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磊
弘扬传统文化创新公序良俗
肖 磊
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创造出了灿烂的人类文明,是中华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令中华儿女骄傲和自豪的瑰宝。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在中华民族文明的宝库中,以人生“八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代表,确立了人生修德的准则和要义,“八德”是相互平行并列且相互关联的,而孝更是挺在前面的,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基,可见孝为中华民族世代所崇尚。孝使家庭和睦,使社会和谐,使国家安定。孝成为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石,所以在儒家十三经中就有孝的专著《孝经》。
孝与法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逐渐融合,相互促进,协同发展。早在商代就诞生了一部法典——《汤刑》,罪例三百条,而最重的刑例就是不孝,此后历代王朝均有与孝相关的法律,诸如《周礼》《汉书》《北齐律》《开皇律》《隋书》等,而且都把不孝列为重刑。因此,在传统社会里,孝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或伦理观念,还成为法律所约束的制度。历代要么“融孝于法”,要么“屈法申孝”,使孝在法的层面上得到体现、发扬和保障。
传统社会里,孝有着鲜明的传统风俗色彩,也有着严厉的法律约束,当然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谋杀虐待。《唐律》对五服(五代)之内的亲人,如果进行谋杀、殴打、谩骂、诅咒与谋反、谋逆等同,视为不赦死罪,将受严惩。而汉代的《二年律令·贼律》更为严苛,除对犯律者处罚外,还要对其妻子连坐,且不能以爵位、金钱等赎免。二是诉告亲老。《唐律》对“告祖父母、父母者,均判极刑”,除了直系嫡亲之外,诉告其他亲戚尊长也要判罪。三是“别籍异财”。战国至秦汉时期的《礼记》中有“父母存,不有私财”的阐述,就是父母健在而子女另行立户,分异财产是不仅有亏养之道,且大伤孝慈之心,按《唐律疏议》《宋律》的刑罚都将处刑三年,到明清时改为杖刑一百。四是供养有缺。有缺有别于弃养,是指晚辈应按供养能力和条件全力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如未尽全力供养,亲告则处,唐宋律要处刑二年。五是为亲者讳。传统社会里,官员在孝亲上除了与平民共有的约束外,还有其特定要求,避讳是其中之一。如官员拟任职务及部门的名称与父母名字中有同字、同音的即为犯讳,官员则应主动请辞避讳,否则按唐宋律规定,不仅免官,还要处刑一年。六是告亲老。祖父母或父母年老或疾病,需人侍奉,而身边别无他人,作为儿孙的官员就要居家侍亲,而不能离家去外地做官,即便是已任职的官员也需辞官居家侍亲,否则,按唐律不仅免去官职,还将另处刑一年,明清时期处罚有了改变,但也要杖八十。七是丁忧。官员父母去世,无论官员任职,从得知父母亡故之日起,需停职尽孝,这是丁忧尽孝制度。官员如果违反了丁忧尽孝制度,按《北齐律》、隋《开皇律》是为十恶之一的重罪。唐宋时期一直沿袭这一做法,匿不举丧者要流放二千里。明清法律有所改变,对未丁忧尽孝官员杖一百,罢职役,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的官员与上同处,也还是较严厉。如无特殊原因,国家也不可强招丁忧人员入官。八是居丧守制。传统伦理道德的孝道,亲老丧事是极重要的,国家有丁忧制度,家庭层面也有诸多禁忌。如:“释服从吉”,就是守孝期内不穿丧服,而穿平日服装;“忘哀作乐”,就是守丧期内参与歌舞等娱乐活动;宴席未避,就是守丧期内宴请或参与宴请大吃大喝;婚嫁生子,就是守丧期内男婚女嫁或生育子女。这些都属于《大清律例》的“十恶”禁条,一旦违反必处刑罚。
除此以外,在体现孝上还有其他规定,如:“存留养亲”,就是违律犯科被处徒刑的人,如家中亲老因老疾需人侍奉而又无其他人侍奉,则刑期可暂缓执行,可回家侍奉亲老,待日后视亲老情况缓执刑期。还有“代行受罚”,现代法治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而传统社会里,“代刑”却很盛行。其实“代刑”在历代法典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但出于封建统治的需要,历代官府和统治者都倡导、推崇子女为父母承担法律责任,以表达“孝行”和“义举”。因此,尽管缺乏制度法律的约束,但出于统治的需要,也受之孝心的感动,当政者也会法外开恩,减轻或赦免刑罚。
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孝与法的关联和渊源,充分体现了孝与法的密切关系,孝由法佑,法因孝生,而且历久弥坚。诚然,我们已进入新时代的文明社会,无论是孝还是法,其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诸多变化,传统的孝与法已不完全适用当代社会的实际,但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仍有着深刻的影响,我们要与时俱进,批判继承和弘扬传统的孝与法,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提供有益的启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我们坚持孝与法的结合,治理国家与社会指明了方向。我省刚刚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除了从政府和社会层面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理解、敬重、关爱和扶助外,在第二章——家庭赡养和抚养中,对家庭有关成员敬养孝亲作出全面细致的责任义务约束,不仅在物质生活上有足够的保障,而且特别重视精神生活上的需求,对与父母分居生活的家庭成员规定了应当经常看望、陪护、慰藉家庭中的分居老人等要求。这是我省在孝与法上的创新融合,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的良好继承,也是依法治理社会,形成当代和谐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责任编辑/徐朝xuzhao@fendouzaz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