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方位推进“营改增”的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面临缺位现象,地方税制与现行经济发展程度不相符,因此选择新的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必然选择。目前财税各界关于消费税可否替代营业税,并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深刻的讨论。本文结合我国消费税的税源总量和税源结构,进行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 消费税 地方税主体税种 税制改革
一、引言
2012年1月1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在上海开展试点,2013年8月1日,将“营改增”领域扩大到全国,随后进一步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截至2013年,我国减税幅度达到1402亿元。我国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在现阶段的政策实施过程中,新增的增值税仍全额划拨给地方财政,暂且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但是从长期来看,增值税扩围已全部实现,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作用消失,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已成必然趋势,因此从新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来替补营业税成为一个亟待处理的问题。
二、消费稅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一)消费税税源的总量分析
1.消费税的税收规模比较小,增幅不稳定。自1994年开始,我国正式征收消费税,国内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从487.4亿元涨至2015年的10542亿元,增幅达到22倍,但是对比营业税的收入规模,其收入规模还是微不足道的。据统计,1994年我国消费税和营业税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9.5%和13.07%;2011年消费税和营业税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7.73%和15.24%,营业税收入大概为消费税收入的二倍;2013年,“营改增”试点领域不断扩大,在营业税收入减少的条件下,国内消费税收入为8230亿元,占营业税收入17217亿元的47.8%,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的7.45%。
2.消费税的税收弹性相对较小。我国消费税税目中大部分税目都采取从量计征的征税方法,例如成品油,啤酒等,税收不会随经济的发展,价格的增长而上升;而我国其他的主要税种包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属于从价计征方式,税收富有弹性。地方主体税种要具备一定的弹性,保证伴随经济增长,税收也适度增加来满足地方政府刚性需求支出,因此消费税不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条件。
(二)消费税税源的结构分析
1.消费税税目结构差距较大。消费税税源大部分来自于劣质类消费税与资源类和环境类消耗品,由于消费税具有明显的调节消费作用,如果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一定会鼓励烟草等产品生产,消费税的“寓禁于征”功能就会遭到破坏。
2.消费税税源征税范畴具有结构性的缺陷。我国消费税征收存在着“越位”和“缺位”问题。“越位”表现在对基本生产资料和大众消费品的征税,“缺位”表现在对部分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费产品的未征税。二者均违背了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收入的原则。
三、消费税税制改革方向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首先,一方面要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领域。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四大支柱产业为烟草、酒类、汽油和汽车,在原有征收范围基础上,保障消费税税目的选择与时俱进,进一步将奢侈品、高消费行为、娱乐业等纳进征收范围;另一方面,在消费税改革的进程中应当及时剔除普通消费品。取消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属于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消费税项目,比如普通化妆品、啤酒等,进而减少其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其次,在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消费政策的制订也应贯彻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水泥、印染、电镀材料、化工产品、造纸、皮革制品等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中。
(二)消费税税率调整
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不是全部的产品都符合增值税统一税率的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具有差异性,需和国家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相吻合,只有如此才能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而在“营改增”大背景下,消费税能够全面有效的发挥税收调节功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按照不同消费品的特点设置不同档次的税率,因此我国应该在进一步细化税目的基础上,使我国的税目划分更加科学,更能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首先,我国对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规定过低,很难起到“寓禁于征”的效果,接下来我国消费税制的改革,需要将调节的税目设置差别化的高税率,尤其是涉及酒类、卷烟、成品油以及污染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深化消费税的纠正外部性功能。
(三)调整征收环节,开设销售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典型的选择性消费税,根据目前的现状,我国应在保留产制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销售税。即在商品进入销售环节之前,征收增值税;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之后,取消增值税,改征销售税,并将销售税全额分给地方政府。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为选择性消费税,有特殊的调节作用,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则相当于理论上的一般消费税,二者互为补充,充当一个税种的两个层面。开征销售税,一方面可以实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并且有效预防生产商操纵生产价格导致税源的流失;另一方面体现了受益原则,销售税的税收来源是居民消费,地方经济发展对当地居民消费水平起决定作用,也就间接决定了税收收入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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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越(1993-),女,回族,河北承德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管理学院,财政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