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后我国廉政建设展望探究

2017-04-13 11:08商植桐田雨鑫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问责监督

商植桐,康 豫,田雨鑫

(河北工业大学廉育研究所,天津300401)

党的十九大后我国廉政建设展望探究

商植桐,康 豫,田雨鑫

(河北工业大学廉育研究所,天津300401)

十八大以来,我党审时度势,以摧枯拉朽之势反对腐败,强力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打虎”“拍蝇”“猎狐”、把制度关进笼子等等成效显著,用四年多时间达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展望党的十九大之后,我党一定与时俱进,针对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情势,在继续强力治标的同时强化治本,反腐败立法、廉洁文化建设、科技手段的运用等必有新突破,基本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

治本;依法治腐;党内政治生活;廉洁文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入手,按照先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思路,完善党内制度法规并强力执行,全面政治巡视,在全世界“猎狐”,“老虎”“苍蝇”一起打等,以摧枯拉朽之势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只用短短四年时间,就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展望十九大后,我们完全相信,我党必定在持续现有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力度不减,方法更有效,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经过几年努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会基本实现。

一、十八大以来我党反腐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十八大以来我党反腐败斗争取得骄人成绩,纯洁了党性,赢得了党心民心,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拥护,赢得全世界的尊重,为中华民族“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了坚实政治保障。

(一)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取得了人民群众对党中央的信心、信任和信赖。

在2016年底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2017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总书记向全党做出盼望已久的科学判断:“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甚至会亡党亡国。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及十八届中央纪委一次全会到四次全会,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总体判断是 “依然严峻复杂”;五次全会上,党中央认为“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六次全会上,党中央认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这一科学判断来源于方方面面。一是打虎拍蝇成果显著。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公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40人,给予纪律处分223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16.2万件,给予纪律处分119.9万人。二是人民群众满意度达到新高。据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逐年走高,从2012年的75%,到2013年的81%、2014年的88.4%、2015年的91.5%,至2016年达到92.9%。三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果显著。2013年5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按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部署,四年多来,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近60部。同时,按照2014年4月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废止或失效了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00件,把纪律和规矩真正挺在了前面。四是巡视工作成为常态,作用显著。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十八大以来,中央共组织了十二轮巡视,巡视或正在巡视的党组织超过280个,实现了对中管单位巡视的全覆盖,并对16个省区市进行了 “回头看”。巡视工作真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起到了“国之利器”“党之利器”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二)群体性事件急剧减少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相关和不相关人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其起因往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大致分三个层次:维权、泄愤和骚乱。有资料显示,十八大之前的近13年间,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有871起,其中2010年、2011年群体性事件都在170件左右,2012年则飚升至200件[1]。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是激化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再向深层次探究,背后往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贪污腐化等腐败行为。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强力反腐的同时,通过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三严三实”活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强化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祉的理念,强化党风、政风建设,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高度评价。把权力关进笼子,官员行政行为受到了约束与规范,人民看到了希望,需要维权的事情少了,需要泄愤的欲望被生活的希望所取代,群体性聚集事件明显减少。据有关方面统计,2013年,全国各地动用维稳力量的人次,是近20年来最少的一年,其数量甚至不足某些年份的10%[2]。近几年,见诸网络与报端的群众性事件也多是通过网络的舆情事件,人民群众已经将维权寄希望于政府与官员的公正作为,将泄愤转移到网络空间,寻求群众在网络上的声援与支持。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时度势,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解决群众呼声,及时破解群众难题,群体性事件急剧减少,政民和谐进一步加强。

(三)“四风”问题显著改观

“四风”问题往往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了整饬“四风”问题,党中央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根本切入点,在2013年全国范围内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取消、下放13.7万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叫停“形象工程”“政绩工程”663个,查处在公务活动和节日期间赠送、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问题1.3万多起,清理清退公务用车11.4万多辆等[3],并在网络及时公开各地发现并处理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明显好转,党群关系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倍增。

(四)群众性廉洁文化初步显现

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文化和道德观念的较量,廉政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群众性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特征。十八大以来,党内掀起的廉政风暴,优化举报网站,依靠人民群众发现问题线索;坚持不懈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在“打虎”的同时大量“拍蝇”,清除了大量萦绕在群众身边的恶人蚊蝇;倡导“三严三实”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打虎”“拍蝇”战绩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等等举措,赢得人民的拥护。人民群众依法办事意识、对腐败零容忍意识、依靠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意识、配合党和政府治理腐败意识等不断增强,廉政文化正在群众中形成。

二、我国廉政建设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我们虽然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许多方面还不能令人满意,党风廉政建设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一)依规治党依法治腐实质性运行还不够有效

依规治党和依法治腐,是世界发达国家已经证明了的有效举措。我党从成立之初就注重依规治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腐做出了全面部署,“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腐制定了目标和方向。

目前,我党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廉政建设就步入到制度化的轨道,但有的单位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现象,只局限于部分行为的约束,其系统全面性不够;其次,制度的更新存在滞后性,不能紧跟社会发展变化的脚步,时效性不强,造成制度失衡的局面。大量的腐败现象正是在这种制度真空中得以发展蔓延,反腐败的难度和成本也随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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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党员干部信仰缺失。信仰是人们对廉政发自心底的认同和崇尚,它会鞭策人们在行为上对廉洁保持执着追求和忠诚遵循,提供精神动力。然而,一部分党员干部并没有将廉政思想深入到内心,没有将其精髓内化到自己的主观世界里,没有真正将廉洁清正作为自身和部门乃至国家建设的行为标尺。很多情况下,廉政建设都是居于表面、逢场作戏,更有一些地方的廉政建设处于僵化模式,实施方案和规则流程制式化,生搬硬套,毫无针对性。

反腐败执行力不够强大。许多党员干部还没有认识到全面系统提升反腐败执行力的深刻意义,在执行方面存在种种消极现象,制约廉政建设的全面开展。一是部分干部制度执行意识不强,落实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执行制度不坚决、不彻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选择执行、被动执行;二是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制度执行不力没有严格的问责和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使一些党员干部更加放松了制度的执行规范,随意取舍制度规定,使得制度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二)反腐败力量需要进一步整合

我国是一党执政国家,党内维护党规党纪的纪律检查系统,是必要的也是富有成绩的。国家机器也需要监察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整饬,也需要大量监察人员,这些都是庞大的组织机构。

目前,我国廉政机构独立性不够强。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仍是双重领导,即同时受上级监察部门和同级党委的领导,这使得监察主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的制约,从而陷入两难境地,监察部门与被检查部门之间的尴尬关系无疑会大大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公民参与度不够高。首先,现实中,对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无论是接受监督的党员领导干部还是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都不强烈,加之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使得群众服从心理和政治冷漠心理较为普遍,导致腐败现象肆意增长;其次,现实的“官”文化和权利体制使得部分行政人员不敢直接谏言,阐述个人意见。

(三)反腐败缺少法律刚性支撑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是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廉政法制建设总体上仍处滞后状态。酒驾入刑等法律案例证明,法律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廉政立法体系仍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而现有的廉政准则多具弹性,更多属于道德范畴,对腐败行为的惩处缺乏法律震慑力,致使腐败行为愈演愈烈。同时,缺乏对社会监督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对举报人、监督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人民群众、执法人员和社会媒体因担心遭受打击报复而宁愿选择沉默,不敢行使监督权利,使得腐败现象迟迟不得遏制。

(四)监督力量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监督是利益相关者对利益影响者实行的查看、了解、干预,它是利益相关者的一项固有权力。监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和追究违反制度、法律等犯罪行为,其最终的目的是督促人们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监督的主要力量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部门、党的专门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网络、人民群众等。这些监督力量功能重叠,甚至有些功能早已丧失,不少地方党与政府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监督,监督力量的作用大减;监督力量之间不均衡,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力量相对弱小,进而得不到有效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等体制性监督之间互相隔膜,无法互通有无,体制内监督力量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体制内监督对社会舆论监督缺乏足够的支持,致使舆论监督的力量得不到完全地释放;总之,几大监督力量之间缺少有效的配合和足够的扶持,监督力量缺少科学有效的整合,无法形成合力,因而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五)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

2016年,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开启了我党问责的法制化道路。目前,我国问责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缺失,问责主体缺位,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都使官员问责在实践发展中受到阻力。我国尚未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单一落后,评估人才匮乏等因素,严重制约着我国问责制的实际推进。我国现行问责主体范围狭小,主要停留在靠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的问责,而具有法定监督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机关却没有“话语权”。公民参与政府问责也存在匮乏性。我国尚未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方法和途径,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参与度不够,认同度不高,阻碍问责机制的推行。我国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问责的主体和客体、问责的程序等在我国适用问责制的法规和条例中均未明晰化,问责的范围、惩罚的尺度等方面也不尽相同,足见法律依据的混乱。此外,问责对象、事由以及追责的方式等法律条款的不统一,也影响了我国问责机制的有效推进。

三、十九大后我国廉政建设工作主要举措展望

(一)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以组织生活的规范性促进党员干部行为作风的规范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一二十年出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现象,表象上是行为的不规范,是对党规党纪的违背,实质原因是思想不够坚定,不够纯洁,保持清正廉洁的弦松弛了。严肃认真规范的政治生活,可以引导、鼓励、督促、监督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时时警醒,事事规则,以时时绷紧的廉政弦确保遵规守纪。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一要定立好规范。以《若干准则》为指引,在全党进行党内政治生活规范的大讨论,把讨论过程做成宣传教育的过程,顺应党情,以高标准、能施行为准则,制定出不同行政级别的党内政治生活指导规范。二要遵守好规范。以党委主体责任的形式,教育党员干部严格遵行党内政治生活,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明质量,严格程序、严格督查,严肃问责,确保实效,不走形式。三要注重综合效能。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坚决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力戒应付心理、完成任务心理以及好人主义倾向,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成为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的“金钥匙”,党员干部锤炼党性的“大熔炉”,纯洁党风政风的“净化器”,助推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出台反腐败法律,以法律的刚性固化廉政建设成果,推动廉政建设不断深入

反腐败立法是我国反腐败由治标转向治本的重要举措,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最大程度遏制和根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廉政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反腐败立法速度逐步加快,数量逐渐增多,但并没有达到质的提升。目前,我国反腐败法制体系亟需系统完善和统筹优化;反腐败立法理念亟需切合法治要求,法律规则元素有待完备;反腐败制度的执行意识亟需加强,规划设计亟需优化,实施环境有待完善,监督机制亟待加强等等,需要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以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勇气推动执纪执法方式方法创新,及时将反腐败成果转化成可操作性强的反腐败法律,填补反腐败法律的空缺。设立《新闻法》与《新闻侵权责任法》,保障新闻自由,发挥舆论的正能量;设立《举报人权益保护法》,保护举报人的举报权力;设立《财产公示法》,让公众监督官员的资产增值,监督官员的个人生活,达到廉洁自律的目的。设立《防止官员外逃法》,遏制国际腐败和海外贿赂。要出台一部《反腐败法》,做各项具备反腐败职能法律体系的纲法律,统领相关法律条款的反腐职能,以法律的刚性,强化反腐功能的实现,最终实现党治、政治、民治的法治化。此外,要修正分散的反腐败立法模式,注重党内法规与党外反腐法律的统筹协调,发挥反腐败法律的整体效能;要遵守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但不能高于国法的原则,推进反腐理念由事后惩治到事前预防的转变;要顺应反腐新形势的需要,反腐败立法要本着立的科学、改的合理、新的实用的原则,切实保障反腐败立法的科学性与适用性,提高反腐败立法的执行效力。

(三)强化对国家行政体系的监察,突出党的统一领导与党内反腐的协调统一

国家行政监察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依靠制度有效防治腐败,亟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国家监察体系的优化完善。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意在强化党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破冰而出,给监察委员会赋予“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有效弥补了纪委在监督、调查、处置方面的越界问题和监察机关职能弱化、淡化问题。2010年6月,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亮点突出,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监督监察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不利于监督监察的效率与效能的提高。需要适应新时期反腐形势的需求,及时修正完善《行政监察法》。要进一步厘清纪委和监察的关系,坚持纪委对监察的政治领导,分工负责,真正发挥监察的监督作用。强化监察机关职能,完善监察模式,确保监察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完善监察氛围,成立监察委员会,把监察权力置于行政系列之外,实现从行政监察到监察行政的转变,实现监察的高效能。

(四)全面推动廉洁文化建设,以文化软实力推动全党全社会对廉洁的认同对腐败的抵制

廉洁文化是指在社会群体中,由政府倡导的、与主流文化相适应的价值观、道德观以及相应的行为模式,就整个社会层面来说,廉洁文化是一种泛文化的形式。廉洁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它在抵制腐败观念、遏制腐败行为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廉洁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有利于拒腐倡廉观念的形成,社会导向功能有利于遏制腐败风气的蔓延,社会监督功能有利于控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作为一种不容忽视的软实力,廉洁文化建设是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全面推动廉洁文化建设,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发力。第一,应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廉政文化建设带动廉洁文化的发展。廉政文化是一种旨在公职人员廉政不贪、勤政不迂的组织文化,它在廉洁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重要的是要文化规范和政治规范双管齐下,形成一整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推行廉洁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要注重发展面对社会大众的廉洁文化,普遍提高公民对廉洁文化的认知水平。要创作为大众所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发展社会廉洁文化,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辐射力和渗透力。第三,把廉洁文化建设的关口前移。廉洁文化建设要从青少年抓起。要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加大廉洁文化教育力度。要利用好第二课堂,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学习廉洁文化的自觉性,逐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廉洁文化教育体系。

(五)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法酝酿准备成熟,财产公开逐步成为廉政建设治本之策

以法律的形式把官员的财产公示于众,被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或地区证实具有重要的反腐败作用。我国对于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尝试一直在进行,从未间断。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讨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提出建立申报财产制度。1988年国务院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没有出台;1994年全国人大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八五”立法规划;1995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1月两办出台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6月中央纪委、中组部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期间和其后的两会上,屡有代表提交关于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提案议案。近几年,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等地市试行了财产申报与公开,积累了一定经验与教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全国各省市采取了相应的有效措施,全面核查领导干部的档案材料,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申报事项,对新提任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进行申报与核查,对新提任领导干部财产进行公开等,即防止带病提拔,又摸清领导干部的财产底数,为监控其财产增量,遏制腐败行为以治本打好基础。同时,实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电信实名制登记等,控制不当资产转移与隐匿,确保有效监控官员资产有序合理增值。推行“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追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选拔培养的责任,把好干部队伍的入口关。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法的思想准备已经基本成熟,中国的阳光法案可望在几年内出台。

(六)问责成为常态,以规范问责倒逼党员干部规范履职廉洁自律纪律

党内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障,是推动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有效落实的重要着眼点。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切实落实我党从严依规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关键少数”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必须坚决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现党内问责的精准化,使精准问责成为常态。2016年,全国共有990个单位党组织和1.7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中央纪委分两批通报14起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然而在复杂的执政环境中,全面从严治党仍然存在着责任制度空白、责任机制漏洞、责任意识淡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细化《问责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健全问责救济措施,强化党内监督,将《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有机结合,以强力问责、精准问责倒逼责任落实[5];同时要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培训机制,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履职能力。

(七)以法律形式强化党际监督,提高民主党派监督的实效性与权威性

党际监督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内在机制,它蕴含着民主政治的价值追求,也揭示了我国合作型政党制度与西方竞争型政党制度的根本区别[6]。目前我国的党际监督在形式上表现为执政党同参政党之间的双向监督,在实际上更加注重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亦即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行为和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民主党派依法发挥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清”的作用[7]。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党际监督也暴露出一些主要问题。党际监督形式固化,缺乏创新,参政党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使其监督职能弱化,监督内容过于局限,极少涉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执政权力的运行等,整体效果并不理想,致使参政党监督的政治性弱化,使其混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的监督。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党际监督的能力,使各民主党派独特的党际监督作用显出成效[8]。在坚持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权力结构,以制度与法律的形式将参政党的参政、监督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等各方面的内容固定下来,进而出台政党法,充分保证各民主党派监督的实质性、高效性、全面性,进一步规范监督原则和程序、丰富监督内容和渠道、强化监督环节和领域、完善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让民主党派监督有法律保障,有理论支撑,有效果评价。各省、市级民主党派组织也成立监督委员会,强化党派内部监督,加强党际监督的组织管理。制定党派监督工作评价、奖惩机制,激发党派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积极性。

(八)科技手段全面运用于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三转”到位,专责监督效高果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逐步将“互联网+”、大数据发展提升至“国家大数据战略”层面,“大数据”时代这一新的发展趋势为提升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工作开拓了新思路。大数据技术可以应用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通过采取问题识别、数据论证、数据准备、建立模型、评估结果“五步法”科学构建党风廉政和反腐工作的大数据模型,整合并利用相关信息资源,研判问题、收集民意、把握舆情、了解纪检工作成效的有效,运用分析成果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调整和改革[9]。普及运用北斗等导航系统,监控公务用车等使用状况;运用监控等设备,实现招标、招生、招聘等的留痕管理;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实现宣传教育和接受信访举报的便捷高效;运用独立运行的网络平台,实现区域性纪检监察组织的高效沟通与合作;运用先进的调查侦查设备,实现监察证据获取的准确性与全面性等。

(九)纪检监察资源实现统筹管理,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力量以多样的组织形式实现履职功能的最大化

从中央层面成立监察委员会,与中纪委合署办公,可有效解决党内纪律检查系统和行政监察系统的协调和配合,统筹利用相关纪律审查、案件调查、监督、取证等资源,发挥这些资源的最大效能。对于高校、国企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纪检部门与监察部门现行已是合署办公状态,适应新的运行体制与机制,必须进行职能的变革。

一是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归口直属派驻。纪检系统派驻,是我党的成功经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决定了廉政建设的主体是党委和党委、行政的相关部门,作为监督的纪委和监察部门应当站在高处、站在队伍外部,才能更准确有效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建立区域性纪检监察资源的统筹机制。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工作人员少,干部队伍知识结构不够完善,体系内纪律审查受到干扰等困境。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工委,在取得这些单位党委的支持与合作基础上,通过建章立制固化人员调用机制和协作保障机制,实现纪律审查资源统筹、教育培训资源统筹、员工联合培养资源统筹、信息资源共享及审计资源共享等[10],实现企事业单位现有资源履职功能的最大化。三是建立体系内单位间的互派机制。在现行体制下,虽然纪委受上级纪委和本单位党委的双重领导,但因纪委与党委天生的隶属关系,纪委对党委的监督受到一定制约。在上级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同类型单位间互派纪检监察干部,这些干部在互派期间受工委纪检组直接领导,融入这些单位的实际工作,成为同级党委行政的外来监督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级纪委难于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必将是我党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展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等等,在强化治标不减力、打击腐败的同时,我们一定注重法治建设,归于积极治本,以尽早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

[1]润无声.社科院统计14年间群体性事件:广东居首[OL].

http://m2.china.com/neirong.jsp?forumid=1011&threadid=277376064,2014-09-29.

[2]新华网.政法工作会议近年来首次以“中央”名义召开[OL].和讯网,

http://news.hexun.com/2014-01-09/161275404.html,2014-01-09.

[3]温红彦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OL].新华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08/c1001-25784280.html,2014-10-08.

[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OL].人民网,

http://cpc.people.com.cn/n1/2016/1102/c64387 -28829769.html,2016-11-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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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loration of Prospect to build a
Clean Government in China after the 19th Congress of the CPC

SHANG Zhitong,KANG Yu,TIAN Yuxin
(Institude of Incorruption Education,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

Since the nineteenth Congress of the CPC,our party make big achievements on curbing corruption by adopting comprehensive measures to tackle the corruption on the surface and at the root and form the overwhelming trend of anti-corruption with more than four years time.After the 19th Congress of the CPC,our party must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and continue strong treats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ing,aiming at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ment with the situation.There will be significant breakthroughs on the anti-corruption legislation,the probity cultural construction and the use of technology,etc.Our party will realize the goals of uprightness of cadres,clean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 orderly.

permanent cure;Administer corruption by law;The party's political life;Incorruptible culture

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27(2017)-05-0103-08

商植桐(1967-),男,河北大城人,河北工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北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软件学院党委书记,廉育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方向:反腐倡廉建设。

河北省2015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高校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动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HB15DD015)系列成果之一;河北省2015年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 《红廉文化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导引与推动作用研究——以西柏坡红廉文化为例》(项目编号:2015030395)系列成果之一。河北省2016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学生廉洁教育实效性研究》(项目编号:HB16MK009)系列成果之一。

编辑: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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