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2017-04-13 14:31丁晓婷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赔偿金责任法

丁晓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杭州 310018)

论《侵权责任法》中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丁晓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杭州 310018)

残疾赔偿金是残疾赔偿中的一个重要赔偿项目。虽然《侵权责任法》第16条已对“残疾赔偿金”予以明确规定,但其性质在理论与实务中还存有“精神损害赔偿说”和“财产损失赔偿说”的争议。其实,从法律体系、司法解释、立法过程、比较法等角度看,后一种学说更能诠释“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残疾赔偿金;性质;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明确“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对法院正确裁判人身伤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学界与实务界还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1],其主要理由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实际并能减少法律的复杂性;(3)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不能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说”;(4)《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第16条的“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的特别规定;(5)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与台湾地区都只规定了“慰抚金”而未规定“残疾赔偿金”。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而“财产损失赔偿说”更能揭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本文拟阐述坚持此学说的主要理由。

1 “残疾赔偿金”的体系性规定

关于“残疾赔偿金”,《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应规定。根据它们的规定可知,残疾赔偿金具有财产损失赔偿的性质。就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而言,《侵权责任法》与以上法律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具有一致性。

1.1 《民法通则》的规定

早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残疾赔偿金”一词。关于残疾赔偿的范围,《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来看,与《民法通则》相比,《侵权责任法》增加了“残疾赔偿金”而缺少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由此可知,《民法通则》第119条所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相当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其明显具有财产损失赔偿的性质。

1.2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首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内容,而《国家赔偿法》是“国家立法首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出规定”。[2]关于残疾赔偿,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与《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虽然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但是没有明确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三者之间的关系。”[3]为进一步规范“残疾赔偿金”的规定,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自此,“残疾赔偿金”纠正了过去的模糊规定,明确了“残疾赔偿金”涵盖“生活补助费”与“被扶养生活费”。由于“生活补助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财产损失赔偿,因而“残疾赔偿金”的财产损失赔偿性质也确定无疑。《国家赔偿法》34条第2款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国家赔偿法》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反映出了其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认定,此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很明显具有财产损失赔偿计算的特性。综上可知,残疾陪赔偿金并非是对受害人因残疾所遭受精神痛苦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有关“残疾赔偿金”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海上赔偿具体规定》)、《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综合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更倾向于“财产损失赔偿说”。“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的解释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性质。[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指出,“残疾赔偿金性质为财产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

最高人民法院在残疾赔偿金的性质认定上对“财产损失赔偿说”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过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起初并未对残疾赔偿金及其性质进行明确规定,但其所做的相关解释已间接证明残疾赔偿金的财产损失赔偿性质。《民通意见》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侵害他人身体致残”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而“生活补助费”明显具有财产损失赔偿的性质。《海上赔偿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了残疾赔偿中的“收入损失”与“安抚费”。“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将《海上赔偿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的“收入损失的计算标准”认定为“有关残疾赔偿金标准”。[2]收入损失作为财产损失是不言而喻的。《触电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精神损害赔偿无关,其考虑因素主要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做了专门规定,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由此可知,《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进行了颠覆性的规定,其否定了以往所坚持的“财产损失赔偿说”而明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说”。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重新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定性为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第18条规定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条文安排上看,“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并列关系,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明确了“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同,将“残疾赔偿金”确定为财产损失赔偿。该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残疾赔偿金”作为“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该为财产损失赔偿。另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部分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很显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财产损失赔偿,其不可能计入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能计入财产损失赔偿。由此可知,“财产损失赔偿说”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认定。

3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

为探寻某一法律条文的立法意旨,应深入到此部法律的整个立法过程。侵权责任法的整个立法过程能够较好揭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侵权责任法》从起草到颁布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自2002年12月到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并最终通过表决。《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立法资料基本表明“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赔偿。

《侵权责任法(草案)》(一次审议稿)就是我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关于“残疾赔偿金”,一次审议稿第1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致人残残的,并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在2002年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一次审议稿作了说明,该说明指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一次审议稿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一次审议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范围分为十分狭小,其只规定了“人格权”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而未将“生命权”、“健康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残疾赔偿金”和由残疾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分别规定。二次审议稿第4条规定,“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第18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23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2008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二次审议稿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汇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该汇报指出,“侵权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害,又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据此可知,二次审议稿中的“残疾赔偿金”与“由残疾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独立的赔偿项目,它们分别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该条规定与二次审议稿第18条规定相一致。对于二次审议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对于尚不构成‘伤残’,但又发生人身损害的,也应视情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仅以残疾或者死亡来作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不妥,建议修改。”[5]为此,三次审议稿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变动性规定,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将侵害他人人身未造成残疾或死亡但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也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三次审议稿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三次审议稿与二次审议稿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持相同态度,两者都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财产损失赔偿。除个别措辞表达和条文安排不同外,《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延续了三次审议稿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在经历四次审议后,于2009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完全一致。从《侵权责任法》的整个立法过程来看,“财产损失赔偿说”符合我国“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4 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规定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境外侵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定考察。“从境外的立法情况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残疾赔偿金视为对受害人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只是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有不同做法”。[6]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俄罗斯都在一定程度上认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财产损失赔偿性质。

4.1 大陆法系国家与俄罗斯的规定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对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具有重要影响。在德国,侵害他人人身导致残疾的被视为对健康的侵害。“健康侵害,意味着使人生病。”[7]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治疗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德国民法典》第842条规定,“因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扩及于该行为对受害人的生计或者发展前途所产生的不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受害人因被侵害而导致残疾的(失去全部或者部分就业能力),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残疾而丧失的相关经济利益或养老费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在身体、健康、自由和性的自主权遭受损害时,受害人才可以要求行为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限制,只有直接的精神损害才能得到赔偿。法律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法官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受伤程度等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自由裁量。据此可知,德国的“因残疾所产生的收入损失”相当于我国的“残疾赔偿金”,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日本、荷兰也将“残疾赔偿金”纳入财产损失赔偿而与“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区别对待。在日本,受害人受伤的场合下,损害项目分为积极性损害、所失利益以及精神性损害三种。[8]因伤致残是一种所失利益,“致残的所失利益赔偿”相当于“残疾赔偿金”。荷兰法律规定侵权人应赔偿其行为所引起的所有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残疾赔偿金就是物质损失的一种。“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荷兰限制得较严,要求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

《俄罗斯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造成公民残疾或健康的其他损害时,应赔偿受害人已失去的或预期能获得的收入,以及因健康损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第1086条对“因损害健康所失去的收入”的范围和计算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就某种程度而言,对“因残疾所失去收入”的赔偿与“残疾赔偿金”之间具有等同关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俄罗斯民法典》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补偿”,其中第1101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补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受害人造成身体和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综上可知,与德国、日本、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俄罗斯也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失赔偿。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所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中并无“残疾赔偿金”一词,但英美法赔偿项目中的“未来收入损失”计算标准与我国“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相似。因此可以推知,英美法所规定的“未来收入损失赔偿”相当于“残疾赔偿金”。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924节的“对人身的伤害”规定,“其人身权益被他人以侵权方式侵犯者,有权就下列过去或未来损害获得赔偿:(a)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b)收入能力的失去或损害;(c)合理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支出……”第906节的“对金钱损害的补偿性赔偿”规定,“没有证明金钱损失便不能给予的补偿性赔偿包括……(b)对收入能力所受损害的赔偿……”第905节的“对非金钱损害的补偿性赔偿”规定,“不需要证明金钱损失便可给予的补偿性赔偿包括:(a)对人身伤害的赔偿;以及(b)对精神痛苦的赔偿。”[9]在美国,对“因残疾所丧失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非财产损失赔偿的一种,其主要对受害人所遭受精神痛苦的赔偿。在英国,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收入损失(包括既有收入损失和未来收入损失等)、医疗或护理费用损失等;非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疼痛和痛苦损失的赔偿、丧失娱乐或舒适损失赔偿等。[10]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痛苦损失的一种赔偿。总之,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来看,“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于财产损失赔偿。

5 结语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之争影响了人民法院对人身侵权案件的判决。若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后便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失赔偿,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后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我国相关规定及国外立法看,坚持“财产赔偿说”更能揭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也能更好维护受害人之合法权益。

[1]夏从杰.《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之我见——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解读[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05-106.

[2]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33-134.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0.

[4]梁程.论《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之地位[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5):90.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5-365.

[6]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72.

[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36.

[8][日]吉村良一.日本侵权行为法[M].张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17.

[9]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M].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04-410.

[10]胡雪梅.英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42.

责任编辑:邓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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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094(2017)04-0044-04

2017-05-20

丁晓婷(1990-),女,浙江椒江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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