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内涵、功能定位与着力点

2017-07-09 19:04张志赵鹏飞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17年12期
关键词:集团化职教职业院校

张志 赵鹏飞

[摘 要] 伴随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集团化办学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正确认识职业教育集团化与企业集团之间的异同,把握职业教育集团化内涵应从“集团”延伸至“集团化”,既包括紧密型组织结构,还包括松散型的组织结构。针对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瓶颈,借鉴境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验,针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提出突破体制障碍、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实施中高本衔接四方面的功能定位,发挥政府对职教集团的宏观管理职责,赋予职教集团一定的资源支配权、以协同育人项目为抓手和推动职教集团建设三方面的工作着力点。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内涵;功能定位;着力点

[中图分类号] G71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4-0006-04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態,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创新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经济发展重要智力与人才支撑的职业教育同样呼唤通过协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正是将行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各方资源整合,形成资源优势,通过搭建平台、资源共享、多元合作、协同育人、协同发展、协同创新等合作途径,形成多方利益共同体,促使人才培养链、产业链和利益链的有效融合[1]。

201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须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引领,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并提出“扩大职业教育集团覆盖面、健全职业教育集团运行机制、提升职业教育集团服务能力、优化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环境”四大目标任务。如何将职教集团建设成为政府、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等多方协作、交流、沟通的桥梁与纽带,成为培养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主阵地,实现集团各成员单位互利共羸,是当前全国1000多所职教集团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正确理解“集团化办学”

“集团化”最初是源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对于“企业集团”定义为: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它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结构及股份制特点的垄断性联合组织。这种对集团的定义仅局限于紧密型的集团组织结构,而不能涵盖“集团化”。当集团从经济领域延伸到职业教育领域,其内涵就从“集团”延伸为“集团化”,它不仅包括紧密型组织结构,还包括松散型的组织结构。职教集团就是“集团化”内涵下的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2]。职教集团与企业集团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一种以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为主要活动的教育联合体,不以盈利为目的;各成员单位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同时它与企业集团又有着具有共同的目标,即通过联合体的规模效应、资源优势、品牌效应达到集团高质量和集约化发展,从而实现集团各成员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我国集团化办学的瓶颈

(一)境外集团化办学特征

从国际职业教育发展来看,当经济发展走向工业经济的成熟阶段以及向知识经济过渡的阶段,科技发展需要更多的专门性人才,集团化办学就成为一种各国及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选择。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时间较早,比较成功的集团化办学按主导实体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型、院校主导型、行业/企业主导型和自愿联盟型四类。各类型特征如下表所示[3]:

(二)我国集团化办学的瓶颈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下,全国以省级行政区域为主纷纷组建职教集团。据统计,截至2015年,全国已组建了1500多个职教集团,基本覆盖了全国各省(区、市)和各个行业,对职业教育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总体而言,仍然在集团体制机制、日常运行、功能定位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深层次问题。

1.缺乏从理论及制度层面进行指导与规范

我国现有政策虽然对职教集团的意义、作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作出了说明,但在顶层设计上对职业教育集团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具有约束力的支持、激励和保障措施。这就导致许多职教集团虽然制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及相关机构,但进行实质性的工作时又因成员单位积极性不高出现无法持续开展的现象。这还需要政府主导,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学校、企业、协会、研究院所等相关机构,借鉴国外职教集团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开展适合我国职教集团运行理论的探索与研究,并适时将研究成果上升为政策,以指导与规范我国职教集团的运行。

2.集团内各单位法律关系与地位不明,缺乏约束力,“集”而不“团”

职教集团不改变成员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经费拨款渠道,由政府、行业、院校、企业共同成立集团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明确各方的职责及权益,是一种松散的、约束力不强的关系。同时由于集团中企业与院校分属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由独立的不同性质的法人单位所组成的集团其属性难以确定。法人身份的缺失及身份属性的模糊,使职教集团在登记注册、纳税、资产投入与管理等方面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法规,也难以以法人主体的身份就职教集团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代表各集团内成员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必定会导致后期集团运行的发展受限。

3.保障与激励机制空缺,导致集团可持续发展受阻

由于院校与企业的利益诉求不同,集团内企业大多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缺乏主动性,一般只对有效益和优秀毕业生有热情,而对需要持续投入、见效慢的职业教育过程(如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等)不感兴趣,绝大多数合作项目的开展是依靠职业院校主动与企业、行业联系或是通过政府出面才得以完成。从根本上来说,缺乏一种使职教集团的各方利益均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实现多方互利共赢的动力机制或利益机制是企业难以深度参与职教集团建设与运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功能定位

借鉴境外职业教育集团办学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现实情况,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功能定位应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破体制障碍,为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融通、共享搭建制度化的平台

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为什么要采用集团化办学,很大程度是因为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普遍存在专业越办越多、水平越办越低的问题。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管理的职业院校虽具有不同区域或行业背景,在各自领域均有较强的优势或特色专业,但在市场导向下,为规避专业化发展路线可能存在行业发展不景气带来的专业发展风险,许多院校转而采用多元化发展战略,不断增设市场热门专业,由此带来各院校专业设置趋同,教学条件重复建设,彼此争抢生源、师资与经费,导致职业教育投入不足与重复建设两种矛盾并存。职教集团的建立,不改变院校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经费拨款渠道,由政府、行业、院校、企业共同成立集团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各方的职责及权益,同时建立集团内相关人、财、物的共享及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师资、设备、教学条件、企业资源等的共享与互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职业资源的利用效率。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保留原有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突破阻碍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与共享的体制屏障,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享。

(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为切实提高职业院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提供可靠的保障

通过由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等集团成员单位精通专业岗位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组建“专业技术技能委员会”,对院校专业建设开展指导、咨询、交流、决策、项目开发、职业教育研究、评价监测等工作,它是原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内涵功能的拓展。“专业技术技能委员会”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专业标准的研制,这对于各职业院校准确把握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科学地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条件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同时,职教集团作为政行校企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可以定期组织集团内职业院校进行专业建设交流与研讨,分享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作法。一些办学水平高的院校通常发挥着主导、示范、辐射的作用,利用自身在办学理念、教学条件、办学特色等方面的优势,对其他同类院校施加积极的影响,从而提高集团化办学的整体教学质量与办学水平。

(三)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奠定良好的基础

将政府部门及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力量整合到职教集团内,这既可发挥政府、行业对集团的协调与指导作用,还能通过政府、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集团对企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集团内各职业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业技术技能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实现办学规格、办学条件及人才培养等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使各院校形成了“分工合作、错位发展”的局面,减少了院校间的内部竞争,成为职业教育的共同体,极大地提高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话语权。在人才竞争压力下,不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将难以获得到优秀的毕业生,倒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教育企业思路发展,承担起职业教育责任,将自身利益与院校利益捆绑在一起,这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职教集团的组建使校企合作的方式由单个院校与单个企业之间的双边合作变成集团多所院校与多个企业多边、多向合作,这样既降低了院校与企业合作成本,同时由于有集团的整体实力和信誉作为支撑,大大增强了校企合作的可靠性,还能通过集团下设的“实习与就业委员会”统筹发布各院校毕业生及企业就业岗位信息,为企业寻找急需人才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4]。

(四)实施中高本衔接,为全面建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系统化的案例

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对职业教育提出的重点任务之一。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之間的衔接和沟通的渠道并不畅通,这既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也不利于高等职业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本科办出职教特色。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教育部门内部各层级职业教育在管理体制上割裂了职业教育之间的联系。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大多数职业教育集团均把实施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育人工作作为主要工作,在集团组建时也将本地区、本行业有衔接育人需求的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都纳入到集团成员,并将中高本衔接工作写入集团章程中,有效化解了由于管理体制阻碍导致衔接和沟通不畅的问题。各院校在集团“专业技术技能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确定衔接专业、招生规模、专业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含课程衔接方案)、转段考核等相关事宜,及时总结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形成经验成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可行的、系统化的典型案例。

四、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

针对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办学普遍存在的“集而不团”名不符实等现象,在借鉴境外集团化办学经验以及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对我国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推动集团化办学工作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着力点。

(一)充分发挥政府对职教集团的宏观管理职责

从境外集团化办学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对于松散型的职教集团,政府的作用尤为重要。政府发挥的作用具体为:(1)规划者。政府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把握教育与产业的发展趋势,制定各个层面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规划和发展策略;引导集团化办学的发展方向,明确各级政府统筹规划、教育部门具体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5]。(2)投资者。由政府出资立项,职教集团承接项目建设任务,政府全程监督并制定政策支持职教集团开展相关工作。(3)购买者。政府出资购买职教集团相关服务或成果。(4)统筹者。政府以行政指令的方式给予职教集团配套的政策及经费支持,统筹集团化办学的资源,以保证集团内外各单位发展平衡。(5)协调者。主要协调集团各成员间的利益关系。(6)规范者。政府为职教集团制定相关的政策及法律,规范政府、学校、行业和企业等在集团化办学中的责任与权益。

(二)赋予职教集团一定的资源支配权

为整体推进集团化办学,政府教育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一部分对职业院校及企业的人财物管理职能及资源支配权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管理职能委托职教集团来运作,使职教集团从功能上真正成为政府与职业院校、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政府通过职教集团来管理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与企业,这既有利于政府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职能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强化了职教集团自身的统筹管理职能,使职教集团更好地发挥了对内部院校、企业的办学资源的统筹力度,如按区域行业发展统筹各院校专业设置、招生、就业等工作。减少集团成员之间的竞争,建立基于分工的合作关系,使集团真正成为职业教育的共同体。

(三)以协同育人项目为抓手,推动职教集团建设

职教集团是以职业教育的教学与研究为主要活动的教育联合体,核心任务还是培养区域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职教集团应紧紧围绕这一主线,以协同育人项目为抓手,推动职教集团的各项建设工作。协同育人项目可以涵盖目前职业教育相关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中高本衔接、社会培训、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不同类型的职教集团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优势与需求有侧重的开展相关工作。如开展基于职教集团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就是针对各行业内中小企业普遍存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员缺乏而低端操作人员过剩,企业自身又难以独自承担人员素质升级,同时不同企业、区域间承担的职业培训质量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现代学徒制企业培养过程中也遇到岗位培训内容单一、技术更新慢、学徒可持续发展受限等问题,由集团内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高职院校共同出资成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按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通过由职教集团“跨企业培训中心”组织学徒在集团内部不同企业进行培训,這样培养出的学徒无疑可以满足行业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开展现代学徒制协同育人项目,职教集团就可以形成一个多方共赢的、稳定的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职教集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崔岩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EB/OL].http://www.chinazy.org/models/adefault/news_detail.aspx?artid=60965&cateid=1539.2016-

08-11.

[2]高卫东.职业教育集团的内涵、类型与功能[J].职业技术教育,2004,34(25):8-11.

[3]石伟平,匡瑛.境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基本经验及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15):25-28.

[4]张志,赵惠琳,蔡东,等.现代建筑技术协同育人基地的构建研究[J].广东教育(职教版),2015(1):30-32.

[5]卢崇高.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策略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09(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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