社区”的转变。

责任编辑:黄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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