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开亮,刘佳明
(华东交通大学 法学系,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法制归因与对策
邹开亮,刘佳明
(华东交通大学 法学系,江西 南昌 330013)
校园暴力一直是困扰许多国家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在媒体的报道下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在处理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中,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立法缺失、执法消极、司法责任追究偏轻等问题。遏制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应当在健全、完善相关立法基础上,强化执法工作力度,严格追究施暴者的司法责任;同时,加强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学生校园暴力;法制归因;法律对策
Abstract:Campus violence has been a problem that afflicts many countries.In recent years,the phenomenon of campus violence in middle school has been the focus of public attention.In dealing with this kind of affairs,there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legislation,neg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less accountability.In order to curb the phenomenon of violence in middle school students,the enforcement of law enforcement should be intensified on the basis of perfecting and perfecting relevant legislation,and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perpetrators should be strictly investigated.At the same time,the popularization of law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should be created.
Key words:middle school student'violence in campus;legal attribution;legal countermeasures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在被曝光的中学生暴力视频中,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咋舌。我国学者张旺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施加于学校成员(老师及学生)的能导致身体和心理伤害的行为。[1](P23-25)中学生校园暴力也可以分为三种,语言暴力、身体暴力及心理暴力。语言暴力是指施暴学生用脏话对其他学生进行侮辱攻击;身体暴力指学生运用身体及工具等去攻击其他学生;心理暴力指施暴学生使用语言攻击、行为攻击之外的方式,让其他同学心理产生恐慌,心理压力过大,并导致不良反应。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称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仅指身体暴力。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会产生重要影响,更会威胁到校园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分析中学生校园暴力的法制归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梳理曝光的大量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呈现出典型特征。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促进信息传播的过程中,还夹杂了许多的暴力信息,中学生好奇心比较强,辨别能力弱,容易受到网络上暴力信息的影响。加之责任意识不强,不能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往往肆无忌惮,下手较重,主要采用棍棒殴打、拍裸照、人格侮辱等,手段非常残忍。例如,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昆明云秀校园暴力事件中,一名女生被十几名男生轮番殴打,飞腿踩踏,被破烂簸箕罩住头两次扔进冰冷的河水中,时间长达7分钟之久,手段异常残忍。
在曝光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以初中生和高中低年级学生为主,低龄化特征显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七成以上。[2](P124-128)另据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以14至16岁为主,16岁以下接近80%,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其中16岁的占35.44%,15岁的占27.65%,14岁的占14.36%,17岁以上的占22.55%。[3](P4-14)一方面,由于中学生面临的升学压力、考试压力较大,容易产生急躁、暴躁的心理,而老师主要传授学习方面的知识,对学生心理上疏于引导,加剧了学生的暴力倾向;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中学生普遍早熟,较早出现逆反心理。[4](P32-34)
在中学生校园暴力中,许多中学生通过学习、模仿电影中片段,拉帮结派、称兄道弟,以此来壮大自己的力量,对和自己或本团伙成员意见不合或发生矛盾的同学进行排挤或暴力威胁,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凌弱,被实施暴力的同学因怕遭到报复往往敢怒不敢言。
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制层面的原因尤为关键。
目前,虽然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为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的调整提供基础性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直接规范和调整该问题的立法仍然缺位,现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也大部分是在阐述保护未成年人等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四十四条都有提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暴力发生后的处理和善后的表述却十分模糊,同时也缺乏应对中学生校园暴力的专门内容,很多校园暴力发生后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只能通过学校或家庭教育的方式来处理。
对于频发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我国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显得十分消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大部分十四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与十二至十四岁的未成年人都处于刑法调整范围之外,然而这个年龄段正处于学生时期的中学时代,也是近几年大量发生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主体所处的年龄段。
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正和接受教育。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往往忽略了这些规定,对待很多应当送入工读学校或者进行社区矫正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都没有执法到位,很多工读学校已经名存实亡。执法机关对于这些应当送入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消极的执行态度导致这些未成年施暴者产生了自己年龄小就可以逃避惩罚、逃避责任的错觉,这也是导致我国校园暴力群体年龄越来越小的主要原因。同样的情况还有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基层的执法机关对待这些未成年施暴者的矫正与帮扶基本都流于形式,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并不能够真正起到对这些未成年施暴者矫正教育的作用。
1.对暴力现象中受害者心理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缺失
在大部分的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中,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冲突性暴力行为,而是长期的,是一个或多个学生的欺辱及暴力行为。这些暴力现象中,受害者往往并没有受到严重的生理伤害,而是因施暴者长期的欺辱行为而长时间处于恐惧、抑郁、痛苦、沮丧的心理状态之中。在已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往往会出现严重的心理与精神问题,甚至导致自残和自杀的情况。但是,这一类校园暴力事件常在司法实践中被忽视,往往不会提起公诉。即使受害者和家属到法院提起诉讼,也基本都出现“刑法无法追责,民事赔偿偏低”的情况,施暴方往往只需要对医疗费、营养费等直接损失费用进行赔偿,而不需要对受害者的心理与精神伤害承担责任。然而,校园暴力对受害者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心理伤害。
2.对涉嫌犯罪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追究被淡化
在诸多被曝光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中,当施暴者涉嫌犯罪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检察院尽管依法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园暴力案件之外,司法机关少有介入。很多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往往基于“年少无知”“学业为重”“保护学生隐私”“维护学校声誉”等理由,由学校批评教育、家长协商赔偿等处理方式替代了严厉的法律责任。施暴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学生、学校、家长对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的态度和认识难以受到根本触动。
校园暴力给青少年造成的危害,远不止皮肉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心灵的扭曲,如果任这种势头发展下去,无疑会给青少年造成一种不良的心理暗示:邪恶比正义更有力量,武力比智力更危险。[5]因此,遏制校园暴力事件势在必行。
我国关于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导致在对待校园暴力现象时存在很多缺位。从长效治理角度来看,应当加强对校园安全或者中学生校园暴力问题的专项立法,制定诸如《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防范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可以学习韩国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通过立法对校园暴力进行明确界定,明确各个相关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建立一个健全的校园暴力预防机构和体系,并且规定合理的受害者保护措施以及对暴力者的处理措施。
从近期看,在专项立法出台之前,对于已实施的相关法律,如《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条例》等,需要紧跟社会变化,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进行完善。从立法角度可以适当考虑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2到3岁或者建立一个主观恶性补足责任年龄的制度,根据施暴者的主观恶性的高低来考虑对其年龄进行补足,从而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观恶性特别重的,比如惯犯、累犯等,还应当考虑对其进行重判,从而起到更好的教化与威慑作用。对于校园暴力现象中长期对受害者进行欺辱并导致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我们应当给予重视。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加大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赔偿力度,视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强度以及对犯罪后的悔过程度等情节来设立相应的惩罚等级。同时,针对校园暴力后果的特殊性,建立对受害者身体和心理健康康复的长效追踪机制,让侵权人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首先,在观念认识上,公安执法机关要改变中学生校园暴力是 “学校内部问题”“小孩子不懂事”的错误认识,要通过设立校园警务室或者报警点,建立校-警联动机制,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治安巡逻等方式,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中学校园治安环境,减少暴力危害事件的发生。其次,在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公安执法机关要尽快到达现场,对施暴者进行控制、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并开展侦查活动,尽快还原事件真实,以避免不利后果的蔓延和扩大。最后,在校园暴力现象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暴者进行处理。对于没有触犯法律的,应该进行批评教育,并且要求学校和家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罚;对于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视行为人的责任年龄和情节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对成年人或已有合法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直接处以罚款;对未成年人违法的,由其监护人代缴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触犯刑法并且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侦查,最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首先,要对中学生校园暴力行为追究严格的民事责任,对于受害者的赔偿,不能仅仅限于身体上的伤害赔偿,如医疗费、营养费等,更要对于受害者心理方面的伤害进行判定和赔偿。要对施暴者的民事责任追责到位,这样才能让施暴者明白其行为的严重性,同时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其次,在中学生恶性校园暴力事件中,要严格追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果施暴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对其采取社区劳动、收容教养、工读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
研究表明,以学校为基础的干预能够显著降低校园暴力的发生率,当校园以纪律和其他综合手段相结合时,效果更为明显。[6](P43)对于学校来说,不能只注重学生的文化教育而忽视了法治教育。由于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不成熟,缺乏必要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加之网络的普及,使得他们能够接触到各种形形色色的信息,对中学生又是一种潜在的影响。学校应对中学生进行普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可以通过学校开设的法律讲堂,法律知识竞赛,以及“法治进校园”,组织学生观看法律类电影等活动来提升中学生的法律素养。这样,不仅要让他们了解到对他人进行暴力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更要让他们在遭受到校园暴力时该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P38-43)
总之,校园暴力不仅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对校园秩序和社会稳定也会构成极大威胁。由此,日益频发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已经成为法律层面必须面对并且需要妥善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无论是在法律层面(立法、司法、执法),还是在社会或教育层面,各个层面针对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必须多方合作,彼此形成合力,及时遏制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还需要对未成年保护构建一套系统的长效机制,既是打击校园暴力事件的有效方式和基本路径,更是维护校园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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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虎,李春丽.我国中学校园暴力透视:现状、成因及治理[J].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6(3).
(责任编辑:刘建朝)
On the Legal Attribu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Middle School Students'Violence in Campus
ZOU Kailiang,LIU Jiaming
(Law School,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13,China)
D669.5
A
1673-4343(2017)05-0045-04
10.14098 /j.cn35-1288 /z.2017.05.009
2017-05-24
邹开亮,男,江西丰城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