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宜奎
摘 要: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加强实践教学本是应有之义。当前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总体上基本流于形式、法律实务能力强的教师严重缺乏以及法学人才培养的日趋同质化等因素,造成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的现状。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需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凸显实践教学特色,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
关键词: 实践教学 财经法律人才 “双师型”教师队伍 法律诊所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来看,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虽然两国的模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美国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德国则以法官为职业导向,但两种模式都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1]反观国内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法科毕业生表面上供大于求,总体上就业难、薪酬低、谋生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高端法律人才却又严重短缺,许多对实践能力、知识结构以及综合素质要求高的岗位又难以招到合适的人才,如熟悉公司企业、金融、财税等学科知识的财经法学人才就供不应求。这种“结构性过剩”背后折射出的是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的现状。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重要目标就是要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务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通常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社会调查教学法、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内容;实践教学场所主要是高等院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校外实习基地,部分法律院校还建立了国家级、省级、校级等不同层次的法律实践教育(学)中心。经过多年的探索,虽然国内的法学课程设置中实践教学所占的比重有所增加,实践教学方法逐渐多样化,实践教学条件也在不断改善,但总体上仍然是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对学生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实务能力的训练明显不足。因此,进一步改革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势在必行。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虽然定位为职业教育,然而,法律院校并未按照职业教育的要求安排课程设置,采取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教学方法,教学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有些教师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欠缺;多数学校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偏少,实践性教学方式在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偏低,实践教学的质量考评机制不完善。这就导致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普遍不高,很多法科毕业生初入法律职业时,难以立即胜任各类法律职业工作,甚至难以胜任一些最基本的实务工作。
(一)已开展的实践教学方式较为单调,基本流于形式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国内具有较高程度共识的实践教学方式,其主要限于庭审阶段的演练,而对更能全方位训练法律实践能力的审前阶段则很少涉及,几乎成为按事先准备好的剧本进行的演讲比赛,学生分析案情、查阅卷宗、把握争点、综合运用证据及诉讼战略等方面能力的训练微乎其微。即便如此,由于很多法学院是将模拟法庭训练嵌入相关核心课程的教学计划之中,课时非常有限,实际能够积极参与的学生数量也非常有限。法律诊所课程的实施效果亦难以令人乐观,一方面国内许多法律院校尚不具备开设条件;另一方面,开设该该课程的不少院校几乎是将该课程等同于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案例分析教学法虽被广泛采用,但亦是问题重重,选择的案例通常只能用来加强或巩固针对某一个或少数几个知识点的把握,过于简单明了,大量的案例堆积教学仍是在给学生灌输感性的知识与概念,且往往忽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典型性、可研讨性不强,也难以起到对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效果。虽然大多法学院会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所谓的实践教学多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学生去相关单位参观、考察或实习,蜻蜓点水一般,学生难以实质性参与,无法了解相关实务部门的具体运作机制。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时间较短且多集中在某一个部门,这就决定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训练很难深入,从近些年实习学生反馈回来的信息来看,即使是在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这样传统的法律职业单位实习,所从事的事务也多是诸如打字、整理卷宗等“杂务”。甚至有不少学生基于诸多原因,根本就未实际参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只是去相关单位盖一个章回来交差了事。至于模拟谈判、模拟调解一类的课程,则很少有法律院校开设。
(二)法学专业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对实践教學热情不高
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学教师的指导与帮助。应该承认,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实际从事兼职律师业务,具有在相关法律实务部门挂职经历或兼职担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或人民法院陪审员的比例近年来有所上升,但相对来讲,比例仍然很低。即使是在上述具备相关实务经历的法学教师中,真正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熟悉法律实务部门实际运作机制与特点,具备迅速把握案件重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的仍是少数。在目前的高等院校考核机制之下,决定学科和学校的排名、资源获得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主要是科研。这就决定了高等院校对教师的考核更看重科研,科研能力强的教师更容易在职称晋升、待遇以及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等方面获得优势,新引进教师时多是以其科研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衡量标准,教学能力则相对显得次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让教师把更多的精力花在教学上本身就很不现实。况且,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实践教学需要耗费教师更多的精力,对教师的组织策划能力及法律实务技能等有更高的要求,但教学效果却不易显现,加之大多院校尚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对实践教学缺乏热情也就不足为奇,也缺乏动力去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三)法学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严重,特色不鲜明
目前国内法律院系虽然数量众多,但在课程设计及教学方法上并无太大差别。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实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环节及教学场地与设施等方面亦大同小异。此外,不同学历层次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却大体相同,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毕业要求等环节几无差别。这就导致法科专业毕业生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不能满足社会生活对法律人才的差异化需求。[2]近年来,一些法学院系开始结合所在高等院校的学科与资源优势,在人才培养特色方面着力,突出学科交叉融合,亦取得一定的成效。一些财经类院校结合其经济、金融、会计、国际贸易等经管类学科优势,重点培养财经法学人才,比如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法学”、对外经贸大学“涉外商务+法学”等;一些理工类高等院校则结合本校相关学科的优势,重点发展知识产权法学、工程法学等领域的法学人才,如同济大学、东南大学等。虽然相关举措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总体上影响仍然相对有限,同质化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改变。以财经类院校为例,虽然各校对培养目标的表述不同,但普遍是要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备经、管类相关专业知识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一般要具备以下要素:第一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第二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第三要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金融等财经专业知识背景,第四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至于具体的举措,多数财经院校还停留在课程设置时增设数量不等的几门经、管类课程,或是鼓励法学学生去利用业余时间去拿个经、管类的二学历等,普遍缺乏以财经法学为内容的实践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