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钦
摘 要: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因正规金融体系贷款供给不足等原因,近年来民间借贷在我国民间资本活跃的东南沿海地区及资源富集度高的西部地区发展迅速,对缓解企业及居民资金压力、维持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因为风险控制等原因的市场空白,对维持地区经济活跃立下汗马功劳,是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然而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和监管缺位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进而产生一系列金融和社会问题。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取其優点,去其糟粕,是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利率 登记制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9(b)-040-02
1 民间借贷概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及惯常理解,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建国以来,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也日趋完善,在遵循利率不超人民银行基准利率4倍、组织形式合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明确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我国民间金融改革试点的阶段性成果,为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指引。鉴于登记程序的缺失,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很难得到精确的统计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在对11000户自然人、7500户中小企业调查之后测算,民间融资额大约2.5万亿元。到2012年,据宜信财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中国家庭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就达5.28万亿之巨,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2 利率分布与风险差异
高利率一直是民间借贷给与外界的印象。在对滇西某市数位专门从事放贷且资金规模较大(超过2000万)的“资金掮客”走访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客观情形,可根据利率水平将市场分为三个层次。
2.1 低利率互助式借贷
这种借贷方式主要在有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是所有民间借贷方式的鼻祖,可考证史最长。其特点为金额不大,主要用于如孩子读书、生病就医、偶发事故等短期生活需要,也有少量企业法人以这种方式拆借资金。借贷行为发生的基础是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信任或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往往不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比较普遍的形式是口头协议或形式要件不全的借据。互助式借贷的利率较低(年化0~10%),很多当事人没有利率约定,借款人还款时,以灵活的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不定额的利益补偿。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调查报告,这部分借贷行为增长速度缓慢,甚至呈现萎缩的态势。就风险而言,低利率借贷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因借贷手续不完备而引发法律风险。出借人没有取得借款合同或借据,产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宏观层面上看,低利率民间借贷存量规模虽大,但非常分散。基于借贷行为产生的基础,绝大多数以此方式进行资金拆借的当事人都是点对点地展开借贷活动,出借人没有高利息的激励,对借出的金额会进行理性的控制。即便借款人最终不能履约,风险很容易被控制和吸收,不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直接而明显的冲击。
2.2 中高利率的风险型借贷
这是成因最为复杂、经济风险最高、规模最庞大的民间借贷组成部分。利息率介于年化10%~120%之间,主要集中区间为年化24%-60%,即民间俗称的月息2~5分。
从结构上看,中高利率民间借贷可分为生产型、转移型和骗局型。生产型是指借款方融入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期限一般较短,以2~6个月期限最为常见。参考目前我国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企业明显无力长时间承担如此高昂的利息。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利润水平较高的采矿和房地产开发行业,一般有一定资产作为偿还保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要参与者。转移型主要是企业在结算银行贷款时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而借助民间借贷用于过桥,这种类型的借贷活动受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影响很大。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和采矿业的低迷,部分资金紧缺的公司被银行抽贷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压死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长时间承担高额的民间借贷利息。骗局型是指借款人利用高息引诱吸收借款,会逐步转变为非法集资行为。通过不断借入资金来结算前期债权人的本息,债务雪球越滚越大,形成典型的“庞氏骗局”,最终崩盘。在实践中,以上三种形式也会出现混同和转化。
从风险角度看,此类民间借贷的各方参与者均面临很大的风险,也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影响和冲击。调查数据显示,出借方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储蓄)、低利率银行贷款(抵押类和信用类)和拆借资金,资金源头就带着比较高的杠杆。而对于借款端来说,几乎没有合法行业的利润率能覆盖这么高的利息,使用借款的时间周期越长,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就越高。民间借贷市场一旦崩盘,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收回产生的部分风险会被吸收(自有资金),但大部分不可避免的会向金融体系传导。
2.3 超高利率的毁灭型借贷
利率介于年化日息120%~5%之间,大幅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这类借贷行为数量占比小,但社会危害性极大,即民间典型意义上的“高利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利滚利(俗称驴打滚)、在交付本金时先扣除利息(俗称断头息)现象普遍存在,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比双方约定的更高;第二,借款主要用于投机和赌博;第三,借贷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黑恶势力和其他违法行为;第四,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活动通过各种形式披上合法的外衣。如基于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借款本息积累到一定量时,出借方会要求借款人重新书立借条,且在借条上注明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从风险角度看,此类借贷活动不仅会引发借款人的财务风险,更严重的是会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暴力追债等基于高利贷产生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山东的于欢案就是其中的典型。近年来,校园贷等经过包装的高利贷行为活动猖獗,借款几万元一年滚至上百万的报道屡见报端,对当事人身心和家庭经济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需要引起监管部门高度警惕。综合来看,互助型借贷和风险型借贷对经济和社会既有正面的影响,也有负面影响,毁灭型借贷则完全是社会的毒瘤。
3 民间借贷风险成因分析
基于民间资金充裕、金融体系信贷供给失衡等原因,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现实基础。在肯定其积极因素的同时,也需要控制其消极的影响。近年来,借贷纠纷、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报道不绝于耳,累积的风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民间借贷崩盘导致风险扩散最终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的原因包括两方面:第一,利率过高是风险产生的根源。借贷链条断裂的根本原因是借款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产生的利润不能覆盖借款利息,导致生产型借款和转移型借款向骗局型借款转化。第二,信用信息不透明是风险累积和扩大的主要诱因。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即便是毁灭型借贷,出借人在借出款项之前均会考虑风险因素。如果知道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借贷行为便不会发生,风险也不至于过度累积。惯常的是,借款人往往善于用住豪宅、开名车、展示资产和进行奢侈消费等方式进行自我包装,使风险识别能力不强而又追求高息回报的出借人造成错觉,认为借款人的资产完全能够覆盖负债。比如借款人名下资产价值300万,分别向10位信息不能对流的出借人各借100万,则每一位出借人均会认为自己借出的资金很安全。受诱骗的人数越多,风险敞口越大,崩盘后造成的冲击就越强。
4 风险控制的机制探索
厘清民间借贷风险形成和扩散的原因后,探索风险控制机制就可对症下药:其一,针对利率过高的问题,应加大对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拆借高息的民间借贷资金实是无奈之举,要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饥渴,单靠传统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远远不够,也缺乏效率。可以通过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和培育创投基金、大力发展合规互联网金融的方式,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二,针对信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可以借鉴温州金融改革经验并加以优化,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制度的安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立法层面对借贷双方进行激励和惩戒。初期可以规定未经登记不能主张利息和行使抵押权,逐步过渡到未经登记借贷行为不合法;第二,合理控制登记成本,借助科技手段,建立网上登记平台,让借贷双方随时随地可以完成登记。第三,出台配套的财税政策,不因登记产生高额的税费而推高融资成本。微观层面看,登记信息完善后,出借人可以及时而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风险识别。从宏观层面看,管理层可以依托登记平台提供的数据监测规模和评估风险,有针对性地对潜在风险较高的借贷行为进行规制,防止风险扩大和传导。
5 结语
在监管过程中,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及对经济社会影响差异,应该实施差别化的措施:互助型借貸,因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小,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润滑剂,只需防止向其他类型转化即可;对有百害而无一利的毁灭型借贷,应该严厉打击,通过高利贷入罪等法制改革进行抑制;对于对经济增长有贡献又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风险型借贷,肯定其积极的一面,控制其消极的因素。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加快民间融资阳光化、激活民间资本和控制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也符合中央“整治金融乱象”的政策性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瑞,唐博超.我国民间借贷中的影子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出路[J].兰州学刊,2012(12).
[2] 胡胜波.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3] 朱振球.民间借贷趋势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研究[J].金融经济, 2010(02).
[4] 夏晓虹.当前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应对策略[J].金融经济, 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