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打击“盗抢骗”犯罪之高危人员动态管控方法与途径

2017-04-12 09:03李欣庭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作案管控犯罪

李欣庭

(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

试论打击“盗抢骗”犯罪之高危人员动态管控方法与途径

李欣庭

(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

打击“盗抢骗”专项行动是深入推进落实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应对当前侵财案件高发低破的必然要求。其中对涉案高危人员(群)的动态管控是由传统刑嫌调控措施演绎而来,是向多元化侦查模式转变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打击“盗抢骗”犯罪的重点。针对目前高危人员(群)管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全面采集高危人群数据、强化网上调控措施和创新研判技战法等途径予以坚决。

高危人员(群);动态管控;“盗抢骗”专项行动

近年来,量大面广的“盗抢骗”案件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①。从2016年4月开始,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1]。这是公安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仍在高位徘徊,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量虽有所下降,但侵财及智能型犯罪占比增加,地缘性犯罪突出,兼具犯罪流入地、输出地双重特征。从已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分析,其中惯犯、累犯大约占10-20%,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占案件总数的80-90%,即使破案被起诉的也很少,受到重刑处理的更少,时常重罪轻判。因此,侵财案件成为新时期侦查工作的难点。根据公安部总体要求,此次专项行动的核心要求就是深入推进落实打击犯罪新机制,转变侦查方式,创新打法战法。要以跨区域系列犯罪团伙、地域性职业犯罪群体和惯犯累犯这类高危人群为重点打击对象,全力遏制“盗抢骗”案件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2]。

一、高危人员(群)动态管控是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的重点

高危人群这个名词最早产生于医学界,主要是指一些人员群体因为地域因素,职业因素和年龄段等因素成为某些特定病种的多发人群,后来,这个概念被公安机关引用,主要是指一些人员群体因为自身属性、所处的地理、经济、人文等因素属性具有一定的潜在社会危险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转换成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人员。也有人将高危人群界定为实有人口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嫌疑及可能的人员,以及对社会有潜在危害(威胁)或者违法犯罪比率较高、需要重点关注的人群。在本文中,高危人员主要是指具有较高可能性进行犯罪或者已经犯罪而未被发现、证实的人员。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地域性高危人群。“地域性高危人群”亦称地区性犯罪或犯罪嫌疑人的地域性特征,是指某一类型犯罪频率较高的带有地域特性的犯罪群体。其主要特征是以老乡、亲友关系为纽带,以结伙跨省流窜为主要方式,使用较为固定的作案手段实施犯罪的流窜性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团伙,由于地域文化、生活习惯、行为特长、经济状况接近,并且有机会相互交流和模仿,以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对作案目标的选择、作案手段的采用和工具的使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和类似性[3]。这些犯罪团伙通过外出作案获取大量不义之财后,在当地产生了极大的刺激模仿效用,也由此使当地很多人员都很容易成为现实的犯罪人员,具有着很强的潜在社会危险性。例如,公安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确定了8个地域性高危人群和重点打击地区,分别是安徽省枞阳县(冒充僧侣行骗)、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湖南省耒阳市(技术开锁入室盗窃)、广东省英德县(攀爬入室盗窃)、四川省昭觉县、美姑县(攀爬入室盗窃)、贵州省沿河县(攀爬入室盗窃、撬盗保险柜)、云南省镇雄县(盗窃车内财物)。这8个重点地区作案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偷全国、害全国的几类多发性犯罪。

第二类是职业性犯罪人员。职业性犯罪人员主要是指以犯罪为职业和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随着人、财、物、信息的加速流动,职业性犯罪人员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即人员类型不断增多,职业化程度不断提升,犯罪技能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流窜区域不断扩大,成为了多发性侵财类犯罪的重要犯罪群体。实践中,按照来源将职业性犯罪人员分为地域型、流窜型和累犯型三类;按照危险确定程度分为现实性、潜在性和疑似性三类。

近几年的数据分析显示:“盗抢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猖狂,大范围流窜犯罪越来越多,智能型犯罪越来越普遍,跨区域系列团伙犯罪成常态,地域性职业犯罪群体危害全国,集中销赃地辐射全国,街头犯罪屡打不绝,惯犯累犯危害巨大。团伙作案55%以上,系列作案70%以上,跨地域流窜作案50%以上,沿海和大城市达80%以上,少数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数犯罪活动,成为需要加强管理和控制的高危人群。因此,加强高危人员管控不仅是刑侦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实有人口分层次管理的重要基础,更是打击“盗抢骗”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目前高危人员动态管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面对严峻复杂的“盗抢骗”犯罪形势,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自身还存在很多“短板”,在打击“盗抢骗”犯罪工作中还有很多薄弱环节亟待解决。比如: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侵财类“小案”重视不够,很多“小案”的现场没有得到仔细勘查,提取不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很多现场信息没有及时录入系统,没有及时比对;各地公安机关和各个警种没有形成打击合力,技术、情报和基础工作对侦破“盗抢骗”案件支撑不足,专业情报研判队伍量少质弱。在“盗抢骗”犯罪流窜化、系列化、团伙化的发展趋势下,传统的侦查方式以及刑事特情、阵地控制、刑侦调控等侦查手段严重弱化,难以适应当前打击“盗抢骗”犯罪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具体从高危人员动态管控工作来看,也存在诸多瓶颈性的问题:

(一)流动高危人员滚动排查管控缺乏有效抓手。

公安机关实有人口管理制度对高危人群管控的作用不大。当前,为适应社会人、财、物大流动的治安形势,公安部门施行的是实有人口管理制度,提出对所有居住生活在辖区内的人,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辖区,都要掌握其现实表现和违法犯罪前科情况,并能及时发现混迹其中的流动高危人员,对其进行列管控制。然而,由于制度落实不力、人户分离人口增多,新型责任区管控体制整合带来的群防群治力量弱化,以及受相对单一的传统型管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民警发现、掌控高危人群(包括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经济情况、现实表现等)动态情况的能力较差等,未能使其效能充分显现,致使高危人群漏管失控比重明显上升。尤其对人户分离高危人群的漏管失控以及对未受过打击处理、隐藏较深的高危人群的及时发现和管控,已成为高危人群管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实际管理流于形式。

高危人员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见效慢,短期内难以收到明显成效,有些派出所对高危人员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在管控工作上缺少实在具体的措施,原有的靠单位、居委会和邻里群众的控制模式难有成效。治安积极分子队伍逐步弱化,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中存在高危人员管控不深、不实。由于租赁房屋管控难度大,加之一些责任区民警没有对辖区的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进行直接登记和审查。尤其是配置了流动人口协管员后,只是把任务直接安排给他们,由他们替代管控,从而出现日常管控工作由流动人口协管员开展的机关化现象,以致辖区民警对混迹其中的高危人群动态情况基本上不了解。

(三)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

司法、监狱部门与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联系不够紧密,在信息交换上缺乏有效对接的手段,致使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文书等信息资料转递不及时甚至丢失,派出所难以及时掌握相关人员信息并落实管控措施。派出所在引导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解决生活出路等问题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影响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管理信息难以共享。

跨省市流动的高危人员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不完善,信息更新不及时,对来辖区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人口中疑似高危人员犯罪前科的审查存在难度,没有快速有效的查询手段,实际工作中运用函调函查、电话查询等方式,对寄住、暂住本地的外来高危人口进行核查,工作效率较低,漏洞较大,影响管控力度。

三、提高高危人员(群)动态管控的方法与途径

对违法犯罪高危人员(群)动态管控是开辟“从人到案”破案模式的有效途径,是刑侦部门运用公安管理基础信息和信息化手段,动态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的活动轨迹,从而分析研判出具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重点人员,由各警种分工进行管理控制、动态调查、侦查打击的一项专门工作。

(一)全面采集高危人群数据,实现高危人员海量信息资源积累,构建动态管控支撑点。

查控工作的目标是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动态治安环境下的查控工作需要信息的支撑,特别是需要与违法犯罪相关的信息支撑。传统的侦查方式是追着案件全国跑,效率低、质量差。各类高危人员数据库具备强大的网上协作功能,可以把侦查手段和工具进行融合、对接、优化,形成相应的“拳头产品”和“组合工具”,为打击“盗抢骗”犯罪和基层侦查办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某种角度讲,近年来刑侦工作的发展历程,就是刑侦信息化的发展历程。全国刑侦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刑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刑事犯罪的变化,不断探索把信息化的最新成果应用到侦查破案中去。从2008年开始,公安部刑侦局在推动刑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同时,针对各类刑侦系统共享差、资源少、功能弱的问题,深入开展研究,提出了建设一个“上下左右贯通、整合海量资源、服务侦查实战”的“全国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的总体设想。目前,该系统已经基本完成了建设任务,整合了公安部和全国各地的数十个业务系统,汇聚了千亿条基础数据,数十个功能模块上线运行。“全国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是在总结了刑侦信息化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汇集了目前最新的理念、技术、资源和手段建立起来的,用于服务和支撑侦查办案。例如,公安部在该系统中建设了全国地域性“盗抢骗”职业犯罪群体数据库,向各级公安机关开放,实现全国共享、全警共享。

数据库系统建得再好,没有信息资源也只能空转。因此,实现高危人员海量信息资源积累,首先要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制度,实现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现场的全时空、全方位立体勘查。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不仅要发现提取指纹、足迹、DNA、微量物证等传统痕迹物证,还要采集电子物证、视频、基站信息、GPS信息等新型证据,确保每起案件都能获得定案的证据或串并的依据[4]。

其次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证件、银行账户、网络虚拟身份、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作案工具、特殊涉案物品、手机话单、手机存储信息、轨迹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照片等个体生物识别信息;

第三要加强信息资源整合。一是整合刑侦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二是整合公安机关各个警种、部门掌握的公安业务信息资源,要尽最大努力在系统中共享应用。在与有关警种、部门协调信息共享时应首先满足关系挖掘、监测模型等数据级应用;对有些特殊资源,可采取查询级共享的办法解决。三是积极整合各类社会信息资源。从公安部到各省、市、县刑侦部门,都要广泛搜集社会信息,包括互联网信息资源,汇入到数据库系统。在整合信息资源方面,可灵活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能整合进来的尽量整合进来,整合不进来的可以采取变通方式共享应用。实践证明,哪里整合进来的资源越多,哪里的侦查办案工作就越受益。

(二)强化网上调控措施,提升高危人群管控在侦查破案中的效益力。

在实际管控中,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网上侦查措施,使高危人群管控工作与网上侦查技术互相配合、相得益彰,提升管控效益力。网上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内容:一是查清犯罪记录,了解作案手段特点。对列入调控的高危人员查清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了解其作案的手段、特点以及同伙情况。二是实时掌控高危人员的动向。定时查询暂住信息、旅馆住宿信息;对于有交通工具的高危人员通过交通卡口信息查询活动轨迹;通过巡逻设卡盘查系统查询高危人员有否被盘查的记录。三是关注刑嫌人员物品信息。通过打防控信息定时查询刑嫌人员的物品交易和典当记录,确定是否有涉案赃物,了解其经济状况。四是掌握刑嫌人员交往人员情况。通过旅馆住宿系统查询同住人员情况,同时对查到的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包括是否逃犯、前科等。五是根据发案信息,核查刑嫌人员。信息室结合发案信息,对高危人员的活动轨迹结合前科情况进行分析,一旦确定有作案嫌疑,马上通知相关单位开展侦查,同时在网上发布关注信息。六是实时发布串并信息,扩大破案战果。对抓获的“盗抢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要及时通过系统平台录入全部人员信息,并结合系统的“采比返”线索,及时发现全部作案成员、活动轨迹和涉及的全部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作案工具、作案手段等规律特点进行总结分析。对发生的“盗抢骗”案件,要及时通过系统平台开展逐案研判工作,及时发现和串并案件。并根据先期掌握的情况实时发布案件串并信息,帮助办案单位扩大破案战果。七是紧盯“待控”。刑嫌人员一旦离开暂住地,管控民警通过各种调控手段觅其踪迹,情报民警则对这些对象继续网上调控,一旦发现蛛丝马迹马上告知管控民警续控,减少刑嫌人员的“断控”和“失控”现象。八是严防“漏管”。情报民警通过对各种人员包括频繁入住旅馆人员、物品交易量异常人员等极易被忽视的人员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发现可疑人员,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调控,尽最大可能堵塞目前情况下高危人员失管的漏洞,防止因先期工作不到位而贻误破案战机。

(三)不断提炼高危人员研判技战法,进行科学等级分类,实现“由人到案”打击模式效益的最大化。

针对流窜犯罪、外来人口犯罪具有区域性、群体性的特点,通过对历年来本地作案人员的地域特点、全国各地数据库系统对抓获的流窜作案成员作案地域特点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出作案高危地区与案件类型对照表。各地刑侦情报中心实时结合历年同时期发案规律、本地及周边县市近期的发案情况,定时对辖区旅馆住宿人员、暂住人员与作案高危地区进行比对研判,指令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查控,达到预防发案和直接破案的目的。

1.整体筛选。高危人员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某一类特定案件相对应的,因此,首先要根据案件特点进行整体筛选。一是筛籍贯。如果是人对人案件,或者有现场访问情况,则可根据衣着、体貌、口音等情况划定籍贯地,并及时与航班、旅业、暂住人员进行比对研判。二是筛性别。如攀爬入室盗窃案件,需要强健的体魄,一般应为男性,而迷信诈骗案件则以男女搭配为多。三是筛年龄。根据作案现场痕迹和作案生理、心理特点,分析案犯的年龄。如现场鞋印为新潮运动鞋,则可能是青少年;作案需要技术手段,或是需要及时逃离现场,则可能是青、壮年。四是筛作案形式。根据作案组织形式,判断是单人、结伙还是团伙。如街头诈骗案件一般系结伙或团伙作案,因此,需要筛选出具备有同时出现可能的人员(如旅馆住宿同行人员、网吧登记同籍人员、同时间段上网信息等)进行判断。五是筛涉案物品。如果有作案工具、道具,可与案件库中工具、道具信息比对;有交通工具,则可与驾驶员数据、智能卡口信息碰撞比对找出重点对象,有通讯工具,则可以以时间、地点为轴分析通信信息,有涉网信息,则可根据互联网记录进行筛选。

2.个体筛选。经过上述工作,我们可以以个体为单位,搜集更加全面的情报信息,进行综合判断。一是查前科劣迹。将个人信息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全国监所人员信息、各地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指纹信息进行碰撞比对以及使用公安搜索引擎,查询是否有前科劣迹。二是查活动轨迹。大流窜是高危人群的基本特征,具体到个案则可能会发生踩点、反复作案等行为,因此,要结合案件特性划定时间、地点、范围,找出案犯活动轨迹。比如,职业性犯罪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特性,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使用假证或者避免被等级证件,但是其在案发地以外,却常常会降低警惕性,使用相关证件,这就为我们通过旅店业、暂住人口、民航、铁路以及网吧等信息系统查找其轨迹点提供了条件,为此,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在本地没有相关职业犯罪人员预警信息时,扩大信息检索时间范围和区域范围,注意发现案发前及案发后相邻区域及交通沿线的职业犯罪人员信息,挖掘相关线索,从而破获案件。三是查关联信息。找出活动轨迹后,应大量搜集各个活动点的同类型案件,既可以验证,也可以串并。高危人员的形成往往有一个“传、帮、带”的过程,因此,其老乡、亲戚、工友等关联人员也是重点关注对象,查证工作可以适当延伸。比如利用旅店业、实有人口、网吧上网人员、民航、铁路等基础轨迹数据,以同房间、同时段入住、同时段上网、同航班离港、同售票点购票等分析思路,挖掘出现实型职业犯罪人员在案前、案中及案后的结伙同行人员,并结合发案轨迹重合研判确定尚未被发现抓获的潜在同伙。

3.综合验证法。选出个体后,我们可以联系案件的受害人、相应轨迹的接触人,收集固定痕迹物证,通过信息正查倒查比对,综合验证分析。一是组织开展辨认。对于人对人或有目击证人的案件,要直接调取各轨迹点的案犯照片、监控录相,以及轨迹沿线案犯可能抛弃的涉案物品等,组织开展辨认;二是比对痕迹物证。刑侦部门要主动与技术部门联系,及时比对现场痕迹物证,同时加强对轨迹点的现场勘查,力争从中发现更多的证据。三是刑事技术部门将指纹正查及嫌疑人信息倒查比对作为正常工作机制,及时推送各类信息,协助各地侦查、情报部门完成案件核查、嫌疑人抓捕和案件分析研判串并工作,深挖余罪,扩大战果工作。四是强化侦控措施。要做细致的访问工作,详细询问旅馆登记人员、暂住地附近的群众、与案犯接触的人员,了解其活动规律和轨迹。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选择长线经营、旅馆缉控、卡口布控等相应的侦控措施,直至抓获犯罪嫌疑人。

当然,在上述动态管控方法的基础上,还必须做好传统情报管控。打击“盗抢骗”犯罪必须在高危人员中有针对性地物建秘密力量,按照行业场所、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的籍贯特征、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涉及地域和涉案人员类型等方面进行布局。根据辖区治安实际的变化和形势的需要,逐步调整和优化,以形成一个覆盖面广、量多质精、获情能力强、层次错落有致的秘密力量网络。强化信息制导,实施精确打击,提升工作实效。

四、结语

如何有效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促进刑侦工作由“从案到人”的单一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从人到人”多元模式的转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高危人员动态管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由传统刑嫌调控向重点人员动态管控转换的经营机制,利用合成作战开展侦查经营打击,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打防控理念,把情报信息工作置于高危人员动态管控的基础性、先导性位置,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在支持决策、预测预警和引导打击、预防、控制高危人员的作用,实现“大情报、大信息”支持下的“小行动”,提高打击“盗抢骗”专项行动中精确指挥、精确打击、精确管理和精确防范与控制的能力[5]。

[注释]:

2015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717万起,同比上升9.8%,其中,立侵财案件620万起,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4%。“盗抢骗”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直接拉动2015年全国刑事案件总量上升。

[1]佚 名.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EB/OL].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6/0322/c42510-28218990.html.

[2]佚 名.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EB/OL].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6/0322/c42510-28218990.html.

[3]马忠红.摸底排队侦查措施的发展和完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53-57.

[4]黄立辉,徐东建,刘树宇.推进打击犯罪新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与发展路径——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9):8-12.

[5]马 娟.深圳市流动人口犯罪治理中的情报信息建设研究[D].中南大学,2009.

On Dynamic Control of High-risk Group in Fighting Steal-rob-fraud Crime

LI Xin-ting

Special actions of fighting “steal-rob-fraud”crimes are not only the important measures used to carry forward and practice new mechanism for striking the crimes,but also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s to deal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s that the conversion of property legal cases occurred frequently with low detection rate.Especially,the dynamic control to the high-risk group connected with the legal cases is evolved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suspect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which is one of the main changings from single to diversified investigation modes,and also the primary point to fight the “steal-rob-fraud” crimes.Aiming at existing problems about controlling the high-risk group,it is necessary to collect overall data,strengthen controlling measures on the internet and innovate investigating and estimating methods and other relevant methods firmly.

the high-risk group;the dynamic control;Special actions of fighting “steal-rob-fraud”crimes

D035.34

A

1674-5612(2017)03-0093-06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7-02-27

李欣庭,(1980-),女,新疆乌鲁木齐人,硕士,新疆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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