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坚
明码标价管理工作须强化
□陶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经营者的经营方式也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变化,有从计划经济时期商品样品置于封闭式展示柜销售到现在的仓储敞开自选式购物的转变,由先付款再服务到先服务再付款等形式的转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码标价不规范的现象日益突出,不明码标价或不规范明码标价的问题成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消费者投诉的焦点,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或执行不规范的情况已成为全国性问题。只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才能大幅降低价格违法案件和消费纠纷的发生,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作为价格管理工作者,笔者深知当前明码标价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现就加强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了思考。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时候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而经营者在未主动申请要求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认定文件的情况下,有点法律意识的经营者靠自己摸索依照国家计委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来明码标价,从而形成了五花八门的标示乱象。
不明码标价。由于部分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效仿行为。问其为何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回答往往是不知道有这项法律规定,或者说不知道标价标准,所以干脆就不标。
无证经营者,基本不标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也就是说只要从事商品经营的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经营才属合法的经营者。当前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经营销售商品时基本上不会明码标价,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44号2003年在给河北省物价局的答复函中又对该类经营者作了违法后的处罚要求认定,要求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不明码标价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就是顶格罚款5000元。别说上千的罚款,对于这些经营者你就是罚他1角钱都难,他就是不标不配合执法人员又能怎样?试问哪条法律能支撑让价管部门处罚落实或让他明码标价到位吗?
价格行政执法者碌碌无功。价格行政执法者是落实贯彻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督促者、执行者,其坚强后盾就是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在执行任务时会非常被动。就明码标价工作的落实来说,要求经营者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依据就是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的条款,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该条款并不适用于每个经营者执行,导致执法者往往被经营者问得哑口无言,以致于草草了事,不能真正贯彻好明码标价工作。
法律法规未能细化,宣传工作有待加强。经营者数量逐年增加,对应的法律法规却未能及时跟进,加之执法手段落后,导致了法律与执行严重失衡。如果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将明码标价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认定工作提上日事议程,明码标价工作就很难做到规范。明码标价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不是一部法律或一份文件公示一下就能做好的,必须由执法者向经营者面对面宣传才能真正落实,而往往因为执法者人员少、交通不便等因素造成无法做到逐一落实,这样就无法保证所有经营者都明码标价。
规定程序亟需完善,数字管理面临缺位。当前没有一条是要求执法者必须引导经营者去做明码标价内容认定的程序规定。一个政策的有效落实必须要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才能实现。一条执行程序规定就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动力所在,也是规范履行职责的保障;一套现代化的执法设备更是规范执法、快速执法、有效执法的保障。没有保障的支撑就很难真正做到有效落实、快速执法。
管理范围不甚明确,执法人员处境尴尬。针对一些无证经营者,价格行政执法者本着执政为民、依法办事的原则,遇到违法现象就加以劝诫提醒,但经营者往往都当耳旁风,听过就算了,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既不能封场,又无强制措施,根本束手无策。针对这种情形,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来遏制或者明确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价格违法不属于价格部门管理范围。
图/马华英
制定有效的申请制度。价格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检查每个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情况,遇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情况就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同时书面告知经营者可申请要求对其所经营的商品进行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认定的途径。该文书应现场签收并带回机构备案,拍摄相关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证照,有条件的应动态拍摄。
组建明码标价内容认定中心。设立一个专门认定明码标价内容是否增减内容或不宜标价的机构是真正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的前提,毕竟一直以来从未真正行使该条款,以致于未来的认定工作将是海量。认定的性质又是行政法规定的,因此有必要专门设立。为了更好的落实明码标价工作,该机构还应有设计明码标价形式的服务项目,毕竟有一部分经营者不具备自我设计的能力,是否有偿服务由国家决定。
建立执法数据库。保存价格执法相关的数据用,该数据库应包含:所有当前可用的与价格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数据(显示时应该对现行的和已经废止的明显区分,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应当是作为执法者唯一的执法依据,数据应及时更新维护,必须保证准确有效);保存经营者备案的详尽数据;保存已处罚经营者的电子案卷;保存与执法相关的其它数据。
将“电商”纳入管理范围。网商电商的明码标价也必须纳入认定范围,允许平台经营者在其系统平台中设定多种标价方式供平台中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使用,但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设立门槛迫使商品经营者违法标示价格,如果平台经营者采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的,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如赋予价管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强制暂停或关闭该平台权利,以避免商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继续产生。
建立违法曝光公示机制。出台政策规定对违法却不接受处罚的经营者应当公示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并可通过其他媒体予以曝光。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者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营者当场签收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图片、能显示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影像图片、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
作者单位: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