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如何用好民间融资这把“双刃剑”

2017-05-03 07:56黄新爱
人民论坛 2017年8期
关键词:双刃剑融资渠道小微企业

黄新爱

【摘要】在经济运行情况低迷、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途径之一。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对于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企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存在传递风险、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通过加强民间融资法规建设与地方金融环境建设,拓展融资渠道等途径,能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

【关键词】小微企业 民间融资 融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民间融资规模庞大。以湖南省湘潭市为例,近年来,湘潭地区的金融规模已相当庞大。截至2015年6月末,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24家,贷款总额1241亿元。各类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中介机构、典当行和民间“地下钱庄”约700多家,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和分析,当前区域内民间融资总量约300亿元。

民间融资成本高位运行。民间融资通常使用月利率,最低3分,年利率即为36%,约为银行利率的6倍;较高可达4-6分,年利率即为48%-72%,约为银行利率的8-12倍。

民间融资手续简单、形式多样。一是借贷手续简单到“打个白条、摁个手印”即可,有的甚至没有白条,仅依靠记忆“做账”。这类借贷既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担保,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条件,仅依靠亲情、友情和固有的做事方式来维持。二是民间融资契约方式多样化,包括口头协议、解调和入股证明等。

由于信息不透明且缺乏外部监管,蓬勃发展的民间融资市场成为了各类借贷诈骗的“温床”。特别是随着技术手段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进步,民间借贷欺诈也产生新的载体和方式。如“网络信贷”诈骗、“信用贷款”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等,主要采用虚假诱人条件并配合大肆宣传以达到其吸引受害人的目的。通常利率为单月利息1分至2分左右,年息在10%-15%之间,一旦受害人被虚假广告所蒙蔽,对方就以保证金、利息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钱财。这种“资金空转、以钱生钱”,“空手套白狼”最后卷款逃逸的现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因

银行信贷门槛高。虽然近几年各大银行都相继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但是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经营理念下,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在贷款上更加偏向能够提供有效抵押物的企业。目前,湘潭地区小微企业普遍缺乏足值有效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这种先天缺陷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获贷能力。因此,很大部分小微企业选择民间融资解决资金需求。

企业缺乏信用。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且缺乏透明度,存在隐瞒不利于自己的各种信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拒贷行为。同时多数小微企业为家族式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用人唯亲,管理模式多为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另外,企业监管不严、经营管理水平有限,容易造成盲目扩张、多头投资等问题。一旦资金紧张只能选择高息的民间融资来应对周转,而高利息的民间融资又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导致企业陷入恶性循环。

民间投资渠道偏窄。在存款利率较低、股市低迷的情况下,部分城乡居民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会选择民间融资以获取更高的利息。特别是近年来城郊居民由于土地征迁获得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购买房屋、汽车及留足生活必须资金后,富余资金进行了民间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进一步抬升了民间融资成本。

民间融资具有手续简便快捷、时效性强、融资门槛较低,以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等优势,但同时具有不规范性、盲目性和高风险性,如不能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势必对经济、金融造成巨大的破坏。规范民间融资的方法很多,主要从外在的监管和内部的整顿着手。

加强民间融资法规与金融环境建设

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社会融资领域的“灰色地带”,政府部门应当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调整相关政策,立足于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与激活民间借贷活力的思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及其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权力义务使民间融资规范化、合法化。同时,政府应加强组织监管,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的职责,依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联合金融监管机构、地方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设立、运行、退出等全流程监管,防止出现高息借贷、非法融资、洗钱犯罪、冲击资本市场等风险。

要建立利率监管体系,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利率,打击高利贷行为。从2005年开始,人民银行推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但由于没有现场检查权,一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把握。因此要增加人民银行、银监局对民间融资主体单位的现场监管权,核查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规范民间融资运营模式,制定完备的借贷手续,规范法律认可的合同文本,制定违约责任处理办法和应急机制等,防止因口头协议或法律手续缺陷造成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从而带来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政府可以作为“中介”,将一批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打包推荐给民间融资机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产业支持项目和风险较小项目,减少民间资金的盲目流动,不但支持当地的经济建设,还能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互动。

拓展融资渠道,加强法律金融知识宣传

政府、银行都应该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及融资渠道,企业也应从自身角度出发,提升长期融资的能力。就目前的经济现状来看,政府仍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导者和宏观调控的决策者。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政府应多多给予政策支持,不单要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意见,引导市场的优势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还应主动在关键时刻站出来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具体为:一是银行助力小微企业,成立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既能最大化的贯彻落实中央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又能将资源直接作用于小微企业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能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促进金融市场良性竞争,降低金融风险。

二是企业自身造血是自我完善和提高小微企业永续发展的持久动力。小微企业完善企业组织形式,淡化家族企业氛围,培养企业文化,形成核心竞争力。要改进财务结构和提高风险管理,加强日常财务指标分析和现金流管理,保持良好的偿债能力基础提高营运资金运转效率,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经营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优化企业结构,突出主营业务,建立顺畅的生产、销售、税收、投资的循环运转,保持经营的稳定和盈利的稳定,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机制,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和积累能力。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经济交往以重视信用为先,以点滴的信用积累逐步扩大企业的市场影响,提升企业长期融资能力。

许多金融风险的产生和民间融资引发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民众和一些经营管理者对金融知识了解甚少,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加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提示,使社会公众对高收益潜藏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让小微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保护自身权益,避免风险。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以及举办讲座等形式加大对金融知识和合法融资行为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促进公众和小微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降低风险。

(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保险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①陳思寓:《湘潭市农村小微企业融资行为影响因素分析》,《中南大学》,2013年第4期。

②黎智洪:《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与出路》,《人民论坛》, 2013年第29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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