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珍
当前的金融反欺诈工作侧重于预防,治理根源的力度还不够。
近两年来,市场上金融欺诈行为、案例呈快速扩大化趋势。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反欺诈方面不断探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欺诈模型和风险防控体系,制定了风险防控规则,基本形成了事前预防与排查、事中监控与阻断、事后处置与分析的整体反欺诈格局,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众的财产安全。
但即便如此,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在反欺诈工作上仍存在认知和技术差异,且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使得我国的金融反欺诈工作相对于黑、灰产业的发展始终滞后,存在诸多亟需突破的壁垒。
治标还需治本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在反欺诈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问题也在不断显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各机构对金融反欺诈的认识程度和技术能力不同,机构间反欺诈水平差异较大。
大型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反欺诈工作认知较早,反欺诈体系构建较为超前,且相较于中小银行和中小支付机构,其自身技术力量较强、资金雄厚,在模型建設及规则制定方面具备了天然优势。
例如,工商银行通过深度挖掘风险特征,构建了数百个智能模型,可进行实时、准实时、批量的反欺诈拦截。截至2016年3月,工商银行反欺诈体系共拦截电信诈骗7万余笔,为客户避免经济损失近9亿元。
但就多数中小银行和中小支付机构而言,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加之人力、物力、技术、基础数据等方面不足,其反欺诈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反欺诈手段也仅限于一些简单的触发规则(即对疑似欺诈行为自动预警),尚无法通过大数据来分析构建复杂、准确的交易模型,手段有效性仍有待提高。
如此一来,各机构间反欺诈工作水平的差异,就为犯罪分子有选择性地攻击相对薄弱的系统和环节,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二,当前的金融反欺诈工作侧重于预防,治理“根源”的力度远远不够。
反欺诈是系统性工程,单个机构各自作战,只是被动“筑墙”防御,难以治本,更难以实现有效、有针对性的联合打击。
当前,反欺诈工作尚缺乏行业性、跨行业的联防联治机制,也缺乏机构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并且,各机构多停留在预防欺诈犯罪的层面,即对犯罪分子“赶走即可”,而非从根本上“消灭其有生力量”。
因此,要正本清源,还需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进行推进。
以网络域名注册为例,当前网络域名注册为非实名制,注册门槛较低,导致大量钓鱼网站出现。若从国家层面加强对网络域名注册的管理,实行强实名注册,将会大大减少钓鱼网站的数量,进而很大程度上遏制一系列网络欺诈的发生。
再如,商业银行尽管能发现部分可疑的资金交易,但却无法实现对资金流的完整追溯,以致于对很多跨行资金的风险无法识别、分析和判断,急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来协调打通追溯链条,保障资金安全。
由此可见,在缺乏政策性和行业性机制配套的情况下,单靠各机构自身力量来防范欺诈风险,仅是扬汤止沸的权宜之计,对欺诈犯罪的“有生力量”难以形成根本性打击,治标不治本。因而,从政策、制度上给予依据和支撑,才是治理欺诈问题的关键所在。
其三,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反欺诈工作的法制环境亦有待改善。
可以说,遏制我国个人信息和数据被盗用、泄露、买卖等现象已经刻不容缓,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有的政策文件层级较低,对个人信息和数据起不到真正的保护作用。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针对个人信息犯罪的执法依据不足、打击惩罚力度不够,以致违法成本低、执行周期长、执行费用高、事后处置难等问题出现,导致针对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立案较少,因违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被查处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制度环境亟待改善。
构建立体式联防联控
对于金融欺诈的直接关联机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眼下可谓重任在肩、任重道远,不仅要从技术层面加以提升,还应从跨界合作、法制建设等方面完善配套,着重采取四方面措施:
一是提高各机构的反欺诈技术能力,构建有效的反欺诈风险防控体系。
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反欺诈工作的重视,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框架,依托自身优势和技术特点,不断加强反欺诈体系建设,构建科学高效的反欺诈模型,提升反欺诈技术能力,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降低甚至杜绝因技术安全漏洞给网络支付用户造成的损失,全面提高反欺诈工作水平。
二是加强行业间协调合作,对欺诈犯罪进行联动打击。
首先,应建立跨行业、跨机构的合作机制,促进多领域合作,使金融、公检法、电信运营商等多方机构联防联控。其次,从网络电信欺诈的源头、路径、惩处等各个环节出发,构成有效反馈的闭环结构,主动打击电信网络欺诈犯罪。再者,充分运用大数据来构建跨行业、跨机构的反欺诈模型,对可疑交易进行“立体式”监控,提高反欺诈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三是完善相关立法,为反欺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针对反欺诈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和完善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立法,提高相关法规层级,从制度上和执法上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在审理、追查欺诈犯罪案件上,提高执法效率。
四是加强反欺诈宣传教育。
当前,不仅应该加强消费者的反欺诈教育,还应对市场主体加强反欺诈教育,鼓励市场主体共享欺诈信息,以展开全方位、全覆盖的围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