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杰,蔡博宇,常富强,王经杰,张 晨
(1 第二军医大学学员旅,上海 200433,aiolos1025@163.com;2 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433)
互联网用户对在线医疗服务的隐私敏感性及安全认知状况的调查与伦理对策*
徐志杰1,蔡博宇1,常富强1,王经杰1,张 晨2**
(1 第二军医大学学员旅,上海 200433,aiolos1025@163.com;2 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433)
目的 了解普通互联网用户对使用在线医疗服务时的隐私敏感性及其认知情况,探索提升用户隐私安全意识、优化服务使用效果以及完善国家相关政策的建议和对策。方法 在“问卷星”网站上制作电子问卷后生成电子链接,从PC端和移动端相结合的多种社交媒体渠道上将电子问卷进行扩散与调查,自主设计调查问卷。结果 在网络问卷平台上面向互联网用户发布自制电子调查问卷,最终共收回有效答卷1432份,其中有互联网医疗服务使用经历者831人。隐私敏感性测试平均得分为(5.69±1.81)分,隐私安全认知调查平均得分为(5.01±3.23)分,均未达到总分的60%;年龄、学历、健康状态以及上网习惯对用户隐私敏感性和安全认知均有显著影响(P<0.01);Pearson相关分析显示,互联网用户对在线医疗的隐私敏感性与安全认知状况呈较为明显的相关性(P<0.01)。结论 互联网用户对在线医疗的隐私安全认知亟待加强,可通过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提高网络安全保密技术,加强互联网医疗行业自律以及增强用户隐私安全意识等方式来保护互联网医疗服务使用者的隐私安全。
互联网医疗;互联网用户;隐私敏感性;安全认知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各行业经营模式的巨大改变,对医疗健康领域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资料表明,在美国高达79%的用户使用过互联网搜索健康信息[1],用户不仅可以直接从网上获取关于疾病的症状、进展和治疗等信息,还可以和其他医生或患者进行在线交流互动,甚至进行在线诊疗和购买药品[2-3]。
然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方便公众寻医问药的同时,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方面的问题,首先就是用户信息的隐私安全问题[4]。目前国内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内推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成熟,互联网用户的隐私安全问题暂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国家卫生部门正着手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为了解用户使用在线医疗服务时的隐私敏感性及其认知情况,我们对部分网民进行了测试与调查,从而为其在提升隐私安全意识、保护自身权益、优化服务使用效果以及完善国家相关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和对策。
1.1 一般资料
在电子问卷制作平台“问卷星”网站上制作电子问卷后生成电子链接,从PC端和移动端相结合的多种社交媒体渠道上将电子问卷进行扩散与调查,自主设计调查问卷。调查对象理论上应为活跃在各社交媒体上的互联网用户。低于15岁的儿童和青少年不参与本项调查。
1.2 方法
1.2.1 调查工具。
问卷共包括30个问题,分为4个模块:“用户个人基本信息”“互联网使用情况”“隐私敏感性测试”以及“隐私安全认知情况”。其中,在“隐私敏感性测试”模块中,用户可从“是”或“否”中选择一个答案,选择“高敏感”选项记1分,选择“低敏感”选项记0分;在“隐私安全认知情况”模块中被调查者回答“是”或“否”,选择“是”记1分,选择“否”记0分。
整套调查问卷预计受访者5分钟内可完成。本调查问卷在正式投放之前已进行过小样本(79份)测试,调查问题的可接受性已被优化,同时为排除随意填写答案现象特别增设了“陷阱选项”。测试结果不包含在总数据分析中。
1.2.2 资料整理。
回收调查问卷,核对填写内容,删除填有“陷阱选项”的答卷(在多选题“您当时是在哪个网站或手机App上与医生在线交流的”对应的12个选项中有三个杜撰的网站名称)及“年龄低于15岁”的答卷,最终共回收答卷1538份,剔除无效答卷106份,有效答卷1432份,答卷有效率为93.1%。其中有互联网医疗服务使用经历者831人,601份无相关经历者的答卷不计入本次调查统计范畴。
1.3 统计学方法
2.1 一般情况
被调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特征选取“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状态”“月收入”和“健康状态”六项。性别:男女比例大致相等,男性占50.9%,女性占49.1%;年龄:中青年为主,45岁以上共计占8.2%;学历:本科为主,占70.2%,专科及以下次之,占19.6%,研究生较少,占10.3%;工作状态:目前有稳定工作者为主,占85.8%,学生次之,占7.8%,退休、待业等最少,占6.4%;月收入:自1000元以下至10000元以上不等,整体呈正态分布,高峰位于3001~5000元;健康状态:从未患过任何重大或慢性性疾病者占65.9%,曾患过至少一项重大或慢性疾病者占34.1%。整体上看,参与本项调查的互联网用户隐私敏感性测试平均得分为(5.69±1.81)分,隐私安全认知调查平均得分为(5.01±3.23)分,均未达到总分的60%,可见其网络隐私敏感性不佳,且对互联网医疗隐私安全事项的认知尚存在较多漏洞。换言之,用户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隐私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亟待加强。
在每种特征的人群中对相邻分组间结果得分做两两比较并进行t检验或卡方检验,结果显示,性别、月收入和工作状态对调查结果得分影响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但 36岁及以上的被调查者对隐私安全的认知度显著低于35岁及以下的被调查者(P<0.01);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被调查者对隐私敏感性及安全的认知度均显著高于专科及以下学历被调查者(P<0.01);未患过重大或慢性疾病的被调查者对隐私的敏感性高于曾患过重大或慢性疾病者,但对隐私安全的认知度较低(P<0.0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与隐私调查结果见表1。
表1 用户个人基本信息特征与隐私调查结果
2.2 互联网使用情况
目前手机已成为上网的重要媒介,根据“是否每天使用电脑上网”“是否每天使用手机上网”“是否曾经为自己或周围的人使用过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咨询服务”和“是否曾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费用”四项指标观察被调查者的互联网使用情况。结果显示,87.7%的被调查者每天都用电脑上网;94.5%的被调查者每天都用手机上网;77.0%的被调查者曾有网上求医的经历;45.0%曾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过费用。对互联网使用情况四种分类中的分组相互对比并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不同上网习惯者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隐私敏感性无明显差异,而“每天用电脑上网”“每天用手机上网”及“曾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过费用”的人群对隐私安全认知度明显较高(P<0.01)。互联网使用情况及调查具体结果见表2。
表2 互联网使用情况与隐私调查结果
2.3 用户隐私敏感性与安全认知度的相关性
表3 法律认知单题测试结果
表4 用户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隐私敏感性与安全认知的相关性分析(r)
注:*P<0.05,**P<0.01
为探究用户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隐私敏感性与其安全认知存在怎样的联系,分别设计了10道隐私敏感性测试题与10道隐私安全认知调查题,具体题目如表3所示。然后将两套题目之间题对题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具体对应结果见表4,表4中用S1、S2…S10表示隐私敏感性测试题,用C1、C2…C10表示隐私安全认知调查题。从表内数据中不难发现,用户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隐私敏感性与其安全认知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相关性(P<0.01)。
2.4 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敏感性与安全认知的影响因素及原因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互联网用户的社会特征对其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时的隐私敏感性与安全认知的影响不能被排除。表1中的数据显示,年龄、学历和健康状态可能是影响互联网用户隐私敏感性与安全认知的相关因素。中青年、高学历的互联网用户有着较高的受教育水平,且使用互联网时间长,接触到的信息量大,故对互联网信息保持较强的敏感性和较为成熟的认知。
健康状态对隐私敏感性与安全认知度的影响出现差异,未患过重大或慢性疾病的被调查者对隐私的敏感性高于曾患过重大或慢性疾病者,但对隐私安全的认知度较低。经推测,未患过重大或慢性疾病的被调查者并不具有良好的信息素质,也没有掌握充足的隐私安全维护的相关知识,存在盲目的自我保护意识。相比之下,曾患过重大或慢性疾病者对隐私安全有较高的认知,但不可避免地出现过度信任在线医疗隐私安全,隐私保护意识松懈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掌握的在线医疗服务隐私安全知识欠缺,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国家相关政策落地不足有关。
上网频率和习惯是影响用户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隐私安全认知的重要因素。由表2可知:电脑上网者、手机上网者及曾为在线医疗服务付费者的隐私敏感性得分结果无统计学差异(P>0.05),但三者与隐私安全认知度却明显相关(P<0.01)。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群众的隐私安全认知度有所提高,上网频率高和有深入使用习惯的互联网用户接触在线医疗服务以外的其他在线服务机会较多,能够从各种途径了解到保护隐私安全的方法和对策,往往能对隐私安全的自我保护举一反三,让其他在线服务对在线医疗服务产生影响。
此外,通过本次调查研究我们观察到,用户使用在线医疗服务时对隐私的敏感性与其隐私安全认知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表3中Pearson相关分析显示,隐私敏感性测试中的S1、S2、S4、S6、S8、S10均与安全认知度呈正相关,而S3、S5、S7、S9均与安全认知度呈负相关。表中S2和S10与安全认知度C1-10正相关性普遍较高,可见会阅读服务平台的隐私保护条款的互联网用户和会主动查看医疗保健网站的运营许可证明的用户,具有一定的安全认知水平,了解保护隐私安全的方法,他们的隐私敏感性建立在可靠的安全认知基础上。
3.1 从法律角度保护用户隐私权
与我国互联网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相比,移动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尤其缺乏关于移动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仅在一些零散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且数量极少,没有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的体系,这些欠缺极大地影响了对移动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无法依据法律法规去维权,难免会带来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而欧美各国积极推进网络隐私保护工作,如美国国会针对弱势群体的儿童隐私问题,于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对于商业网站在线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要求网站管理者必须保护儿童在线隐私和安全,这种规范对互联网在线医疗服务隐私保护有借鉴作用。
3.2 从技术角度保护用户隐私权
互联网医疗服务网站作为掌握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的平台,是保障用户隐私安全的源头,应加强自身建设和完善。考虑到目前对医疗保健网站的经营许可证、隐私安全保护技术、隐私保护的立法和维权等情况一无所知的用户仍不在少数,因此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时也应当谨慎小心。
在线医疗服务供应商应当不断完善安全通信技术,与此同时医疗服务网站需寻求相关的法律援助,明确规定互联网用户和医生的权限,告知网站平台的经营许可证和隐私保护条款,并且通知相关法律责任。供应商营造透明和平等的网络环境与其形象和信誉直接挂钩,对于隐私安全与用户体验要努力做到均衡[5],最大限度的保障用户隐私安全与服务质量。
3.3 从行业自律角度保护用户隐私权
在线医疗服务网络中,从业者应加强自律。用户是隐私权权利的主体,医疗服务网站是个人隐私权的义务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应履行下列义务:①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明确告知修改与更新信息内容的程序,主动提供收集个人信息声明和隐私政策声明;②对个人信息的建立、运用与处理、保密措施、违约责任等有义务告知;③须遵照用户的授权合理使用信息,不得滥用,妥善保存,并建立安全措施,以防信息资料被不法分子使用;④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考虑成立第三方网络隐私认证评级机构,对网站的隐私声明、隐私保护技术、隐私保护流程等进行综合评估,提高审核门槛。
3.4 从互联网用户角度提升隐私安全意识
从本次调查的总体得分来看,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用户隐私安全意识亟待加强。隐私安全意识包括对隐私安全的敏感性和认知程度,故一方面用户应通过学习和实践相关法律知识,例如主动查看该医疗保健网站的运营许可证明、选择经网络主管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可信的服务供应商等,不断加强自身对隐私安全事项的认知;另一方面用户还应该增强对一些可能涉及隐私安全问题的操作的敏感性,例如主动阅读服务平台的隐私保护条款,注意避免填写除健康信息以外的个人真实信息等,从而提升隐私的敏感性。另外,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线医疗服务没有绝对的隐私安全,安全与用户体验一定要达到一种平衡,否则极致的安全会破坏在线医疗服务的创新[6]。互联网用户必须处理好隐私敏感性与服务信任度之间的平衡,这样才能促进在线医疗服务行业不断发展。
[1] Pallen M. Introducing the Internet[J]. Brit Med J, 1995,311(7017):1422-1424.
[2] Rita S. Mano.Social media and online health services: A health empowerment perspective to online health information[J].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2014(39):404-412.
[3] Laura Kelly, Crispin Jenkinson, Sue Ziebland. Measuring the effects of online health information for patients: Item generation for an e-health impact questionnaire[J]. Patient Education and Counseling, 2013(93): 433-438.
[4] Yahya Benkaouz, Mohammed Erradi. Towards a Decentralized OSN for a Privacy-preserving e-health System[J]. Procedia Computer Science, 2015(63):284-291.
[5] Stefanos Gritzalis,尹捍东,Costas Lambrinoudakis,等.现代电子医疗环境中加强隐私和数据保护技术指南[J]. 应用技术,2013(13):199-206.
[6] 胡建平,高晓飞,刘娟,等.移动互联网医院信息安全与监管平台[J]. 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5,12(1) :14-19.
〔修回日期 2016-07-27〕
〔编 辑 李丹霞〕
Investigation and Ethical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nternet Users′ Privacy Sensibility and Safety Cognition to the Online Medical Service
XUZhijie1,CAIBoyu1,CHANGFuqiang1,WANGJingjie1,ZHANGChen2
(1CadetBrigade,SecondMilitaryMedical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E-mail:aiolos1025@163.com; 2Department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econdMilitaryMedical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status of the normal Internet users′ privacy sensibility and safety cognition to the online medical service, and explore the proposals and strategies to promote the users′ consciousness of privacy safety, optimize the effect of using the service, as well as perfect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Methods: Self-designed electronic questionnaire was produced on the website of "Questionnaire Stars" and then the electronic link was generated. Combined PC and mobile terminal, the electronic questionnaire was spread and surveyed in various social media channels. Results:Totally, 1432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received, of which 831 had the experience of using the online medical service. The privacy sensibility and safety cognition scored (5.69±1.81) and (5.01±3.23), respectively, both less than 60% of the total points. Age, education, health state and online habits significantly influenced the privacy sensibility and safety cognition(P<0.01). Pearson correlation analysis showed that the Internet users′ privacy sensibility correlated to the safety cognition(P<0.01). Conclusion:It is urgent to promote the Internet users′ privacy safety cognition on the online medical service. It can protect the Internet medical service users′ privacy safety through perfecting the relative laws, promoting the technique of Internet safety and confidentiality, strengthening self-discipline of the industry, and increasing the users′ awareness of pricy.
Online Medical Service; Internet Users; Privacy Sensibility; Safety Cognition
第二军医大学“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基金面上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名称:医疗社交网络平台的使用对医患关系的影响(MS2015011)
R-052
A
1001-8565(2017)01-0009-06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1.03
2016-06-10〕
**通信作者, E-mail:zhangpuding@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