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乐
(华中师范大学语言与语言教育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给”在丹江话(丹江口方言)中有三种读音:通常都读作“[k35]”,“V给”式中读作“[k53]”,特殊的语境下还可读作“[kɛ55]”(受普通话影响,新派现多读作“[kei55]”)。“给[kɛ55]”是“给你[k35li55]”的合音,可单独加句子语气或用于由动宾结构构成的祈使句中,还可作语助词出现在单个的名词或动宾、动补结构后[1]。
3) 给[kɛ55]!/给[kɛ55]钱! 例如:给[kɛ55]!拿好!/老板儿,给[kɛ55]钱!
4) 给钱给[kɛ55]。 例如:老板儿,给钱给[kɛ55]。/拿好给[kɛ55]。
5) 他爹妈给(给)他唠了好几套房子。
6) 第一次见面儿,你总要给(给)口人家个好印象。
7) 李老师给(给)这些学生娃儿们学生们唠了很多帮助。
8) 市底里给(给)他们村儿唠了十几台电脑。
9) 这个城市给(给)人的感觉很好。
10) 市底里订唠了十几台电脑给(给/到)他们村儿。
11) 他妈妈打唠了件毛衣给(给/到)他。
1.“给”独立用作“给予”义动词时,不受介词的限制,用法比“给给”、“给到”要灵活,主要有:①给N3;②给N2;③给N2N3;④给N3N2;⑤N2给N3;⑥作光杆动词。“给”后可只跟接收方N3或供给物N2作单宾语,N2、N3也同时出现在“给”后作双宾语;当N3是简短的人名或人称代词时,N2、N3的位置可互换。作为直接宾语的受事N2可提至“给”前作主语或话题,N2从无定变成有定。N2提至“给”前时,若据语境可补充出与事N3,“给”后的N3可以省略,“给”在句中作光杆动词。“给”作普通的“给予”义动词,形式上没有采取特别的手段凸显“给予”的强度或限定“给予”的方向,所以“给予”方向包括[+转入]和[+转出]。
12) 谁叫你给她的? (给N3)
13) 她往婆子出嫁的时候,她娘屋的娘家就给唠了个金手镯子。 (给N2)
14) 给本儿一本书我/你/他。给点儿钱你爹。 (给N2N3)
15) 给我本儿一本书。 (给N3N2)
16) 书给我。*一本儿书给我。 (N2给N3)
17) 你约摸倒估计着给就行。 (给:光杆动词)
2.“给给”作复合动词,即在给予动词“给”后加上介引接收对象的介词“给”,指向接收者N3。一方面,受介词“给”的限制,“给给”的使用不如“给”灵活,有三种用法:1)给给N3;2)给给N3N2;3)N2给给N3。引介动作接收者的“给”规定了“给给”后必须有宾语,且宾语只能是接收者N3;“给给”若跟双宾语,作为直接宾语的供给物N2只能置于N3后。N2还可提至“给给”前作主语或话题。另一方面,介词“给”强调了动作的与事N3、语气比单用的“给”要强,凸显了“给予”义的[+转移至接收方]语义特征、N3不能简省;因此“给给”常用来加强语气表强调;“给予”过程比“给”要完整。
18) 麻地快点儿给给我!我等到用! (给给N3)
19) 我这回这次非要给给他个教训! (给给N3N2)
20) 你爹的钱不给给你还能给给谁? (N2给给N3)
21) 这些钱都是她儿子给给她的,又不是偷口人家抢口人家的!
*这些钱都是她儿子给给的。
3.“给到”是由动词“给”和介引动作到达终点的“到”复合而成。“动作到达的终点”说明了两层意思:a.“给到”后的宾语是“给予”动作指向的接收者N3;b.“给予”动作到达N3时全部完成。前者限定了“给到”和“给给”一样,其后所带宾语只能是接收者N3,且N3不能省略、也不能带双宾语;后者规定了供给物N2不可能出现在N3的后面、只能放在“给到”的前面。因此,“给到”的使用范围受介词“到”的制约,比“给给”更小、条件限制更多,只能构成“N2给到N3”。但另一方面,正因为供给物N2、接收者N3都不能省略,“给到”表达的传递过程比“给给”更为完整;又因为宾语N3作为“给予”动作的终点,供给物N2必须出现在“给到”和接收方N3前,“给到”的指示性比“给给”更强。所以,丹江话中“给到”的方向性和完整性强于“给给”,常用来表强调。
22) 东西给到小刘儿唠了,没给到我! (N2给到N3)
*给到小刘儿东西。 (*给到N3N2)
*给到东西小刘儿。 (*给到N2N3)
“给到”在丹江话中,还可表示:a.将女儿嫁给某人;b.交纳/给予到何时;c.给予某物达到多少数额。上述情况不能用“给”或“给给”替换。
23) 刘大娘儿的大口子大女儿给到老李的小儿子唠了。
24) 社保要给到啥会儿什么时候?
25) 这点儿地他们竟然给到唠了三千万。
有学者发现,“给给”连用的现象虽多现于西北官话(如甘肃兰州话、宁夏中宁方言、宁夏黄河湟水沿岸方言)和晋语(内蒙古晋语区、山西文水方言、山西平定方言)中,但是在中原官话信蚌片的河南罗山方言中也同样存在,且使用普遍[4]。丹江口市位于湖北省与河南省的交界处,其方言深受中原官话的影响,丹江话中“给给”的用法可能也是长期的方言接触条件下的结果;且这种“给+与事介词”的结构进一步扩散,形成了新的复合词式“给到”。而“到”在丹江话中原是表示“空间位移终点”的动词(例:你刚到哪儿去唠了?),虚化为介词后用于介引“动作发生的处所”(例:你埋别站到站在哪儿碍事儿!)和“动作指向的终点”(例:叫碗儿搁到放进碗柜儿里!),最终语法化为“接受者标记”,在与格结构中用来引出接受者。这种由表示“空间位移终点”的动词,语法化为引介“接受者”介词的现象还见于其他方言,如江西义安话的“到”、湖北黄冈话的“得”[5]、湖南隆回湘语中的“到”等;但隆回话的“到”还进一步发展为受益者标记(例:学校到其奖过了一千块钱)[6]。
丹江话的“给”作介词时,除在“V给”类复合式词中读“[k53]”,其他情况均读作“[k35]”。介词“给”除了引介接受者时置于动词后,一般都放在动词前、构成“NP1+给+NP2+VP”式。此时,“给”不再是为一个实际的动作或过程,其意义和所能介引的对象,多由与之搭配的谓语动词VP的语义类别决定[7]。丹江话的前置介词“给”可与“跟”互用。
1.介引动作的接受者,可紧跟动词出现,构成“V(给)+NP与+NP受”;若动词V本身具有[+给予]义,则“给”可以省略。还可以置于一组完整的动宾结构后,构成“V+NP受+给+NP与”,“给”可以省略、变成双宾式“V+NP受+NP与”。第二种用法结构在形式、读音上与给予动词“给”趋同;“给”到底作动词还是介词,取决于动词V与“给”之间的语义关系。
26) 老李送(给)他媳妇儿唠了一束玫瑰花儿。(V给+NP与+NP受)
27) 老李送唠了一束花儿(给)他媳妇儿。(V+NP受+给+NP与)
2.介引动作涉及的受益者或受损者,受益(受损)对象常可前置于话题主语的位置。介引的若是受益者,搭配的动词暗含[+服务]义,相当于北京话的“为”、“替”。引出的若是受损者,动作暗含[+损耗]义。“给”后的与事宾语的生命度往往高于前面的受事主语。习惯与处置句连用,构成“NP施+叫+NP受+给+NP与+VP”式。
28) 你啥会儿什么时候也给/跟为你爹争个脸儿争脸。
29) 电脑给/跟为你修好唠了。
30) 书给/跟你搞脏唠了。
31) 他叫把玻璃给口人家搞打打碎唠了。
3.介引动作的有生方向、指示动作的终点。联系的多是针对性动词,类似北京话的“对”。
32) 你斗就算再有理也不该这样给/跟你妈发脾气。
33) 这件事儿你确实做错了,你必须给/跟他赔个不是道歉。
4.介引动作的伴随对象,相当于北京话的“跟、和”。伴随对象和施事共同完成某相互事件、二者缺一不可。通常都与“解决”、“商量”、“说话”、“谈恋爱”这类互向动词搭配使用。
34) 你给/跟他商量一下儿看这事儿咋搞怎么解决。
35) 你在给/跟谁说话。
“给”后的介词宾语在说话人看来,是主要施事开展某动作的从动者,“给”前的主语才是动核结构真正联系着的施事。但这种划分带有说话人的主观色彩,事实上可能并非如此。如例(36)中,“不同意他口子女儿给/跟那个儿娃子男生谈朋友谈恋爱”说明在说话人看来,他女儿才是对“谈恋爱”这项行为起主要作用的人;而例(37)说明在说话人看来,“那个男生”才是负主要责任的人。
36) 他头开始最初斗就不同意他口子女儿给/跟那个儿娃子男生谈朋友谈恋爱。
37) 他头开始最初斗就不同意那个儿娃子男生给/跟他口子女儿谈朋友谈恋爱。
5.作处置标记,介引动作的受事,构成“NP施+给+NP受+VP”,相当于北京话的“把”。但丹江话表示处置更习惯用“叫”。处置式常与引进受益者(受损者)的介词“给”连用,为避免重复、一般用“叫”作处置标记,构成“NP1+叫+NP2+给+NP3+VP”。
38) 他不小心给/叫杯子打碎唠了。
39) 我室友给/叫我的房间打扫干净唠了。
40) 老鼠子叫我的书给我啃坏玩唠了。
关于“V给”中“给”的词性,学界历来看法不一,最具代表性的有“两分说[8]、助词说[9]、动词说[10]、弱给予动词说[11]”等。刘丹青先生认为“V给”已接近一个复合词、“给”的介词性有所淡化,理由是构成复合词的迹象是体标记只能加在“V给”之后而非V之后[12]。本文借用刘丹青先生关于“复合词式”的说法。因为丹江话中“V给”中的“给”读作“[k53]”,明显区别于它独立用作动词或介词时的读音“[k35]”。一般认为,能够进入“V给”结构的动词有些是本身暗含“[+给予]”义,还有一些如“[+取得]、[+制作]”义的动词的给予义是由“V给”式结构赋予的。所以“V给”中“给”能否省略,主要取决于进入该结构的动词:若动词V是含有“[+给予]”义的绝对给予动词、则“给”可以省略;若是不含“[+给予]”义的相对给予动词,通常需要借助“给”才能表达完整的给予含义[13]。
41) 他还给我十块钱。=他还我十块钱
42) 老李买给他媳妇儿唠了一束花儿。≠*老李买他媳妇儿唠了一束花儿。
但是在“V+NP1+给+NP2”结构中,“给”的词性不能笼统地概括为介词或动词,要根据句式中动词V的语义特征以及“V+NP1”与“给+NP2”之间的语义关系来具体分析。若V是“给、送、卖、还”等这类包含“[+给予]”义的绝对给予动词,则“给”的动作性被主要动词抑制、弱化成引介接受者的介词,“V+NP1”和“给+NP2”描述的是一个单一给予事件的两个分离过程;此时“给+NP2”一起组成介宾结构,充当“V+NP1”的状语或补语。若V是不含“[+给予]”义的相对给予动词、施事需要通过完成动作V才能将NP1让与NP2,那么“给”的动作性虽然略弱于主要动词V、但仍代表一个独立的给予动作,“V+NP1”和“给+NP2”描述的是一组前后相继的行为;此时“给+NP2”是一组动宾结构、与“V+NP1”构成连动句式。但无论“给”到底是作介词还是动词,都可在句中省略、构成“V+NP1+NP2”。
43) 麻烦你递杯水(给)我。
44) 他交唠了十万块钱保证金(给)他公司。
45) 他订唠了个金首饰给(给/到)他女朋友。
当“V+NP1+给+NP2”中V和“给”分别表示两个独立的动作时,“给”可以用“给给”、“给到”替换。要注意的是,若与介词“给”同时出现的是“借”、“租”、“换”等这类兼有“[+给予”]和“[+取得]”义的动词,句子理解有歧义,“给”可视作介词、也可作动词。
46) 买点儿小礼物给(给/到)他就行唠了。
*送点儿小礼物给(给/到)他就行唠了。
47) 他借唠了本儿词典给我。
=他借给我唠了一本儿词典。(词典是“他”的,“借”表[+给予]、“给”是介词)
或:=他借唠了本儿词典给我。(词典不是“他”的,“借”表[+取得]、“给”是动词)
“给[kɛ55]”是丹江话中的一种特殊用法,来自“给你[k35li55]”的合音,老派读作“[kɛ55]”,新派受通语影响多读作“[kei55]”。丹江话的“给我[k35uo55]”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合音现象,读作“[kuo55]”。但该用法现已逐渐消失,“给[kɛ55]”的用法则固定了下来。
“给[kɛ55]”的分音词“给你”可用作介宾短语和动宾短语,而“给[kɛ55]”则表达祈使语气,在丹江话中仅用于特定的场合:(1)单独加句子语气表强调;(2)后接供给物,常与加强语气的“给[kɛ55]”一起构成“给 +NP受+给”;(3)作句末语助词,仅用于祈使句,只有语用义而无词汇义,常置于动宾或动补短语后。由于是“给你”的合音,“给[kɛ55]”只能用于供给方“当面给予”接收方,即供给双方都在现场、交接过程正在发生;不但具有“给予”的意义,还包含“具体的传递动作”,且有“提醒对方接收”的意味。
48) 给!叫钱装好!
49) 服务员儿,给钱(给)!
50) 拿走给! 吃饭给!
“给[kɛ55]”单独与句子语气连用时,一般续接表示命令、指示的小句,或是构成一组连贯的事件,或是对受事宾语的解释说明。“给[kɛ55]”后隐含的与事宾语即后面小句的施事,不在句中出现。作语助词时,用于谓语是动补或动宾结构的句子末尾;该用法与丹江方言中的“看”的语法化过程类似[14]。
51) 给!叫把碗儿递给你妈。=(我)给你(碗),(你)把碗递给你妈。
52) 给!这是上次找你借的书。=(我)给你(书),这是上次找你借的书。
53) 给!接到接着(给)。=(我)给你(某物),(你)接着!
54) 服务员儿,给钱(给)!=服务员,(我)给你钱(给你)!
给予动词“给”在汉语方言中兼作与格标记、处置标记的现象并不少见,前人对于“给”的多功能形式和语义演变的研究也十分丰富。江蓝生将方言中“给”的语义演化路径归纳为“给予动词→使役动词→伴随介词→连词”[15]。蔡燕凤、潘秋平将“给予”动词的语义演变归纳为“给予动词>与格标记”和“给予动词>使役标记>被动标记”两条独立的语法化链条[16]。张敏在对一百多个汉方言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将Haspelmath的“工具语及相关角色的语义地图”进行了调整,构建出一幅“汉语方言主要间接题元的语义地图”[17]。结合前人对“给”的语义演变的研究,我们对丹江话“给”的语义类别和语法化路径作出以下推断。
1.给予动词>接受者;给予动词>受益(受损)者。学界大多认为与格标记、受益者标记由给予动词虚化而来,但就与格标记和受益者标记之间是否存在演变关系看法不一。Heine & Kuteva基于英语的[+言说]义动词(say/tell)和[+交易]义动词(sell)归纳出一项“GIVE(给予动词)>BENEFACTIVE(受益者标记)>DATIVE(与格标记)”的语法化链条[18]。晁瑞将“给”的语义发展路径解释为“给予动词>接受格标记>受益格标记”[19]。洪波则发现“给”字引介“受益对象、与事对象、关涉对象”的功能是受“与”字的类化而产生的;“给”引介接受者的用法最早见于《太平广记》,比《朱子语类》中引介受益者的用法出现得早[20]。但这也只能说明二者产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不能推断说较晚出现的用法就一定由出现较早的发展而来。张敏[21]、金小栋[22]在考察了汉语方言中“受益者标记”和“接受者标记”的使用情况后,提出这两种标记之间并无语义上的演化关系,而是“给予”动词在两个语法化方向上的不同发展。
我们认为丹江话“给”的用法印证了最后一种观点。首先,出现的位置不同:a.当给予动词“给”出现在动词后、构成“V给”或“V+NP1+给+NP2”时,若动词本身包含[+给予]义,“给”的动作性受到主要动词的抑制而逐渐减弱、但给予义尚存,最终被重新分析为引介接受者的介词。b.当给予动词出现在动词前、构成“NP1+给+NP2+VP”时,“给”不是一个实际的给予动作或过程,“给”弱化为引介动作的受益(受损)者的标记。其次,读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在“V给”中作接受者标记时声调由阳平变为去声。此外,当“给”作“受益者标记”时在丹江话中可以替换为“跟”,而作“接受者标记”时则不行。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给予动词“给”在丹江话中的语义演变路径为“给予动词>接受者”、“给予动词>受益(受损)者”。
2.受益(受损)者>有生方向>伴随对象。张敏将“方向”的概念重新区分为“(空间)位移方向”和“指人动作方向”;张定明确就“方向”、“来源”和“处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有生方向”定义为“言说等行为所达及指向的有生对象”,将“来源”划分为“处所来源”和“有生来源”、区别于表静态空间或时间关系的“处所”和“时间”[23]。丹江话的前置介词“给”具有引介“受益(受损)者、有生方向、伴随对象”的功能,我们对其语法化路径作出如下推断。
a.受益(受损)者>有生方向。“给”介引“有生方向”的用法最早见于《醒世姻缘传》,也是由“与”类化而来[24]。马加贝则提出“与”的语法化路径为“所为>所对”[25],即“受益(受损)者>有生方向”。当“NP1+给+NP2+VP”中的VP不再具有明显的[+服务]或[+损耗]义,“给”的受益或受损意味便逐渐减弱,只用来表示动作的方向;NP1是动作的发出者、是起点,NP2是动作指向的对象、是终点,动作从左至右发生、“给”弱化为引介动作方向的介词。且这类动作一般都是“言说”类动词,指向的NP2由有生名词充当,“给”引介有生方向。在普通话和方言中,有些引介“有生方向”的介词也可以引介“有生来源”(如“从、与、向、问、和”等),但是丹江话中介引“有生来源”时用“跟”(eg.你去跟你爹要点儿钱赔给口人家),“给”并未发展出引介“有生来源”的功能。这说明普通话或其他方言中,介引“有生方向”的用法很可能要早于“有生来源”。以闽西永定方言的“问”为例,其介词用法来源于“询问”义动词,唐代时出现介引“有生方向”的用法,唐五代时开始用来引进“有生来源”[26]。这是因为在“NP1+给+NP2+VP”结构中,“给”原本就是由右移的“给予”动词虚化而来的介词,所以很自然就能产生介引“有生方向”的用法。只有当“给”的功能扩大到与左移的[+索取]义动词搭配时,“给”才能转化为引介“有生来源”的介词。类似的演化路径也发生在“替”字身上:表示“代替”义的动词“替”用于不分主次动作的连动结构中时,意义的重点逐渐落在后一动词上、“代替”义随之弱化,最终发展为表示“所为”、“所对”、“求索”的介词[27]。
b.有生方向>伴随对象。Liu&Peyraube通过分析“与”、“及”、“共”、“和”、“同”、“跟”等虚词的语义演变历程,发现了汉语“动词>介词>连词”这一重要语法化链条;吴福祥进一步归纳出SOV型语言中的两种伴随介词演化模式:“伴随动词>伴随介词>并列连词”和“伴随介词>工具介词>方式介词”,汉语中只存在第一种模式[28]。刘丹青论证了吴语“帮”的语法化路径是“受益介词>陪同介词>并列连词”[29]。据此,我们推断丹江话的“给”也是沿着相同的轨迹发展。当“NP1+给+NP2+VP”中的VP是表[+协作]义的互向动词时,要求两个个体共同协作来完成该动作;NP1发出动作、NP2有所反馈,二者一起完成VP。语义关系的变化导致了对结构的重新分析,“给”被重新分析为引介“伴随对象”的介词。此时,“方向”的限定性减弱,由单一方向的“有生来源”扩展为双向、甚至循环往复。
3.给予动词>处置标记;给予>受益(受损)者>处置标记。学界对于“给予”动词如何演化为处置标记的看法较为一致。佐佐木勋人认为“给”作处置标记的功能是连动句“GIVE1+Theme+GIVE2+Goal”语法化的结果,实现了“位置变化”到“状态变化”的语法化过程[30]。石毓智也认为在由“给”的双宾结构组成的连动式中,若间接宾语移前或者省略,“给”就具有了向处置式标记语法化的句法环境“(S)+给+NP受事+VP动作”;把“给”后的直接宾语变成有定的,动词加上适当的结果补语,就得到一个处置式[31]。林素娥在此基础上细化出“不同的句法结构和语义特点对应着给予义动词作处置标记的不同来源”:“给”的双宾结构>广义处置式,“给”作与事介词>狭义处置式,“给”的致使功能>致使义处置式[32]。丹江话的“给”未发展出“致使”用法,据此我们推测丹江话“给”作处置标记可能有两种来源。一是直接来源于“给予”动词。当“给”作“给予”动词出现在连动句“给V+(NP1)+NP2+VP”时,作为接受者的“NP1”提至话题主语位置或在句中省略,句子转化为“(NP1)+给v+NP2+VP”;“给”虚化为处置标记,“NP1”被重新分析为施事,供给物“NP2”被重新分析为受事。二是来源于“受益(受损)”标记。“给”作前置介词出现在“给+NP+VP”句式时,NP是VP的“受益(受害)者”、带有“遭受义”,NP被重新分析为受事。
丹江话的“给”作前置介词时常与“跟”混用。经李炜考察,根据1893年的《华西官话汉法词典》记载,当时的西南官话尚未出现“给”,而“跟”的用法大致与古代汉语的“与”相一致,有给予动词、与事介词、并列连词以及跟随义动词等语法功能;“跟”的多功能用法在现代西南官话中普遍出现萎缩,基本遵循“给予动词—接受者—与事介词”的顺序从实到虚依次消失[33]。丹江话的“给”已完成了对“跟”作“给予”动词、介引“接受者”等功能的替代,与介引“受益(受损)对象、有生方向、伴随对象”等前置介词功能的“跟”共存,但尚未发展出引介“有生来源、平比对象、关系对象”的用法。
丹江话的“使役”标记和“被动”标记来源于[+呼喊]义动词“叫”,“给”在丹江话中并未发展出使役和被动用法,但可以作处置标记。Croft(1991)基于“致使顺序假说”(Causal Order Hypothesis)从语义关系的角度将格标记区分出前项(antecedent)角色和后项(subsequent)角色,并指出人类语言中没有一个表层的格标记能同时涵盖这两项语义角色。按照Croft的分法,工具、方式、手段、伴随、被动施事、作格、原因这类在事件中处于动作之前的角色等被归为前项语义角色,而受益者、接受者、结果这些受动作发生后影响的角色则属于后项语义角色。而蔡燕凤、潘秋平发现,“给”在18世纪到20世纪中前期的北京话口语中一直未出现使役和被动标记的功能,直至20世纪中后期,才发现了这两种用法。因此,结合Croft的观点,他们提出“给”在现代汉语北京话中作“使役”和“被动”标记的功能,并非自身发展的结果,而是因方言接触而产生的后期的层次;“给”作“受益标记”才是固有的层次[34]。丹江话的“给”有“受益”而无“使役”、“被动”的用法佐证了这种推断。
但是按照Croft的分法,“受益”属于后项角色、“伴随”属于前项角色;那么丹江话中“给”的“受益>伴随”便是从后项语义角色扩展到前项语义角色,这就与“致使顺序假说”从前项扩展到后项的顺序相违背。吴语中更是存在“伴随介同>受益介词”的“搭”和“受益介词>伴随介词”的“帮”这两种相反的语法化链条。在Croft看来,“Sam baked a cake for Jane”一例中,“Jane”是“Sam做了蛋糕”这个事件发生后的受益者,因此与“接受者”同属于后项标记。但沈家煊认为,“给x”置于动词前表示预定的目标,“S+给x+VO”句式表达的整体意义是“对某受惠目标发生某动作”,与动作的参与者是否是惠予终点无关[35]。对待上述现象,蔡燕凤、潘秋平指出Croft的“致使链”应当有所调整,将“受益者”区分为“有意受益”和“无意受益”。前者是在事件发生前有意志得到益处、属于前项标记,后者则是在动作发生后无意识地受到事件的影响、属于后项标记。由此,Croft所述的“受益者”便兼具前、后项双重语义角色,是将前、后项语义角色联系起来的枢纽[36]。
丹江话的“给”遵循“给予动词>介词”的语法化规律,在“给予”义动词的基础上发展出引介动作行为的接受者(位于动词后)和受益/受损者(位于动词前)的用法。引介“受益(受损)”者的“服务(损害)”义进一步减弱,仅保留了“给”的“方向性”,且指向“有生方向”。随着方向义的逐步减弱,“给”又发展出了引介动作伴随对象的“跟”义。但最终未像河南确山[37]等地的方言那样进一步发展出“有生来源、比较/关系对象、并列连词”的用法。此外,丹江话的“给”受“叫”的抑制,没有“使役”和“被动”用法,却在“给予”动词和引介“受益(受损)对象”的基础上发展出“处置标记”的用法。我们基于前人的研究和丹江话“给”的特点,初步构拟出丹江话“给”的语义演变路径为:
丹江话的“给”作介词用时,若置于动词后介引“接受者”、只能用“给”,若作前置介词或处置标记时,可与“跟”互用。这与“给”在西南官话中对多功能词“跟”的替代顺序一致。而丹江话的“给”可介引“受益者”,不能用作“使役”、“被动”标记的现象,说明“给予>与事介词”与“给予>使役>被动”是两条平行的多项语法化链条。与江蓝生等学者总结的“给予动词→使役动词→伴随介词→连词”单项语义演变路径略有不同。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湖北中西片语言问题研究”【2015JJD740012】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湖北方言及汉语方言语法比较研究”【17JJD740013】基金资助。
注释:
[1] 苏俊波:《丹江方言语法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页。
[2] 沈家煊:《“在”字句和“给”字句》,《中国语文》1999年第2期,第94~102页。
[3] 刘丹青:《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类型学考察》,《中国语文》2001年第5期,第387~398页。
[4] 王东:《河南罗山方言的“给给”》,《语文研究》2008年第2期,第58~61页。
[5] 张敏:《“语义地图模型理论”:原理、操作及在汉语多功能形式研究中的运用》,《汉语多功能语法形式的语义地图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7页。
[6] 丁家勇、张敏:《从湘方言动词句式看双及物结构语义地图》,《汉语多功能语法形式的语义地图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41页。
[7] 施关淦:《“给”的词性及与此相关的某些语法现象》,《语文研究》1981年第2期,第31~38页。
[8]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24页。
[9] 向若:《关于“给”的词性》,《中国语文》1960年第2期,第64~65页。
[10] 朱德熙:《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方言》1979年第2期,第81~87页。
[11] 李炜、石佩璇:《北京话与事介词“给”、“跟”的语法化及汉语与事系统》,《语言研究》2015年第1期,第45~54页。
[12] 刘丹青:《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类型学考察》,《中国语文》2001年第5期,第387~398页。
[13] 周国光:《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80页。
[14] 苏俊波:《丹江方言语法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44页。
[15] 江蓝生:《汉语连-介词的来源及其语法化的路径和类型》,《中国语文》2012年第4期,第291~308页。
[16] 蔡燕凤、潘秋平:《从语义地图看〈左传〉的受益表达》,《汉语多功能语法形式的语义地图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97页。
[17] 张敏:《“语义地图模型理论”:原理、操作及在汉语多功能形式研究中的运用》,《汉语多功能语法形式的语义地图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47页。
[18] B.Heine,T.Kuteva,WorldLexiconofGrammaticaliz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154.
[19] 晁瑞:《汉语“给”的语义演变》,《方言》2013年第3期,第248~257页。
[20] 洪波:《“给”字的语法化》,《南开语言学刊》2004年第2期,第140页。
[21] 张敏:《“语义地图模型理论”:原理、操作及在汉语多功能形式研究中的运用》,《汉语多功能语法形式的语义地图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9页。
[22] 金小栋:《西华方言多功能词“给”的语义演变》,《语言研究》2016年第4期,第62~67页。
[23] 张定:《汉语方言“工具—伴随”标记多功能性的MDU视角》,《汉语多功能语法形式的语义地图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74页。
[24] 洪波:《“给”字的语法化》,《南开语言学刊》2004年第2期,第141页。
[25] 马贝加:《汉语动词语法化》,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388页。
[26] 李小华:《闽西永定客家方言虚词研究》,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2页。
[27] 王锳:《语文丛稿续编》,济南:齐鲁书社,2013年,第114页。
[28] 吴福祥:《汉语伴随介词语法化的类型学研究》,《语法化与语法研究1》,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438~480页。
[29] 刘丹青:《语法化中的共性与个性,单向性与双向性——以北部吴语的同义多功能虚词“搭”和“帮”为例》,《语法化与语法研究1》,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25~144页。
[30] 佐佐木勋人:《由给予动词构成的处置句》,《语法研究和探索11》,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42页。
[31] 石毓智:《兼表被动和处置的“给”的语法化》,《世界汉语教学》2004年第3期,第15~26页。
[32] 林素娥:《北京话“给”表处置的来源之我见》,《汉语学报》2007年第4期,第84~90页。
[33] 李炜、刘亚男:《西南官话的“跟”——从〈华西官话汉法词典〉说起》,《中国语文》2015年第4期,第358~363页。
[34] 潘秋平:《从语义地图看给予动词的语法化:兼论语义地图和多项语法化的关系》,《语法化与语法研究6》,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62~307页。
[35] 沈家煊:《“在”字句和“给”字句》,《中国语文》1999年第2期,第98页。
[36] 蔡燕凤、潘秋平:《从语义地图看〈左传〉的受益表达》,《汉语多功能语法形式的语义地图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95页。
[37] 刘春卉:《河南确山方言中“给”的语法化机制考察》,《语言科学》2009年第1期,第68~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