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解读与思考

2017-06-06 10:00李洪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

摘 要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从常见家庭问题上升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对离婚财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划分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凡的意义。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婚姻法》重点关注的内容。本文在夫妻产出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现状,指出了现阶段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婚姻法中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 财产分割

作者简介:李洪海,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20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可拥有的收入不断增加,且收入的种类也在增多。在一个家庭中,家庭财产实则夫妻共同的财产。但是,由于离婚率的不断增加而导致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姻法中有关财产的制度条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夫妻财产制度只适用于婚姻存续期,目的是规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涉及的范围包括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后财产的分割等多各方面。本文中,将主要围绕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制度问题及对策进行思考。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又叫做婚姻财产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婚姻效应。其中财产制度是从夫妻二人的特殊关系中延伸出来的,主要作用就是利用法律途径制定出一些条款、规则来判断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还债以及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财产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问题,夫妻双方谁对财产具有所有权是公平划分财产的基础。研究夫妻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就是了解婚姻财产制度。国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等。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历经长久演变,才发展成以共同財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自古以来,男尊女卑的思想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夫妻共同理论是婚姻财产制度的核心思想。从分工方面来讲,“男主外,女主内”,丈夫主要负责家庭的经济来源,而妻子则负责料理家务,照顾公婆子女;从地位上来讲,丈夫在夫妻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处于从属依附地位;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面来讲,妻子只有使用的权利,丈夫拥有最终的处分权;婚姻关系结束以后,妻子最多也只能带走妆奁,如果改嫁,那就连妆奁也不能带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妻子从属于丈夫,没有独立的人格,对家庭财产也没有任何处置权,而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朝末期,对近现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在近代社会,受西方思想的冲击,人们逐渐接受了夫妻别体的思想,妻子逐渐获得了人格上的独立,夫权至上的格局彻底被打破。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办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双方权利平等,对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以现代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有权利协商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度,第十八条对个人财产制度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归属权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情况下,法定财产按照婚前、婚后定为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双方共有。除了《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意外,我国实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从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约定财产的情况非常少,婚后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况也不常见。因此,婚后财产是离婚分割财产的主要标准。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推敲的地方。本部分将在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婚姻法》中在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一定的思考,以便能够更加有针对性提出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对策。具体如下: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现状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标准。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财产确认制度,再加上历史因素和社会的影响,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那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遇到的最多的问题之一。同时,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婚姻法》并未提出明确、有效的法律条款。为了在离婚案件中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2011年在政府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中第一次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婚前由夫妻一方贷款购买的车辆、房屋的归属,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归属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的工作效率。

此外,司法解释三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它只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规定,并未规定离婚时应该怎样分割这些财产。于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做出了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规定;同时,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还提出了离婚经济补偿和帮助的条款。但是由于条款规定不够明确,再加上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少数案件,很难把握补偿和帮助的标准。处理这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法官根据以往的经验自由判定标准,变化空间很大,容易出现“同安不同判”的现象。

(二)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思考

在现行《婚姻法》中在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之处,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目前尚未总则性条款可供参考。从总则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并未涉及有关夫妻财产的内容。总则是《婚姻法》提纲挈领,包含了婚姻法规定的所有内容,条理清晰,内容一目了然。但在《婚姻法》中,总则条款的缺失导致群众不能系统、概括的理解《婚姻法》的内容。

二是非常财产制空缺。在划分夫妻财产时,将共同财产改为分为财产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依据的支撑就变得十分重要。但《婚姻法》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甚至连非常财产制度都没有提到。

三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针对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问题需要法律依据的支撑。但目前的《婚姻法》还有很需要补充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婚姻法》的框架松散,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第二,从整体来看,《婚姻法》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婚姻效力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夫妻关系中的財产问题,内容广泛且笼统,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第三,逻辑结构混乱。在法律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婚姻法》并没有根据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来表现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款,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三、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对策

结合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本文主要从下列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对策。具体如下:

(一)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列入总则

《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并不多,最主要的是有关家庭关系的三条规定。为了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可以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列入总则,提高相关条款的指引性和概括性,利用规定条款来指引司法实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第一,将总则中处理婚姻财产关系的常用条款列为通用财产制;第二,夫妻双方任何乙方都不得隐瞒所得共同财产情况;第三,规定现金、房屋、车辆等财产的转化条件,明确补偿帮助的内容及限度。

(二)增加对非常财产的处理规定,建立非常财产制

在处理离婚案件财产纠纷时,为了保护一方的正当权益不收侵犯,《婚姻法》中增加了对非常财产的处理规定。这些规定对夫妻双方权益以及第三方交易者的利益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规定适用途径,防止使用条款的滥用,当事人必须要通过诉讼来获取使用权,司法机关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条款的适用范围。第二,规定类别以及相应的适用情况。将这一制度分为当然类和宣告类,并明确适用条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定归属。二者的最大区别就是当事人是否申诉。

(三)完善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界定

从立法角度来看,目前的《婚姻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其中,对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还是属于一方所有以及对二者之间关联关系的规定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具体表现如下:《婚姻法》的第五条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描述为“其他应当归”,但并未对“其他”做出明确的说明。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应严格规定其条款的适用范围,而对于无法用例示呈现的项目,应明确其范围和对象,避免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提高财产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性。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而现实中对财产的处置权却存在很多复杂的变化,不是一纸条文就能解决的,所以,《婚姻法》应标明婚姻财产条款的适用条件和约束条件。

(四)增设夫妻财产制度的通用标准

夫妻双方应对协商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权;积极协商夫妻双方在家庭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特殊来源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家庭共有财产有知情的权利。目前,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促进社会的和谐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善《婚姻法》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从常见家庭问题上升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对离婚财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划分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凡的意义。从深层次上来讲,也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或者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争取了更多权益。目前,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复杂的离婚案件财产分配问题,《婚姻法》中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条款规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以达到最佳效果。所以,司法机构应从国情和社会现状出发,针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立法和完善,为法院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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