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祯 樊玉 邓余玲
摘 要:现代工业的发展带来电池产品的大量生产和使用,电池污染问题成为关注热点,回收体系的建立刻不容缓。本文从废旧电池逆向物流管理模式的流程、特点及选择的重要因素——费用机制进行分析。从费用机制在逆向物流模式的基础上对回收费用机制建立问题进行探索,为我国废弃电池逆向物流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建议,最后为企业关于废弃电池回收机制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废弃电池 逆向物流模式 费用机制 回收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4(c)-138-02
关于废电池回收运作模式的研究,刘良俊针对废弃手机回收的现状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关运作模式和对策建议[1]。王卓勤对比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最常见的三种逆向物流运作模式的特点,提出了新的模式——共同模式,构建了逆向物流运作模式选择的评价指标体系[2]。关于回收费用机制的研究,田昊研究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下,政府在建立回收中的经济激励制度是所发挥的重要作用[3]。马祖军等分析发达国家回收体系和费用机制现状提出我国回收处理的责任制度、付费模式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4]。
根据目前学者的研究,发现在研究不同模式的废电池回收处理费用机制的具体模式上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因此本文对不同逆向物流运作模式下,费用机制和运作模式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指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废弃电池回收运作模式及费用机制,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回收处理对策。
1 国内外废弃电池回收利用现状
1.1 国外废弃电池回收利用现状
(1)多方联合回收。在这一方法下,政府充分发挥作用,协调各方的资源和利益。如德国、丹麦、瑞典通过法律确定主体,政府要求零售商回收废弃电池,增收销售的特别税等,缴纳的特别销售税作为废弃电池回收处理的费用。(2)第三方负责回收。这一方法是在有实力的民间机构和企业的帮助下,把关注环保的志愿者组织起来进行电池的回收。(3)生产者负责回收。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产品的生产商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
1.2 国内废弃电池回收利用现状
(1)政府部门。国家高度关注废弃电池的回收,2003年颁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1年实施《废弃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2)民间社团和环保组织。通过社团和环保组织向居民宣传电池回收概念,开展回收活动,在学校、商场、居民区自发的建立长期的电池回收箱。(3)企业自行回收。TCL、海尔、长虹等企业都拥有自己的物流回收系统。联合中国移动、诺基亚、三星等品牌开展手机电池绿卡行动,回收废弃的电池及其他配件,再交由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废电池逆向物流运作模式
2.1 自营模式
废电池的逆向物流自营模式,是指废电池的逆向物流系统由电池的生产厂家建立回收体系,从消费者到生产商的逆向物流回收处理、运输等都由生产商自行承担成本与责任。其具有以下特点:(1)回收率高。回收的过程中只涉及本企业的产品的回收处理,在回收时企业的运输成本较低,运输效率高。(2)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特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电池产品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回收方法和策略。(3)信息反馈全面及时。 企业直接从消费者处得到关于产品的第一时间的信息,在产品的设计时可以对产品原材料和技术进行及时的调整,降低投入、回收成本和风险。(4)对企业要求高,要求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
自营模式下,生产商对废电池的回收流程可分为两种,一是生产商直接面向消费者对废电池进行回收;二是电池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回收了废电池后,转交给生产商。
2.2 第三方逆向物流模式
第三方逆向物流模式是电池制造商将废电池的回收业务外包出去,由专门的废电池回收公司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回收业务的处理。其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集中发展主营业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信息反馈失真。企业所有对于产品的信息均由第三方企业收集转交,其中会存在一定的误差。(3)风险高。
2.3 联盟型逆向物流模式
联合型的逆向物流回收模式是指废电池逆向物流的构建是由所有参与电池的制造和使用过程的企业完成,进行资金、人力、财力的组合,并通过联合的组织为企业承担废电池回收处理的责任。联盟型模式的特点:(1)规模效益。在联盟中,企业的资源、资金得到整合,形成规模化的回收管理办法。(2)成本低。联盟组织内的企业相互间进行交易,减少寻找交易对象产生的时间和费用。同时运输和回收中所需要用到的运输设备、回收处理设备完善,利用率高。(3)专业化程度高。联盟回收处理中心的功能和技术较高,能应对多种数量和种类的产品。(4)信息反馈失真。
3 廢电池回收处理费用机制的研究
3.1 资金管理办法探析
(1)资金的管理机构。资金的管理机构大概有负责回收的责任主体、生产者联盟组织、电池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生产者联盟组织对资金的收取和支出进行管理是发达国家的常用管理形式。其效率高、管理成本低,管理的专业化高的同时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难度低。同时生产者联盟组织还可以把回收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转嫁到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2)资金的监督机构。 我国出台的《废弃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基金以及国家的财政部门、资源的综合利用、主管工业信息的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单位及协会等联合工作,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统一的商讨,并在国务院批准后正式施行。”但是由于废电池市场的不规范,电池产业的发展参差不齐等,监督管理的工作政府很难完成,所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仍然是施行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回收资金的征收可以由零售商、生产者向消费者收取。政府等监督部门也可以面向生产企业建立税收制度,生产部门定期申报销售量,根据销售量增加额外的销售税保证回收处理资金的充足。在征收销售税的过程中,由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制定专门的废弃电池回收费用的发票,税收统一存入专门的账户。
3.2 付费模式探析
(1)预先支付模式。首先对电池的回收处理费用进行预估,在电池的销售环节对电池增加销售价格。这种模式下,收费的方式会对消费者造成巨大影响,如果消费者没有将废电池交由回收处,预收电池的回收费用的处理就会成为难题。(2)养老金模式。此时电池的回收费用面向生产者进行征收,根据生产者的生产情况收取回收处理费用的一部分。收取的费用作为押金,在回收处理时退还。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对消费者和生产者具有经济激励,可以减少居民环保意识欠缺带来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3.3 付费对象探析
废弃电池回收处理费用的征收对象可分为政府、生产者、消费者、第三方回收企业。在费用的收取时,可以采用如下方案:第一种,生产商和零售商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第二种,费用管理机构在生产时对生产商收取费用;第三种,销售商、生产商、消费者都缴纳相应比例的费用。
3.4 收费环节探析
3.4.1 各模式共同的收費环节探析
根据对逆向物流模式的分析,电池的正向物流基本相同,都是“生产商—分销商—消费者”的过程。在这种流动中可收费的环节有:(1)生产者—分销商。生产者向分销商收取电池回收的押金,激励电池分销商对电池的回收,生产者与分销商形成一个电池的流动和资金流动双向进行的回收环节。(2)分销商—消费者。分销商将费用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对消费者形成激励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回收处理的费用逐级转移和分摊,减少费用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压力。
3.4.2 其他收费环节探析
自营模式:除去共同拥有的环节,自营逆向物流模式下,生产商可直接跳过分销商,对电池预先收取费用,提高电池售价,分销商不对电池的回收收取多余的费用。
第三方模式:这种模式下,第三方企业可向生产商收取回收费用,完成责任和回收义务。
联盟模式:联盟模式下,废电池的费用由各方共同承担,生产商联合组织对生产商收取费用,形成收费的环节。
4 费用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建议
(1)设立完善补贴机制。灵活使用收费制度,如把污染经费、经济处罚等费用,分出一部分用于对电池的回收处理、技术研究、回收中心建立、监督工作等提供补贴。(2)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强调回收的责任主体和回收费用的收费范围和规范化收费模式。 (3)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居民的环保意识增加,才能更好地理解收费的原因,积极配合收费机制的推广和运用,主动支付回收费用、上交废弃电池。
参考文献
[1] 刘良俊.废弃手机电池的回收物流研究[J].物流平台,2014(6).
[2] 王卓勤.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逆向物流运作模式问题研究[J].物流技术,2014(5).
[3] 田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 2014.
[4] 马祖军.我国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机制研究[J].物流科技,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