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摘 要: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电子科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互联网经济也随之兴起。网络在各行各业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它促进了企业的经济效益。面对着金钱利益的诱惑,且由于网络经济发展的年限较短,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一些企业家通常采用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牟取暴利,这严重危害着人们的合法权益,也给法律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本文主要对网络环境的特点进行分析,根据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措施,希望杜绝网络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网络 不正当竞争 法律问题
网络不正当竞争是一种非法竞争,它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网络资源和用户信息,以违法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方法。网络不正当竞争对其他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来说并不公平,为了维护网络经营的合理性,应该对这种行为加以遏制。由于这与人性十分相关,用道德进行规范相对较难,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它的特点直接决定了它的问题所在,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为网络正当竞争提供平台。本文将对此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
一、网络环境的主要特点
(一)虚拟性
网络的虚拟性是与现实世界最本质的区别。在网络中,它所包括的资源主要是通过数据所展现。信息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是:存储、传播、固有形式,这三种形式均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网络中各种设备以及各种终端和服务器构成了网络服务的环境,网络资源可以进行发布和共享,这些资源均以数据存在,数字本就是虚无的存在,这也是网络虚拟性特征的决定因素。
(二)匿名性
网络世界没有任何界限,它与现实世界不同,现实世界既有可视的,也存在不可视的。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允许任何人进入,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进行联系,并进行资源的互换和共享。在互联网进行访问时,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当进行访问时,双方完全不会相互认识和了解。现实中存在真实的身份,而网络中大多是匿名的。在网络中,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可能与真实身份不一致,一个人也会出现有多个身份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等都会出现偏差,因此,想要通过网络调查某个人具有一定的挑战。
(三)广域性与独立性
互联网能够将整个世界相连接,它具有广域性,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接入网络,便可进行信息的获取。互联网虽然能够将所有的计算机相连接,但每个客户端又具有绝对的独立性,这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四)共享性和交互性
互联网之间可以进行交互,这是它最大的传播特点。通过互联网,可以将新闻、评论等进行联系,这为网民的发言以及互动提供了平台。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通过网络可以进行信息的分享。
(五)公平性
公平也就是说所有的网民具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中,所有人所享受的权利相同,除了言论自由,还可以自由地传播新闻,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发表自己的见解。因为网络的公平性,使得网络成为了当下最为流行的互动平台。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域名不正当竞争
域名不正当竞争是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它的法律规制通常容易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对于商标法来说,最为主要的问题便是商标注册以及域名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各种权利均有所提及,以商标法为标准,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均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商标法的规制仅仅对于商标和商品有效。对于使用域名来说,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商标法明显存在缺陷。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真正解决域名纠纷问题,非法途径使用域名:抢注、伪造等是对其他经营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这并未将公平公正落到实处。域名纠纷在网络经济中常有出现,但相关法律却仍不够完善。
(二)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
网络链接在互联网中发挥着重要运用,它是一种网站或个人的展现方式。网络链接的不正当竞争既侵害了不正当竞争法,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个人作品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正当网络链接以某种方法改变作品的作者时,作者可以提出赔偿。但对于转载类的作品,这一法律并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的约束也不规范,网络非法链接也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对于一些著作权法难以解决的网络链接纠纷,由于法律的滞后,通常很难进行解决。
(三)恶意软件不正当竞争
恶意软件的侵害是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最为严重的方式。域名纠纷以及网络链接纠纷与普通用户的关系不大,但恶意软件却严重危害着普通用户。恶意软件是一种专业人士采用不正当途径所制造出来的,因此,对于法律规制来说,难度相对较大。这是由于我国的软件技术发展十分飞快,而且呈现专业化的趋势,且网络法律规制又存在缺陷。软件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步,网络中各种问题泛滥已经成为网络法律规制的难题,再加上惡意软件对网络用户的侵害,法律制裁显得力不从心。另外,对于恶意软件的判定没有一定的标准,因此,它的认定也相对困难。恶意软件的认定是使用法律的第一步,但目前各个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明文规定。此外,恶意软件的举证相对较难,它对用户的损害评估也没有标准。这是由于证明恶意软件需要排除其他一切因素,这对技术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三、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措施
(一)培养网络法制观念
网络不正当竞争除了与法律规制直接相关,法制观念的意识淡薄也是其决定性因素。法制观念也是建立健全网络法制的关键。法律是一个临界,这与道德息息相关,如果到达了道德的底线,便违反了法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体现。参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人都没有做到诚实守信。在网络中,道德下降的速度比现实世界更加迅速。因此,在加强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还应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可以从加强宣传着手,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改善网络风气。
(二)加强对网络不正当手段的技术防控
降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仅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由于网络经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如果过多的被国家和政府干预,将会导致严重的影响。而经济法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力具有一定限制,单纯依靠经济法很难改变现状。因此,可以尝试从技术层面来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防控。常用的技术包括网络弹窗控制、网络签名以及网络检索技术。网络检索技术可以通过设置关键词来进行侵权检索,既方便又能够节约人力。网络弹窗控制是一种拦截装置,一般可以通过杀毒软件进行,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是一种高效的方式。网络签名是一种标志,相关软件可以根据标记对传播信息进行保护。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的原则
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需要更加全面完备的法律,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根据网络的各个方面进行。网络对于法律的冲击很大,要想完善法律规制,首先要对立法模式进行选择,并根据网络发展的情况而定,及时填补域名、网络链接等空白法律。另外,还应将网络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例进行细化,以扩大其约束范围。由于网络的发展迅速,应该从司法层面来对其进行规范,以提高法律的严肃性。
四、结束语
网络竞争法主要是通过一定法律手段来打击违反网络和谐的行为,从而使各个经济主体进行公平竞争,以维持网络环境的安全。网络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竞争秩序。但随着网络的大力发展,网络中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也随之出现,但网络竞争法法律仍然不够健全,这已经成为网络中最为关注的热点。因此,只有不断建立健全网络竞争的法律法规,才会维持和谐的网络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石必胜.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公共利益考量[J].电子知识产权,2015,(3):31-36
[2]石必胜.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规则的激励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4,(10):51-56
[3]王海波,王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及对策建议[J].企业文化(下旬刊),2016,(10):23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