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支付建设工程款诉讼的时效

2017-04-24 09:08李胜霞
中华建设 2017年4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工程款

李胜霞

把握好支付建设工程款诉讼的时效

李胜霞

案情 简介

2009年,天津甲公司将天津市海滨大道防护林带工程发包给天津市乙公司,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天津乙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但甲公司至今未支付全部工程款,遂天津乙公司起诉天津甲公司,要求支付全部款项。

乙公司称,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验收期为2011年9月30日,施工工程的造价为人民币655万元。甲公司只支付了530万元,尚欠工程款125万元。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款125万元,并给付自2011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公司辩称,截止到2011年1月31日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6558500元,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其次,自本案工程竣工以后至该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到原告起诉时原告从没有向本公司主张所谓拖欠工程款,在其起诉时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乙公司丧失了胜诉权。

律师 分析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本案中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11年9月30日,即为乙公司主张欠款诉讼时效的起始日。事实上,2011年1月31日,甲公司、乙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甲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尾款后,至乙公司起诉前的2014年6月,在长达3年5个月的时间里,乙公司从来没有向甲公司主张所谓的工程款项。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故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故法院经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但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款2985元未付。而乙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甲公司主张过权利,亦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法院 判决

经决定,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猜你喜欢
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工程款
工程款超付的成因和应对措施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行使程序
从一则案例谈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及其适用
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认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分析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本案裁判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浅析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类型的重复诉讼初探
保证关系中的时效制度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