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叙事的形态学

2017-07-04 01:06牛旭毛尊让马群弟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2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叙事学

牛旭 毛尊让 马群弟

[内容摘要]未成年犯管教所里的青少年犯罪叙事,是一种退缩性的叙事。当纸醉金迷的欲望幻象变成囚笼,无所凭依的苦痛,使父母的爱成为唯一的凭藉。因为这些人注定还会回归社会,矛盾依旧存在。然而,当下青少年犯罪预防仍畸重于家庭、学校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殊不知,随着社会组织的解构,非社会控制已力所不逮,需要借助正式社会控制包括警察力量的介入,才能毕其功于一役。警察站在防止青少年犯罪的最前沿,这道防线防守得如何,直接关乎整个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成败。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和同心圆制度或许能提供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叙事学 逆社会化 社会控制 同心圆制度

犯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就是社会问题的一面镜子。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新闻媒体俨然成为我们了解青少年犯罪最重要的渠道。然而,新闻媒体报道极易从权威的、成年人的视角将青少年犯罪人形象刻板化,掠夺他们的发言和诠释权,造成他们的集体失声,乃至于阉割其主体性,使其成为“永不可能的主体”(never-subJects)。怎样使青少年犯罪人的主体性得以彰显,重新复权,找到青少年犯罪复杂的社会及个人动因,从而为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到一条新的、务实的进路,是摆在我们面前急迫的任务。

近年来,叙事学在犯罪研究领域成为显学。犯罪人的叙事(offenderg narrative)越来越被当成了解犯罪实践意义的工具。通过它我们甚至可以发展出青少年犯罪的叙事疗法。事实上,Ward创立的改造罪犯的新生路径(Good Lives approach),其理论根脉就植根在让犯罪人重建自己的生命叙事上。

运用Canter and Youngs的生命如戏(“Life As A Film”简称LAAF)调查问卷表,我们对217名青少年犯进行了调查问卷。有趣的是,他们的叙事具有极强的相似性:上初中后,学校家庭管不住了(和偏差同侪一起不回家、逃学),在社会上,上网、打架斗殴、勒索钱财(犯罪后被捕入狱、后悔、父母的不离不弃感动自己),发誓好好改造,出狱后报答父母之恩。这样的青少年叙事,反映出青少年在社会中自我实现遭受挫败后,试图退缩到家庭中,把与社会的这种难以调和的矛盾转移到对父母的感恩,从而暂时与社会和解。然而,这却是一种虚假的和解,事实上是一种逃避。因为他们注定还会回归社会,现在隐而不显的矛盾终要爆发,这正是这些叙事隐藏的炸药包。

时至今日,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仍畸重于家庭、学校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模式,殊不知,随着社会的解组,尤其在农村,非社会控制已力有所不逮,亟需正式社会控制力量来填补这一空白,使处在懵懂混沌状态、缺乏社会控制与教养、易于越轨的青春期青少年能得以“正向社会化”,成为未来守法向善的公民。对此,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同心圆制度或许能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走出电视新闻,回归未成年犯管教所

(一)电视新闻里的权力关系

犯罪新闻为何经久不衰?为何媒体永不厌倦捕捉犯罪的每个细节?犯罪新闻为何既带给我们以社会威胁感,又带来娱乐的满足感?秘密在于电视新闻往往“将危机娱乐化”。一方面,犯罪新闻叙事常常试图把我们置于一种破碎、随时不安的危险之中,召唤出一种如芒在背的社会危机感,制造一种集体的痛苦、悲伤和害怕;另一方面,又透过个人的危机感促进社会凝聚,将这种社会集体情感,借由权威媒体之口通过社会规范及道德对犯罪进行挞伐,起到昔日对犯罪人公开行刑同样的效果。通过安排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最终将犯罪人绳之以法,正义战胜邪恶的戏剧性效果,不但疏解了大众的危机感,而且还衍生出自我满足的娱乐感,形成一种降妖除魔后、宗教仪式般的大众狂欢。

然而,青少年犯罪的新闻多出自权威机构之口,往往以成人视角把青少年犯罪人形象刻板化,犯罪人本身却成为沉默者,完全失去自我辩护的能力,造成对犯罪人话语的阉割和权力宰制,把造成犯罪复杂的社会原因简单地归结为犯罪人个人的原因,造成社会问题的错置。使我们真正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获得的却是“欲射马,误中獐”效果。

在媒体感官新闻(sensationalism)的消费样貌的魅惑下,我们不厌其烦地观看和谈论犯罪新闻中的施虐与被虐,暴力与血腥,八卦和煽情,我们日常的生活似乎把观看他人的受苦当成了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难道只为纯粹满足我们某种邪淫趣味?

(二)病态的公共领域

我们生活在媒体异化了的世界,甘心臣服于金钱权力的编排而随波逐流。Warner观察到当代媒体公共性意涵的转变:“相对于先前的印刷媒体乃依据抽象修辞而形成公共论述,当今视觉媒体强调具体的展现以达到赞赏、认同、挪用、震惊等目的”。换言之,传统公共领域中“理性的、批判的公众,已被消费主义式的、充满惊奇的公众所取代,因此我们不难预期一个更多消费满足与惊奇的公共领域”。此一感官主义(sensationalism)的“恶质”文化造就媒体的弱智与残暴以及阅听人的庸俗与冷漠,要逃脱感官消费的恶性循环,就要回归生活世界(lifeworld),直面生活中的真实。

(三)隔着屏幕误读着青少年的犯罪故事

对于青少年犯罪人,我们的认识更是在感官消费里随波逐流。不妨首先让我们扪心自问一下,到底听到过多少青少年犯罪人自己讲述自己的故事?媒体新闻常常以成年人的话语阉割他们的主体性表达,使他们成为一种“未实现的主体”(not yet“subjects”)或“永不可能的主體”(never-Subjects)。这被标签化又被衣柜化(closeted)的过程也是一个掠夺他们自我界定、身份探索、发言及诠释权的失权过程。

(四)直面青少年犯罪人的自我叙事

当我走出荧屏,和青少年犯罪人面对面坐在一起,听他们讲他们的故事,我一样来到创伤的“真实荒漠(Desert of the Real)”。2016年5月,我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访谈,采访到一名未成年犯的真实故事。

JDSW11(初中文化,甘肃人,农村户口,犯抢劫罪,犯罪时16岁):以前与父亲见面时总是(被)骂,所以经常不回家。但和母亲无话不说,与父亲如仇人一般。我曾经的日子灯火辉煌,充满自信的我在酒吧、KTV等各种夜场出入,一伙兄弟们大声说笑、大口喝酒,大声唱,一切都无所谓,抱着美女在夜场中潇洒。2014年的一天,几个兄弟齐聚KTV喝酒感到无味,打电话叫几个妹子一起玩,有一个是我一至(直)在追的女孩,一手抱着她,一手吸着烟,那叫个爽!玩完后,我们租了摩托,后面带着妹子去浪吧。一路飙车,风吹着的感觉好潇洒。经过一个KTV门口时有几个喝多的人人对我们指指点点,我们火了,对那几个人一顿狂打。围观的人报了警,我们没走,等警察到来之后,竖起中指,骑上摩托,狂贲(奔)离去。当看到无人追后都停下来,买了酒,在路边庆祝成功的喜悦。过了会发现都没钱了,一伙提议去弄点钱,各自散去寻找目标。找了一对开宝马的情侣,我挑头对着男子说道:“兄弟没钱花了,拿点钱呗。”当时火就来了,男子突然对我说:“你是干啥的?”我对这男子一顿暴打,伙计拿走7000多块钱,大家分了钱散了。我和妹子到网吧,一头扎进血腥的杀人和被杀的游戏中,不要提多爽,玩着玩着睡着了。几个小时后,被警察抓获。当看到父亲到来,父亲泪水突然流下,紧紧(地)抱着我,我突然感到无比的温暖。好像很久都没有过,我哭了,一句话也说不出。

真实的故事根本不是《古惑仔》中“浩南哥”“山鸡”江湖义气的桥段,而是青少年人肆无忌惮的犯罪。面对这样真实的故事,我感到的不仅仅是震惊,更多的是困惑。就像拉康(Lacan)所举的沙丁鱼罐头(the sardine-can)的例子。感觉到认识上的一种匮乏,一种“不可能的凝视”。因此,要了解真实的青少年犯罪,需要从电视荧屏前走开,零距离地和他们接触,倾听他们的声音。因此,犯罪叙事学的研究方法就显得十分要紧。

二、叙事学对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意义

(一)叙事是我们得以成为我们的形式

叙事是人类的本性,是理解“人”的关键所在。“我是谁?”这一问题即是要讲述一段关于我的生命故事。通过将我的性格气质、价值观、生活目标放置在一段描绘其开端和发展的生命故事之中,我才获得了对于“我是谁”这一问题的洞见。“我是谁”的叙事不仅仅交织于他人的故事中,它也植根在一个更大的历史和公共的意义赋予的结构中。

后现代解构主义者更认为“文本之外无物存在”(“il ny a pas de hors-texte”)。“我是谁”是一种叙事的建构。你是那个正言说着的你“you are what you speak”或者说是那个被说出的你“you are whatspeaks you”。一言以蔽之,“叙事是我们得以成为我们的形式”。

(二)青少年犯罪人叙事的意义

挖掘犯罪人格的核心方法论中越来越强调犯罪人的叙事(offenders narrative)的突出作用,在这种氛围下,犯罪人叙事越来越被当成了解犯罪实践意义的工具。例如,Maruna展示中止犯和持续犯的一大分野,正在于看他们能不能创建一种自我救赎的叙事。事实上,Ward创立的改造罪犯的新生路径的理论根基就植根在犯罪人是否能重建自己的生命叙事。像Ward and Marshall指出的:“改造罪犯的关键有赖于他们对自我认同的重构,它的关键是对维持他们犯罪的破坏性叙事的彻底颠覆”。研究犯罪叙事使我们能真切地理解是什么驱动着、型塑着他们的犯罪行为,为犯罪病理学的研究打开新的天地。其中,关键是要把犯罪人当成是主动的、能动的叙事主体,是自己生命故事的主角,避免权力、金钱、媒体对自我生命的宰制与歪曲。这样,我们才能了解犯罪人的认知,分析青少年犯罪发生的原动力。

(三)LAAF问卷

2016年5月,我们到某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了问卷调查。这一调查表采用Canter and Youngs调查问卷表的设计。我们共发出300份问卷,收回217份。在未成年犯讲述的故事中,叙事有着基本的定式:上初中后,学校家庭管不了,他们经常不回家、逃学,和偏差同侪一起鬼混,最后走上犯罪道路。即是说,他们不是对主流的价值观“正向社会化”,而是由于偏差亚文化“逆社会化(unstructured socializing)”导致了犯罪。

三、“逆社会化”导致犯罪

(一)现代依附理论的依附循环

现代的依附理论(Contemporary attachment theory)一般强调镶嵌在依附行为系统中的四项要素:安全港(secure base)、探索(exploration)、依附行为(attachment behaviors)和安全天堂(safe haven)。这四个要素形成一个“依附循环(circle of attachment)”。“依附循环”一直从儿童贯穿到成年。少年向成人过渡时,如果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缺失,正常的依附关系循环没有建立,会产生许多青少年社会问题,包括心理、犯罪问题。

(二)“正向社会化”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当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和重要他人(如父母,老师等)有着紧密的感情依附,青少年就会在意这些人的期待,进而更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传统的社会活动。这样的青少年不易越轨,容易成为主流社会价值观的维护者。Hirschi认为,“与亲人,包括父母的强依附对犯罪的抵御力最强”。青少年时期,当对父母依附减弱时,越轨行为就会增多。与父母依附健强,意味着青少年在父母的密集监控之下,没有机会越轨。更重要的是,对父母依附健强,还影响到青少年对传统道德的认同。这样,即使父母不在身边,面对越轨诱惑,青少年首先问的是:“如果我父母在这,他们会怎么想?”这样就会远离越轨。这是一种内化社会道德价值观后的间接控制(indirect control),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強自我控制(self-con-trol)因素紧密相关。然而,从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角度观察,青少年与家庭关系的分离过程是一必然的现象,主要的原因在于青少年形成自我意象的管道由家庭内转而家庭外(特别是同侪关系)所取代。同侪关系(peer relations)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时居于核心地位。同侪即是依附理论中的重要他人。因为青少年整天要和同伴厮混,把同伴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比起生命中的其他阶段,这一时期青少年受同伴的影响是最大的。选择什么样的同侪,甚至影响决定一个人日后的命运!

(三)“逆社会化”导致犯罪

选择偏差同侪当成重要他人,几乎成为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渊薮。在我们的调查中,几乎90%以上的未成年犯罪人与偏差同侪的影响有关。由于不是在家庭与学校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社会主流的价值难以内化于心。此外,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前,在学校里学业失败(school failure),曾遭到学校老师、同学的排挤和冷眼。同病相怜者易结伴逃学,流连于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产生一种与正常社会化相反“逆社会化”现象。“逆社会化”指的因缺乏结构(结构缺失a lack of structure),与同侪厮混(inthe presence of peers),缺乏权威监控(in the absence of authority figures)从而导致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根据“逆社会化”的理论,青少年之所以易于犯罪,是因为青少年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犯罪、受到同侪的压力去犯罪,或是因为经常接触犯罪而对此习以为常(increased tolerance for delinquency),导致犯罪的耐受力增加了。依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资料,自1999年起,虞犯少年之行为问题以经常逃学或逃家者为最多。经常逃学逃家者占到虞犯人数的61.61%。根据台湾高雄少年法院统计室所提供之资料亦发现,现行“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第2款所规定之各类虞犯行为中,以经常逃学或逃家为由遭移送者所占比率最高。

四、“逆社会化”的具体表现

(一)家庭学校社会管不住孩子,容易出现“逆社会化”越轨活动

根据217份问卷调查,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家庭学校疏于管理或者管不住,导致青少年逃学逃家,与偏差同侪一起形成偏差的价值观,最后犯罪而锒铛入狱。

1.家庭破碎,无人管教,似流浪儿

JDSW100(犯罪时16岁,盗窃抢劫):自幼父母离异,家长粗暴管教,亲戚冷眼相对,关心妹妹不管我。翻墙上网打游戏,游戏获奖取得成就感,更加迷恋网络。自幼腼腆的性格因而改变,以至于犯罪。最激动场面:二、三十人集体翻墙上网吧,在网吧集体参加游戏比赛获大奖。在访谈中,这样悲伤的故事很多。他们哀伤的神情,使我有时不敢面对。少年犯罪的后面还有多少令人心碎的故事?那个父母离异,寄居于继父家,跟继父的两个儿子视若仇人的少年,唯一感情的依凭外婆又离世了。网吧虚拟的世界里成了他排遣忧郁的世界,在网吧集体参加游戏比赛获得大奖,成为他证明自己,获得他人认可的唯一慰藉,这是怎样的忧伤。

2.父母一方或双方角色的缺失

JDSW48(犯罪时16岁,犯组织卖淫、强奸罪):以一个年少无知、不知社会险恶的孩子,当时他的父亲不在身边,母亲管不住他,叫他去学校上学,可他总是和那些狐朋狗友“混搭”在一起,整天迷恋游戏网吧,没钱的时候就萌生了寻女娃带出去的想法,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管不住

JDSW114(犯罪时16岁,犯抢劫罪):16岁的我年少轻狂,不知天高地厚。在学校是不听老师的话,逃课,吸烟。与几位要好的同学欺负低年级的学生。最后被学校开除。回到家后,不务正业,不受父母管教,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串通一气,寻找刺激,与几个社会上的人去抢别人的钱财,殴打他人,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4.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没管住

JDSW123:(犯罪时14岁,犯强奸罪):平时在家与父母很少沟通,经常惹家人生气。上学时经常旷课逃学,被老师批评时经常顶撞。平时与伙伴同事一起逃学旷课闲逛。小时候自己不好好念书,经常逃学。经常在学校惹事,上课抽烟、捣蛋,惹老师生气。有一次老师叫家长来了学校,之后为了报复老师,自己找了一帮社会上的(人)报复我们班主任,把老师的车子气放了。在学校经常欺负同学,身上总是装着把刀子,从学校楼道走过去,别人总是躲着自己走。放学后总是出去上网闲逛。没钱了就找别的同学要。有一次没钱了就找了一些朋友出去找别人要。当时自己也不知道抢了人家180元钱和一部手机。最后我爸把我送进派出所做了笔录。然后就没事了。

该少年在校时经常怀揣利刃。后来,发展到抢劫同学财物,但派出所也只是罚款放人。明知道家庭、学校无法管教,派出所同样任其为所欲为,造成其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二)“逆社会化”下造就偏差的价值观和暴力亚文化

父母、学校都无法管教的少年,除了彼此肯定、相互支持外,无形间还互相强化了彼此偏差的价值观,衍生出一套异于社会伦常的暴力次文化。在校园里,通过打架生事、恐吓勒索同学,获得自尊心和同侪的肯定。

1.偏差的价值观

这些青少年,过早离开学校,对社会的认知出现错位,沉迷于想当“大哥”,用暴力获得成就感和金钱地位的迷思中。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为达非法目的不择手段,酿成罪责。

JDSW12(犯罪时16岁,故意杀人):走上社会两年多的我为了一件事作(做)大哥,每以(一)天后面跟着一大堆的马仔。有人开车,有人点烟。这个不是梦,我想的会做,因为这个梦想,我将人杀了,判了刑。在改造中,我后梅(悔)了。

2.暴力亚文化

传统的男性气概文化(Masculinity)对青春期的少年影响甚深。对他们来说,能应付其他男性的挑战,不仅显示自己的硬汉角色(tough guy),彰显自己的个性,也成為被同侪所认同的原动力。青少年明白,当遇到其他同龄人的挑战,你得挺身而出,展现你是个男人,为你的荣誉而战,你才能获得尊重;如果你软弱了,人人都会找你的茬,欺辱你。只有能hold住的人,才会在社会上立稳脚跟。这是一种典型的男性气概文化内化的结果,这在偏差少年身上反映的尤为明显。当问到许多青少年,经历的最激动的场面是什么时,许多人充满自豪地提起自己过五关、斩六将的壮举。有些人津津乐道的是像陈浩南、山鸡一样,舞刀弄枪,冲锋陷阵,出生入死,兄弟情义!

JDSW18:最难忘的场面:“那是一个快到秋季的一个下午,约人打架。在一个广场上人很多。我们这边来了三人,对方来了六七人,都是年轻的小伙。但是我并没有害怕,反而兴奋。那种对峙的场面,对方一人一把砍刀,而我和我的朋友只有两把小匕首,然后就火并,场面很乱,互相砍。”

五、警察介入青少年犯罪预防——以台湾地区青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例

社会中的犯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生涯和年龄息息相关。青少年的犯罪从10岁开始,到18岁达到高潮,其后犯罪活动才逐渐消减。美国FBI抓获的40%的罪犯为青少年。他们从青少年时期,甚至更早,就从事犯罪活动,一直到成年发展成惯犯。这一趋势提醒我们及早介入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应尽一切努力干预和阻却青少年犯罪。这种早期干预的好处有两个方面:第一,干预成功会降低青少年犯罪率,继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第二,如果能早期干预青少年犯罪,就能阻断青少年犯罪向职业犯罪人转化的恶性趋势。

(一)警察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同心圆式制度

青少年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需将家庭的非正式控制与社会的正式控制连为一体,共同实现少年的最佳利益。以少年为核心设置预防犯罪的三层重甲,外围的第一圈设置亲权人与教育权人,因为他们对少年足够熟悉和了解;当第一圈无法胜任时,第二圈的警察与司法机关登场;第三圈为一般社会之存在,即国家机关有义务过滤与整合相关资源,协助少年人格的成长。这样的安排学者称为“同心圆式的制度”。

具体而言,少年犯罪的第一层次预防乃鉴定出那些生态环境或社会环境提供机会促使少年陷入犯罪行为,然后采取一些措施改善这些环境,如加强警方的破案率、提高刑事追诉确实性而达到一般威吓、预防犯罪效果;其次,加强警察在学校、社区和家庭宣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进行少年心理辅导预防其陷入某些偏差行为形态等,通过改善社会环境进而减少少年犯罪机会。

少年犯罪的第二层次预防,乃对那些有潜在性之少年虞犯早期予以识别与预测,然后予以辅导使其不发生犯罪行为。由学校与社区向警察机关报告有犯罪之虞的少年,然后警察机关协同社会对其进行一些社区辅导,尤其对贫穷阶层无一技之长少年进行职业训练与辅导就业,对心身有缺陷之少年提供治疗避免陷入病态犯罪行为,对逃学逃家及列管之少年予以适当辅导,即可避免及预防其陷入严重之犯罪行为。

少年犯罪的第三层次预防乃指少年司法体系包括警察机关采取机构性处遇及社区处遇,对那些已犯罪之少年进行矫治处遇,使其能成功地复归社会而不再犯。如警察定期对辖区列管之少年,或者适用社区矫治者,进行家访,进行评估等。因此,第三层次的预防一方面在控制少年犯罪行为以保护社会,另一方面在矫治处遇少年犯使其改悔向上,适应自由社会生活而不再犯。

(二)具体制度建构——以台湾地区“少年案件处理法”为参考

1.针对家庭。警察对少年监护人因忽视教养,致使少年触法者,应主动依法移请少年法院裁决。对于列管少年的查察,依情况分类决定实施的次数。如发现父母仍不善尽职责或列管少年屡劝不听,警察机关得移请其他机关加以处罚。

2.针对学校。根据研究校园警察(school resource officers简称SROs)能减少暴力犯罪,学校对此持正面评价。例如Johnson(1999)调查显示,在27所初高中实行的校园警察项目,使犯罪减少了17%。

校园警察重要的功能在于预防少年犯罪,从它发轫之日起目的就很明确,即“重塑警察在学生中的形象。在台湾,虽然没有校园警察,但有功能相当的警察岗位设置。如,警察在校园附近巡逻,加强对校园附近的毒品打击和稽查,扫荡不良少年及帮派分子,对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场所人酒店、歌厅、游戏厅等重点巡查。对有犯罪倾向之少年实施留置辅导,对不良少年则通知学校家庭加强辅导。

3.针对社会。警察针对业者,如KTV、酒吧、舞厅等场所,要求其查清入店消费者的身份。一旦发现娱乐场所有容许青少年消费的行为,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该举措收到甚好的吓阻效果。

六、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制度的反思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依然没有走出过度依赖家庭与学校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迷思。虽然家庭仍然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但是,随着社会的组织解组,家庭对青少年的控制已日渐孱弱。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早早地就想融入社会,而社会却缺乏准备,社会治理思想和措置都不到位。所谓“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政策与措施的滞后,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势必在将来回馈给社会一个高犯罪率的、不安的社会。这方面,台湾的青少年犯罪同心圆制度可以提供很多借鉴。

如果依据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对上揭“JDSW123的案例”我们出于少年的最佳利益,就有了抓手。

第一,当少年仅仅是逃学并顶撞老师时,违反的是少年事件法第三条,属于少年不良行为。父母发现难以管教的,可以商请少年辅导委员会等机构协助管教,作必要的矫治辅导。学校发现逃学难以管教的,必要时也可通知警察机关处理。

第二,当该少年“身上总是装着把刀子”,已经成为虞犯少年,由法院裁定保护处分。(1)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2)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3)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4)令人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三,当该少年发展到抢劫同学财物的时候,已经构成犯罪,交付少年法庭审判处理。通常,为避免“标签化”的效应,对于犯行轻微者,少年法庭都会处以社区处遇;对于一再触法或重案犯,要加以刑事处罚,以儆效尤。采取的是轻重有别的威慑策略。

总之,面对学校、家庭已难管教的青少年,社会不应袖手旁观。一方面,应保证青少年完成基本学业,避免其在尚缺乏辨识能力下过早进入社会;另一方面,对于青少年犯,应做好挽救教育工作,提供出狱后再学习、工作的途径,帮助其获得重新生活的机会。《左传》“郑伯克段于鄢”所谓: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如今,我们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有似于此,值得慎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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