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策略选择

2017-05-20 21:53张华
关键词:进项税制营业税

张华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金融改革;财政收入;互联网金融;实体经济;金融产品;税收制度

摘要:中国银行业“营改增”改革从2016年5月1日正式推行,将对我国金融经济能力的提升和银行业信贷方向的引导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营改增”改革具有扩大税基、紧密融合国际经验和增值税税制核心观念、让原有征税原则和优惠政策得以较好延续等特点,这对银行的业务结构、管理能力和利润空间等将产生直接的压力。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型的攻坚阶段,为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短期虽可出台灵活性的优惠政策,但中长期仍需不断优化和完善增值税税制设计,各银行也应在成本控制、进项管理等方面进行完善。

中图分类号:17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7)01-0104-05

一、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抵扣链条失衡和重复征税情况比较严重。在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道路上“营改增”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对各行各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银行业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不但可以通过分离收入价税助力银行业转型升级,还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金适应企业的需求。银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其特殊性,涉及的业务内容复杂,涉及的人员广,这些导致它不能按照其他行业的方式计税,这就是为什么其他大部分行业的“营改增”方案早已实施,而银行业的“营改增”改革直到2016年5月才正式实施的原因。

二、银行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当前银行业增值税计税规则

综合国税36号文,财税46号、70号文来看,银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征税范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等。计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收入方面,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税;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一年及以下拆借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六项业务获得的同业业务收入免税;系统内往来的利息收入免税;自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税。支出方面,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分两年进行抵扣,存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等等。

(二)银行业“营改增”的特点

银行业“营改增”设计方案综合权衡了税制模式和改革成本等要素,在延续原有政策的情况下有所突破和创新。

一是原营业税制下的征税原则和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其中最突出的是,计税规则得以沿袭,计税方式没有改变,即增值税制下的计税方式与营业税制下的计税方式基本一致,不允许用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另外,以前税制下的优惠政策大都得以保留,一些项目仍然享受免征利息收入增值税,比如国家助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还有金融同业往来的一些业务等。保留原有税制的主体内容是为了避免大刀阔斧的改革造成国家财政收支失衡和银行业经营剧烈动荡。

二是审慎借鉴了国际经验,紧扣增值税税制的核心观念。在一些免税政策方面借鉴了国外主要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如对境内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进行免税优惠。另外,很多项目可全额抵扣进项税款,如固定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包括个别条款规定的不可抵扣的内容);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按照比例分摊抵扣进项税额(如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很难划分的情况)。

三是明显扩大了税基。新方案使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比原营业税制下更广,比如包括持有金融商品、购进返售金融商品而获得的利息收入等。一些分类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也较原税制下更宽泛,如贴现和同业往来等,增值税制下的票据贴现业务的应税收入是不能扣减转贴现产生的利息支出的,而是直贴时取得的全部利息。除了经由全国统一拆借网络平台进行的短期(一年及以内)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免税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都要缴纳增值税。实践表明:“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设计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拉动消费,并有利于引导和规范银行业改革。

三、银行业“营改增”的宏观分析

(一)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增值税的税制原理不同于营业税,虽说两者都属于流转税,但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流转过程中所创造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它相较于营业税具有更强的公平性以及税收中性,这种计税特点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从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最初的构想是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环节,使建立的这种新的流转税税制可以环环相扣。银行自身从事金融交易,同时也为企業提供相关服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创造了价值,构成价值链中重要的一环,对银行业进行增值税征收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也是可以扩展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银行业征收增值税可以达到多重的效果,既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又可以为银行所服务的企业结构性减税,从宏观角度来看,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

(二)有利于银行业结构性减税

我国处在经济结构转型期,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作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银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国人民银行近年的连续降息、民营银行的成长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压缩了传统银行业的利润空间。但是,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和其他行业相比,以前的征税标准,因营业税价内税的特点使得银行业承担着双重税负。这加大了银行的运营成本与相关费用支出,从而减少了银行用于研发、创新等方面的资金,挫伤其改革动力,削减了自身的竞争力,更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参与全球竞争和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营改增在银行业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减税政策的制度红利效应,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助于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税负,扩大技术和设备投资,提升金融服务供给水平。通过明确金融业适用税收抵扣、优惠和免征政策,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加快传统业务转型,实现创新发展。

(三)挖掘和释放银行业的发展潜能

“营改增”税制改革意味着一些“进项抵扣税”较高的银行可从中受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倒逼银行进行系统升级、创新。银行内部衔接和分工的专业化越高,实现增值税抵扣的环节就越多,这样反过来又促进其专业化和多元化改革,是一种良性的循环。另外,可以利用国家鼓励出口的相关政策,如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鼓励我国银行参与到国际市场的角逐之中,与世界各银行同台竞技,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影响力。

(四)引导银行业的信贷方向

在假定贷款利率不变的情况下,贷款收入较“营改增”之前减少了,在报表上反映的收入额也会减少;又由于新规规定贷款利息不可进项抵扣,税负较营业税上升;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影响银行资金的市场投放,也会增加税负;还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交易业务都会对利润产生不利影响。这样一来,银行会对发放新的贷款更加谨慎,并权衡对哪些行业、哪些企业提供贷款能提高自身利润。银行应把握好国家经济转型的契机,实现自身的转型和升级。

四、“营改增”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营改增”后将对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下面从影响银行的业务结构、管理能力及水平和利润空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影响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银行之间的竞争激烈,逼迫银行进行业务的调整,改变以前对利息收入过度依赖的情况,不断拓展一些中间业务,从而有助于改变银行单一的收入结构,增强风险抵抗能力,使自身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这样做也是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模式,在发达国家,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其业务总收入超过50%。如果不区别对待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的征税税率及征税办法,税务负担还是会转移到贷款方,会回到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结构模式,挫伤其改革创新的热情,不利于银行开发中间业务。

(二)影响银行的管理能力及水平

实施“营改增”后,对税务管理及业务流程控制方面的要求更高了,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面临的问题也更复杂,商业银行也应当重新规范税改后的具体税务操作以及做好风险控制。在业务流程管理方面要求也比以前更高,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管理不能再用以前的模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要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具体业务流程上要严格把控发票的开具、抵扣等。同时,在抵扣的环节上,银行要对购货取得的可抵扣发票进行严格的认证,做到合理抵扣,不漏掉也不虚增可抵扣发票。在“营改增”的转轨过程中,要格外重视会计和税务问题的处理,由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处理比营业税繁琐,增大了银行财会部门的操作难度。

(三)影响银行的利润空间

与营业税的税基相比,现行增值税的税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差异将导致银行业税负增加;一是对公司债、直投利息收入征税;二是对同业拆借业务中的境外拆借、存放资管项目等业务征税;三是对自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税。此外,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由5%提高到6%,带来应税的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相对营业税下的税负增加了0.66个百分点。

正式开征增值税后,银行业税率较以前上升1%,但是由于税基难以确定,免税范围有限,银行业整体税负很难降低,而且有可能上升,进一步挤压利润空间。另外,征收增值税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为更好管理增值税发票,银行的信息系统也要相应作出调整;在系统设计中要添加新的环节以应对增值税这种价外税种带来的变化,这就需要一些额外的成本支出对银行内部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同时,各银行的营业网点也需要增添增值税税控和开票设备,这无疑也会增加设备的采购、管理及维修费用,这些都会削减银行的盈利能力。

营改增”将银行业务分为三大类;存贷款业务、直接收费金融业务和金融商品交易业务。除直接收费金融业务外,其他两项业务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叠加收入核算方式改变,对银行业务收入和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在存贷款业务方面;(1)税率比征收营业税时更高,而且进项税抵扣又有限制,如贷收利息支出不能进项抵扣,这样贷款利息所征收的税就较营业税时上升了。(2)税基扩大了,应税的范围相应的也更广,把以前没有的项目也纳入增值税范畴,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买入返售业务、线下拆借业务等。(3)在进行入账核算时,报表所反映的收入额减少。“营改增”后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在入账时不能按照以前一样直接入账,必须做相应的价税分离,贷款收入额就减少了,反映在报表上的收入就降低了。(4)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影响资金的活力。比如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种规定会影响银行的利润,因为一旦逾期90天以上未收回,容易形成坏账、呆账,可还是要按合同缴税,这时银行就要垫缴。由于缴纳的增值税不纳入损益核算,在核销呆账贷款时,对已垫资缴纳的税款,税法未明确规定可以抵扣,贷款计息和税金的计提又由系统自动产生。这样一来,银行的资金被不断挤占,增加税务负担,降低了风险抵御和盈利能力。

在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方面,这类业务入账收入较营业税制下要少,银行提供的一些金融服务又不可以抵扣,这也会影响利润。

在金融产品交易业务方面,它的入账收入也较营业税要少,这类业务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税务负担加重了。

为测算“营改增”的影响,本文以某分行2015年营业税应税收入情况为基础数据,剔除房产购置等一次性影响因素,对其利润影响情况进行估算。假设2015年分行缴纳营业税42290万元,将营业税额折算为增值税2015年应税收入并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加和,得出在2015年业务条件下增值税销项税49072萬元。根据分行2015年可抵扣成本情况计算出在100%抵扣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498万元,将销项税额减去不同抵扣比例下进项税额得出本期应纳增值税,和已纳营业税相比较,衡量税收负担变化即对银行利润的影响(具体分析情况见表1)。

由表1数据可以看出,在成本抵扣比例为100%、且不考虑“营改增”后应税范围扩大的理想状态下,分行税负较营业税时期上升5.4%,随着成本抵扣比例的下降,税负随之上升,在抵扣比例60%的情况下税负上升幅度为9.66%。成本方面,由于金融服务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只包括购进的部分服务、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不动产,叠加客观限制因素,可抵扣成本有限。收入方面,银行业面临的不仅是税率的提升,还包括征税范围的扩大,如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等。在实际中,100%抵扣由于客观原因基本不能实现,且考虑应税范围扩大影响后,综合测算预计营改增之后,短期内银行整体税负水平可能会上升。

五、银行业“营改增”后的策略与建议

总的来说,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改革所取得的减税效果与市场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综合分析,对症下药,尽快真正实现税改初衷。

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型的攻坚阶段,面临多重压力,困难重重。2015年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长速度已明显放缓到2.43%的水平。如果把“营改增”的因素考虑进去进行静态测算,银行业的盈利状况就更不容乐观。这带来的影响将是空前的,如果银行业不能盈利,自身业务的转型升级难以顺利进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将大打折扣,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能力将下降。

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业中长期的税改方向是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和完善增值税税制设计。当今世界,除了少数不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外,银行业均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类。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中以欧盟和OECD成员国为代表,这些国家的税制设计中都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二是对直接收费项目征税;三是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主要差别表现在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上,有的采用固定比例抵扣法,如新加坡、澳大利亚,有的采用的是直接分配法,如芬兰和德国。综合这些模式,可以得出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未来方向也应该是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和对银行核心金融业务实行免税优惠,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银行收益主要依赖于存贷利差,为了避免给财政的收支平衡带来过多压力,不宜在短期推行这一政策,但是把它作为我国税制长期改革的方向是可以考虑的。

应出台一些切实可行的、灵活性的优惠政策,逐步消除改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短期性的政策设计对特殊领域要重点关注,特别是试点方案可能对银行经营带来较大负面冲击的方面,也要密切关注新税基下与利息有关的业务,还有与利息收入类似的业务,债券投资、出口及与农业相关的金融业务等。综合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在未来的三年内应对银行业的利息收入实施更为优惠的税率,如3%~4%较为合理,降低与农业有关的金融服务的税率或者给予免税优惠,继续保持对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免征优惠政策,还应逐步试点一些与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相关结算类、融资类出口金融服务的优惠政策,例如对那些面向“一带一路”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出口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给予优惠,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实施零税率的政策。总的看来,这些政策是在考虑了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提出的,有助于促进银行业转型升级,在现行增值税税率方案的基础上可以实现。

银行自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学习政策法规,注意政策变化,同时加强沟通,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同行业的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注意可能对税负和利润变化产生影响的因素,以便及时作出调整。二是加强进项管理。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对能够抵扣的成本支出,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在现有的框架下实现“应抵尽抵”,将相关经营成本和业务成本抵扣率控制在较高水平,减少“应抵未抵”增值税对成本的影响。三是做好成本支出筹划。银行在进行营运采购时不可避免的面对成本对比问题;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产品价格高,但也可获得较高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产品可能价格稍低,但可抵扣进项税额也较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当以税后净利润为导向,综合考量不同身份纳税人产品价格临界点问题。四是促进业务结构创新和转型。“营改增”规定银行存贷款业务和金融商品交易业务不能抵扣进项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政策明显向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有所倾斜,指明了政府对银行改革方向的期望。只有提升中间业务收入比重,降低银行利润对传统业务,尤其是对存贷款利差的依赖,加强银行业创新,促进银行业的转型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结构性减轻税负。五是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比如注意系统的更新、對接,优化发票的管理;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人的需求;加强监督检查,防范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责任编辑: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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