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仅有事实依据,也有法理及国际公法实践依据。南海九段线是围绕南海诸岛的一条包围线,它的产生是缘于19世纪以法国为代表的东南亚殖民主义向我南海主权扩张,中国政府向世界所作的南海主权声明。
关键词:南海诸岛 南海九段线 主权 法理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事实和法理依据
2016年7月14日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就菲律宾政府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特郑重声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其实,中国的政府、外交部对于南海的主权问题,曾经多次向世界作出声明,这一次声明应当说是再一次重申。然而,尽管如此,国际上某些国家仍然不管不顾、我行我素,持续地在南海问题上纠缠并公然挑战我主权底线,不仅如此,近年还利诱并选取在南海具有地缘优势和觊觎我岛礁野心的菲律宾作为代表,意图利用向其在某一特定时段可掌控的国际海洋仲裁庭申请仲裁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并希望以这种“恶人先告状”为手段来搏取舆论的支持。3尽管国际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人们都能看清这场由菲律宾单方面建立的南海仲裁庭裁决案的阴谋本质,但是,也不排除国际甚至国内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士因受一些西方政治舆论的错误导向而对我国关于南海主权的声明有所疑惑: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与中国大陆的距离相对遥远,而两相对比,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家的地理位置则要近得多,中国提出对南海诸岛特别是南沙群岛主权的主张是否真的符合国际法规范?是否真的存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
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弄清并理解两方面的事实和法理:第一,根据国际公法学界对国际习惯法的普遍阐述,一个国家领土的原始取得必须遵循两大原则,即发现和先占。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2世纪即汉武帝时期,我国先民就开始在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航行和捕鱼,它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在南海诸岛活动的记录。4另外,最近从西沙群岛出土的文物中也发现了一些我国唐宋时期的居民遗址,它说明我国至少自唐宋时期开始就有居民在南海生产和生活,且文物史料还显示我国自唐宋开始就把南海纳入其行政管辖,可见,我国至少自唐宋以后就开始对南海实施了有效的占领,它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南海诸岛占领记录。5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依据的是中国自古以来对南海诸岛发现、先占的基本事实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与中国相对强大应当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南沙群岛距离中国大陆相对于菲律宾和越南的确要远一些,那凭什么是中国而不是菲律宾或者越南最先发现和占领?首先,南沙群岛距离中国虽然相对较远,但它距离菲律宾或者越南也不是很近,位置最靠近南沙的菲律宾西部海域的巴拉望岛距离南沙群岛的距离也在160公里以上,菲律宾和越南的大陆距离南沙则更远了,一般都在数百公里以上,可见,要到达、发现和有效占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并不是靠赤着脚或者原始的木划子就能做得到的,必须要有相对大型的船舶装备和航海技术作支撑,而拥有5000年灿烂文明的中国恰恰具备这个条件,指南针的发明、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等中国的历史文明故事都充分佐证中国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最先发现和占领南海诸岛,相反,南海周边的其他国家建国的历史则非常短暂,比如印尼于1945年8月建国,菲律宾于1946年7月建国,马来西亚于1957年8月建国,越南到1975年5月才实现南北统一,文莱建国更是直到1984年2月才完成。6这些国家在建国之前的漫长历史中基本上都处于经济和政治落后状态,虽然在近代大部分地区都因西班牙、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殖民统治而带来了短暂的畸形工业资本主义发展,但在公元14世纪之前则基本上都是以土著部落散居的形式存在,人们的海上活动只局限于利用简单的木头划子在近海岸实施最原始的捕鱼等,根本不具备需要强大的国力支撑的建造大型船艇和开展远涉南沙这样的冒險活动的能力,因此,从开发荒岛和利用深海渔业资源的能力这个角度上看,中国作为一个历史上的大国、强国的确是发现和先占南海诸岛的必要条件,但是,中国的南海诸岛主权并不是来自中国因自身的强大而对其他国家开展的欺凌强夺,而是来自于中国自身凭借其历史上的相对强大的综合国力而对南海荒芜的群岛和深海渔业资源、航道所进行的大无畏的开拓开发。
而且,中国在远离大陆而位置却更靠近菲律宾、越南领土的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现象,不仅是基于前面所阐述的历史的缘由,以及与基于历史和习惯所建立的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完全一致,而且也在当今国际公法的实践当中普遍存在,比如法国的圣皮埃尔岛和密克隆岛距加拿大纽芬兰海岸不到20 公里,而距法国本土则达数千公里之远;丹麦的格陵兰岛也远离其本土,而与加拿大北部的努纳武特地区则十分靠近;英吉利海峡中的两组群岛——曼基埃岛和义克荷斯岛,位置靠近法国,主权却属于英国;希腊管辖下的众多岛屿更是与土耳其近在咫尺等等,7在
世界范围内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符合国际法规范和国际实践的,菲律宾和越南曾经提出“地理邻近说”向我南海声索主权显然是没有任何
事实和法理依据的。
二、南海九段线产生的由来
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8应当说中国已经完全依据发现、先占的法律事实确立了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无须就南海的主权问题向世界再作任何的解释和说明,也的确,中国自古以来在很长时期里各朝各代的政府都没有就南海的主权问题作过声明,因为它是既成事实,还因为它没有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挑衅,但是到上世纪30年代开始情况有变。前面提到,要对南沙群岛这样的深海岛礁从发现、先占到开拓利用,是需要一定的国力支撑的,越南等国所属地的居民在早期历史上的确没有这个能力,但并不等于其永远不会有,毕竟社会经济的趋势一直是向前发展的,更何况即便其本地土著民没有这个能力,外来的殖民者还可以有,上世纪30年代出现挑战我南海主权的现象也正是这种情况。
法国政府自1885年将越南所在的领地占为殖民地以来,就一直对中国在历史上早已享有主权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怀有侵占之心。在1930年之前,越南殖民者法国主要的侵略目标是西沙群岛,他们起初一方面通过编造越南领地安南王亲征西沙的故事意图说明他们有过发现西沙的史实,另一方面则对我国广东水师提督李准一行于1909年前往西沙群岛巡视并开展岛屿建设的正当的例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直到1930年4月国际气象会议在香港召开时,当时与会的代表普遍向中国建议在西沙修建气象台以服务西沙海域的国际航行,香港会议所展示的国际上认同中国拥有西沙主权的现实迫使法国政府暂时放弃了掠夺西沙的野心,转而把侵略目标指向南沙。自1930年到1933年,法国政府先后派出炮舰“麦里休士号”、“阿美罗号”、“德阿斯德罗拉勃号”等对我南沙群岛进行非法考察,他们不顾我国居民在南沙岛礁从事生产生活的既定事实,仍然开展一系列的宣誓活动,并计划选择适当时机派兵强占。法国政府的侵略行径给当时的中国政府中华民国带来极大的震怒,为了向世界详细明确声明我南海主权,中华民国政府觉得有必要出版中国南海疆域的详细地图,于是,专门成立了“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对南海诸岛 132个岛、礁、沙、滩的中英文名称、地理位置进行了审定,并于1935年正式向世界出版发行《中国南海岛屿图》,确定了中国南海最南的疆域线至北纬4。,把曾母暗沙标在疆域线之内,这就是中国地图上最早出现的南海疆域线,也就是今日中国地图上南海U形断续线的雏形。9时隔两年之后,日本即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其凭借强大的海军迅速把我南沙群岛据为己有,并划归台湾管理,直到1945年日本战败,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于1945年10月收复台湾之后,逐一收复了南沙和西沙群岛。但是,收复南沙群岛的工作并不顺利,因為自日本投降之后,法国意图恢复其原来在印支的殖民统治而继续对我南沙群岛抱有野心,而刚刚独立的菲律宾也希望到南沙抢夺岛礁以扩张其领地。为了应对复杂的南海形势,当时的中国政府决定采取必要措施,一是对群岛的名称根据其地理位置作适当调整,即把原来的“南沙群岛”更名为“中沙群岛”、把原来的“团沙群岛”更名为“南沙群岛”;二是在前面1935年《南海岛屿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南海诸岛外部疆域的地理位置。1947年根据上述调整印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该图在南海海域中标有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4个群岛,并在其周围画有U 形断续线,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而且这幅图被收入由内政部方域司编绘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中,这就是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正式标出的U形断续线。10当时的断续线共有11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越关系友好时期的1953年,将十一段断续线去掉了北部湾、东京湾两段,使十一段线变为今天的九段线,这就是今天的中国地图上“南海九段线”产生的由来。
由此可见,尽管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但是南海断续线并不是从来就有,它是在上世纪30年代之后,我南海诸岛在面临西方殖民者法国和南海周边新建立的一些国家持续的侵略扩张威胁的严峻形势时所采取的向世界发出的最强力的主权声明,更是向有岛屿侵略企图者所划出的一条不可觊觎的群岛领土主权红线,还是我国在涉及南海问题国际交往中隐忍退让的底线。我国把十一条断续线改为九条的历史事实还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明,断续线在特定情况下也相当于邻居之间临时架起来的一道墙,它是在矛盾不可调和情况下的产物,但“世界上没有打不开的结”,只要相邻的两国之间能本着友谊就边界问题平等协商进行划定,则断续线最终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作者简介:
李林(1968—),湖南衡阳人,公安海警学院 海警法治研究中心 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海上执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