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山东 淄博 255130)
在伦理治理语境中,精神乃是一极其复杂的概念。精神之于哲学可诠释为内在“理性”与外界“实在”的统一,这便赋予其行动(实践)的意义;其之于伦理意义则是群体所遵循的用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德性价值。精神伦理反映的是社群中具有共识性的人伦精神而不是个体层面的人格精神,它所追求是社会结构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从此意义理解,精神伦理所建立的精神目标是一种群体性的集体认同,是对群体活动的伦理指向性的规定,而非个体行为准则的约束。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精神伦理一经被确立,便成为社会治理必须遵循的一种符号化存在,亦被称为“软规则”。在人类社会各种组织中,个体与群体是基于伦理哲学意义上的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组织要达到自身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必须借助精神的力量,唯有精神才能使伦理具有现实性和辩证性,才能使组织治理达到内在追求与现实情境的统一。因此,精神伦理是推进组织有序运作和科学治理的精神动力,能够增强组织成员的集体认同感、荣誉感和归属感,在无形之中成为所有成员凝心聚力、彼此认可的伦理规范。“一个普遍被接受的目标和一套完善的价值体系是组织力量的中心,也是组织标识的源泉,并且这样的组织标识能够带来组织的自豪感和满足感,帮助其适应环境,有利于组织的长期生存、繁荣和发展。在逆境中,一套合理的价值体系是抵抗短期诱惑的缓冲区,可以避免损伤长期利益。”[1]178因此,任何组织要达成治理目标,都必须具有为全体成员所共同追寻的精神伦理。从学术治理角度看,精神伦理在学术组织中具有公共道德的意义,对于学术组织良序和善治的达成发挥着精神纽带作用,它是当代学术治理不可或缺的灵魂支撑。
学术组织是由有着共同学术追求的人组成的共同体,共同体中多数人的学术理想或价值追求构成了学术共同体得以维系、发展、壮大的群体意识。就现实情境而言,不同的学术组织亦有不同的群体意识,但从伦理哲学分析,多样化的群体意识归根结底都要体现在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精神伦理上。而就良善的学术治理而言,这一精神伦理则是学术活动最本真的追求——学术自由。学术治理中的学术自由是一种内生性的,隐喻着深层精神力量和伦理道德要素的一种伦理规定性价值,其通过对共同体学者的群体意识来展现伦理对学术组织治理的功能,从而推动学术共同体长效有序发展。具有伦理精神的学术治理应该顺应现代学术民主发展的趋势,尊崇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并将学术自由作为贯穿高校发展历程的一种永恒精神。
高校学术治理的必须以自由精神的张扬为前提,学术自由是高校学术发展的土壤,是学术创造的基础,亦是学术民主的精髓所在。在学术治理过程中,学术自由不仅是一种蕴含“解放因子”的理念追求,更是一种影响学术再生产的制度实践。而若要践行学术自由的伦理精神,以便达成良好的治理效益,最重要的是保证学术从业者的自由和平等。不论学术资历或学术成就如何,任何人都具有捍卫自身学术观点的权利,“异端思想和非常规的行为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2]3然而在现实学术场域中,仍存在不少的“知识霸权者”,学术权威成为这类人扼杀不同意见的手段,严重干扰了学术秩序,违背了学术治理的伦理精神。我们必须重视自由的学术环境的建设,要包容多种多样的学术见解,包容后起之秀、包容门派之争、包容错误与谬误、包容他人的成功与失败、甚至包容所有的对立与矛盾。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学术人员才能够不受外界的束缚,真正拥有追求真理的自由,成就大学问,铸就大事业。[3]
在任何公共治理中,权力和伦理的逻辑关联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伦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平衡他者与自我关系的一种界定,伦理试图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建立一种权力平衡机制,并通过它化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社会秩序处于稳定状态。从权利伦理对人的行为正义性判定来看,权力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将个体自由让渡为公共权威的过程,从而自觉主动地将自身行为置于某种统一规范的约束之下。而这种让渡的过程正是公共治理中权力伦理得以存在的理由,抑或更加准确的说,权力伦理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只有当个体拥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自主权时,个体之间抑或与群体之间才能具备形成一种合理权力关系的理由。[4]67权力伦理就是要在个体追求自我需要和社会客观现实之间不断地划定行为边界并最终建立一种权力性的自由尺度。在这个意义上,权力是对伦理核心价值的坚守,以保障公共价值的实现。
权力必须被控制,控制是权力关系的一种结构特性,它通过建立一套系统的规约来维系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基础。然而,由此建立的规约秩序并不能独立自主的实现控制的目的,它必须借助于社会伦理的支援。权力伦理的维持需要达成权力的共谋。从权力关系诞生的那一刻起,他们就始终包括一种共谋的维度,这种维度中,每一个体都尝试与共同体建立权力的连接点,力图规避和消解权力制约力量,使自己在权力运行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从而维持一个公正平等的环境。此外,权力伦理的实现还应借助法治的力量。权力伦理作为崇高的社会价值追求,必然走在现实的前面,如果以权力伦理的理想图景来评价权力运行的优劣,则陷入了冲突之中。为此,必须在现实的条件下和可能的范围内赋予权力伦理运行必要的张力,留有效力呈现的时间差。而这一时间差则可通过法律予以拉进。法律制度的保障是权力运行符合伦理价值理念的重要推动力量。
学术治理的本质是学术权力的配置问题,旨在回应高校内部学术权力结构失衡的现状。组织是一种集合体,在此集合体中,大量类型各异的个体理性彼此发生碰撞,相互对峙。这种理性的聚集不是自发的,而是出自一种秩序的建构的结果,其实质是多种权力的斗争。高校作为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是权力博弈的主阵地,各种裹挟着利益纷争的权力主体总是在进行着有形或无形的较量。就大学的组织特性而言,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博弈构成了大学权力系统的核心要件,这两者的相互作用直接影响着高校功能的发挥,决定着高校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长期以来,受传统政治环境的影响,高校形成了运用科层制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管理学术事务的治理结构,致使整个高校学术生态处于一种压制和或萎靡不振的状态,造成学术治理环境异化,其中表现最为深刻的便是学术行政化。高校作为学术组织,是学术人进行学术性活动的场所,学术性是高校运行的逻辑起点,学术治理也不同其他一般组织的治理。科层制所遵循的管理理念、结构体系、权力架构以及行事准则等都与学术组织的学术逻辑不兼容。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还导致了“官本位”思想的泛滥,权力寻租等违规事件的发生。学术行政化使得行政权力取代学术专业权力主导学术事务,学术专业权力话语权不断沦丧,学者丧失了专业自主权。行政权力的压迫还使得学者精神和学术求知的自由无法保障,学术权力得不到自主发挥,违背了高校的学术精神,阻碍了高校学术水平的提升。
高校学术治理因“学术行政化”呈现出诸多问题,其背后隐藏着伦理权力划归的深层次复杂原因。因此若要真正解决当前高校所面临的学术治理困局,必须重视学术治理中权力伦理的设计,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处于一个平衡机制中,使高校治理回归专业自治。高校学术治理实践具有复杂性和多维性,必须超越传统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元对立的治理主体分析范式,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具体而言,要充分认识洞察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各自价值和影响,并准确运用这两种权力,使其转化为促进高校学术发展坚实力量。从高校学术治理的演变历程看,教授治学和校长治校也并不矛盾,关键是如何让两种权力在治理过程中实现治理规则的重构。为此,伦理权力的设计要充分尊重学术权力的民主性、权威性、松散性,同时也要发挥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与协调作用。要确立这样一个合理性范畴的权力标准,需要学术共同体与行政机构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相互妥协并达成共识,打破原有的固定甚至僵化的权力运行框架,建立起平等、合作的新型权力关系,实现权力分散和利益共享。学术权力的独立存在并非意味着在所有事务上该权力的主体都拥有独立的管辖权,而只是在研究、教学等与之相关的领域才享有相对于其他权力的优先权。学术权力是在与公权力、与学校法人权利构成的复杂关系中行使的,只有准确地确定其他方面权力介入的边界与强度,方能实现学术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这是当前高等学校改革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对学术权力的任何不当干预都有可能导致学术权力的蜕变,使学术自由受到损害,甚至危及学术环境。为此,在确立高校学术权力时,如不能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作出必要的区分,不能建立一种能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干预的机制,则学术权力的异化是随时可能的。[5]
责任是行为主体对处于特定关系中的他人的伦理关怀,是维系社会生存、维护社会秩序不可缺少的要素,更是公民教育的目的之一。在现代公共治理中,责任是个体在理性认识和分别是非基础上的伦理抉择。寄情而萌发责任心,寓理而生使命感,个体责任得以履行的内发性动力来源于对他者或群体的伦理情感。责任和伦理情感的融合建构了责任伦理的认知图景,从伦理学的视角来对个体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道德评判、价值指引,以此阐释个体对其行为及其后果所负有相关的责任,从而实现应然的道德价值。责任伦理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他认为责任伦理是一种事前的价值选择,行为主体以此为指引作出理性而谨慎的行动,强调行为结果产生的价值和意义,主张个体理应对自身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承担责任。责任伦理的核心原则是后果至上,即以产生何种后果,或产生后果的道德性为依据,来确定是否应该将行动付诸实践。责任伦理将个体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强调“依据个体对自身义务的最高信念而行事,除此之外,行事方式还得保证,可以依据个体的最充分的知识,同时考虑自己行动的(可预见)后果”。[6]314
作为一种个体自我选择的过程,伦理责任并不考虑行为后果对自身利益得失的影响,而是关注行为后果可能带来的对他人或群体的利益的影响。这个选择过程体现了高超的伦理智慧,包含着高尚的道德品性。从公共治理的角度理解,治理主体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工具性手段,只有符合责任伦理的行为才能达到善治的目标。目标和手段是统一的,何种手段决定着何种目标结果的达成。公共治理的目标具有伦理价值的属性,如若实现公共治理的伦理转向,必须将治理活动与治理主体的责任伦理相对应。此时的责任伦理仍然是宏观的、抽象的表达,如何将其具体化则成为评价治理结果成败的关键。因为只有将责任伦理具体化才能为“顾及后果”的治理追求提供可视化的衡量标准。而根据韦伯的论述,责任伦理总以一种建立在“可普遍化原则”基础上的德性意识作为其行动指南的论述。不难发现,作为伦理价值形态而存在的主体的德性品质,或者说是以主体德性为表现形式的伦理价值是责任伦理的具体化。作为一种德性品质,责任伦理以个体的道德认知、情感、信念和行为等作为其行动评价的参考,表现为个体的对公共利益的捍卫、公共道德的坚守、公共责任的追寻等。
就学术治理而言,责任伦理是科学研究的道德底线,即学者要承担基本的学术责任。以“尽己之责”作为学术研究基本道德规范。大学里的学者要对学生的学业发展负责,要成为对下一代人的智力和潜力负责的人;要对自身的职业负责,自觉秉持职业道德;要对社会负责,争取获得公众对其责任履行的认同。大学里的学者是“以学术为业”的知识分子,这决定了他们的伦理责任必须通过对真理的不懈追求来实现。追求真理、纠正谬误、反对愚昧,这是学者的重要使命,也是学术责任的应有价值。正如雅斯贝尔斯谈到学术责任问题时所言,“大学教师以传播科学真理为己任……”,[7]139“大学的师生追求真理不负任何直接、实际的责任,他们仅对真理本身负责,研究者共同为真理而斗争,而彼此之间却并没有生活的竞争”。[8]170学者探索发现真理的实践,其实质是承担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责任,这种责任将驱使他们对社会表现出更强烈的自觉。在此意义上,学者的学术责任始终处于“自由探索真理”与“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张力之间,这是现代大学功能使命与学术治理目标一致性的必然结果。责任伦理意义上的学术责任是学者对他人、社会、国家,乃至未来世界的道德情感和责任意识,它不仅是学者科学研究的终极追求,更是高校践行学术治理规范的源生动力。唯有将学术责任转化为高度负责的理性精神,才能使学者的责任担当习惯化,逐步培养良好的伦理品性,塑造当代学者的理想人格。[9]因此,学者要从理性坚守、伦理反思、伦理批判角度,澄清学术研究过程中的伦理价值,在研究中自觉地承担起伦理责任,公正、客观的认知和解释世界,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使自己所从事的科学活动真正成为促进人类发展的事业。
任何治理都离不开健全的规章制度,否则治理就无法得以维系,治理的目标也将难以达成。传统的理解中,制度更多被认为是一种刚性约束机制,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社会化构建强迫个体内化。这种理解无疑遮蔽了制度实施中的人性关怀,忽视了制度和行动者的互动关系,完全以“全控制度”的形式,来对社会关系中的所有行动作出全盘的规定。这种孤立的分析不仅不能解释清楚现实世界中复杂的治理过程和制度在其中的作用,而且会跌入制度决定论的陷阱。
制度的这一局限性仅通过其本身是无法克服的,只能依靠伦理道德来弥补。制度的建设应该以一定的伦理为基础,要彰显制度的伦理情怀,从而使制度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合乎伦理规范。制度伦理作为治理价值理念的现实映射和外化,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与运作框架中引出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是人们把伦理道德作为一个尺度和标准,对一定制度所作的道德评判”。[10]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治理中的制度设计必须考虑伦理属性,既要符合人的本性以及人与人之间复杂伦理关系,也要符合现代社会的伦理规约,从而使制度伦理达成能协调利益矛盾,规范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目的,这也是公共治理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归宿。
制度伦理的追求在于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使个体与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达到和谐。制度伦理意义上的学术治理是一种群体的理性自觉,表现为规范体系的构建,其价值在于弥补传统学术治理制度中伦理关怀的缺失,使学术治理走向伦理框架下的善治。高校学术治理理应追求一种和谐有序的秩序格局,即形成良好的学术秩序。在学术治理伦理实践中,高校良性学术秩序是张扬学术自由之精神,协调学术权力之配给,践行学术研究之责任的保障。学术秩序要以学术制度为前提,而学术制度的建立和变革源于学者无穷的求知欲以及对学术正义性的坚守,唯有如此方能消解学术的功利化倾向,让学术回归它的“本真状态”。学者在具体的学术活动中要自觉遵循各种伦理道德规范和学术制度要求,搭建可信赖的学术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学术交往秩序,从而在制度层面铲除学术不当行为和学术腐败的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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