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彝族地区留守儿童监护权问题的研究

2017-06-06 13:11张子涵杨晶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少数民族

张子涵 杨晶

摘 要 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自改革开放至今,已成为拉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严重的地域经济分化,导致农村劳动力必须远赴经济发达地区务工,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彝族地区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因其更为落后的经济使得大量劳动力流出,留下大批留守儿童。在此过程中留守儿童的被监护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贞操权等)是否得到保护,又如何保护;留守儿童在监护人实际脱离监护之后的替代监护或者委托监护是否到位。这些都是本文探究之目的并尝试从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监护权的角度分析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留守儿童监护权保障体制。

关键词 少数民族 留守儿童 监护 农村

作者简介:张子涵、杨晶,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401

如今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随着“打工潮”、“进城潮”的日益变热,彝族农村地区出现了大批的留守儿童,涌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监护权的缺失也让我们意识到应该从法律层面寻求对留守儿童的保障与救助途径,以此更加有效的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

一、现阶段彝族地区留守儿童监护概况

(一)彝族地区留守儿童

对于“彝族地区留守儿童”概念的界定,我们需要先认识“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概念,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对此还没有统一的明确定义。而只有准确的使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才能够全方位对于其分布的数量、分布的地域划分以及监护问题有一个宏观的把握。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我们通常是指他们(儿童)父母其中一人或者两人都离开居住地,选择到其他地区打工,其本人留在户籍所在地不与父母共同生活或者因为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死亡而留下的儿童。对于“彝族留守儿童”的概念则更加具象化,通常认为是在彝族聚居地区因外出打工、父或母死亡等其他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而产生的缺少或者无监护的儿童。

(二)彝族地区留守儿童监护类型

1.单亲监护:是指父母两人留一人对孩子进行监护,另一人外出打工。因为父亲和母亲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往往担任不同的角色,其中任何一方不在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隔代监护:也就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来照看小孩。监护人年老体弱,同时也需要他人的照料,对儿童的照顾便力不从心了。而且隔代监护人思想观念陈旧,往往采取溺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致使被监护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重大问题。

3.家族式监护:即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儿童由自己的直系或旁系亲属负责监护。经走访调研得知,此监护人群一般都是义务监护,效能十分低下。原因有以下几点:(1)监护人一般都有自己的子女需要照看,无法花更多的心思在被监护人身上。(2)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乃至这个家庭有一股无形的疏离感,使自己没有归属感。(3)在这种生活环境中的受监护人一般心理压力大,少言寡语,性格内向。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

(一)监护问题

父母给予了儿童以生命,在其无法独自生存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对儿童进行抚养,即监护。但监护并不仅仅物质上的监护看管,而更应该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程度。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等原因,使其与儿童短期或长期分离,这样父母便无法履行其应履行的监护权,将其监护权转交给他人。另外,很多留守儿童根本无人监护,完全自行承担一个成年人的责任。根据2016年全国妇联的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有46.89%的农村留守儿童,在这些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为33.12%;有10.89%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而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占比例3.39%,虽然比例不高,但由于留守儿童基数大,具体数字算出来让人深思。

(二)彝族地区留守儿童问题

我们通过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走访彝族地区大桥镇、瓦吉吉村的一些留守儿童家庭,我们发现当地留守儿童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问题、心理问题。首先,由祖辈监护的留守儿童家庭中,由于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导致部分留守儿童会在没有监护人的看管下进行危险性游戏等活动,很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在我们调研的15户留守儿童家庭中,有监护人的家庭仅仅为3户,由于缺少监护人,家中兄妹众多,吸烟、吸毒情况众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其次,心理问題是彝族地区留守儿童最大的问题,亲情的缺失使孩子变得孤僻、抑郁,根据调研的大桥镇、瓦吉吉村的调查问卷发现,留守儿童不愿意和我们进行交流,调研得知,大部分留守儿童都存在内向、孤僻、自卑等不良的心理问题,而当地也没有针对留守儿童而进行心理辅导机构,这就造成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三、美姑县留守儿童的问题

(一)美姑县社会状况

1.经济条件普遍较差:美姑县在整个四川凉山州的经济发展状况较好,但其人均收入水平很低,经济收入以农业及高山放牧业收入为主,大多数成年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养家,甚至有的家庭让未成年儿童辍学在家充当劳动力。

2.民族构成复杂:美姑县现在有以彝族为主的20多个民族混居,各个民族生活习俗均不相同,相互间难免发生摩擦,对孩子的看管也不尽相同。

(二)美姑县留守儿童教育现状

美姑县城及周边村镇对于教育十分不重视。由于劳动力缺失,未成年儿童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因此不重视学业;同时由于地形崎岖、位置偏僻,老师多由助学基金会及支教团提供,老师教育水平低下且不能保证长时间提供教育;由于父母外出打工或去世,上学资金完全依靠留守儿童及其亲人,我们了解到凉山州并没有农业资源,大多数家庭无经济收入。通过调研了解到美姑县城中小学上学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3点,中午留校由学校统一供应餐食,大多数儿童家中还有年幼的兄妹,因此一周上学时间不会超过3天,并且因为经济原因经常休学。以上一系列原因不仅仅导致了“上学难、学业荒”的问题出现,同时还导致了教育水平十分低下。

(三)美姑县留守儿童其他情况

根植于彝区历史和彝族文化传统的“重男轻女”和“多子多孙”的落后思想观念,让留守儿童找不到更多的“理由”走进校园。美姑县的毒品泛滥在四川地区是广为人知的,当地成年人沉迷于吸毒导致自身收监或死亡,留下孤独无依的未成年子女。大多留守儿童过早的进入社会,染上许多恶习,本身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抵不住诱惑,踏上父母的后路。因经济落后,美姑县的环境卫生存在很大的问题,且卫生意识不足,造成艾滋病以及各种因吸毒患其他传染病等。

四、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的原因

(一)监护人未实现其监护权

《民法总则》中对监护制度重新做了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留守儿童父母是儿童各种合法权益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留守儿童的父母远离儿童生活,并不能很好的实行监护权。

(二)乡镇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监护管理

通过调查走访发现,乡镇的基层工作并没有将留守儿童监护管理纳入其中,且其本身能利用的资源就不足,分不出更多的人手和财力去进行留守儿童的监护管理。虽然四川全境对义务教育儿童实现了“两免一补”,对凉山州所有失孤儿童也都覆盖了抚恤和救助,但是当地政府对于留守儿童并没有明确数量,这就造成了有很大一批留守儿童根本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只能靠亲属的救济度日。再者,基层对于这方面工作不够熟悉经验不足,监护管理工作更不知从何入手,便发挥不了自身的效用。

(三)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

2017年3月15日通过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重新做了规定,但仍然過于原则、笼统。如亲权和监护权难以区分。亲权是指未成年的父母双方有对未成年进行教养的权利和义务;监护制度未明确指出为父母双方。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采用的是监护制度,但监护制度却逐步朝着亲权方向发展。这样一定会出现错误的认识,对二者无法区分导致混淆,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监护权利的执行。

五、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父母监护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项法条的颁布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仍然没有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之所指。因此应该将法律责任具象化,使其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作用

村委会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重视当地留守儿童的监护管理问题。如美姑县政府可下达指令到乡镇级村委会或民政部门,要求统计其村留守儿童人数、生活状况、监护情况,将留守儿童的监护工作纳入到其日常工作中并应给予村委会一定的经费支撑,以保证其工作的实施。

(三)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监护权的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应继续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法律制度。根据社会发展而不断产生的留守儿童问题,细化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具体的处罚原则,从而增强其可操作性。

其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监护权和亲权,解决两者相混淆的问题。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步的,我们应该在发现问题中解决问题,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监护权的法律体系,从而逐步推动留守儿童监护权的实现。因此,从实际出发,结合留守儿童现状,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监护权法律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诉,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我国一大难题,少数民族地区的留守儿童也需得到关注和解救,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汇集群众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累积,留守儿童的监护权问题最终能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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