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家庭结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分析

2017-04-13 22:31廖筠武秀芳董若斌
财经问题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廖筠 武秀芳 董若斌

摘要:根据2003-2015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可知,我国的贫富差距仍然很大。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便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综合所得税制有利于实现公平,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综合考虑家庭因素。本文利用净等价收入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和方差分析,用模型证明了考虑家庭结构的征税方案更能减小收入差距。笔者认为,考虑家庭结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更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向家庭申报制转变是有可能的。

关键词:家庭结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净等价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7)02-0073-07

一、引言

我国直到1994年才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延续至今,目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制。与国外相比除征收模式有些许差别外。在对税收的优惠力度和费用扣除标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相较而言,国外更加重视家庭因素。而我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未考虑家庭因素,没有对生计费用进行扣除。我国在费用扣除方面也没有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居民生活成本差异很大,而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是不合理的,相较中西部地区则加重了发达地区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在税收征管方面,美国为了保证其个人所得税制度得以高效运行,建立了严密的以双向申报制度为核心的税收征管体制,这套征管体制对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优化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同时也考虑了家庭负担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比较欠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纳税申报机制也不健全,导致了部分偷税漏税现象频繁发生。

家庭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宋健等在改进的家庭生命周期模型基础之上,将中国家庭结构类型分为核心家庭、一人家庭、夫妻两人家庭、隔代家庭、单亲家庭、三代及以上等10类。如果单纯以非家庭的个人福利水平作为衡量社会目前贫富差距的标准是片面的和不准确的,优化其衡量标准应以家庭作为度量单元,同时因为家庭存在规模经济,因而家庭并不是简单的成员加总。将家庭因素搁置一旁,单纯将个人因素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时,由于家庭结构的不同,在个人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则每个人应该缴纳的税负是相等的。但这就会导致家庭负担较重的一方负担更加严重,从而造成横向不公平。

基于此,本文通过净等价收入模型和方差分析,用模型证明了考虑家庭结构的征税方案更能减小收入差距且相对公平。对于不同家庭模式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而相同的家庭模式扣除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其最显著的作用就是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结合大数据高速性、多样性和规模性的特点,期望建立家庭基本信息的大数据库,为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提供更快捷有效的方法与工具。

二、文献综述

税收基于国家政府的法律规定与政治权利,以实现政府财政收入的职能为目的,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方式。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征税是调控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工具,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调节资源配置。极大地提高效率,更可以使生产结构达到优化状态,而政府征税的最初和最终目的是调节收入,达到各地区收入均衡。张守文指出,公平性应该是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遵循的最高原则之一。各国税法明确规定,所有的纳税人都是平等的,即所有居民应该承担的税负水平应该是合理的、公平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每个人是绝对的等额负担。

(一)国外研究状况

国外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古典经济学派为代表主张的“收入准则为核心”,其提出了以工资、利润和地租为三大税系的构想:以历史学派为代表主张的“公平准则为核心”,其认为个人所得税可以成为干预经济的工具;20世纪80年代起,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维克利重新将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基点放回到“效率准则”上。

净所得作为综合课税模式的核心,其理论思想源自SHS准则(即香兹-黑格-西蒙斯准则),并促使西方国家形成综合性所得的概念。美国在考虑税制模式选择时主要基于公平角度,根据纳税人的特征、身份以及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英国的综合所得税制属于交叉型,先分类征收部分所得项目。然后再综合征收全部汇总所得。澳大利亚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典型的综合税制,采用一致的税率公式计算全部收入所得,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1920年英国的皇家所得税委员会提出关于纳税单位的问题。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相对于以个人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可以使累進税率提高。通过对澳大利亚1974年的税制研究,Piggott和Whalley建立了两个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模型,证明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使家庭福利提高。

(二)国内研究状况

我国首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始于1980年,虽然我国开征时间较晚,但是对于其征收模式的争议在学术界却一直存在。众多学者倾向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他们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体现出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有利于实现纳税公平和量能纳税。赵惠敏总结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相较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更有利于实现收入的相对公平性,对于其调节功能中的二次分配功能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李华综合考虑了我国以家庭为主要社会单元的传统文化和目前“421”家庭模式占比相对较大的现实情况,提出了以家庭为主要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迟骋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有利于实现横向公平。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使得我国传统观念得以保留和发扬。王德祥和薛桂芝基于双向公平对工薪资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工薪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式上虽然已经比较成熟,但其公平性和规范性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对纳税人的家庭特征考虑不充分或基本没有考虑、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相对于通货膨胀水平来说过低、没有考虑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而采取“一刀切”的政策等都有失公平性和规范性。王香林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浮动机制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不仅受物价指数的影响,还受个人的消费支出、负担人数的影响,应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在设定费用扣除标准时适当引入教育、住房等特定扣除因素,真正做到量能纳税。蔡萌和岳希明发现一次分配差距(高低收人者的工资差距)与发达国家差不多,但二次分配差距(政府转移支付和税收)明显,尤其是对低收入者增高的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农村的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不够)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薛钢等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逐步推动实现公平目标时,并不应即刻转型为家庭课税的模式,因为目前我国的税制尚不成熟,若单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会存在诸如以什么标准来界定家庭比较困难、需要税务部门提高监管成本来完善纳税人的信息、出现与税制简化相背离的更复杂的税率表、与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相契合等问题。因此,就目前而言,推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成为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改革何时进行、费用扣除标准应如何设置、改革之后是否就会比现行的以个人为征收单位更公平,仍需要继续探究摸索。

三、各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34个成员国中除了以色列、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和智利外的其他30个成员国中。有17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仅采用个人申报方式。有7个国家单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有6个国家采用个人申报和家庭合并申报共存的方式。OECD各成员国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尽相同,下文以加拿大、英国、美国和德国为例简单进行介绍。

加拿大实行的是个人申报制度,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费用,即生计费,主要包括退休时的注册退休金、必要的储蓄款、照料小孩产生的费用、雇佣保姆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安家和生活所需要的必要费用等。从2001年起,加拿大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对教育费、伤残税收、子女照顾费和年老体弱赡养费都得到相应的提高。

英国采用的也是个人申报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收入必须付出的相对费用的费用扣除。第二,为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生计扣除,也称之为税收宽免。英国生计费用扣除的种类繁多,如抚养宽免、病残者宽免、基础个人宽免和寡妇宽免等,其中有些类别对老年人会实行更加优惠的宽免。

美国采用的是家庭合并申报制度,允许先将家庭各成员收入汇总,再平均分摊给单个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分为基本扣除与分项扣除,其中,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将基本扣除分为如下五类:户主申报、已婚的纳税人分别单独申报、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单身纳税人、鳏夫或者寡妇,对这五类情况采取不同的基础扣除额标准区别对待。分项扣除包括个人在某一时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利息费用、偶然损失以及其他杂项。对于这些分项扣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上必须分别列出相对应的每一项支出。

德国实行的个人申报和家庭合并申报共存制度,允许收入均摊,其费用扣除标准是限额扣除和支出扣除,限额扣除主要针对的是公共费用,主要以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费、赡养老人的费用和对公益活动募捐的捐款费用为主;而支出扣除则主要是由家庭所背负的债务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和对教会缴纳的教会税组成。1990年德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做了部分改革,针对个人收入进一步扩大了其免税部分,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子女免税额部分以及基本免税额在个别收入中的比重。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申报,其费用扣除采用的是将收入所得分成11类进行分类定额征收,同时结合定率扣除的方法。这种办法看起来似乎很全面,但就其实际效果来说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1年改革后的七级累进税率,取消了15%一档,由10%档直接到了20%档,这对于中等收入者极为不利。从1987年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即免征额分别经历了多次调整,从最初始的440元调整到现阶段的3 500元,但每一次调整相对于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增长来说都存在滞后性。相较于上述国家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国费用扣除标准则显得过于简单,扣除额相对偏低,我国对纳税人的家庭日常必要支出和基本生活状况没有进行综合考虑,使得一部分收入偏低的家庭仍包含在征管范围之内,并没有因为费用扣除而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我国对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没有进行区别对待,一律采取20%的定律扣除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劳务报酬所得者的劳动积极性。

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经验分析

(一)家庭等价规模测算模型的构建

1.等价收入的定义

目前经济学界对收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加以定义:最浅层次的定义为市场收入。即在某一时期结束时,市场收入等于给定时期内的消费额加上以该期的市场价格计算所得出的所有商品的价值,减去以基期价格为标准计算出的所有商品价值的差;第二个层次是可支配收入,其公式为“可支配收入=市场收入一个人税收一社会保障缴款+公共转移支付”;第三个层次是净等价收入,是可支配收入通过家庭规模调整之后得到的。将居民统计收入转化为其福利可量化的数值上来。

收入分配的基本单元是消费共享。收入共有的家庭。齐默尔曼提出了使研究等价收入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的四点假设:其一,家庭成员收入共享;其二,家庭成员消费共享,经济福利对于每个成员来说是相等的;其三,家庭福利水平大于按人均收入计算的值,即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其四,儿童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需要更少的消费。

2.等价规模的估计方法和一般结果。

等价收入的本质是确定等价规模。等价规模的雏形是计算家庭中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和家庭中沒有子女的家庭福利水平。量化这两种家庭福利水平,计算前者与后者的差距,根据他们之间福利水平的差异来决定负担重的家庭应该多获得多少可支配收入。

等价规模求解的一般化步骤为:先给定一个标准家庭作为参照系统,将标准家庭定性为单身个体构成的家庭或是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标准家庭的等价规模为m*(m*=1),目标家庭(即某特定类型家庭)所对应的家庭规模用m来表示,m仅与家庭人口结构有关,且由于家庭规模经济效应,m≤h,其中,h代表目标家庭成员数。一般情况下采用线性加权来具体表示其形式:m=∑mi×αi,其中,mi代表某类家庭第i类人口所占的权重,αi代表这类人口的数量。

在给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情况下,家庭支出函数中包括家庭规模m,则为达到效用水平u所需要的最小成本为:

c(u,p,α)=re(a)c(u,p) (1)

其中,c(u,p)代表标准家庭的支出函数,u代表家庭福利效应水平,p代表价格水平。由此,可以推算出目标家庭的等价规模为:

(2)

3.等价规模测算模型的构建

定量评价家庭组成结构,可根据该定量值对家庭消费规模对等价收入的影响进行估计。根据Barten(1964)和Muellbauer(1975)的研究结果建立如下的家庭效用函数模型:

(3)

其中,mi是与家庭消费总量无关的家庭构成函数,qi是第i种商品的消费量。该模型也可以用矩阵形式表示为:

u=u(m,q)=u(m-1dq) (4)

其中,m和q均是n维列向量,m-1d是矩阵内除对角线元素为1/mi其他元素为零的对角矩阵。根据Klein和Rubin(1947)提出的家庭效用函数,将模型m=∑mi×αi进一步具体化,假设:,

(5)

其中,β是商品消费份额边际预算的n维行向量,γ是商品维持生活基本需求量的n维行向量。引入表示家庭总支出v的预算约束条件:

v=p'q (6)

其中,p是家庭能否消费商品的n维价格列向量。在预算约束条件下,根据式(5)、式(6)利用拉格朗日定理求解家庭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值,解得:

(7)

其中,pd为对角线元素为pi的对角阵。通过公式变换可得:

(8)

进而得到一个消费方程组,该方程组受家庭构成影响的消费方程组为:

(9)

在所有家庭结构参数都变成1时,该消费方程组就变成了扩展线性消费系统方程(ELES)。若要系统方程可识别,还需要另加一个方程,即:

V=αx+(1-α)p'mdγ (10)

其中,x是家庭收入,α是边际消费倾向,p'mdγ是家庭基本需求。将式(9)和式(10)的线性变换代入式(5),可得,目标家庭收入效考虑家庭结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分析用函数为:

(11)

假定标准家庭的所有mi=1,则标准家庭的间接效用函数为:

(12)

其中,x*是标准家庭收入,令式(11)与式(12)·相等,则得到目标家庭与标准家庭之间的换算关系式,该关系式是用来估计目标家庭等价收入规模的依据:

(13)

在得到模型估计的具体值时,需要对调查中所获得的家庭微观数据依据家庭成员人口构成及研究目标对其进行分组,其中,vj是第j组家庭的总消费,vij是第j组家庭第i种商品的消费,则有:

(14)

(15)

(16)

其中,ki是家庭第i类特征人口(如小孩、老人)的权重,ci是第i类特征人口的数量,定义组成家庭结构中的第一个成年人用常数项1来表示。在此,需要做的便是要估计出参数k的值。

4.等价规模测算模型的参数估计

本文选取的数据指标来源于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最新发布的数据,该数据包括了我国辽宁、山东、江苏和四川等东中西部地区10个省份的城乡居民微观家庭经济数据。覆盖较为全面,由于调查的困难系数较大,目前最新数据是在2013年发布的,有关收入调查数据为采集年度的上一年度,如2011年的调查数据中工资性收入样本为2010年数据。

根据我国家庭实际情况。本文对家庭结构进行如下分类:单身家庭,记为F1;夫妻二人家庭,记为F2;夫妻+1个成年子女,记为F3;夫妻+1个未成年子女,记为F4;夫妻+2个未成年子女,记为F5;夫妻+1个老人,记为F6;夫妻+2个老人,记为F7;夫妻+1个未成年子女+1个老人,记为F8。其中,成年劳动人口为调查期间年满16周岁但小于60周岁的人口,该年龄界定遵循我国统计口径对劳动人口的相关年龄设定,未成年子女年龄界定为未满16周岁,老年人的年龄界定为年满60周岁。

依据家庭调查消费品2008年的分类标准。将家庭消费品的种类分为:食品、居住、衣着、医疗保健、家庭设备用品、教育文化娱乐服务、通讯与交通、其他商品服务等八类。

基于以上八项指标分别针对上述八类不同的家庭结构对不同商品的消费对式(14)和式(15)进行回归分析,采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发布的2011年调查数据,由于所采用的数据是截面数据,可能会导致不同分类家庭建立的回归方程存在异方差性,因而为了消除其异方差性,对该模型进行线性回归时采用了加权最小二乘法。对回归结果进行整理,結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非标准家庭与标准家庭相比。家庭中是否有成年子女对家庭边际消费倾向并没有很大的影响;而随着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的增加,家庭边际消费倾向却是递减的,这与家庭成员共享消费这一因素有关,年长子女的生活学习用品可以传递给年幼子女:随着老年人人口数量的增加,家庭边际消费倾向是增加的,因为老年人部分消费品与成年人或者子女是不尽相同的,而且老年人主要的消费支出为医疗支出。将式(14)的估计结果代入式(15)中,可以得到Pimijγi(用△ij表示)和mij的估计值(标准家庭mi=1,非标准家庭mij=△ij/A1i)。将上述回归结果估计值代入式(13)的换算关系式,利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不同类型家庭等价规模的算术平均估计值,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规模经济效应存在于家庭结构中,表现在所估计的等价规模均小于该家庭的人口数,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也存在规模效应,由“夫妻+1个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F4和“夫妻+2个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F5的等价规模估计值可以清晰地看出,抚养二胎的成本显著下降,且等价规模的缩减程度加大。

为了确定各家庭成员的具体权重,根据等价规模的定义式m=∑mi×αi,利用微观家庭数据建立等价规模的一般模型为:

K=1+k1c1+k2c2+k3c3+ε (17)

其中,k1、k2、k3分别代表成年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家庭等价规模中所占的权重,c1、c2、c3分别代表家庭中成年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数量。对该模型做线性回归结果如下:

K=1+0.97 c1+0.48 c2+0.65c3 (18)

其中,R2=0.95,方程擬合程度较好;F=12.73,对应的p值是0.02,方程是显著的‘;各系数所对应的t统计量分别是4.32、2.91和3.95,相对应的t值分别是0.01、0.04和0.02,可见,模型各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

根据式(17)的回归结果,得到等价规模家庭成员的权重指标:第一个成年成员(在调查数据中指户主)的权重记为1,其他成年成员(包括成年子女)的权重记为0.97,家庭中未成年的子女权重记为0.48,老年人的权重记为0.65。

(二)考虑家庭结构和不考虑家庭结构的方差分析

1.方差分析基本思路

本文用Fisher发明的方差分析(简称ANOVA),通过分析观测变量的方差,研究造成数据波动性的影响因素。本文考察的是家庭结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是研究单个变量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影响,进而影响到观测变量可支配收入,因而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观测变量值变动来源于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分别是控制变量所引起的组间离差平方和(SSA)和随机变量引起的组内离差平方和(SSE),这两方面组成了观测变量总的离差平方和。

2.数据指标处理

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于居民的工薪收入是按月征收,而对于劳动报酬等其他收入则是按次征收,因此,我们这里主要考虑的是工薪收入,即可支配收入=工薪收入-税负。

调查数据中并没有直接体现税负的数值。根据已知数据对其进行推算,居民承受的税负主要包括两方面,即直接税和消费环节所涉及的间接税,因而在计算税负时也分两部分进行。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根据公式“应纳税额=(工资薪金-五险一金-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直接税税额(因数据中月工资所得已是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金额,因而在公式中就不必重复扣除)。间接税是对商品和劳务征税,本文假设调查数据里的消费支出包含了被转嫁的间接税,可通过公式“所纳税额=消费支出额/(1+相应税率)×相应税率”计算出纳税人所承担的间接税税额。计算直接税时未考虑家庭结构费用扣除,直接以个人为申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组记为C1;考虑家庭结构费用扣除,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各劳动者收入加总记为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规模即就业者负担人数,得出家庭人均收入,以现行的免征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组记为C2。

3.方差分析过程

H0:考虑家庭结构与未考虑家庭结构人均可支配收入无差异。

H1:考虑家庭结构与未考虑家庭结构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显著差异。

方差分析的统计学意义检验用F值与常数1比较(F=组间均方/组内均方)。F值接近1时,各组均值间差异的统计学意义不显著;F值远离1时,则统计学意义显著。由表3方差分析的处理结果可知,在给定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条件下,F=12.58,远离1,且P值远远小于0.05,因此,不能接受原假设,考虑家庭结构与不考虑家庭结构所计算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有显著性差异的。方差分析处理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按收入五等分分组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的数据,将CHNS发布的2011年的收入数据把城镇居民五等分分组,分别计算考虑家庭结构和不考虑家庭结构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方差,测定在不同收入阶层中考虑与不考虑家庭结构计算的可支配收入。其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工资收入水平)五等分分组的界限是7605.20元、12702.10元、17224.00元、23188.90元和41158元。五组分别对应:低收入户,记为z1;中等偏下户,记为Z2;中等户,记为Z3;中等偏上户,记为Z4;高收入户,记为Z5。各收入阶层可支配收入的方差对比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以看出,相同收入阶层,费用扣除标准考虑家庭结构后计算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与未考虑家庭结构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方差进行比较。五组不同收入阶层的家庭,前者的方差均小于后者,说明考虑家庭结构的可支配收入偏离均值的波动性相对于未考虑家庭结构的要小,因此,考虑家庭结构的费用扣除标准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五、结论

家庭是我国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那些总收入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家庭单位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体制下由于家庭结构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对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本文提出如下四点建议:第一。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并不能以成年人的单位1来计量,在计算家庭结构费用扣除时,应按照等价规模系数来计算家庭不同成员的消费福利水平。第二,扩宽费用扣除范围,应将抚养对象扣除、生计扣除和成本扣除等考虑进去,对纳税人的家庭日常产生的必要支出和基本生活状况进行综合考虑。第三,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若发生通货膨胀,即使名义货币收入有所增加,但相同物价水平条件下,实际货币收入是减少的,如果仍按正常经济条件下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扣除。会加重只掌握少数财富的大多数人的负担。第四,建立大数据信息库,将户籍系统、医疗系统、教育系统和各消费终端等连接在一起,以身份证信息为标识码创建大数据网,利用大数据的多样性、高速性和规模性更加全面、细致地对纳税单位进行费用扣除。

(责任编辑:徐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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