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A市某公司诉H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案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014年11月14日,张某向H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L省A市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劳务费问题,H省人社厅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承建工程期间,存在拖欠张某等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据此,H省人社厅作出H人社监令字[2015]第02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A市某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的,将处以罚款。A市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H省人社厅作出的决定。
H省人社厅所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省人社厅作为H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法定职权。H省人社厅受理张某投诉后,经过调查取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投诉书、工资表、工程承包合同、张某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及金额明细单、核算员王某签字确认的结算对量单等证据材料,认定该公司存在拖欠张某等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H省人社厅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可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是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职责的典型案例。农民工讨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农民工讨薪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也常常见诸报端。国务院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依法履行职责,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H省人社厅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体现了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决心和查处力度。法院以裁判的方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
责任编辑/胡蕊hurui@fendouzaz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