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梅
从《明大诰》看朱元璋的“重典治吏”
周雪梅*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近年来,大批贪腐官员的落马,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且落马官员的贪污受贿行径无不令人咋舌。纵观古今,吏治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部分。朱元璋鉴于元末的腐败吏治,早在明初即开始“重典治吏”。立法方面,《明大诰》堪称典型产物,绝大多数案例都涉及对违法官吏的严厉制裁。《明大诰》的颁布,标志着朱元璋把“重典治吏”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梳理分析《明大诰》所载案例,对当前我国的惩贪反腐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吏
治吏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是各朝各代都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发展的历史可以归结为一部反贪反腐的历史。实践表明: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如果政治腐败,贪污之风盛行,那么必然不会长久,最终只会走向灭亡。纵观历史,反贪反腐最严厉的时期当数明初。明太祖朱元璋早在建国之初就开始重典治吏,其先后颁行了《大明律》和《明大诰》。《大诰》有四编,共二百三十六条。其中包括《大诰初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1]18。《大诰》主要是针对朝廷上下官吏的贪污渎职行为,其严酷程度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都不能与之相媲美。据统计,其中专门整饬吏治和打击贪官污吏的就达一百五十五条。《明大诰》的重典治吏在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因此成为了后世史学家和法学家重点研究的对象。
朱元璋称帝后,为吸取元朝因为官吏贪污腐败、法治宽纵而覆灭的教训,主张以“猛”治国。他企图通过比《大明律》更为残酷的《明大诰》来达到安定社会的目标。它的颁行使“重典治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其“重典治吏”的具体措施着重体现在“重典惩治贪官”“严惩渎职行为”和“鼓励百姓举报”三个方面。
(一)重典惩治贪官
朱元璋自建国之初就很重视重典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在《明大诰》二百三十六条当中,属于严法整饬和打击贪官污吏的条数将近占了百分之七十,《明大诰》可以说是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完美体现。现列举《明大诰》中所载的郭桓案来说明。户部侍郎郭桓等人串通各省的官吏盗卖官粮,甚至将军库三年的积蓄全部卖光,后来被揭发。朱元璋本来准备将其所盗卖的食粮数全部写上去,但是考虑到老百姓可能会不相信,就只写了有七百万。除了宝钞、金、银等,郭桓等人盗卖的在税粮、征收的各种赋税,折算成米总计有二千四百余万精粮,贪污数额非常巨大。对此,明太祖朱元璋十分愤怒,下令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刑,各省官吏死亡人数达数万。
内容编目 各编条目总数整饬吏治和打击贪官污吏 专门条数占该编总条目数的百分比 《大诰初编》745372% 《大诰续编》875260% 《大诰三编》431842% 《大诰武臣》3232(军官)100% 总计23615566%
对于贪赃受财的官吏,《明大诰》中所载的案例大多数官员都是被凌迟处死,而且在追究责任时都要究其源头,“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源而搜罪之”[1]197。自从《明大诰》颁行之后,因为贪污受贿株连的案件数不胜数。
(二)严惩渎职行为
朱元璋一直坚信官吏的渎职行为会导致国家的灭亡。这正如宋朝因为朝廷当中小人当道,滥用职权与外人勾结,使宋朝走向了灭亡之路。对于官吏的渎职行为,朱元璋一直严惩不贷。《大诰续编》中的“滥设吏卒”案例可以说明。各司衙门的官吏、弓兵、皂隶、只禁根据律令规定都是有数额限制的,各有司不能随意滥设。如果有司故意滥设无籍之徒害民,根据律令规定,要处斩刑。明太祖朱元璋针对吏卒早已设有“定额之制”,但却屡禁不止。为了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朱元璋又做出了新的规定,“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为非者,的当人、幹办人、管幹人,并有司官吏,族株”。[1]26
《明大诰》中所载的很多案例都是针对官吏渎职行为的。比如说沉匿卷宗、故更囚名、冒解罪人、验囚尸不实等。朱元璋意图通过严酷的刑罚来惩治官吏的渎职行为,使在任官吏都能恪守自己的义务,各司其职。从而有效地发挥官吏的职能作用。
(三)鼓励百姓举报
朱元璋为了达到肃清吏治的目的,除了用重典和严刑,还创造性地发挥了民众的作用。在朱元璋看来,要想除尽这些贪官污吏,就要依靠岁数高又有德望的百姓来赴京面奏。“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明章有德,朕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1]237因此《明大诰》在司法程序上允许民拿官吏,对于害民之官吏,允许百姓将其捆绑送京治罪,并且规定敢有阻挡百姓赴京的官吏要处族株。《大诰》中有对此有案例记载:嘉定县县民郭玄二等人根据《大诰》的规定,手执大诰赴京去首告本县的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在经过淳化镇的时候,遭到巡检何添观和弓兵马德旺刁难、索要钱财。朱元璋对此非常愤怒,“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行株,枭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令。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1]320
为了保障该项措施的实行,朱元璋还对百姓举报予以奖赏。这一举措颇受民众欢迎,在当时还出现了县官求免于民的情形。这一创举,开启了百姓检举贪官污吏先河,使得明初成为民告官的黄金时代[2]28-30。
《明大诰》是一部用酷刑惩治贪官污吏的特别刑法,有其独特的体例。其在重典治吏的实践方面较其他的法律来说有很多特色之处。
(一)刑罚残酷
《明大诰》中的残酷刑罚的种类特别多,其恢复并增添了很多肉刑,共三十余种。比如:族株、凌迟、枭令、极刑、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削足、阉割为奴、人口迁化外、弃市等[3]15-21。这些刑罚在当时都有实施,《大诰续编》之《滥设吏卒第十六》中对于滥设吏卒者直接处以族株;《大诰初编》之《沉匿卷宗第六十》中靳谦被处以凌迟示众;《大诰初编》之《开州追贼第二十五》将州判刘汝霖判处枭令于市;《大诰续编》之《解物封记第五十二》中规定此类行为要杀之弃市;《大诰初编》之《皂隶殴旗军第十七》中皂隶朱昇一殴打钦差旗军被处以极刑;《大诰初编》之《冒解罪人第四十》中有司官吏滥用职权,殉私枉法被判处重刑;《大诰初编》之《奸吏建言第三十三》中御史王式文徇情出妄告之最,被判处墨面文身、挑筋去指。
(二)严格执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依据该原则,各朝在适用法律时都会给贵族官僚提供一定的特权。汉代有“上请之制”;唐代有“八议”“请”“减”“赎”“官当”和“免官”等制度。然而朱元璋在治理贪官污吏时,却严格执法。对所有的官吏,无论其官职大小、地位高低,与皇室关系的亲疏远近,在用刑时一律平等[4]88-96。
《明大诰》中有案例记载:建昌县知县徐頣受钞四百贯,脱放不提取之人[1]347;荣阳县丞徐坦为勾军事受赃[1]350;御史刘志仁、周世良滥用职权妄为百端,贪赃数万[1]414-415;金吾后卫知事靳歉私吞军饷[1]240,均被判凌迟处死。甘泉知县郑礼南欺隐税粮[1]348;有司鱼课扰民[1]289;太平府经历蹇煜为受赃擅自巧立受给名色[1]358,均被枭首示众[5]11-12。由此可见,朱元璋在重典治吏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论是谁犯罪,一律严惩,不能幸免。
(三)法外用刑
朱元璋颁行《明大诰》,公然将法外用刑合法化,刑罚十分残酷,多滥刑。《明大诰》在法外用刑上别具一格,有其特色之处。
1.肆意新设罪名和增添残酷刑罚
朱元璋为了达到严厉整饬吏治的目的,在《明大诰》中新设了一些罪名,如“诡寄田粮”“倚法为奸”“鱼课扰民”“黥刺在逃”“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不收不敬《大诰》”“匿藏他人《大诰》”[6]197等。另外,依照《大明律》的规定,明朝的刑罚种类仍然以五刑为主,但是《明大诰》中却增添和恢复了很多残酷的刑罚。有枭令、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剁指、削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等。
2.同罪异罚并加重处罚
通过比较《大明律》和《明大诰》可以发现,相同的罪名,只有少数情况下,《大明律》和《明大诰》规定的处罚相同,绝大部分情形下,《明大诰》的处罚都较《大明律》明显加重。比如:对于因公科敛行为,依《大明律》则应杖六十,而《明大诰》却规定应枭令;对于安保过付行为,依照《大明律》应杖一百,迁徙,受财者计赃从重论,而依《 明大诰》的规定应重刑籍没其家;对于有司故违不理状行为,《大明律》规定应杖八十,但是《明大诰》却规定应斩[1]12。
3.量刑随意
同《唐律》一样,《大明律》在条文中规定了一些量刑原则。但是《明大诰》中所载的案例的量刑没有任何标准可以参考。一切处罚皆以明太祖朱元璋的个人好恶为标准,这就导致相同的案情,可能前后处罚不一致;或者发生罪应重判却轻判;或者有罪未被追究等情况。并且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考虑罪行轻重、主从犯等,一律处以严刑。《明大诰》中记载的有一个案例就反映了这一情况。“山西洪洞县姚小五妻史灵芝,系有夫之妇人,已生男女三人,被军人唐闰山于兵部朦胧告取妻室。……其史灵芝,系人伦纲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被处斩。”[]]207此案例中,朱元璋只追究了有司故违不理状的责任,却没有追究唐闰山妄取妻室的罪行。朱元璋在办理官吏贪污受财者一类案件时好引用株连之刑,经常因为一事就株连数百人甚至是上万人。因此明初冤案泛滥,很多案件中有些人罪不至死却被处死,有些人甚至是无辜受牵连。
《明大诰》是重典治吏的巅峰之作,其中体现的重典治吏的思想主要体现在“明刑弼教”和“重刑主义”这两个方面。
(一)明刑弼教
朱元璋颁行 《明大诰》 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明刑弼教”,即用刑法晓喻人民,通过残酷的刑法使人们畏惧从而守法,以达到安定社会的目的。朱元璋吸取了元覆灭的原因,他希望通过颁行《明大诰》使臣民都能知法守法,受到教化。《明大诰》中所载的案例很多都适用了残酷的刑罚。《大明律》规定:“官吏犯赃,计赃科罪,凡不枉法之赃罪,均不处死刑。”但是《明大诰》对于收受贿赂的官吏却一律凌迟处死。甚至对许多官吏的处罚都公开示众[7]18-26。朱元璋认为奸顽之徒十分难治,不能被根除,只能通过残酷的刑罚来震慑官吏,警戒他们,教化他们,使他们不敢贪赃渎职。而且,为了使《明大诰》能更加发挥“明刑弼教”的作用,在《明大诰》刊印后,朱元璋还下令要求每家每户必须要有一本,并进行认真学习,又让朝廷挨家挨户进行检查,甚至还规定,对于笞杖徒流的罪名的人,有《大诰》者,可以减一等,无《大诰》者要加一等[8]136-137。这使《明大诰》成为了中国历史上最普及的一部法律,在当时就掀起了一场学习《大诰》的高潮。
(二)重刑主义
运用刑罚来镇压反抗,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专制统治是历代统治者都善用的手段。在朱元璋看来,明初久经战乱,刚建立不久,政局动荡不安,就是一个“乱世”。考虑到“刑罚世轻世重”这一理论,他亲自参与制定了各种严酷的法律并付诸实施,比如说《大明律》和四篇《大诰》。他曾经对皇太孙也说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朱元璋为何坚定了要用重刑来治理官吏,其原因有二:第一,他总结过元朝灭亡的原因是因为法治宽纵,法律缓弛;第二,他出生贫苦,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深刻地明白元末的贪官污吏是怎么鱼肉百姓的[9]6-8。在他看来,一般的刑罚是不能抑制官吏的犯罪欲望的,对于这些奸顽之徒,他曾感叹:“朕竭语言,尽心力,终岁不能化矣。”[]]205因此只有通过严酷的刑罚才能震慑他们。
朱元璋通过颁行《明大诰》,实行重典治吏,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和官吏的渎职行为,这在当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利于明初的发展和繁盛。
(一)肃清吏治
随着《明大诰》的颁行实施,重典治吏达到了巅峰时期。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施以残酷的刑罚,使之闻风丧胆,不敢有不轨行为。在位的官吏要想保命就必须为民谋利,不能受财坐赃。《明大诰》的实施,使明初的重典治吏在历史上绝无仅有。这么严厉地整治贪官污吏,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使当时的贪官污吏数量大大减少。
(二)稳定社会秩序
《明大诰》在当时得到了空前的普及和落实。一方面,有力地打击了贪官污吏,整治了官纪,官吏不敢再贪污受贿,大量钱财都上交至国库,从而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在当时那么严厉地整饬下,官吏不敢有渎职行为,不敢鱼肉百姓,而且允许并鼓励民拿官吏的制度,使民可以反抗贪官污吏的压迫,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明初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稳定了社会秩序,从而为明前期的强盛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中央集权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负责编纂的,当中的案例都是他经过挑选才记载下来的,这些案例都完整地体现了朱元璋自己的意志,他是唯一的立法者。由于残酷的刑罚和不时更换新的罪名,震慑了朝廷官吏。朝廷官员不敢肆意妄为,每日提心吊胆。地方没有实权,只能听命于朱元璋。另外,朱元璋废除了宰相,使得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又诛戮功臣,解除了一些重臣对君权的威胁,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都集于其一身。这使得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了最顶峰,从而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
尽管《明大诰》重典治吏在明初取得了很不错的效果,但是那只是一时的成效。在现实中《明大诰》的法律实效也并不尽如人意。从长远看,是弊大于利的,其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也是不可低估的。据史料记载,明初的冤假错案泛滥成灾。但是它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反腐反贪工作过程中,要多开展官员思想教育活动,如果轻视了人的塑造,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枉然。要争取从思想层面上根除贪污腐败,使法律和教育并驾齐驱,更好地发挥作用,以达到树立廉洁政府的目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都是对受贿的打击力度更大,而对于行贿者的力度较小。行贿是受贿的源头,对于行贿和受贿都要严厉打击,在今后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加大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切断受贿的来源。在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也要注重法律的普及。在当时,几乎每家都有一本《明大诰》,法律的普及程度在历史上是超前的。因此在当今社会,要加大对于惩治贪官污吏法律规范的宣传和教育,树立法律的权威。
[1]杨一凡.明大诰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2]贡伟.从《大诰》看朱元璋的重典治国[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11).
[3]杨一凡. 明大诰与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思想[J]. 学习与探索,1981(02).
[4]王世谊,王守卫.朱元璋“重点治国”思想探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6(06).
[5]李洪文.朱元璋重典治吏之立法探究[J].文史博览,2005(08).
[6]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
[7]杨一凡.明大诰与朱元璋的明刑弼教思想[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01).
[8]齐慧.解析明朝时期“明刑弼教”法律思想[J].兰台世界,2015(27).
[9]谢冬慧.论明朝初期的重典治贪制度[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
A Look at Zhu Yuanzhang’s Officials Management by Severe Law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ZHOU Xue-mei
(Law School,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China)
In recent years, a large number of corrupt officials were caught due to their staggering behaviors which has attracted wide public attention. Throughout history, the management of officials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in country governance. In view of the corruption history in the late period of Yuan Dynansty, Zhu Yuanzhang began to manage officials by severe laws since the early years of Ming Dynasty. In respect of legislation,is a classical work: most cases involve severe sanctions to officials who break the law. The promulgation ofmarks the peak of Zhu’s severe management. By analyzing the cases recorded in, we can give advice to the modern work of combating corruption in our country.
; Zhu Yuanzhang; ruling officials by severe laws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7.02.06
D929
A
1004-4310(2017)02-0032-04
2017-01-15
周雪梅(1996- ),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生,专业分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