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永 彬
(重庆师范大学 地理与旅游学院,重庆 401331)
民生导向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框架研究
官 永 彬
(重庆师范大学 地理与旅游学院,重庆 401331)
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增进民生福祉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核心职责,也是地方政府良治的基本表现。而破解当前民生难题,改善民生发展绩效依赖于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文化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供给绩效的优化,需要政府提供更富效率、更有效果和更为公平的民生性公共服务。为此,文章立足转型时期民生发展的现实背景,基于民生保障和改善视角,尝试从价值取向、范围选择、内容界定和过程逻辑四个维度构建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理论框架。
民生改善;公共服务;绩效评价
“沧海百年,民生不息”。保障和改善民生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持续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当前新常态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包容式增长的根本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随后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要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民生福祉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高度关联,这意味着化解当前民生难题,改善民生发展绩效依赖于民生性公共服务供给绩效的优化,需要政府提供更富效率、更有效果和更为公平的民生性公共服务。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强调指出,要努力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民众最为关心的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增进人民福祉。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进程中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绩效将成为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途径。
政府绩效评价业已展开,但以民生性公共服务为对象的政府绩效评价仍有待深入。国外对政府绩效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较早。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融入多种价值判断的综合系统和工具模式(Wholey and Hatry,1992)[1],以谋求具有使命感的政府和以结果导向的控制机制(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1996)[2],促使政府或公共部门管理效率的提升以及管理质量的改善。在政府绩效评估实践领域,1907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开创性地构建了评价政府活动的投入、产出、结果三种类型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应用到纽约市政府中。Evan和Wang(2000)则从工作结果和工作任务两个方面对美国县级政府进行了绩效评价[3]。国内研究同样侧重于政府组织评价,而民生性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相对较少。范柏乃和朱华(2005)从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教育科技、生活质量与生态环境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估[4]。倪星(2007)则从人力资源、财政资金、政府行政能力等15个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5]。当前民生发展与经济增长失衡的成因提示我们需要更加关注民生性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孟华(2009)也指出,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模式的要求,政府绩效评价应从组织绩效评价转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6]。显然,我们只有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加以系统且审慎的评价,才能为民生改善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但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上,现有研究更多侧重于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的单一性评价,基于民生导向的系统评价有待深入。事实上,政府公共服务绩效是一个复杂系统。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层面上阐释四个基本问题: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应秉持何种价值取向?哪些领域应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范围?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内容又该如何界定以及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应遵循何种逻辑系统展开?为此,本文基于民生保障和改善视角,尝试从价值取向、范围选择、内容界定和过程逻辑四个维度构建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理论框架。
价值取向既是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总体目标导向,影响着评价框架的设计、评价指标的选择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等诸多方面,又是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绩效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公共行政理论演绎和政策实践过程中,价值一直是公共行政的灵魂,并经历了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效率型”价值取向到新公共行政学“公平型”价值取向的转变,且存在两种取向融合协调的趋势。为此,效率和公平理应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核心价值,在提升公共服务绩效、改善民生福祉的基础上实现效率和公平的价值统一。
(一)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效率取向
相对于改革开放30余年来经济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我国民生性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依然滞后。为此,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响应中央政府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逐渐提高了民生性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水平。但我国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性财政支出占GDP总量的比重仍然远低于同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因而,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扩大民生性公共服务领域财政资源的投入规模,更要优化财政资源的投入效率。而且,公共服务投入规模受政府财政能力和体制机制约束难以在短期内迅速扩张,改善当前政府公共服务效率绩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效率作为经济学的核心命题而备受关注。正是源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客观需要优化配置稀缺资源以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物质与精神层面的双重需求,效率问题由此而产生。从这个角度看,效率就是“社会能从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大利益”(曼昆,2006)[7],或者说“最有效的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萨缪尔森、诺德豪斯,1999)[8]。社会资源配置的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这两大机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各自明确的作用边界和治理范围。政府运用行政机制配置公共资源以调节市场机制失灵的非经济领域(如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政府在其运转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追求最高的效率。世界银行曾指出,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公共服务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公共服务有助于使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
效率可以从技术层面和非技术层面加以理解。其第一层含义是投入—产出层面上的技术效率(生产者效率),表示在给定各种投入要素(现有资源)的条件下实现产出最大化,或者给定产出水平下投入最小化。技术效率本质上考察生产资源或要素投入与产出之间,或者说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侧重于既定的资源投入约束下获得更多、更优的产出。对于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来说,公共服务的投入主要来自政府主导的公共财政资源,而公共服务的产出与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产出并不相同。因为公共服务的特殊属性并不能通过供求机制显示其价格,或者即使存在价格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其供给成本。此外,公共服务产出往往表现出多种而非单一形态。以医疗卫生服务为例,既定的医疗卫生经费投入下,其产出水平可以从医疗卫生条件、医疗卫生服务、妇幼保健、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以及人民健康水平等多个领域表现出来。公共服务产出的特征使得对其进行效率测度将是一个难题。尽管如此,如果在既定财政资源投入下最大化公共服务产出或者在既定公共服务产出下最小化财政资源,那么在技术层面上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是有效率的。
效率的第二层含义是供给—需求层面上的配置效率(消费者效率),表示一定投入水平下的产出或供给满足使用者需要的程度,或者说实现组织供给目标的程度。配置效率考察的是公共服务供给与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均衡性。如果公共服务供给与辖区居民需求偏好是匹配的,则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便处于配置有效率状态。萨缪尔森(Samuelson)最早从供给与需求视角定义了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它是当公共物品(服务)与每一种私人物品(服务)边际转换率等于所有家庭边际替代率之和,其本质上属于帕累托效率(Samuelson,1954)[9]。但萨缪尔森的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在实践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公共服务需求偏好显示机制往往无法有效建立,使得政府并不能准确掌握公共服务需求结构的信息(速水佑次郎,2003)[10]。为此,Shah(1998)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回应性”配置效率标准[11]。为了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国外学者提出了“回应性”配置效率标准。部分国内外学者基于回应性标准尝试从宏观层面构建公共服务或政策的供需匹配指数。但该指数无法反映公共服务使用者即居民(微观个体)的主观感受和福利状况。事实上,效率也是一种基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只有当辖区居民认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满足了其需求,公共服务的供给才具有配置效率。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服务满意度是一个可行的配置效率测度指标。主观满意度指标不仅可以衡量个体的福利水平,还可以反映居民公共服务的需求信息,以提升主观满意度为导向有助于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绩效。
(二)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公平取向
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区域间和城乡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显著。我国民生性公共服务的供给不仅滞后于经济增长而且存在区域和城乡失衡,使得不同地区的居民在民生性公共服务的享有机会上并不均等。为此,“十三五”规划纲要基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明确要求塑造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与城乡协调发展新格局。这意味着,我们有必要系统且动态的评价民生性公共服务非均等的特征事实,以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设计提供参考。
维护和促进公平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政府价值的主要表现。斯蒂格利茨(1998)认为,公平是评价政府计划可行性的核心价值准则[12],倡导该价值取向可以推动政治权力和公共资源转向社会中弱势成员(Frederickson,1980)[13]。公共服务是社会全体成员集体或均等享用的消费品,公共性和公平性是公共服务的内在属性,使得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失灵状态。这就意味着,政府理应成为公共服务的当然供给主体,并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实现、维护和保障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始终将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价值观。
公共服务的公平价值取向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诠释:一是公平的评价领域即基于何种视域讨论公平问题。地区间、城乡间和群体间由于资源禀赋差异必然会在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初次分配领域存在显著的差距,而公共服务正是通过社会利益的再次分配来平抑差距和促进平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服务公平问题属于再分配领域,即政府主导供给或生产的公共服务如何公平地分配;二是公平的对象选择即谁与谁之间实现公平。公共服务内生的公共属性必然要求区域间、城乡间以及群体间都应均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当然,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到公共服务均等化或公平配置的层次性和阶段性;三是公平的内容即哪些要素应该纳入公平。理论界对于公平的内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基于对公平内容选择的差异,代表性的公平理论主要包括诺齐克的权利平等说、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平等说以及德沃金资源平等说等。以公平理论为指导,新常态时期首先纳入公共服务公平内容的是与民生福祉高度相关的民生性公共服务,以保障居民最为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实现公共服务层面上的“底线公平”;四是公平的衡量尺度即如何判断实现了公平。公平的主要衡量尺度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公共服务的起点公平要求任何社会成员在公共服务的享有机会上应该平等,过程公平要求公共服务的整个供给过程始终贯彻公平原则,结果公平则是确保社会成员享有数量相当、质量相同和结果一致的公共服务。
政府在民生性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应始终秉持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并在民生导向下实现两种价值观的有机融合,从而为公众提供更有效且更均等的公共服务。那么,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哪些领域应该首先纳入民生性公共服务的供给范围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并从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以及完善社会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十三五”规划则进一步强调要努力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民众高度关注的领域实现全覆盖,增进民生福祉。可见,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当前经济社会转型中促进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而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与民生息息相关。
建立在阿玛蒂亚·森自由发展思想基础上的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为民生性公共服务的范围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HDI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0年发布的一直用来评估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基本指标。不同于早期发展经济学单纯采用经济增长指标来测度发展程度,HDI由预期寿命指数、教育指数和GDP指数综合而成,以此全面衡量一个国家在健康长寿的生活(预期寿命表示)、知识的获取(成人识字率和综合入学率加权表示)以及体面的生活水平(人均GDP表示)三个人类发展基本面的平均成就。可见,HDI深刻体现了人类发展的本质要义,即人类发展的内容不仅仅是经济增长,而是不断拓展全体社会成员的可行能力或自由。经济增长最终只属于工具性范畴,是扩大社会成员选择机会或自由的一种手段,但社会成员选择机会的扩大根本上来自于其可行能力的系统培养。阿玛蒂亚·森认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是此人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反映了此人实际达到的成就。该能力“既包括免受饥饿、营养不良和疾病等困苦的基本的可行能力”,也包括“能够识字算数、享有政治参与等自由”[14]。人类发展指数正是建立在阿玛蒂亚·森“可行能力”理论基础上的。对于公共服务而言,与健康和教育高度关联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无疑有助于扩展社会成员的可行能力,满足人们获得健康生活水平、获取文化知识以及提升生活质量的基本需求。因此,新常态时期应该重点关注的民生性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文化。因为这五类公共服务是保障个人享有真实自由、拓展可行能力并增进福利水平的基本条件。
效率与公平是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中坚持的两大基本价值,由此决定了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内容维度。政府公共服务绩效显然属于政府绩效的范畴,我们首先对政府绩效及其内容加以阐释。政府绩效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从过程来说是为实现某个结果或完成某种任务而管理公共项目,而从结果来说是与政府追求的目标相关的活动结果。学者们普遍认为,政府绩效包括政府的管理效率、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和公共责任等多个维度(Prewitt &Verba,1977)[15],且内含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的要求。可以看出,政府绩效的传统“三E”(经济、效率和效益)内容已得到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并逐渐成为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价实践的基本框架。如美国会计总署和英国审计委员会就把“三E”内容纳入到政府绩效的审计框架内。不过,政府绩效评价应该建立在更为广泛的维度上,除传统“三E”外还应包括公平(equity)。
政府部门与市场营利组织的性质不同,其理所当然的职责是为公众提供合意的公共服务。根据公共服务本身的特征,结合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不同环节,我们选择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新“三E”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内容或维度(见图1)。公共服务效率绩效测度的是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所投入的财政资源与公共服务实际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技术层面上就表现为政府公共服务活动的生产效率,可以通过综合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加以刻画。公共服务供给的最终目标是满足公众日益增长且多样化的民生需求,而效果绩效正是从公共服务消费者角度考察公共服务活动结果实现预期供给目标的程度,或者说公共服务供给与公共服务需求间的匹配程度,基本表现为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活动结果的可及性和收益性。需要说明的是,组织经济效率一般分为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两大类。公共服务效率绩效考察的是技术效率,属于技术意义上的客观效率;而公共服务效果绩效考察的是配置效率,属于非技术意义上的主观效率。政府不仅要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而且要将公共服务公平分配到每一位公众手中,这种公平性就表现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上。从这个角度说,公共服务公平绩效刻画的是公共服务产出和结果在区域间、城乡间和群体间的均等化程度。
图1 基于新“三E”价值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内容框架
综合来看,以新“三E”价值构建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内容框架,全面反映了公共服务活动在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三个维度的绩效,因而可以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进行系统评价。从逻辑关系上说,公共服务效率绩效、效果绩效和公平绩效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公共服务效率绩效是改善公共服务效果绩效的前提。公共服务效率绩效越高,在同等的财政资源投入下所输出的公共服务数量越多,就越有可能提升公共服务消费者的受益水平和满足程度。但是,公共服务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存在异质性和多样性,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越多并不一定与这种差异且多元的公共服务需求偏好保持一致。因此,公共服务效率绩效只有在保障公共服务效果绩效的基础上才有价值和意义,或者说公共服务效果绩效内含了对效率绩效的要求。如上所述,公共服务效率绩效和效果绩效同属经济效率层面上的绩效,两者是实现公共服务公平绩效的基础。因为政府生产更多更优的公共服务(做大蛋糕)为公平分配(切好蛋糕)提供了物质保障和现实可能。而公共服务公平绩效又会反作用于效率绩效和效果绩效。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公平分配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经济效率[16]。因此,当前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提升民生福祉水平,需要保证政府公共服务效率绩效、效果绩效和公平绩效的内在统一。
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内容框架系统展示了绩效评价的价值取向和内容维度,但无法揭示公共服务绩效的形成机理和内在规律,以及无法获取关键绩效评价因素并归类设计相应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群或体系,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构建基于政府公共服务活动逻辑的过程框架。根据逻辑模型(Logic Model)思想,组织活动可以从线性关系层面上分解为投入(inputs)、活动(activities)、产出(outputs)、结果(outcomes)以及影响(impact)等要素(吴建南、刘佳,2007)[17]。逻辑模型建构了组织投入与最终结果之间的概念化关系,有助于洞察组织行为的运行过程和内在逻辑,并根据各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遴选出最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因此,将逻辑模型运用于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中是非常合意的。图2显示了基于逻辑模型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过程框架。
图2 基于逻辑模型(Logic Model)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过程框架
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大致遵循资源投入、活动、产出、结果和影响等过程。考虑到逻辑模型中的活动环节是利用资源对计划的执行,属于计划实现的一个内在部分,可以通过投入和产出间的对比关系得到反映,而影响环节是组织系统本身无法直接控制的部分,所以我们重点考察逻辑模型中的投入、产出和结果三个环节。具体来说,公共服务投入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所需要并且可获得的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物质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等。鉴于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供给的情况下,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的投入归根结底来自于财政资金的支持和保障,所以本文严格按照预算额度和合法程序,统一采用预算内财政支出刻画公共服务的投入状况。这样处理还有利于对公共服务绩效的系统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的比较分析。公共服务产出是政府公共服务活动的直接产物,表现为公共服务的类型和水平。而公共服务结果则是公共服务产出对公众产生的实际影响,最终表现为公众消费或享受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改善程度或者说满意程度。根据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过程框架,我们可以选择公共服务投入、产出和结果三个逻辑维度构建系统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从公共行政理论演变的脉络看,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建立在威尔逊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以及马克斯·韦伯科层制理论的基础上,尽管实现了政府管理的效率性,但因过分强调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唯一性,结果使政府普遍陷入管理危机和财政危机。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带来了根本性的、方向性的变革,其主张从传统政府主体中心主义转变为“顾客导向”的客体中心主义,并通过分权式的组织结构以增强政府对社会公众需求的回应性。此外,强调政府应该致力于实现实质性的公共结果而非致力于严格控制完成该项工作所投入的公共资源(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 登哈特,2004)[18],政府的评估和报酬体制主要关注于结果而非财政效率和控制(Osborne and Gaebler,1992)[19]。在此基础上,新公共服务理论进一步提出了民主、责任、公正和公平等政府理应追求的价值取向而非仅仅追求经济和效率,从而厘清了政府主体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可以看出,“结果关注”“公众导向”以及“效率公平融合”正成为公共管理活动的一种趋势。为此,我们将政府公共服务效率绩效、效果绩效和公平绩效三维绩效内嵌于政府公共服务活动逻辑过程之中,以此建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综合理论框架(见图3)。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公共服务产出和结果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且OECD(1997)也认为绩效结果包含了产出、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等[20],因此,公共服务效率绩效和公平绩效评价时可以不将公共服务产出与结果严格界分。
图3 基于价值取向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理论框架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新常态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包容式增长的根本任务。鉴于民生福祉与公共服务高度关联,为公众提供民生性公共服务理所当然是政府承担的核心职责。这意味着,民生发展绩效依赖于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绩效的优化,需要政府提供更富效率、更有效果和更为公平的民生性公共服务。并且,近年来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社会问题的集中爆发凸显了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的紧迫性。为此,我们主张政府公共服务绩效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系统,评价政府公共服务绩效应该秉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在民生导向下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和谐统一;基于社会成员可行能力的拓展,新常态时期应该重点关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以政府公共服务活动过程逻辑为主线,整合考虑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绩效、效果绩效和公平绩效。
接下来运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理论框架,可以从投入、产出和结果三个视角构建民生导向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客观性、系统性、独立性和应用性原则,实现静态与动态、综合与具体、主观与客观的融合;并运用该指标体系对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进行系统评价,获取当前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的特征事实、问题表现和发展趋势;最后提出契合中国转型经济社会体制背景的改善公共服务绩效的系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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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丕智]
On the Evaluation Framework of Government Public Service Performance with the People’s Livelihood-Oriented
Guan Yongbin
(College of Geography and Tourism,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7, China)
Protecting and improving people’s livelihood is the cor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To solve the current livelihood problems,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of people’s livelihood depends o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 supply performance. In other words, this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provide more efficient, more effective and more equitable livelihood public services. Therefore, based on the people’s livelihood,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onstruct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government public servic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from value orientation, scope selection, content definition and process logic.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elihood; public servic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2017-07-06
官永彬(1978-),男,重庆璧山人,重庆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博士、副教授。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生导向的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与改善研究”(12BGL119)。
F12
A
1673—0429(2017)03—006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