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畅
摘 要:当前在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发面,流行将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进行有机结合,以发挥出二者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二者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使得在救助相关方面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本文分析了慈善救助和政府救助的衔接策略,促进二者更好的发挥出救助功能。
关键词:慈善 政府 救助 衔接 策略
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之间的衔接是政府部门和慈善主体进行合作,二者在很多方面都相同,如合法性基础、目标指向以及社会功能方面。从慈善本身的基本需求等特点来看,慈善和社会救助之间进行有效衔接都是十分合理和必要的。
一、在救助功能上进行有效互补
慈善救助和社会救助都属于社会救助事业的一部分,但是在功能上还存在差别,社会救助其救助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目标是保证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扮演着保基本角色;而慈善救助其主要是在非基本生存领域,在解决问题上也要比社会救助层次更高,其在救助的地域以及受益人群分布方面存在着不均衡问题,因此要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就需要能够做好慈善资源的工作,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慈善救助要在各方面积极弥补政府救助内容,如救助的项目、内容、覆盖对象及救助力度等,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提升救助的层次。
二、实现资源有效整合
贫困问题一直存在,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所需要的资源也是巨大的,但是国家的公共资源有限,因此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大国家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并且要积极的号召社会资源,增加这方面资源的投入,这一点十分重要。而慈善救助其来自于社会上的捐赠,这就要充分发挥出各种慈善资源的作用,积极的投入到社会救助事业中,保证满足社会救助对公共资源的需求。
三、实现信息有效对接
当前在救助信息上存在需求和供给之间脱轨的问题,且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应该要加强建立救助需求供需对接机制,实现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之间的有效信息链接,让慈善救助能够发挥自身的作用,有效的参与到社会救助事业中,弥补救助服务的空档和缺口。
四、行动衔接
(一)政府应该要购买慈善救助服务制度
这种方式在国际上是通行的,可以让慈善组织更好的參加到社会救助中,并促进其发展。虽然在各地都有相应的政策,但是在政府购买的服务领域还是较窄,这是因为市场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等方面有局限,在购买社会救助领域服务方面较为落后。当前在解决救助需求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其发展,如在发现环节上滞后,不能及时的发现和解决救助,无法有效的提供救助服务,在建立救助需求和供给评估机制方面也存在不足,需要各类慈善组织能够共同参加建设,改革社会借助的模式,从以往单一的收入转变为收入和服务兼顾,同时发展的模式,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慈善救助服务制度。因此需要设立明确的目标,扫除社会救助盲区,加大政府救助力度,大力支持服务型慈善组织,将救助的对象发现、服务供给、救助需求评估等放在重要位置上,让社会救助向救助服务方面发展,让社会救助更好的发挥出水平和功能。其次还要准确的分析社会救助管理性服务的整个过程,能够科学合理的确定贫困群体的劳务性服务需求,根据不同的环节规定,科学的制定出购买服务的目录,在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时需要注重救助对象发现、救助需求评估、经济状况核定等方面服务。最后,政府要能够保证购买服务的绩效,能够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评审机制,对包括服务对象、购买主体以及第三方在内,进行科学有效服务项目评估,综合考量其各方面绩效,如救助质量、数量、绩效等情况,加强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内部治理。
(二)慈善组织建立补充性救助制度
当前我国的慈善组织提供的救助资源不断在增多,但是在其具体的分配以及项目资助上还和政府的救助制度不统一,很多贫困的家庭虽然获得了救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贫困问题,救助资源没有和正式救助制度进行有机整合,这就使得救助群体的完整性受限,因此要实现二者有效衔接就需要建立补充性的救助制度。政府应该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将补充性项目和慈善组织等其他方面内容进行挂钩,让慈善组织能够发挥出其作用;其次需要将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也纳入到社会救助制度中,在对贫困家庭提供政府救助的同时,启动慈善组织提供的补充性救助。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建立补充性救助,并将其体现在制度中,要注重慈善组织救助的原则、目标定位等内容,能够在制度中详细明确政府救助和慈善组织救助方面的职责和各注意事项,让救助中不发生救助交叠和空档的问题。
(三)建立政府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加强建设需求信息的发布机制
及时的获取需求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接下来的救助行动,是确保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进行有效衔接的重要条件,政府应该将自己掌握的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像慈善组织开放,以便让慈善组织能够更好的明确他们的需求情况和结构,进而科学、有效的制定救助计划,并落实到实践中。因此社会救助部门应该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能够整合所有的社会救助信息,并且建立一个数据库,将救助对象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建立动态档案;加强对需求信息的发布管理,定期发布机制,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尊重救助申请人的意愿,在经过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们的需求进行公开发布,让慈善组织能够及时知道救助需求信息。另外,政府和社会救助部门可以和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在选择合作慈善组织时需要选择那些募集经费规模大、经费稳定的组织,在审批有关的社会救助时,能够将相关的救助信息及时的传达给有救助需求的人员,实现有效的供需对接;还要允许慈善组织向政府部门主动的获取救助需求信息,政府要建立有关的信息需求受理和提供制度,让慈善组织能够获得和其宗旨一致,满足其项目需求的救助需求信息。
(四)完善慈善组织发展和慈善项目运作的政府支持机制
慈善活动虽是民间行为,但不应该是独立于政府之外进行的,我国当前的公共服务领域中使用的仍然是行政主导模式,因此慈善机构要进行慈善活动和政府是分不开的,需要政府能够支持并且开放救助需求信息。从公共责任的角度来看,要想让慈善机构能够主动的回应政府提出的社会救助,政府就应该对慈善机构提出的需求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回应,只有这样,才能让慈善机构心甘情愿的配合政府提出来的社会救助活动。这就需要建立多样的慈善支持性政策组合。在一些方面需要提供大力的支持,如慈善组织的孵化和培育、人才培训、慈善项目的建立及实施等;在支持方式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公益创投基金、慈善组织孵化种子基金、对慈善信托收益给予优惠政策等,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免税资格,要保证税收政策便于申报和抵免;而那些在接受政府提出的社会救助中,表现优秀的慈善组织,政府要在其购买服务、信息、经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于相关的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的政策,要考察具体的落实情况,将考核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一部分,能够让这些政策得到切实的落实,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问责,提高政策的有效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事业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稳定,因此要促进救助事业发展,就需要能够加强慈善组织救助与政府救助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救助的水平以及质量,提高救助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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