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超, 苏国红
( 安徽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
法家的法令观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吴 超, 苏国红
( 安徽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
先秦法家的法令观对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法家关于法令的概念包括法令的起源及界定,其法令所具备的确定性、慎重性、层级性、平等性、变化性以及执行性特征,不仅维护了当局者的稳固统治,而且给当今我国法治建设带来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法家;法令;法治
法家一直都重视法令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其独有的法令观更是深刻体现了这一点,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源泉。在我国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深入挖掘法家的法治思想,对于我国社会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分必要的。
法家的思想主张可以提炼为三个字,即“法”、“术”、“势”,其中“法”是法家思想的核心。关于法的来源,有的学者认为,法在古时作为“灋”(从水,表示法度、法律公平公正如水的表面):从“廌”即一种与鹿牛类似的神兽,据说其可以辨别是非曲直,甚至可用犄角区顶触犯罪理曲的人,故法的基本涵义就是法令、法律、法度。[1]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家之“法”作为客观规范分为三个层面: 法首先体现君主的主观意志; 其次为避免恣意,将其上升为抽象的国家意志; 最后,法脱离主观的观念,不仅拘束人民,亦拘束统治者自身,演变为“上下信守的客观规范”。[2]还有的学者表达出,法家认为,“法”并非是种自然观念,而是人类历史进步的产物。[3]
尽管对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每位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出,对于法家的“法”主要界定为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韩非子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4]706法即是国家明文规定、约定俗成的法令,并且要公布于众,让民众去了解和遵守的,具有一定的君主性、强制性色彩。二是指规章制度。管仲曾经说过:“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5]4而四维则是指“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5]4这就要求民众要懂得礼义廉耻,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并且遵循社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逾越之事。通过法令的外在约束,加上人们内在的道德修养,共同构建出法家法令观的全部内容。
法家的法令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当时的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其法令的实施让秦王朝的统治焕然一新、国富兵强,为秦王朝实现大一统奠定了基础。由此,我们可以追溯到法家制定的法令本身,窥探出一些值得我们去关注的特点:
(一)法令的确定性
法家与其他理论学派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国家要依据法令来治理。孔子曾经说过:“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6]他认为不能让民众去知晓法律,否则会影响统治者的统治。但法家则认为法不是一个神秘的、民众所不知晓的一个模糊概念,而是有明确清晰的规定的法令,并且可以让民众所知、所晓。在商鞅眼中:“法无度数,而事日烦,则法立而治乱矣。”[7]97一个国家的法令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随着国家事务的日渐增加,一定会使这个国家陷入混乱之中。并且,他还认为:“度数已立,而法可修。”[7]98只有确立了明确的法度标准,制定的法令才能够执行,否则空有法令在手,而一无所用。法家揭开了统治者管理国家的神秘面纱,区别于“德治”,让民众对于国家的管理,对于法治,有了一定的了解。从客观上说,是当时社会的一大进步。
(二)法令的慎重性
法令作为国家的意志体现,反映国家利益,保持慎重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商鞅特别强调:“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7]88凡是建立一个国家,制度要清晰明了、不可模糊不清;法令政策的制定要慎之又慎、严谨细致,绝不可马虎;对于处理国家的政务更是要谨慎、认真;至于国之根本大业,不言而喻自然是要集中全力、心无旁骛去完成的。从一定限度上讲,一个国家法令制定的正确与否,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历史命运。如此关乎国家生死攸关的法令制定,其过程的严谨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严整的法令,可以让这个国家国富兵强;一个松散的法令,便可令这个国家陷入绝境。法家在制定法令方面的严谨性是其保证国家法令能够顺利推行,国家治理井然有序的前提,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国家的和平稳定,维护了君主的专制统治,成为当时统治者所推崇的法令。
(三)法令的层级性
法令的实施是讲求等级的,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由于受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法治的根本从实质上来说,毕竟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不可能完全脱离等级的限制。商鞅指出:“名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7]78名分确立了而没有制度作为支撑是行不通的,所以这才设立了法令;法令确定了,然而缺乏人的管理也是不行的,由此而设立了官职;官吏也有了,却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统一的约束和管理同样不行,因此最终设立了君主。从上面的关系分层中可以看出,法令的施行是层层递进,划分等级的,含有明确的阶级性。虽说是以法治国,但君主却傲立在法治的顶端。不得不说,这种法治,实质上还是人治。但在当时那个时代,这种历史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跳脱的。
(四)法令的平等性
法令一旦出台,官员和民众只要遵循法令办事即可,不必听命于谁,在法令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商鞅提到:“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7]61在实行法治的国家当中,官吏处理政务不需要听从于君主,民众处理事务也不需要听从官吏。这就体现出,无论是官吏还是平民百姓,有了法令,也就有了一定程度的公平,具备了法令的平等性。虽然上文提到法家的法令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与这里所讲的法令的平等性并不冲突。因为法家的平等性讲求的是执法的平等性,而非立法的平等性。立法的权力仍掌握在君主手中,官吏和平民百姓是没有这种特权的。这也可以看出,君主的统治权力依然至高无上,并没有被侵犯,因此是不矛盾的。如果单从执法的平等性来看,对于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的社会来说,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和突破了。
(五)法令的变化性
法令的变化性,主要指的是法令的稳定与变化,涉及变与不变两个命题。法令的稳定有利于巩固统治,而法令的变化有助于实现国家发展。韩非子曾经说过:“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4]843法令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就可以治理好国家,法度能够适宜社会现实则是代表有成效的。还得出结论:“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4]843这里所谈论的主要是法的“变”,变法要顺应时代潮流,根据不同的时代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变法还可以与国家的现实情况结合起来,从而解民之忧、政通人和。韩非子还强调:“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4]225治理大国时若屡屡改动法令,民众就会受苦。这里所指的是法的“不变”,法不能总是朝令夕改,讲求稳定性。如韩非子所言:“国有常法,虽危不亡。”[4]199一个国家有固定的法令制度,即使处于危险之中也不会灭亡。可见法令的稳定性也是同样要重视的。总的来说,在国家大局上,法家认为法令要顺应时代,不能违背时代变化和社会实际,求“变”;但在法令颁布实施之后,要保持其稳定性,做到坚定不移、始终如一,求“不变”。
(六)法令的执行性
法令的制定固然紧要,但法令的执行更为重要、复杂。正如商鞅所言:“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7]113严格执行君主的法令,当日的繁杂事务才不会被拖延;执行法度刚正不阿,则没有贪官污吏会出现。商鞅很早就意识到法令对于人的约束作用是十分强大的,是其他管理方式所不能代替的。法家认为法令的执行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要做到严格执法,不心慈手软;二是要做到守正不阿,不枉法维私;三是要做到一视同仁,不感情用事。再好的法令如果得不到执行,也就等于无用之法,严格执法才能让国家长治久安;执法要做到不维私利、大公无私;执法还要坚持视同一律,沉着冷静。空谈只会误国,实干才能兴邦。只有法令真正得到执行,并且做到公正严明,法令的制定才是有实际意义的。否则,以法治国只能成为当时法家理论家们的空谈。
法家的法令建设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截然不同的。法家的法令建设虽说也是为了以法治国,但其实质是仍然以君主来立法,君主是法令的立法者,同时也是执行者,民众依然是被统治者,从其本质而言,实行的还是“人治”,这是其弊端。而现代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则完全是以人民意志为主、维护人民利益的法治,在法律面前真正做到人人平等,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临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通过上文的一系列探讨,我们了解到法家法令的制定与执行都是有其原则、方法和态度的。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去学习,对于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有诸多可供参考的价值。
第一,“明确界定,慎重立法”。要让整个社会在法治阳光的光辉照耀下,焕然一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就要做到明确、慎重。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不乏有很多钻法律空子的人,去做一些违法乱纪之事,自以为不违法,殊不知自己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商鞅认为:“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7]85称王天下的君主用赏赐来禁止犯罪,用刑罚来归劝民众;追究民众的过错,忽略民众的善举,用刑罚来去除犯罪。可见,法家对于刑罚的重视,虽然有矫枉过正之嫌,无视民众的善举也是其缺陷,但同时可以看出法家在对待法令的态度上是一丝不苟的。因此,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要做到明确界定,慎重立法。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填补法律空缺,明确立法,不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并且,在弥补法律空缺的过程中,要保持高度严谨的态度,慎重立法,维护法律尊严。只有这样,才可以明确法律的界限,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二,“超越阶层,人人平等”。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没有特权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家商鞅曾说过:“法之不行,自上犯之。”[8]新出台的法令之所以不能顺利推行下去,是因为有上层的人触犯了它。统治阶层触犯法令,而不受处罚是不合理的,法家的理论家们也早早意识到了这一点。再反观当今社会,所谓的“讲人情”、“拉关系”、“走后门”等,甚至屡屡出现的“精神病鉴定”脱罪事件,虽然表面上让人啼笑皆非,但其背后反映出的司法的盲目性、不公正性以及不平等性,不得不让人反思。这些事件带来的恶劣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造成了人民对法治社会的怀疑、失望和焦虑。还有些人利用权力之便,拥有某些方面的特权,做些违法乱纪之事,而无人敢管。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必须花大力气,下定决心从根源上整顿这些乱象,对违法乱纪之人加大处罚力度,还司法以公正形象,还人民以公平正义,让整个社会少一些混沌之风,多一些清新之气。让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下,能够真正实现“超越阶层,人人平等”。
第三,“不断发展,因时而变”。社会在进步,法治建设也在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与过去迥然不同的,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是过去所不曾或者较少出现的,这就需要我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腾飞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然而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医患关系紧张,医闹新闻在网络上已经屡见不鲜;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矛盾也是从未停歇、持续升温,发生冲突已经是家常便饭。这些社会矛盾一方面是经济发展过快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欠缺,没有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这些问题,导致执法人员在处理事务时,无法可依,处于尴尬的境地。商鞅也认为国家只有“度数立”,才能“法可修”,只有法令标准确立了,法令才能得以实行。“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7]7时代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要做出调整。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升级,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制定完善之后,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付诸实践。对于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更应要求其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公正执法,不可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韩非子认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4]56法令不偏袒权贵之人,墨绳不迁就弯曲不直,即是法律要做到公正严明,不偏私任何人。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罪犯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于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损害人民利益,或者错误执法,造成冤假错案的,国家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执法过程监督,并形成完整的制约监督机制,从而在制度上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形成约束和管理。做到了这些,国家才能在社会中树立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不让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一纸空谈,坚持依法为民办事,脚踏实地,真真切切做到反映人民意志、捍卫人民权利。
第五,“人人懂法,自觉守法”。法律光颁布施行还远远不够,要让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做到人人懂法,才能最终实现人人守法。商鞅强调说:“故法立而不革,则显,民变诛,计变诛止。”[7]113如果法令确定了而不随意更改,则能显现出法令的地位,民众便会知晓处罚的法度,民众对处罚的法度了然于胸,处罚自然而然就停止了。由此可见,法家认为只有让民众了解法令之后,民众才能去遵守,这样处罚自然也就用不上了。在当今法治中国,虽然社会主义法治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法治宣传工作却做得不太到位。大多数人不懂法,犯法了却浑然不知,更谈不上去守法了,法律宣传上的欠缺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进步伐。因此,我国要尽快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工作,可以让法律知识进课堂,在学校定期设立法治课堂,开设讲座,宣传和教育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让法律宣传工作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在社会上形成学习法律的良好风气。让人民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建立法治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先秦时期统治者依靠法家严密的法令制度,严格实施和执行法令,维护了其君主专制的统治,保障了国家的稳定秩序。在今天看来,法家的法令观仍有很多的优越性,但也有其不足之处,我们要做的就是学习它的优点与长处,克服它的局限与不足。虽然过去的法令制度与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法治有着根本区别,但在现代法治建设的性质上与其还是有相通之处的,法家的法令观对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应该继承传统、推陈出新。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传统治国经验和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时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们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9]人们常常强调“古为今用”,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依然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挖掘的闪光点,我们要善于去粗存精,提炼出有价值的东西去指导今天。因此,对于法家的法令观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以从中受到启发。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要坚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持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
[1]刘清,吴秋红. 浅论法家思想中的“法”[J]. 教育教学论坛,2011,(21):206-208.
[2]戴东雄.从法实证主义之观点论中国法家思想[M].台湾:三民书局,1973:98.
[3]胡发贵. 试论先秦法家“法”的公正意蕴[J]. 浙江学刊,1990,(03):88-91+21.
[4]刘乾先等.韩非子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
[5]李山译注.管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9.
[6]张燕婴译注.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7:109.
[7]石磊译注.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
[8]韩兆琦译注.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7:215.
[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交出版社,2015:105.
The View of Law About Legalists and the Value of Modern Rule of Law
WU Chao, SU Guo-hong
(School of Marxism, Anhu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Wuhu 241000, China)
The view of law about legalists has great value on modern rule of law in the pre-Qin period. Legalism of law including the origin of law and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law of certainty, careful, hierarchy, equality, variability, and perform sexual characteristics, not only to maintain the stable rule of the authorities, but also to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brought a lot of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in China today.
legalists; decree; rule of law
D909.2
A
2095-7408(2017)02-0016-05
2016-11-07
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实践与创新项目“基于创新创业教育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提升研究”的阶段性成果(Y040116015)。
吴超(1991- ) ,女,安徽庐江人,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