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琪 张雨诗 杨千藜
摘 要 学生社团在高校乃至社会中都具有重要的存在价值,但由于目前法律地位仍不明晰,导致了较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比法人、法人分支机构的现有制度,从成立方式和程序,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责任承担等几方面,研究明确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的可能性。
关键词 高校 学生社团 法律地位 法人
作者简介:张梦琪、张雨诗、杨千藜,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419
高校学生社团,是高校学生满足自身兴趣爱好而进行自我管理的组织,成员自愿加入,共同制定社团内部管理章程,开展各种活动。现阶段,随着高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其与社会接触更加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但因高校社团的地位在立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高等教育法》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有权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且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可见,高校学生社团的成立有其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登记的范围。我国高校学生社团大多是高校事业单位内部批准成立的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导致其法律地位时常难以明确,由此也产生了高校社团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对外开展活动的民事能力、高校社团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义务如何承担、学校在此扮演了何种角色以及高校社团对外开展活动时其合同相对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因此,探明高校社团的法律地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与根据所在。以下我们从与高校社团法律地位有高度相似的现存概念——法人、法人分支机构法律地位来对比论证分析高校社团的现有的法律地位及完善。
一、高校社团与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以上条件来分析高校社团与法人的联系和区别如下:
首先,高校社团与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遵从特定的申请、登记程序。但是高校社团成立于高校内部,其成立的条件与程序由学校进行规定和控制,一般由社团成立发起人在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等社团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核通过后,社团即成立。而法人则由法律明确规定。
其次,高校社团大多数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这与法人也存在着相似之处。但高校社团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程度并不是很高,一般有四种取得途径。第一,来自社团成员所缴纳的会费,一般用于维持社团日常活动的必要开销。第二,来自学校拨款。其获得方式又分为两种:活动前拨款和活动后社团负责人持发票报销。而持发票报销,需要社团活动负责人以自己的财产垫付,在社团、学校以及合同相对人之间加入了社团成员的个人因素,从而导致关系的复杂化。第三,来自企业赞助。社团在活动中为企业做宣传,企业为社团提供资金。这是高校社团获得资金最容易发生争端的地方。实践中,企业一方违约的可能性较小,双方发生争端的情况一般是企业对社团的宣传效果不满意,这时,要求社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通常是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需要利用学校的力量去解决问题。第四,来自社团活动。高校社团举办各种活动会增加其在本校、其他学校,甚至是社会上的知名度,从而吸引到许多商业机会。高校社团的这些活动使其似乎具有一定的营利性,但这些活动次数不多,收入数额少且来源不稳定,总体而言高校社团是非营利性的。
再者,与法人相比,高校社团也有自己的名称,但其组织机构不够明确,社团负责人员流动性大,大部分社团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高校社团负责人起初一般由发起人担任,随后每年进行换届,这导致社团负责人的不稳定和对外活动交易信赖的不稳定,增加了发生纠纷的风险。并且,社团内部的组织机构不如企业法人明确,只有当举办活动时才会有具体分工,其分工也会随着活动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所以社团内部的组织具有松散性、不明确性、人员流动性等特征。同时,由于高校社团设立的条件宽松,审核标准低,因此社团的数量与种类众多,只有受众广、成员多、存在时间长且运作较为成熟的社团才会有固定的场所,而其他大部分社团则只能使用公共场所,这使得活动开展的自主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最后,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高校社团则不一定。社团对外活动所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有一定基础的高校社团可以自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当涉及到超过社团承受能力的標的额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往往产生争议。
二、高校社团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活动相对独立的法人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若要形成自己的独立意识,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高校社团成立于社团内部,能够相对独立活动,与法人分支机构有以下相同之处。第一,二者成立都需要登记。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是由法人决定,申请、核准后登记成立;高校社团由发起人根据学校的规定,按照一定类别向学校校团委进行登记,经审核与筹备而成立。第二,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由其所属的法人指派;高校社团的管理人员一般也是由学校指派专门的团委老师负责。第三,高校社团与法人分支机构的作用都是给本部提供服务。
然而,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一方面,经济来源有差异。法人分支机构经费由法人支出,来源单一;高校社团除了学校拨款以外,还有通过外联活动获得的赞助、会员按社团章程上缴的会费等。另一方面,二者所从事的活动性质与范围存在巨大差异,活动责任承担也大不相同。法人分支机构所从事的活动后果大多由其所属的法人机构承担,而高校社团从事活动的承担人以及承担方式在法律和大部分高校的社团管理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只能给高校社团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二者在某些方面虽然有较高的相似度,但实质上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规范不能完全套用于高校社团,更无法去比照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来对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进行界定。
三、高校学生社团取得法人地位的可能性分析
根据前文所述,不论是法人还是法人分支机构,均与学生社团存在一定差距,但笔者认为,鉴于实践中高校学生社团种类复杂多样,根据社团的表现形式具体分析其性质,部分高校学生社团是具有取得法人地位可能性的。
第一,依法成立。此处“依法成立”主要依照的是法律和一系列与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此外,各高校所制定的、意在维护学生社团利益的管理制度、办法等,也可以被作为高校学生社团成立的依据。实际上,大部分学生社团都是学生自愿组成,经过高校审批、登记而设立的团体,基本都符合“依法成立”这一条件,极少出现“非法”的情形,除非确实有违背成员意志强迫其加入社团或组织、参与違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当然,鉴于法人资格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在学生社团取得法人资格的形式条件方面,未来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进一步限制。
第二,有必要的、独立的财产或经费。首先,高校学生社团的资金来源有多种,那么这些财产或经费是否符合“必要的”这一条件呢?笔者认为,“必要的”应解释为基础性的、能够支持社团日常活动的,并且视各个社团的规模而定。只要财产和经费能够支持该社团正常运作和开展活动,就符合“必要的”。其次,这些财产和经费还应该是独立的。虽然学生社团的大部分资金都来自学校或企业,但不能轻易否认这些资金的独立性。一方面,由于学校的支持,社团的资金来源极少会有中断的危险。另一方面,拨款或赞助一旦到达社团,就自然属于该社团的。即便是社团成员先行垫付,再持发票或收据报销,所购买的物资也早在购买时就属于社团所有。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首先,几乎所有学生社团都拥有自己的名称,这是社团成立、通过学校审批的必要条件之一。其次,为了使学生社团有效运作、健康发展,清晰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成员分工是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更是社团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如今随着高校对学生社团管理的不断重视,一些学生社团都有比较科学化的组织结构,例如主席团,下设秘书部、实践部、宣传部,每个部门设有部长团及若干名干事等。当然由于学生社团设立条件宽松,也不乏一些社团组织结构松散,成员分工混乱,人员流动性大。这样的社团显然无法取得法人资格。再次,由于高校面积有限,不可能为每一个社团都提供活动场地。少数受众广、成员多、存在时间长且运作较为成熟的社团一般能够拥有固定的活动场地,符合“场所”这一条件。其他一些使用学校划拨的公共场所的社团如果能够自主使用该场所,在该场所内进行实际的办公、活动,并长期固定下来,也可将该公共场地视为该社团的“场所”。自然,那些没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的社团无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学生社团有必要的财产经费和组织人员,就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于民事赔偿责任而言,学生社团的财力往往有限,所以可能难以全部负担。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运用民事代理制度来减轻学生社团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也就是使学生社团成为高校的代理人,社团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由高校承担。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在实践中将一些能为高校发展作出贡献、标的较大、民事纠纷产生可能性高、赔偿责任较重的法律行为制度化为代理行为,从而鼓励学生积极开展活动,实现高校与学生社团双赢,也可以打消校外相关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合作时的顾虑。但是,在判断学生社团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还是应该有较为严格的标准。除了了解社团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外,还要参考社团是否有独立完备的章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等情况。
四、总结
综上所述,相比法人分支机构,以社会团体法人来诠释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更具有可行性。分析成立方式和程序、财产经费、组织机构、场所、责任能力等诸要素,虽然目前大多数学生社团仍缺少法人的条件和能力,从整体上推行学生社团法人化也存在较大困难,但已经可以确定发展的可能和方向。可以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发展较健全、活动能力强的优秀社团作为先行的试验点,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细化的高校学生社团运行和监管制度,使其法律地位更加具体和明确。
参考文献:
[1]胡晓旭.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探究.法制博览.2016(21).
[2]李东澍.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探究.法制与社会.2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