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宗争 成都弘道书院副院长
中国的自然法与成文法
文_宗争 成都弘道书院副院长
诸位可能都有类似的经验,我们会在各种媒体上,看到关于西方法制如何完善、如何先进的报道。放眼世界当然是必要的,但若只是艳羡,便毫无裨益。这驱使我们去思考,为何有些法律规定在中国从未出现过,以及造成这种差异的缘由。
说“从未出现”,就涉及历史问题,不只是中国走入现代,逐渐构建现代法律体制之后的事,不只是针对现行法律体制的观察,而是追溯到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
中国人的“法”,并不局限于“法律”。正如中国之“礼”,并不局限于“礼教”,礼制、礼法、礼仪、礼服、礼物、礼节、礼貌,皆是中国人无法抛却的礼。若就法律规章来谈中国法,必不得其门而入。
中国传统社会,重礼治,一切人事皆重礼。西方社会,则重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遂常以此批判中国社会之君臣父子,伦理纲常,乃严苛不变之等级,上等享有特权,下等则屡遭轻贱。此是以西方古代封建政体来对应中国,生搬硬套。况且,即便有法可依,亦不乏高下之别,特权横行,问题的关键不是法。《大学》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为本,便是自然法,天子庶人遵循的原则一致,天子纵有特权,亦须洁身自好,庶人或许轻贱,亦可为帝王师,并无似西方封建社会国王、勋爵、骑士、平民的牢不可破之等级。
天地运行皆有法,国有国法,家有家法,君有君法,师有师法。孟子曰:“上无道揆,下无法守”,在下所守之法,就是在上所揆之道,所以,法亦道也。能够为法于天下,为法于后世,就是圣君圣师。
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称:“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用人为法(人定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中国之法的观念,近似西塞罗所谓“自然法”的概念,可能还更为广衍,在自然法之下,方有成文法。
中国政治举贤尚能,君以为明君贤君为荣,臣以为贤臣德臣为荣,唯有贤者,因其可守法行法,才可制法定法。贤者之法,与道统合,能作用于后代,甚至万世。不贤者之法,则只限于当时当事。
人要遵从天地之道法,亦要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之约法。刘邦起兵,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法。汉武帝行盐铁政策,这是针对特殊事件的特殊法。商鞅变法,不以劝善惩恶为原则,而仅以增强国力为重,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最终作法自毙。韩非子曰:“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庆赏之德,只是恩惠,于德行无关,又韩非子讥“儒以文乱法”,认为法应在德行之上,这是未能体察道统的缘故。钱穆先生曰:“中国不能言法治,于道统政统之下,乃始有所谓法。”
法为治国,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治国之上,还有“平天下”。上古三朝,天子仅治其王畿,不过千里,而列国诸侯尽来朝,此即当时之“天下平”。天下平,不是靠法,而是德被天下。
现代法律,讲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父母与子女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当。但法与人已不平等,司法官与人民已不平等。法在人上,便损人情人道;法是当世法,便可能有损德行道统。子女诉讼父母,或有理有据,但未免无情而无义;学生状告老师,或有依有凭,但未免失仁而败德。这并非是说子女就应甘受父母的压迫,学生就应承受教师的欺凌,而是在中国传统社会,败德之父母、教师,自有乡党、府衙进行惩戒,子女学生之控诉,也不一定要诉诸法律手段,自有一个人情社会来容纳和处理这些问题。
西方社会的诉求,是人人守法互不干涉,德行的培养则交给宗教。及至现代中国,依法治国之外,又重申以德治国,其实正是政府意识到中国的问题无法照搬西方模式,而仍要回到中华文化之大义与中国人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