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验收时没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到入住后才看出问题,面对开发商的不理不睬,很多业主便以此拒交物业费。近日,某小区业主张某一家因拒缴物业费,而被物业诉至法院。
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名下的该套房屋自入住后便存在花园外墙裂缝、下沉及房屋外墙漏水、发霉等现象。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上述情况,物业公司在拖延了一段时间后终于派人对外墙开裂部位进行了维修,但对外墙渗漏水、发霉问题未作处理。房屋发霉问題已经影响其正常生活,故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物业费进行扣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其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卫生、交通项目的维护、管理服务。对张某提出要求对房屋的渗漏水、发霉等自用部位维修、维护的项目,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即使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张某另行向责任人主张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律师提醒:将本应属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转变成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是生活中普通老百姓都会有的一个法律误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摘编自青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