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
——基于典型个案的实证研究

2017-04-12 09:03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规制舆情规范

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涉警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
——基于典型个案的实证研究

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典型个案实证研究入手,选择法治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去研究涉警网络舆情问题,是紧跟法治四川、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涉警网络舆情信息来源渠道日益多样化,公众关注度高,并极易影响警察队伍形象和政府执法公信力。当前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环境中,公众、媒体不理性的行为,警察不恰当的应对措施,都急需用法律手段来加以规范。国家应出台规制网络的法律规范,规范公众理性和文明上网行为,规范媒体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力,明确警察恰当应对网络舆情的责任

涉警网络舆情;现状;必要性;规制

涉警网络舆情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涉及警方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态度、意见和情绪[1]。涉警网络舆情大多以负面形式出现,社会关注度极高,加之网络负面社会心态和传播效应的作用,极大影响警察执法队伍整体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所以,合理引导涉警网络舆情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此,本研究在现有涉警网络舆情研究成果的基层上,对学术界涉猎不多、研究不够深入的涉警网络舆情法律问题,从典型个案实证研究入手,选择法治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并解决问题。本研究通过设计、随机发放、回收、分析涉警网络舆情问卷(发放380张,回收362张),实地走访、调研普通民众和警察(随机访问60人,其中普通民众30人,警察30人)对涉警网络舆情及典型个案的认识,以及收集互联网络平台、微信、QQ等有关典型涉警事件(2016年的北京雷洋事件、2015年的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暴力袭警事件、2014年的山西太原王文军致农妇死亡事件等)的网络舆情,分析、归纳得出本调研报告的研究结论,以期望能为规范普通民众、警察的网络行为提供一定帮助,并顺应法治四川、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能对良好警察形象的树立、警察执法权威和国家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有一定引领作用。

一、涉警网络舆情现状

网络,又被称为“网络世界”、“网络社会”,是与现实社会并在的一种人类社会存在新形式,是现实社会主体以虚拟存在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中开展活动、相互作用构成的社会关系体系,其从1969年诞生至今有近50年的发展历程[2]。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逐渐成为对我国民众最能产生广泛影响的重要载体。基础广泛、人数众多、信息量大、渠道畅通、形式多样、方便快捷是网络的特点,网络早已成为舆情产生的“共振区”,彰显社情民意、暴露社会热点的“阵地”,是继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之后的又一媒体[3]。随着微博、微信的出现,促使社会进入了“传媒聚焦”、“大众麦克”、“信息飞舞”时期,网络舆情不容置疑产生了一种强大的舆论力量。由此,政府机关和媒体纷纷选择网络就某些与自身有关的现象、问题发布各类信息,民众也喜欢通过网络的微博、论坛、贴吧、微信等平台表达自己对各种社会现象、问题的看法和情绪,这些就构成了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涉警网络舆情是网络舆情的一种,它是与警察有关的各类事件、现象在网络上的呈现。涉警网络舆情一般有三大构成要素:警方、民众和网络。网络是一种媒介,通过网络这种媒介,警方、民众就某些与警察身份、职业、责权等有关的事件、现象,双方各抒己见、相互博弈,最后取得一种令大家都相对满意的结果。

(一)涉警网络舆情信息来源渠道日益多样化。

从信息来源看,网络已经成为热点事件(话题)产生的源头[4]。典型涉警事件无一例外。其从事发之初,到发展成为热点事件,直至事件终结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网络这个源头。从目前来看,涉警网络舆情信息来源渠道有多种,其不仅局限于微博、微信、微视频以及客户端(即“三微一端”)这些常见的信息来源渠道,而且还包括网络直播、网络电台、弹幕、网络字幕组、网络社群(如知乎、果壳)等已然兴起的新渠道。“三微一端”无容置疑是涉警网络舆情的主要来源渠道,其信息直接决定涉警网络舆情的走向。网络直播、网络电台是网上信息传播形式的重要变革,也日益影响着涉警事件网络舆情的发展。弹幕、网络字幕组是海量网民对各种事件、现象的评论飘过视频画面的一种网络信息传播形式,在各类涉警事件的网络舆情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知乎”“果壳”等网络社群及知识问答社区,讨论大多较为深入和专业,网民发声较为理性,思辨能力强,其在时政、社会类议题上的介入程度和影响范围逐渐增加,虽然对政治敏感性较强的涉警事件有一定的限制,但也不乏相关评论,因而对重大涉警事件的网络舆情也起着一些作用。可以说,微博、微信以及知乎、分答、网络直播等新媒体逐渐成为涉警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工具、舆论的策源地,并逐步影响涉警网络舆论的走势。

(二)涉警事件关注度高,网络舆情传播速度极快。

一般性舆情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慢慢淡出公众的视线被淡忘,而基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涉警问题的敏感性,涉警事件被公众关注的热度极高。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也是社会治安的维护者,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具有更大的特殊性,人民警察与民众的频繁接触,使涉警舆情事件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媒体对涉警事件的反应能力和持续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一般舆论信息,极易形成“舆情风暴”而成为社会热点。涉警活动一旦形成涉警事件,便成迅速蔓延态势,其传播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大超乎想象。近年来,大多数涉警舆情事件发生至曝光的时间差在一天之内,其中事件发生至曝光的时间差在半天之内的不在少数,并能迅速在各大网站、论坛、贴吧等引发公众的关注和热议。例如,2015年的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暴力袭警事件发生仅四小时之后,东北网就发布快讯引发舆论关注,随后其他媒体网站纷纷发声或者转载该事件进而掀起公众热议浪潮。有些涉警事件的网络舆情甚至波及到国外的一些网络平台。例如,2016年的北京雷洋事件,事发后外媒对雷洋之死众多谜团高度关注。

(三)公安机关应对突发涉警舆情速度和能力明显提升。

从宏观上来说,公共舆情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但舆情出现以后通过有效管理防止舆情事件的发生从而减小对公安机关公权力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实现的。从社会舆情反响来看,公权力为直接涉事主体的,其舆情处置能力面临着较大考验,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次生舆情事件。纵观2016全年,处置不当引发次生舆情灾害的案例并不鲜见。如2016年北京雷洋事件发生后,其在朋友圈迅速刷屏得到传播,北京警方处置初期在官方通报中对于本次事件以及雷洋之死轻描淡写触及了网友们的敏感神经,公众呼吁真相等待官方结果,对警方提出质疑,引发警民矛盾提升并使舆情升温。随着公安机关处置网络舆情事件的增多,其面对突发涉警舆情的响应速度显著提升,对舆情早期传播的预警、干预能力也有较大的提高。如2016年北京的雷洋事件发展到舆情高峰时,北京警方及时提供了相关证据后舆情反转,并渐渐平息随后舆情趋于减弱。

(四)涉警舆情对警察队伍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涉警事件网络舆情集中爆发,涉及的警察警种有治安、巡逻、交通、铁路等多个。民众对涉警事件的网络舆情褒贬不一,有批评、谴责、也有理性声音。而作为社会群体之间润滑剂的媒体,基本能公正报道涉警事件,但也不乏扑风作用、夸大其词,赚取眼球之嫌。在涉警舆情中,部分参与舆情传播的人出于对当事人的同情或打抱不平,会对涉及其中的警务人员责备甚至炮轰,加之某些不法分子趁机煽动不满情绪,极易造成一场针对公安机关的“舆情风暴”,损害警察队伍形象。特别是在重大涉警事件的舆情中,往往谣言泛滥、伪正义充斥网络媒体的阶段存在着并持续相当长时间。如在2016年的北京雷洋事件舆情集中爆发阶段,“雷某人是被北京便衣电击而死的”、“人大88级校友公开信”、“下一个嫖娼死就会轮到你”、”卖淫嫖娼应当合法化“、、“警方提取的雷某人体液是来自于尸体”、“便衣执法不合法”、“权威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等谣言铺天盖地、充斥网络,严重影响警察队伍形象,甚至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涉警事件网络舆情快速发展的原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实社会的各种矛盾交织、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民众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等活动聚积的对社会不公、富裕阶层不满、政府不作为等情绪急需一个宣泄口,而网络为他们发泄情绪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而警察依法作为各种激化矛盾处置的最前沿力量,位于民众宣泄不满情绪的风口浪尖,往往极易被波及。同时,警方在处置网络舆情时缺乏正确的方式、方法、技巧以及足够的应对经验,对涉警事件网络舆情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民众不理性和媒体的推波助澜往往使事件不良影响扩大。

近年来,虽然网络平台加强了管理,网民自律意识增强了,但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诉求并未消减,对比传统媒体,互联网仍然是中国社会最大的舆论出口。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有80%的新网民通过手机来上网。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涉及社会各行各业,他们具有不同身份、不同年龄和不同文化层次,看待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角度、方法差异很大。在热点涉警舆情事件中,“标签化传播”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体及网民先入为主的“标签化”操作不但影响网民对事件真相的全面认知,也刺激网络热度,将舆情扩大化。典型涉警事件延续时间较长,发展过程扑朔迷离,反反复复,加上网络大V持续追问与呼吁,加重了民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及焦虑情绪。大量的舆论非议也导致相关部门公信力遭遇质疑,并陷入舆论危机。

警察执法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最大热点。继多年前城管、红会被有计划地恶搞之后,他们基本上已经没有了网络地位,甚至有不少媒体对城管的那些破事儿提不起任何兴趣。社会要稳定,离不开警察这支队伍,搞臭警察的结果必然会使广大一线民警的自信心受到打击,形象和公信力遭到折损,社会治安也会随之崩溃。因此,紧紧盯着警察队伍的一举一动,及时报道甚至放大执法过程中的疏漏、不足和负面事件,往往能让无良媒体们收到预期的炒作效果。同时,对中国警察的关注已经不局限于国内媒体,一些境外组织和官方帐号也是积极发声,策应炒作。网络媒体为博得网民的点击,忘记了自己担负的责任,继而得寸进尺容留一些杂音不断的侵蚀人民的价值观,这期间党和政府依然本着包容、理解的态度,希望广大网民能回归正确的舆论轨道,但事与愿违,任志强、孙海英等人变本加厉,依靠其自身强大的影响力继续蛊惑人心。今天,我们看到孙海英等人被关闭了微博,这不是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而是堵住了言论恶瘤的蔓延,让正确的舆论观回到人民这里,这是党和政府舆论战的一次胜利,但这次胜利付出的代价太高了,要想完全捣毁那些不和谐的声音,党和政府的战斗远没有结束。

(二)警方不能恰当应对使事件愈演愈烈。

当前,警察执法确实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一支两百多万人的队伍,每天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及各种执法任务,没有人能保证这支队伍一点错都不犯,这支队伍的成员每一个人都是那么完美无缺。就拿深圳碎嘴警察来说,执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就出在那段视频中,那些莫名其妙的对话里。部分地方警察执法理念存在错误,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唯利是图,执法者本身就有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如何能堵住悠悠众口,又如何能让公众众满意放心?但是,不能因为个别领导的观念和个别警察的行为而否认整个警察队伍不行,这是众人皆知的道理,如何让公众知晓这个道理?警方对舆论正确引导和恰当应对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而警方遇到涉警舆情时的做法并非如此。警方的官方声音如果总是局限于正面宣传警察如何辛劳与奉献,这些陈词滥调如今还有几个人愿意看?舆论引导不能靠自如娱自乐,要花真工夫提升自己的公信力,真正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全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百姓自然会认同你支持你。

许多涉警事件网络舆情愈演愈烈,往往与警方不及时做出反应(调查、澄清、处理,领导机关的急于表态、撇清关系等),缺乏正确应对方法、技巧(迅速删帖、急于掩盖等)有很大关系。个别涉事公安机关舆情处置依然有着陈旧思维,如“重办案、轻释疑”“不肯说、不快说”等方式,刺激舆论逆反情绪。一些公安机关领导理念陈旧,意识淡漠甚至错误。有什么样的思维,就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作为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对于日趋复杂的网络舆情,他们的处置理念是什么,这将直接关系到处置的结果。有沉默是金,咬咬牙忍一忍就能风平浪静者;有切割下属跪地投降、不问有理没理迅速道歉者;有遇事一律删帖、沉帖甚至落地查人者。这些理念不但是错误的,更是有害的。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和为人民服务两大职能,后者必须服从于前者。面对引发的舆论,显然沉默不是最好的办法。应警惕网上那一双双幕后推送炒作的黑手。公安机关如果对涉警负面舆情再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调整思路,规划战略布局,加快更新舆情理念,切实做好相关的应对处置工作,可以预见,在以后的一段日子里还将会有更多、更大的舆情事件会发生。如:2016年的北京雷洋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对事发当晚网上关于该事件的相关文章、贴吧、图片采用快速删除的方式,结果却使该事件在短时间内抓住了受众的眼球,也加剧了公众对这次事件的猜疑,使本事件网络舆情全面爆发。同时,该事件在朋友圈迅速刷屏得到传播,舆情迅速升温。不得不说,该事件舆情的全面爆发和迅速升温与警方的删帖行为有很大的联系。

三、涉警网络舆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网络舆情规制的手段有多种,技术、市场调控、政策治理、道德等构成了国际社会治理网络的综合立体架构,但其中最重要还是法律规制[5]。涉警网络舆情是网络舆情中的一种,涉警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是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当前网络治理问题,是符合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基本精神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网络中警察、媒体、普通网民的必要手段。

(一)规制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所必需。

自网络诞生后,公众往往认为“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独立的、信息和言论完全自由的社会,不受现实社会的法律法规约束,这种错误观念至今仍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着、误导着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现实中,网络可以说是自由的、开放式的,甚至是随心所欲的,可以成为网民不满情绪、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的发泄口。一旦涉警事件发生后,网上谣言满天飞是常事。常言道:造谣动动嘴,辟谣的跑断腿。是什么导致网络谣言能轻而易举地大范围、长时间传播?谣言止于智者,事实上并非如此。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谣言应该止于法治。法不责众的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让造谣传谣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他们才会不得不考虑造谣的后果。可以扳着手指来数一数,那些网络造谣的真正有影响的无良媒体、公知大V,公安机关抓了几个的?而且,在众多涉警重大舆情事件中,总能看到境外势力的身影,他们无时不刻想通过炒作舆论进行搅局。涉警舆情应对必须坚持网下和网上两条线同步推进,二者关系互为因果,缺一不可,而尤以网上应对必须充分、严谨和权威。而法律作为公安机关网上应对的坚强后盾,必须及时、科学和规范。

(二)正确应对涉警网络舆情所必需。

涉警网络舆情是复杂的、千变万化的,一旦公安机关应对不慎,极易使舆情扩大或者引发新的舆情发生。如:2014年的山西太原王文军致农妇死亡事件,事发后当事人周秀云家属持续爆料、发帖维权,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失当,导致舆情越发趋向负面,相关调查一再受到质疑。网络本身对公众和媒体舆论的规制是比较弱的,单单靠他们自觉或者遵从道德、职业规范是不够,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同时,涉警网络舆情的应对对公安机关来说无先例可循,是一大挑战。面对铺天盖地的负面舆情风暴时,警察表现无所适从、或者言语失当在所难免,但是由此对涉警事件的舆情处置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2015年的黑龙江安庆火车站暴力袭警事件,事发后舆论对民警开枪行为是否合法的追问以及对官方拒不公开监控视频的质疑推动舆情不断升级,衍生出多起官员被举报事件。如若法律对执法机关处置涉警事件网络舆情中新闻发言人制度、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视频等)公开程序等有完善的规定,上述情况多半不会发生,警察处置起来也会有底气、事半功倍。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唯有依靠法律手段,用法律来规范虚拟网络世界受众的言行。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依法应对涉警网络舆情,不仅可以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有章可循、不受质疑,而且公众和媒体也不得不把自己的言行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否则必受法律制裁。

(三)规范警察执法行为所必需。

要想人人都受规则保护,不被权力所恶意中伤,所要做的必然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6]。长期以来,传统的执法行为只是体现在现实社会具体执法行为中,只有单纯社会舆情,不涉及网络舆情,而且由于没有能广泛传播的媒介如网络,往往影响力不是很大。现代的执法行为,体现依法治国不仅是一句口号,而且是执法机关网上网下实践的真实反映。现代警察规范的执法行为不仅表现在具体执法行为中,而且表现在网络言论的规制、舆情的引导中,警察的执法行为贯穿于涉警事件发生、发展和终结的整个过程。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其对涉警网络舆情的规制实际也是一种执法行为,必然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作为其执法依据。如:2016年的雷洋事件中,舆论主要是在对雷洋是否嫖娼的怀疑、对警方是否执法不当的质疑、以及对官方回避和删帖的态度的不满,这三个方面都涉及公安机关自身执法行为和应对涉警事件网络舆情的问题。但是,在涉警事件中警察的执法权力如果不被关进笼子里,那么一旦任性起来后果将不不堪设想!如:2014年的山西太原王文军致农妇死亡事件,涉案三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漠视讨薪农妇的生命权,不仅执法态度粗暴,而且执法行为极不规范,在没有查明违法者、也未请示领导或与其他执法人员商量的情况下,错误传唤案外人并滥用械具致使矛盾激化,最终因过失致人死亡、滥用职权等行为使自己遭受了牢狱之灾,害人害己。

四、涉警网络舆情法律规制的内容

涉警网络舆情需纳入法制轨道是毋庸置疑的,其是强化网络治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如何规范,从哪些方面去规范?这需要更多反思。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互联网上网行为做出全面规定的法律规范,应该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对网民的上网行为、警察的网络整治责任、涉警网络舆情的控制等做出明确规定。涉警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应紧紧抓住“警察是国家权力执行者”的立法精神,法律条文的内容应既有利于保障警察公正、公平、规范地执法,又能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对涉警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督权,最终构建一个清明、有序的网络舆情环境。

(一)应规范公众理性和文明上网行为。

在法治中国建设日益推进的今天,公众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以及运用网络媒介做任何事情时,都要保持理性、文明的态度,理性上网和文明上网是法律应明确做出规制的内容。理性,不仅指在涉警事件的认识上始终保持全面、客观,而且在负面涉警舆情高度充斥网络的时候不偏激、不人云亦云。文明,是与野蛮相对的,指上网行为符合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特别是法律规范。在当前自媒体时代,公众既可以网络信息的接受者,又可以成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或者传播者,法律规范对公众的上网行为起着主要约束作用。同时,自媒体的良性发展,也特别需要网络参与者的公民意识和素养,即其上网的自律行为,而公众理性上网和文明上网都是自律的重要体现,是不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公众上网时,只有管得住“嘴”才能充分行驶话语权,只有把握好“底线”才能有效实现参与性[7]。网络谣言太多,公众应当少一点浮躁暴戾之气,多一份理性独立思考的能力。

公众理性和文明的上网行为,必须由国家在法律层面做出具体规制,而我国现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是缺失的。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某些条款,就网民的年龄、发布的言论、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等一些方面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制,但大都规定得较为笼统。专门针对网络做出规范的只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这部国务院法规,但其只是针对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中上网者、经营者进行约束。然而对公众在家庭、单位、公司以及其他非营业性场所中使用网络的行为,目前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而这些场所的网络使用量远远高于营业性场所网络使用量,大多数网民的上网行为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据国际电联统计,2016年全球互联网网民总规模已达34亿,网络渗透率达47.1%,年增速保持在7-9%,2020年互联网渗透率预计要达到60%。面对飞速增长的网民拥有量网络渗透率,我国对互联网网民上网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法律对公民理性和文明上网行为的规制,主要应该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公众无论身份、地位都要遵守相同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不触碰“底线”,公知、大V攻击党和政府的过激行为要被一查到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警察的执法权威,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其执法公信力不容置疑,警察执法即使有瑕疵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可以提出疑问待有关部门调查,不允许通过网络故意歪曲事实、人身攻击、诋毁警察队伍形象等行为出现,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应规范媒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权力。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有传统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和新媒体(IPTV、电子杂志等)之分。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召开的年会正式宣布,互联网被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体之后新兴的第四媒体。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新媒体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新媒体不但集文字、声音、影像等多种形式于一体,而且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它们,其传播的信息更易被公众所接受。在当前,新媒体已成为舆论的主要表达窗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力量,它以其自身的及时性、迅速性、广泛性和匿名性等特性,发挥着其强大的威力[8]。当前,新媒体已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新媒体传播信息方式较为自由、多样化,也更加不受约束。纵观近年的涉警事件网络舆情可以看出,有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增加点击率,捕风作用、夸大其词较为常见,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偶尔为之,罔顾新闻职业道德、践踏国家法律的行为时而有之,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必须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

要使媒体的行为能恰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应该出台法律规范加以规制。一是明确媒体应严格遵守与新闻有关的法律规范,违者必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密法》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这类部门规章也对媒体行为有规范作用,涉及的法律规范相当广泛。但是,涉警事件网络舆情涉及媒体多为网络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管理规范上存在很大差异,而目前对新媒体起监管作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缺失,应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出台。二是应强化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新闻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对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提出的特殊要求,新闻工作者坚守职业道德的标准就是要有坚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9]。媒体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科学、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热点舆情事件。应该说,涉警事件中网络媒体违规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特别是新闻工作者为了个人私欲而故意为之的应重处,甚至可以对其给予禁止从事新闻相关工作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净化网络媒体环境,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恰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三)应明确警察涉警网络舆情应对责任。

近些年的热点涉警舆情显示,提高相关部门舆情应对能力非常有必要。在已发生的涉警事件应对中,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大都不能很好应对发生和发展的网络舆情,不能恰当引导舆情向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其中固然有相关部门处置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力有关,但缺乏足够的法律规范明确警察应对涉警网络舆情责任是不容忽视的事实。在2016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郭声琨部长强调:对于发生的涉警舆情事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着力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恶意炒作、抹黑诋毁的,要旗帜鲜明、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权威。可见,法律规范是警察应对涉警网络舆情,履行警察执法责任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范警察涉警网络舆情应对责任,应以明确的条文规定出来。第一,应明确警察的责任与服务意识。警察在面对涉警事件的网络舆情时,应充分利用网络手段,通过微博、微信、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其他自媒体手段,以清源正本、传播正能量为己任,及时发布事实真相,打击各种造谣传谣行为,正确、有效地引导舆论。警察也不能因为某些民众的非理性、甚至个别人的有意“挑衅”,而认为到处是“刁民”或对“刁民”不能心慈手软,忘记了自己人民警察的身份,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甚至将国外警察无度使用暴力作为理想的效仿对象,否则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2016年北京的雷洋事件可以看出,决定互联网政府机关和公众沟通效果的核心,其实不在于引导技巧有多高明,而在于公安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是否真的能够落实。第二,应明确热点舆情事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涉警事件需要公开、怎么公开、对正在调查没有定性的事件该公开哪些内容等。热点事件的权威信息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更不能落在舆情的对面。网民的观点千差万别,但事实的真相最终只有一个,及时公布事实真相,依法做好线下处置,错则改之,对则坚持,并通过自己的发声渠道告诉网民事情的整个经过,合理引导网民作出正确评判,这才是最重要的。在2016年的北京雷洋事件中,雷洋属于非正常死亡,在舆论愈演愈烈的态势下,相关部门最应该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引导舆论、消除舆论,而不是任由负面舆情的发展使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直面公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法律引领下对热点舆情事件实时公开、及时澄清,并明确舆情当事人的责任,才能使事件“发酵点”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由相关部门客观、公正、有效地处置,维护社会舆情的正向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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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田应坪.浅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J].精神文明导刊,2011,(1).

Empirical Study on Legal Regulation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bout Police

WEI Lian-fang

Based on the empirical study of typical cases,researching on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bout police with legal think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follow the law construction in Sichuan province and China.Network public opinion about police is of diverse sources and high public concern.It is likely to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police force and the credibility of government law enforcement.It is imperative to regulate the irrational behavior of media,the improper countermeasure of police with legal means.The state should introduc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the network,regulate public rationality and civilized online behaviors,regulate the media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supervising public opinion,and clarify the police’s responsibility to deal with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properly.

Police network public opinion;current situation;necessity;regulate

D035.31

A

1674-5612(2017)03-0026-08

(责任编辑:赖方中)

2016年四川省社科规划“法治四川专项课题”《涉警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基于典型个案的实证研究》(SC16FZ010)

2017-01-13

魏莲芳,(1975-),女,四川眉山人,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安防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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