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竞超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多种经济发展方式形成了一种时代潮流,而金融经济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越发的昌盛。但是,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暴露世界范围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重视力度不够,方式、方法不到位,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相关方面也没有做到位,具体反应在金融领域欺诈案件的频繁发生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受损案件立案率的不断升高。为了实现金融行业的长远发展必须重视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根本要求,但另一方面也要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否则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还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因此,进而寻求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思路,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都能受到良好的保护,两者之间实现长久的平衡就变得十分重要了。金融消费者们对于自身的权益及其保护越来越重视,然而现存的法律体系里面是否能够真正地确保金融消费者们权益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我国现存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地分析、了解。此外,由于金融商品和金融消费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具有特殊性,本文将从金融立法的角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角度,浅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市场经济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8(c)-034-02
1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应有的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消费,其消费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入,而这种消费方式比起“物物交换”“等价交换”更具有虚拟性,是虚拟经济发展的产物。那么,明确金融消费及其权益保护,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包含多种类型,生产资料消费者、生活资料消费者,作为金融业服务的接受者,应该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只是消费者的一种细分。早在1999年美国就对金融消费者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在我国,虽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已经逐渐被广地使用,但法律规范还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广大学者在研究中提及较多,但在金融正式场合还没有对其进行准确定义。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要,而去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或个别单位。具体来说,金融消费者包括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及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两种类型。前者传统型金融消费者是为了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服务的人,例如存款人、投保人等。后者金融消费者是以盈利目的而进行的金融消费行为,相对于传统型金融消费者,新型金融消费者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1.2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而且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确保地区金融经济的稳定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包括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等。具体来说,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是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可以自主地选择金融产品、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自愿进行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保护及金融消费信息受保护,没有金融消费者的允许,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不允许公开其个人隐私或金融消费信息;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不是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经济受损的,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关的赔偿。这些金融消费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随着金融消费成为一种新型的消费形式并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的追求利益来源的方式之一。金融服务水平及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地随着金融消费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然而,我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还是比较狭窄的,而且有一些法律明文并没有具体地确保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金融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经济消费的趋势,国家对于金融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地完善。
2.1 金融机构的监管
自从中国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开始,其就确立了金融监管工作的新理念《。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这两部法律是调整我国金融市场稳定的两部主要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要保护存款人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还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进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目标,这充分证明了我国金融管理机构银监局与央行都已经认识到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在2006年首次提出的,在最新颁布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对其概念进行了最新定义,并指出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必行之路,只有真正保证金融消费者利益受到保护,投资者的需求得到满足,才能实现真正的金融创新,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凸显出金融管理机构管理理念的重大变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制定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完善了我国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法规框架,其致力于满足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进一步强化贷款合同或协议约束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信贷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制度性、革命性变革。
细查我国现有的立法,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仍然将重点放在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此外,我国立法者的立足点又侧重于如何加强对金融机构外部监管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以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金融寂静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消费者权益,使得金 融消費者的权益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我国《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立法中,其立法宗旨虽然也写了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消费者利益内容,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真正规定确立的权益保护,在法律法规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并未得到具体地展现,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如同一纸空文。
2.2 其他法律法规
我国市场经济正朝着“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局面转型,并且金融商品及其服务越来越渗透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获取利益的另一种形式。实际上,这种经济趋势,在金融放松管制与业务交叉的情况下,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务种类呈现爆发性的增长形式,进而给金融消费者更多选择的空间。但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还有待拓展。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法律第二条明文规定保护的是实物消费的权益,而对于金融经济虚拟消费的形式却并未受到真正的保护。因此,金融消费者更要认真地细读法律法规,从而做到学法、懂法、用法,而立法机构也要随着市场的需要而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金融消费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型消费方式,在金融产业迅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不仅从立法的角度重视,也应从金融消费者自我消费的法律意识重视。唯有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内部因素,即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外在因素,即金融消费者本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在懂法、守法、用法的知识背景下,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3.1 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首要条件。如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于是否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从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规定来看,在金融服务业迅速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包含金融消费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及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等。这些法律规定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使金融消费者放心地进行市场交易。
3.2 明确金融消费保护的渠道和方法
明确金融消费保护的渠道和方法是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因素。明确金融消费保护的渠道和方法也是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及其应有的职责,由相关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普及风险教育、风险发生提示、事后诉求畅通等渠道。此外,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该确保银行机构在发生金融交易之前就对可能发生的危害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的事项进行详细的提醒,在问题产生之时,能够提供有效地解决方案,并确保金融消费者对售后服务有诉求渠道,做到真正的利于民众的事情。
3.3 与时俱进,构建金融消费者的网络教育
与时俱进,构建金融消费者的网络教育是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金融经济时代的同时,也是信息时代发展繁荣的时刻。建立消费者网络金融教育专栏是信息时代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的一种有效方法,除了构建金融专栏还应该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定期组织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农村金融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金融消费者从被动、盲目的金融消费转变为主动地、有选择性、目的性的理性金融消费,进而打破地区和时代的局限性,使得金融消费者形成全民都可参与的形势。只有这样的主动性金融消费观念,才能对自身的金融消费负责,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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