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通直邮模式下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

2017-05-30 00:26刘敏
中国商论 2017年17期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安全

刘敏

摘 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立法上缺乏保障,相应的配套措施也难以跟上跨境电商发展的速度,交易过程存在漏洞。税收新政出台后,直邮模式的贸易额占到跨境零售总额的七成以上,暴露了直邮模式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模式下的“全球购”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析其对于目前跨境通直邮模式有哪些法律上的不适用,结合进口食品风险隐患产生的原因和我国实际,探讨如何构建起跨境通直邮模式下有效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 跨境电子商务 直邮模式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6(b)-066-02

1 传统贸易下监管制度与直邮模式的冲突

1.1 概念及特点

传统跨境贸易主要由国内进口商通过国外出口商集中进口大批量货物,随后境内流通企业经过多级分销,最终到达有需求的企业或消费者。其特点是交易环节复杂,涉及中间商较多,因此价格高、利润率较低;享受正常的通關、结汇和退税政策,在通关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直邮模式是消费者在境内电商平台上下单,直接从海外仓库发货,通过国际物流运送到国内,进行清关派送直接送达消费者手中。其特点是交易环节简单,在价格上存在优势;通关时视为个人自用物品处理,手续简便。

1.2 区别

在进口渠道上,前者的国内销售商通过海外品牌商官方授权,直接从生产厂家拿货;后者的供应链模式多为采购团队或买手经由海外超商大量购买商品,无法取得原产地证明及合同等单证。在监管模式上,传统贸易要求提供各种检验检疫证书,工商局和食药监也要进行不定期抽查;海外直邮模式则不必通过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总的来说,直邮与传统贸易的根本不同在于其小额化、碎片化、及时性等特点,本质区别就是前者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采取传统贸易的监管方式不符合这个特殊和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特点。

1.3 直邮模式在适用传统贸易模式上的局限性

1.3.1 直邮模式中难以区分自用和营利

我国税法规定,凡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应于进口报关时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传统贸易模式下进口的食品属于货物,享受正常的通关和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发布的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但在政策过渡期内,以直邮模式入境的进口食品,仍视为个人自用物品,默认属性是不可售卖。但一些不法公司为了偷税漏税,赚取其中的利润差,使用全体员工的身份证在跨境平台上以直邮的方式购入进口食品再进行二次销售,转卖给消费者,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走私犯罪。为了打击这种走私违法活动,海关总署的税收新政规定了将消费者的跨境消费额度限制在单次限额2000元、年度限额20000元的范围,超过这个额度的部分要按照一般贸易征税,但是食品相较于化妆品、包类等其他消费品,单个商品价格没那么高,市场流通的数量巨大,不法公司依然有利可图。

1.3.2 直邮模式在安全监管上存在空白

首先《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传统贸易模式下食品入境需提供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证书,进口商须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并依照规定经检验合格才允许进口;通过直邮模式入境的食品则无需提供任何报关单和材料证书,完全规避了传统模式的监管,这些进口食品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即到达消费者手中,不一定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其次,《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梳理了政府针对跨境电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之后,笔者发现,关于跨境电商入境食品是否应该加贴中文标签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如3·15曝光的卡乐比麦片,很多跨境电商平台上食品商品详情一栏只标明了该食品的产地为日本,而并没有详细说明来自日本核污染区。

1.3.3 直邮模式溯源体系的建立面临难题,问题食品恐再流入市场

《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局、食药监局需对传统模式进口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检,因此出现问题食品的几率较小。相比之下,2016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化妆品监测的不合格率为4.6%,是传统贸易不合格率的五倍。此时进口食品的溯源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但在跨境电商盈利微薄的情况下,很多跨境电商不愿意投入高成本去做溯源,卡乐比麦片的事件中也暴露了这一点。如果产地没有在产品出厂时进行编码认证,靠流通时制定统一的标准比较困难,在全球分工的大背景下,溯源定域不明,一件货物可能是美国的品牌,但工厂建在越南,源头并未界定是原产地、加工原料产地、管理地还是分销商。加上直邮模式的上游供货商大多是海外超商,溯源的成本和难度进一步加大,一些小规模的跨境电商难以承受损失。更有电商会把问题食品销售给线下超市或者在隐瞒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低价销售给消费者。2016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期间不少跨境电商企业着手将重心转移到直邮模式。

2 对策

2.1 政策过渡期内的风险控制

2.1.1 建立海外买手资格审查制度

首先要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目前许多有问题的进口奶粉在国外造假后通过电商渠道批量进入我国境内,进行线上销售,对于平台商来讲,要对入驻平台的供应商,特别是专业买手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包括审核一系列能够证明买手真实身份、海外信用良好的材料,保证货源渠道纯正。

2.1.2 做好风险提示

平台商在网页上要以电子标签加注中文说明的方式做好风险提示。以直邮模式入境的食品,尽管按照当地的标准是安全的,但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目前对于跨境食品按个人物品进行监管,质量方面由个人负责的前提是消费者对安全风险知情,各国标准不统一、语言不通等阻碍使得平台应该更为详细地披露进口食品的信息。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商品存在的风险,平台商有义务在售卖网页上对产品做好风险提示,使消费者自行承担安全风险。

2.1.3 禁止疫区食品入境

尽管进口食品通过直邮渠道入境的前提是消费者风险自担,但是一些疯牛病疫区和日本核污染区等地区生产的食品不仅会对消费者个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会影响到他人健康和公众利益。目前的直邮模式对上述地区生产的食品并未作出禁止进口的规定,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阶段,税收等问题可以以开放的方式处理,而直邮模式下对疫区食品难以实行有效监管,食品安全隐患过大,政府要明令禁止其以直邮方式入境,从严监管。

2.1.4 政府做好风险监测

监管过渡期,质检总局的主要工作应当放在风险监测上,面向消费者做好实时风险预警。从专业层面来讲,抽样和检验是确保食品安全最基本的手段,但以直邮模式入境的食品被视为个人物品,原则上不能进行抽检。因此政府首先要做好信息核对,确保每一批次进口食品的不合格信息都可以在政府相关网站上查询;其次要加强网上监管,联合工商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依法管网”“以网管网”,对风险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问题要从严处罚。

2.2 政策实行期的体系构建

2.2.1 完善立法

我国跨境电商模式下食品安全缺乏規范的法律体制,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由于缺乏上层法律支持,许多概念模糊不清,诸多问题存在争议,消费者和企业在交易时的合法权益均得不到保障。因此要加快《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等的制定与出台,明确第三方平台的风险提示义务、政府的风险监测与预警等职能,使跨境电商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2 完善进口食品溯源体系

在传统贸易中,保证“来源可溯”是由检验检疫部门来做的,即对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以及境内进口商的资质实施登记或备案。质检总局作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具有权威性。应当由其牵头建立跨境零售电商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和信息平台,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加贴条形码、二维码、防伪溯源标识等手段,使跨境电商零售食品实现“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面向社会群众提供准确、权威的质量溯源信息,真正使消费者放心。

2.2.3 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体现在面对问题食品时的自我保护能力上。卡乐比麦片事件曝光后,深圳有棵树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退回的食品。这些来自核污染区的麦片去向不明,一方面因为直邮模式下的溯源体系存在漏洞和空白,另一方面因为消费者缺乏安全意识。此外,许多消费者在跨境通上购买到问题食品时,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根本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因此要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通过信息的告知与获取使其参与到食品监督的过程中来,从而促进跨境通模式下食品安全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艾媒咨询.2016-2017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EB/OL]. http://www.iimedia.cn/47588.html,2017-01-09.

[2] 吴文治.日本核辐射区麦片牵出跨境电商监管盲点[EB/OL] http://www.ec.com.cn/article/kjds/201703/15565_1. html,2017-3-23.

[3] 南方日报.国产货摇身变洋货 跨境电商食品监管难在哪[EB/OL].http://www.ebrun.com/20170323/223263. shtml,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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