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机制的缺失与进路

2017-04-13 14:38孙晋峰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侦查人员人权

孙晋峰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机制的缺失与进路

孙晋峰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在侦查程序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缺失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侦查主体滥用侦查强制措施等方面。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理念不到位,其中侦查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成为关键。问题的进路首要之处在于对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进行伦理反思,牢固树立保障人权观念。同时,健全侦查程序法律制度、完善侦查权的配置设计、引入侦查司法审查机制、建立侦查侵权救济机制,从而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护的有机统一。

侦查程序;人权保护;司法审查

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细化。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环节,是公诉的前提与基础。一方面,侦查需要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 ;另一方面,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则明确提出了“司法人权保障”,而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护的动态平衡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国外侦查程序现状比较与考察,找出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出现的问题与原因,并对此展开伦理反思,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侦查程序的发展与进步。

一、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制度现状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审问式侦查模式,侦查权赋予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此侦查模式特点表现在:第一,其目的在于发现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第二,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侦查机构享有侦查权,侦查人员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侦查相对人需要配合其侦查工作,因而在侦查权力的法律规制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严格限定侦查行为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第三,侦查制约乏力,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检察官引导法官主导侦查活动,并由警察开展具体侦查工作,侦查权力过于集中,并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第四,对侦查相对人的权利限制过多,出现了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凸显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不平衡性。在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国际背景下,大陆法系国家在满足侦查需要的基础上日益重视人权保护,力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二)英美法系国家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制度现状

目前,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取对抗式侦查模式,其程序设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此侦查模式特点首先表现在强调侦查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并努力构建三方组合的侦查结构。其次,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对拘捕理由和指控性质的知情权、沉默权、律师帮助权以及获得保释的权利。[1]最后,随着《人权法》全面实施,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侦查强制措施给予了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在司法实践中,英美法系国家会在尊重基本人权和接受司法约束的前提下,收集罪证、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为了满足侦查需要,英美法系国家进一步扩大了侦查机构的侦查权力,并通过立法层面及司法层面的相应措施加以保护人权。

(三)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制度现状

受我国“重惩罚,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刑事理念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侦查程序未臻完善,侵犯人权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了部分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文明进程。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现状可以发现,我国侦查模式与大陆法系较为近似,采取的是纠问式侦查。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惩罚犯罪而凸显保护人权不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搜查等侵权现象仍然存在。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司法人权保障”提上日程,我国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值得期待。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护的有机统一将成为各国共同的价值理念追求。

二、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本土释疑

(一)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问题

1、侦查相对人权缺乏保障

因我国侦查程序结构性缺陷,导致侦查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侦查机构及侦查人员享有绝对侦查权力,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功利主义”观念,侦查人员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对侦查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导致侦查程序中的侵犯人权现象普遍存在。我国侦查程序凸显秘密性和封闭性,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处于类似客体的地位,权利难以得到保障。[2]侦查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公平救济,这与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人权保障具体要求不相适应。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受“口供主义”观念影响,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严重侵犯了侦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阻碍司法文明进步的一大“毒瘤”。尽管国家从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刑讯逼供,但取得的成效与我们的期望仍然相差甚远,特别是一些其他非法取证方法,如“车轮战”等,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案”等现实中的悲剧,无不是刑讯逼供所致。侦查人员为了达到快速破案目的,不惜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挨饿受冻等方式严重折磨侦查相对人的肉体与精神,这不仅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更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

3、侦查主体滥用侦查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侦查措施法律规制尚未健全,严格的监督体系尚未构建,因而侦查机关滥用侦查强制措施现象时有发生。其表现第一,侦查主体超期羁押、审前羁押不仅严重影响了侦查相对人的生活与工作,更是侵犯了其人身自由。第二,取保候审通常作为“创收”的工具,侦查机关追求经济利益,以“财保”的多,以“人保”的少,且保证金经常不予退还。[3]第三,滥用拘留权,侦查机关享有决定权与执行权,实践中未能严格遵守拘留适用条件,违法拘留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此外,非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直接妨碍了持有人对物品的所有权实现,对住宅的非法搜查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宁权,人身检查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会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与生命健康权。

(二)原因分析

1、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观念阙如

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影响,我国侦查程序重视国家利益、轻视个人利益。在过去司法实践中,更多强调惩罚犯罪从而与保障人权未能形成有效的动态平衡,导致刑讯逼供、滥用侦查强制措施等违反侦查程序的问题出现,造成了部分冤假错案,最终既不能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与完善,我国学者意识到长期“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司法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人权保护要求,便提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虽然在立法层面有所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 “口供主义”“功利主义”的传统落后思想观念,部分侦查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在侦查过程中滥用侦查权,导致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

2、侦查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查机关配合有余、监督不足。从侦查权力的运行来看,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决定使用侦查措施(逮捕除外),既不需要司法机关事先授权,也不受事后的司法审查。检查机关对于自侦案件则采取内部监督,而这种监督机制会使侦查权力过度膨胀,无法有效制约和监督侦查权力的行使。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直接导致侦查人员“凌驾”于侦查相对人之上,滋生滥用侦查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土壤,人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综上分析,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同国家加强司法人权保障要求相比,同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相比,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还存在许多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侦查相对人权利缺乏保障、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侦查主体滥用侦查强制措施等。这些问题,违背尊重与保障人权基本原则,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阻碍我国司法文明进程,必须予以重视,着力解决。有鉴于此,从伦理学视角出发,对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问题进行反思,以期寻求侦查程序中法律与道德的互契发展,提出构建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路径。

三、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价值偏失

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伦理反思是指从伦理学视角出发,批判地考察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失范行为,通过法律与道德双重维度对其进行客观剖析,并运用伦理学知识对其进行思考修正,从而实现人权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伦理反思的途径主要有对失范行为客观审视并作出价值判断、对人权理念思考探讨并进行修正完善。

(一)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失范行为

侦查程序中超期羁押、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些行为不仅违反社会道德,而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根深蒂固于侦查人员心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的缺失。梳理现实的新闻舆论,可观其中的失范行为:如广西玉林“四无案”(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案件当事人谢洪武被称为“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又如辽宁兴城市民警和“线人”半夜搭梯入室非法搜查“抓嫖案”,导致女主人精神失常;再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人权的失范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侦查人员这些行为违反了代表国家制度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严重侵犯了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合法权益,如果这些行为被纵容,那么每个公民基于法律保障的人权将无从谈起。从道德的角度,侦查人员这些行为是对中国传统道德规定的“仁”、“善”等价值理念以及现代社会所倡导的 “人权”、“自由”、“秩序”等价值理念的恣意践踏,它突破了社会公众所能容忍的道德伦理底线,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侦查人员上述严重违法和破坏道德底线的失范行为挑战的是我国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现实,因此,这些失范行为亟待规范与矫正。

(二)法律缺憾与道德弥补

侦查人员上述失范行为的发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方面的局限。首先,法律不能解决人性之恶问题。从根本上来看,善是人类存在发展主导方面和根本规定,恶则是不利于人类发展进步的否定因素。[4]然而,在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失范行为的背后,法律固然可以事后惩罚,但却未必能在人的内心播下“仁”、“善”的种子。这种善念还需通过教化,净化人的思想,由道德伦理去解决。其次,法律提供的是抽象化与原则化的正义。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兼顾社会千姿百态的情况,无论再怎样具体的法律,其所涉及的对象都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也导致侦查程序中发生上述失范行为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处理结果往往难以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最后,法律提供的救济是有限的。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人的行为,在惩罚的意义上,它只能对符合条件的、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进行制裁。[5]法律不能对人的思想直接进行干涉、影响,其救济也不可能对行为人的思想之恶发生预防控制的作用,对于被侵害者所造成的心理伤害更是难以救济。由此可知,法律在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作用有其自身局限性,需要道德的调节作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三)法律规制与道德完善

在伦理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所导引的方向发展。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6]由此可知,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需要法律来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司法的终极目标指向人权,保护人权,维护尊严。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伦理内涵。这要求侦查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前提下,进行合法化、人性化、理性化的侦查行为。我国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是实现正义的题中之义,是践行司法公正标准的现实表现。这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树立和贯彻 “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精神理念,对侦查相对人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此外,为了预防上述失范行为的再度发生,既需要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仁”、“善”等理念引导人们崇仁向善,又需要现代法治“人权”、“自由”等理念引导人们与时俱进。对人权普遍性的深刻理解,必须回归到对人的价值存在的历史说明,通过反观人的价值生成来诠释人权的价值向度。[7]因此,侦查人员只有将道德的内在控制和法律的外在控制相结合,才能够使侦查行为符合人权、公正、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与道义内涵。

四、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护的完善理路

(一)牢固树立保障人权观念

针对我国长期 “重打击 轻保护”“重实体 轻程序”的传统司法理念,我们需要彻底转变这种不合理观念。第一,营造司法人权保障的法治环境,加大司法人权保障的宣传力度,普及司法人权保障常识,落实司法人权保障责任。第二,采取集中培训、定期考核、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提升侦查人员综合素养,贯彻落实平等、自由、人权等价值理念。第三,加强媒体对人权的保护作用。[8]及时发现,及时曝光,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调查处理,让侦查权力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第四,要求侦查人员努力践行人权保护的司法理念,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切实树立正确的侦查观,从思想上转变传统司法观念,在实践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要求,努力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护的动态平衡。

(二)健全侦查程序法律制度

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最有效的路径便是通过健全侦查程序法律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便侦查机关严格遵循。针对我国目前侦查程序立法现状,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中的不足,如立法过于笼统原则、立法滞后于实践、具体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细化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效果。此外,针对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等与侦查程序密切相关的领域,需要我们关注与反思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总结,以更大的勇气去打破司法体制方面的局限。若使立法的规定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侦查机构的能动性与创新性,可以通过改革试点层层推进,进而逐步健全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差异,通过改革试点总结实践经验,以此促进侦查程序立法完善,更有利于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护的有机统一。对于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侦查程序的立法现状,进一步科学制定侦查制度、细化侦查程序具体操作、吸取国外侦查程序合理成分以此弥补我国立法技术的落后与不足。

(三)完善侦查权的配置设计

侦查制度的设计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需要从保障人权的实际效果出发、从具体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制度实施成本,既要保障侦查机关能够及时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又要避免冤假错案,保护人权。目前,我国侦查权配置采取了多重划分标准,如案件种类、案件发生地、案件实施地等标准,侦查系统内的侦查力量区别明显,互不隶属,在侦查权能上是平等主体。针对上述特点,我们可以进一步细化侦查权配置,建立专门化侦查机构,考虑制度实施成本,可以整合现有侦查机构进行内部重组与重设以满足侦查需要,将分散的侦查机构统一管理,并引入司法审查强化侦查监督。一方面由其内部较高级别侦查机构进行领导与监督,另一方面由外部进行司法审查,内外结合,共同对侦查程序进行监督与制约。此外,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专门机构的侦查范围、侦查对象、侦查期限、侦查措施等具体侦查程序以保障侦查权的配置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四)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具有对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利,有权决定撤销或变更强制性措施。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树立了一道人权保障的 “司法屏障”。《人权法》、《欧洲人权公约》中无不贯穿了严格的司法审查,其对侦查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作为第三者介入侦查、监督与制约侦查活动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透过国际准则与法治国家经验窗口,拘留、逮捕、羁押等系列强制侦查措施,一般而言,需要经过独立的司法审查,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可以按照侦查措施的强制程度不同,分批次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如设立中立法官,对需要进行的侦查强制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并颁发授权令状,此时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侦查监督,既能够防止侦查机关权利膨胀,滥用侦查权,又能够保障侦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侦查侵权救济机制

“无救济即无权利”就侦查行为的司法救济而言,当务之急需要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侦查主体不应该“凌驾”于侦查相对人之上。此外,需要明确认识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就要启动侦查侵权救济程序,当事人一旦申请救济,法院无法定理由,则要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处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如有权向什么机构提出控告、由谁负责处理、怎样具体处理、处理结果有谁负责监督落实,这些我国法律尚未作具体规定,这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被虚置而空。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对违法侦查的救济机制。第一,落实侦查人员责任终身制与疑罪从无原则,即谁侦查、谁负责,如无确实充分证据不得定罪量刑。第二,介入司法审查,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允许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向法院提出控告,经法院审查后作出及时处理,却给当事人带来权益损害的,依法进行侵权赔偿。第三,要完善侦查侵权救济相关配套法律,细化具体操作程序,严格推进司法责任制,形成救济制度“新常态”。

[1]孙长久.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

[2]许志.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J].《理论前沿》,2007(19).14.

[3]周标龙.论我国刑事侦查中的人权保护[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01).38.

[4]任丑.人权应用伦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166.

[5]刘同君.魏小强.法伦理文化视野中的和谐社会[M].江苏: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347.

[6]刘正浩.胡克培.法律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85.

[7]李海星.人权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66.

[8]王小芳.刑事冤案中的人权保护分析[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6).72.

编辑:林军

The Deficiency and Approach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Procedure of Investigation

SUN Jinfeng
(Shan 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nan Shandong 250014)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process of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the lack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has not been effectively resolved.This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repeated torture,abuse investigation body coercive measur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investigation.The main reason for these problems is that the concept of investigative procedures in place to protect human rights,including investigative powers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become critical.The primary approach is to place the issue 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ethical reflection of investigation procedure,to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At the same time,improve the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legal system, improve the configuration design right of investigation,investigation of judicial review mechanism is introduced,the investigation established tort relief mechanism,in order to achieve the organic unity of the investigation requirements and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procedure of investigation;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judicial review

A821

A

2095-7327(2017)-01-0125-05

孙晋峰(1974-),男,山东临沂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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