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叶
摘 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科学地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实质及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研究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基础。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从鼎盛到后现代的转变,对文化体系和交往行为的研究是其理论特点,“公共领域”“生活世界”是其理论核心。对马克思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更深入、更全面地理解二者的理论。
关键词:马克思;哈贝马斯;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生活世界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039-02
市民社会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中西方学界关注的重点,不同社会背景的学者们建构着自己的市民生活理论,表达着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和关切,例如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等。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中有着重要地位;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对市民社会理论有着突出的贡献,但亦有其局限。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缘起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的批判和超越。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的体现,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应当统治社会领域以达到人与人的真正联合。马克思起初认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随着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及经济利益的思考开始转变看法。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交往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定物质交往关系,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1]41此外市民社会还包括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的一切非物质关系,如各种社会组织、私人生活等。
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是既分离又统一的关系,二者都是一定生产力阶段上阶级和私人利益的产物。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合一的,政治国家掌握着市民社会的全部权力,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府的家长式干预,”[2]61资产阶级为此发动革命,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实现分离。这一分离具有历史进步性,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将在新基础上重新合二为一。市民社会发育成熟,从政治国家收回全部权力,全体人民共同掌握权力,组织生产、进行自我管理,国家走向消亡。
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哈贝马斯把市民社会称为私人自主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政治国家)相对。私人自主领域又分为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市场领域是经济意义上的,指“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3]61;公共领域是文化意义上的,指一个受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4]29等。市场领域是公共领域发展的基础,只有“市场不断获得自由”才能“实现市民社会的私人化”[4]84;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早期理论的核心和“全权代表”,公共领域通过制约公共权力机关以维护市场领域的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一过程又增强了人们对公共权力机制的认可度,为政治国家奠定合法性基础。哈贝马斯初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建立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上,体现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形成,公共权力机构对市民社会的影响和控制愈益深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状态出现融合趋势,出现“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进程,政治国家会侵蚀市民社会,造成市民社会结构受损,资产阶级的政治合法性也由于缺乏公共领域的认可而面临危机。
哈贝马斯后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剔除了市场领域的部分,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纯粹社会文化体系——即生活世界的组织与机制,指“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5]189。“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后期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旨在使人们重视生活实践的感性基础领域,而不只关注自然科学的技术化倾向。“生活世界”由文化、社会、个性构成,文化即知识储存,“当交往参与者相互关于一个世界上的某种事务获得理解时,他们就按照知识储存来加以解释”;社会即合法的秩序,“交往参与者通过这些合法的秩序,把他们的成员调节为社会集团,并从而巩固联合”;个性是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它“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4]2“生活世界”是一个纯粹的文化体系,社会结构中“生活世界”外,是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融合成的“系统”,“系统”与生活世界(市民社会)处于对立状态。生活世界以人们日常的沟通、理解为目标,体现人们间的交往行为,其行为由规范来调节;“系统”建基于政治国家和经济组织,体现为“目的——工具”的理性行为,其行为由金钱、权力来调节。资本主义社会“系统”不断侵蚀“生活世界”,致使“生活世界”被殖民化。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的危机实际上是一种现代性危机,而出路在于恢复交往理性在“生活世界”中的基础地位,这是哈贝马斯后期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新意所在。
三、二者理论之比较
(一)相同点
马克思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相近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市民社会的探讨都立足于所处的社会现实。马克思考察市民社会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对林木盗窃问题及书报检查制度的思考促使他关注现实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利益关系。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对现实资本主义发展的理论反映。早期的理论是从18和19世纪初英、法、德的历史语境[6]22出发,公共领域根植于私人社会领域,是政治国家与市场领域沟通的桥梁;后期的理论反映后现代资本主义的社會现实,系统不断吞噬社会文化促使哈贝马斯转向对生活世界的研究。第二,都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发展的趋势是从分离走向融合。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它们之间仍隐藏着矛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政治国家最终会回归市民社会。哈贝马斯认为“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分离,在消极的情况下“系统”吞噬“生活世界”而融合;在积极的情况下“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与“系统”制衡,实现良性互动和积极融合。
(二)不同点
马克思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市民社会的核心和实质内容不同。马克思主要从经济角度定义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中的物质交往关系是核心,它决定着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哈贝马斯主要从文化角度定义市民社会,早期理论的核心在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相较于市场领域有着更为重要的功能;后期理论的核心是“生活世界”,它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系统成为市民社会的全部内涵。不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生活世界”都是一种文化系统,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意识、上层建筑。
第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状态与消亡方式不同。就分离状态而言,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绝对对立的,不论是早期理论中的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还是后期理论中的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都处于敌对状态。就消亡方式而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矛盾的激化促使政治国家摆脱抽象性回归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共产主义社会达到融合。哈贝马斯认为在资本主义发展后期,在市民社会殖民化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走向消极融合。为转变这种消极融合,就要恢复交往理性和社会文化的独立地位,以理性精神制衡政治力量,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现良性互动和积极融合。
第三,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走向不同。马克思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以此为基础,研究生产力和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生产关系,深入生产关系理论研究,又升华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开始用唯物主义来解释政治社会领域的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剖析生产对社会生活的决定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认为一切历史冲突的根源和动力根源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生产关系理论基本形成。在《共产党宣言》中,进一步挖掘历史发展的规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完善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具有决定作用,政治国家、政治制度是上层建筑,处于从属地位。哈贝马斯的理论从早期的经济、文化的二元定义转向后期彻底的文化定义。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重新考察后,认为“生产力”与“社会劳动”同义,属于理性行为;“生產关系”是一种划分权利和分配利益的模式,也就是“交往关系”;生产力并不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也不反作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是属于人类意识层面的学习机制,是人类对技术知识和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学习,是主体间的互相理解和共识;这些决定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所以他转向了纯粹文化体系的研究,深入到生活世界研究人类的相互交往。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他的确洞察到了后现代资本主义所面临的困境,使我们看到了人类对技术理性的追求加剧了人的异化和生存困境。其理论探索为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危机提供了新思路。但其理论的偏颇之处在于:第一,未看到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未看到物质和经济关系对文化的决定作用,过分强调文化的反作用和语言的媒介作用,企图通过语言达到相互理解以重建交往世界。第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背景下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完全独立于社会的阶级结构而存在。他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融合的观点,体现着重塑资本主义统治合法性的立场,具有一种革命的不彻底性,且他对理想市民社会的建构趋于理想化,忽视社会阶级结构对市民社会的影响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J].中国社会科学,1993(4).
[3]李佃来.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探讨[J].哲学研究,2004(6).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5]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M].洪佩郁,等,译. 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6]回娜.马克思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思想之比较[D].沈阳:辽宁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