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半农
从方志、档案记载看承载历史沧桑的自留地
——以上海闵行区褚家塘生产队为例
褚半农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公社化时期的产物,自1956年出现至今,自留地政策仍在施行。但它出现不久就遭曲折和反复,几十年中“三分三收”。每次反复,都同当时的政策导向、政治气候、经济形势有关。
自留地;三次分配;三次收归;志书记载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社员经营自留地本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也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但它出现不久,就遭曲折和反复,几十年中不停地分了收,收了分。每次反复,都同当时的政策导向、政治气候、经济形势有关。而县志和乡镇村志中记载的自留地内容很不完整。
1950年代中期,农村互助组联合起来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各地逐渐出现农业合作化热潮。农民入社后,要将原有的家庭私有土地全部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和使用,这时就因需要而自发出现了自留地。1954年11月,褚家塘、吴家塘两个自然村中的25户农民成立了华民初级农业合作社,时有自留地约6亩,仅占初级社土地总面积236.797亩的2.53%,平均每户2分4厘(即0.24亩)①闵行区档案馆藏档80-2-41,第35页。。更多的农户单干自耕自种,不需要自留地。
1955年起又掀起兴办高级农业社高潮,涉及所有农户。高级社将农民私有土地全部无偿收归集体所有。此年1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简称“高级社章程”),其中第17条规定,允许农业社社员拥有小块自留地,并且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②有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一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064页。。
这就是说,中国农村将要全面出现确立法律地位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留地。1957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6次会议,还对“高级农业社示范章程”第16条作了增加自留地的补充规定(注:原为第17条,修改后为第16条)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366页。。
1956年1月,华民初级社和另一初级社合并成立了东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将没有参加过初级农业社的农民也全部吸收进来。参加高级农业社后,各家土地全部归集体所有,统一使用。自留地由各队按规定标准分给各家经营,东吴高级社时有自留地面积76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左右,平均每户3分7厘(即0.37亩),每人8厘5(即0.085亩)①闵行区档案馆藏档3-2-1217,第26—27页。,完全是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办的。
自留地出现不久,就遭曲折和反复,先后有三次分配,三次收归。“文革”期间,甚至强调自留地上充满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而严加限制。
1950年代中期后,“大跃进”运动由酝酿阶段进入全面开展阶段。由于经济建设指标越抬越高,浮夸风也严重地刮了起来。农业上的浮夸风助长了生产关系上急于过渡思想的发展。1958年3月中央成都会议后,农村广泛开展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7月中旬,有的地方形成了并大社的高潮,各地开始大办人民公社,即不在一个乡的几十个高级农业社合并成庞大的人民公社。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在视察河南、山东时说“还是人民公社好”后,各地出现了大办人民公社的热潮。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北戴河会议,并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②有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二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65页。。9月21日,上海正式成立第一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七一人民公社,包括褚家塘在内东吴地区均属于七一公社。
人民公社成立后一个月,褚家塘同各地一样,马上办起农民食堂。11月20日起实行“吃饭不要钱”的供膳制度,当年的口号是“鼓足干劲搞生产,张开肚皮吃饱饭”。同时取消所有家庭副业,自留地也用不着了。北戴河会议决议中的“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就是由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因此,人民公社成立不久,自留地第一次收归集体,这距1956年第一次分配自留地仅两年时间。
不久出现“一平二调”(即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偿上调)的“共产风”,而且很快粮食供应紧张,农民食堂严重缺粮。1959年1月,褚家塘食堂停止“吃饭不要钱,张开肚皮吃饱饭”的供膳制度,也不再集中在一起吃饭,各家将食堂烧好的饭、粥带回家用餐。从放开肚皮吃饱饭到结束放开肚皮吃饱饭,褚家塘食堂前后共开办了101天。食堂开始按定量供应,即按各家每日自报的数量(以饭票为准)分开打饭分粥,社员都说不够吃。
这种粮食供应紧张、农村缺粮情况是全国性的,而且农副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也出现大问题,最终惊动中央。于是在1959年5月7日这一天,即距北戴河会议决议八个多月时间,距第一次收归自留地约半年时,中共中央连发两个文件,而且都和自留地有关。第一个文件是《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决定恢复社员自留地,面积按高级社时的规定执行。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其中有“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52—253页。两个文件一个是“紧急指示”,另一个特别强调贯彻“此事要快,请你们早作决定,下达执行”。到6月11日,又下发了《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④有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二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267—268页。,对自留地政策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34天里,中共中央连发三个文件都有恢复自留地的内容,可见当年经济形势已经非常困难。实际情况是,全国进入国家主席刘少奇称之为“人祸”的“三年困难时期”。各地雷厉风行贯彻三个文件精神,并马上重新分配了自留地,这也是第一次恢复自留地。七一公社也立即按高级农业社时的分配标准恢复自留地。
据《七一公社志》记载,1959年5月至6月,“本社补足社员自留田,按耕地面积的7%,共补划自留田7000亩”①《七一公社志》,农村读物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157页。。三十多年后重新编纂的《七宝镇志》同样记载了《七一公社志》中重分自留地的内容②《七宝镇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第802页。。褚家塘时属七一公社,当年也重新划分了自留地。自留地刚收归不久,就又分配给各家,社员的直接感觉是,好让各家种植作物,补充口粮不足,多少可解决点缺粮问题。根据三个文件精神,当年不仅恢复了社员耕种自留地制度,还允许社员开展家庭养殖业活动,即可以喂养生猪及家禽等,只是普通百姓当时可能还不知道这种突然变化其实来自高层决定。
过了不到一年时间,1960年2月26日、3月6日中共中央两次批转了贵州省委《关于目前农村公共食堂情况的报告》。“报告”称,因有了公共食堂,“社员个人种菜已无多大必要,所以有的已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留地转交给食堂”。中央批语要求“应当在全国仿行,不要例外。”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版。批语中的“全国仿行,不要例外”是毛泽东亲自添加的。这样,在全国范围内第二次收归自留地,也不会有“例外”。这次收归自留地还有个背景是,各地农村除了已出现的“一平二调”外,还出现了“五风”(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命令主义风、干部特殊风)。
距离对贵州省委报告批语仅八个月,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又一次发出“紧急指示”,文件全称《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12条”),意欲纠正“一平二调”和“五风”,其中第5条标题是“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再次强调“应该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凡是已经把自留地全部收回的,应该拨出适当的土地分给社员,做为自留地。今后不得将社员的自留地收归公有,也不得任意调换社员的自留地。”④有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二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30页。“紧急指示”立即贯彻,各地农村忙着重新分配自留地。
对第二次恢复、重分自留地,《褚家塘志》有详细记载:1961年3月10日东吴中队召开社员大会,传达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和上海县委三级干部会议精神等,其中有自留田恢复高级农业社时标准等内容。3月14日又召开社员大会,继续10日会议,内容有按1958年人口数重分自留田,每人8厘(即0.08亩),但每户最多不能超过5分(即0.5亩)等。3月22、23日两天,生产队即按新要求、新标准分好自留田。4月22日,又将宅前屋后、河滩旁边等的零星空地(俗称十边田)分给社员,每个劳力可分15步左右。7月31日生产队召开社员大会,传达七一公社会议精神,其中有增加自留田面积、按耕田总面积7%作为自留田等内容。3队(褚家塘、吴家塘)划分自留田的标准是每人1分1厘(即0.11亩,习惯亩,市亩为0.09亩),以户口为准,每户另有5厘(即0.05亩)作底;除现役军官、大学生外,在校中小学生,社办厂工人和现役士兵都可分得。8月3日开始重分自留田,8日分好。1961年,社员自留田18亩,占耕地面积的10%左右。⑤褚半农:《褚家塘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6页。
“12条”对于扭转当时农村的形势起了积极作用。接着,1961年3月公布《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亦称“六十条”),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⑥有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二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39页。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其中第七条的内容是“社员应该有适当的自留地,同时,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可以按照本队的情况,经过社员讨论,得到公社批准,拨给社员适当数量的饲料地利于社员养猪,从而为集体经济提供肥料。”①有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二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92页。同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②有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二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99页
这一系列的文件、条例,都有涉及自留地的内容,也都强调自留地“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对分配给农民自留地面积也有规定,即占本队土地总面积的5-7%。自留地制度由此相对稳定了一个较长的阶段。
中央文件、有关条例一次次强调和证明了自留地的合法地位和积极作用,从理论上讲,不会再出现反复了。事实却是,不仅出现,而且出现前所未有的大问题。
1966年“文革”开始,毛泽东钦定刘少奇为中国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又因刘在1962年提出和推广过“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认定其要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号召群众联系刘少奇“谬论”,接连不断地大批资本主义。已开展多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又强调学大寨人、走大寨路,要求像大寨大队那样彻底割除资本主义尾巴,当年的口号是“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所谓的“资本主义尾巴”之一,就是各户还在自由种植的自留地。因此对自留地,要像大寨人那样坚决割掉,即全部取消。
因“割尾巴”一事遭到很多干部、社员强烈反对,东吴大队遂将取消自留地改为减少自留地,尔后重分了自留地,标准比原来减少了55%。对“文革”中自留地上出现的这次风波,《褚家塘志》正文和大事记有详尽的记载:
“文革”中的1968年上半年,自公社到大队开展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大批资本主义,认定自留田是资本主义的尾巴,要像大寨人那样坚决割掉,即全部取消自留田。后因“割尾巴”一事遭很多干部、社员强烈反对,东吴大队遂将取消自留田改为减少自留田,10月重分,每人4厘(即0.04亩)。因取消、减少自留田属违反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精神,驻上海县工宣队、军宣队,县革会于翌年3月召开全县广播大会,其中内容有,已收上来的自留田要统统退还给社员,今后凡涉及到“六十条”的问题都要请示中央等。褚家塘于1969年6月再次重分自留田,按1961年人口数,每人9厘(即0.09亩),每户另加5厘(即0.05亩)作底。③褚半农:《褚家塘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6、183、185页。
(1968年)10月19日,重分自留田,每人4厘(即0.04亩)。④褚半农:《褚家塘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6、183、185页。
(1969年)6月23日,按1961年人口数重分自留田。标准是每人9厘(即0.09亩),每户再加5厘(即0.05亩)。⑤褚半农:《褚家塘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6、183、185页。
1979年9月,东吴大队按照上级要求,最后一次调整自留田,按当年人口数,以每人7厘9(即0.079亩)标准分田,褚家塘共有自留田21.39亩,占土地总面积253.33亩的6.98%。⑥闵行区档案馆藏档80-1-151、80-2-489。1984年4月起,褚家塘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按劳动力和农业人口的不同标准,将责任田、口粮田分配到户,自留地没有取消。1992年6月,褚家塘的土地第一次被批准征用29亩,自留地仍未被取消。自留地一直维持到1995年12月31日,在城镇化进程中,经过数次征地,褚家塘最后24亩土地于此日被批准征用,自留地便不复存在。
在全国范围内,一直到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自留地,最高限额可达耕地面积的15%等。后来,自留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得以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真正起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有益补充作用。
归纳起来,农村自留地制度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955年11月9日至1962年9月27日,党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下发有关自留地或与自留地有关的文件、条例,本文涉及其中最重要的10个,实际数量远远不止。如1956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有《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针对有些地方自留地留得太少或者不留的情况,明确规定“应按社章规定允许社员留够”。1949年后中央关于农村的文件,没有哪一事项会下发这么多中央文件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文件都经过毛泽东批准才下发的,其中有的是他亲笔起草,有的是加了批语,有的是改了标题的,都是或为了强调重要,或为了强调紧急。
1949年后各项农村政策,执行时间比较长的,只有1961年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亦即六十条。1962年9月27日八届十中全会通过时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然而,到1980年代建立乡政府,人民公社解体,执行时间也不过二十多年。而自留地政策,以原褚家塘生产队为例,从1956年正式出现,到1995年因全部土地被征用而彻底消失,共存在了39年。其他尚未城镇化地区,即农民土地尚未征用或未全部征用的地方,至今还有自留地,自留地政策的执行时间还要长。
自留地不过占总耕地面积的5-7%,数量虽小,但围绕自留地发生的曲折、风波极具中国特色,而且还有“三分三收”的经历。且每一次的“收归”,都会引起全国经济形势的波动和市场供应的变化。“文革”期间甚至还有上升到充满着两条道路斗争的说法,并加以限制、全部取消的极左做法。
如此重要又如此折腾的自留地,在地方志记载中又是怎样的呢?本文以上海首轮10部县志和笔者手头持有的上海20部镇村志(浦东新区1部、松江区4部、闵行区3部、奉贤区3部、宝山区2部、嘉定区2部、金山区5部,其中9部镇志,11部村志)为例,作些分析和探讨。(注)
10部县志正文有记载的仅《上海县志》,占10%;大事记有记载的有6部(《上海县志》《松江县志》《宝山县志》《青浦县志》《嘉定县志》《金山县志》),占60%。20部乡镇村志正文有记载的8部(《张泽志》《鲁汇镇志》《七宝镇志》《高桥村志》《光明村志》《太平村志》《红阳村志》《南星村志》),占40%;大事记有记载的8部(《泗泾镇志》《鲁汇镇志》《七宝镇志》《红阳村志》)《张泽志》《纪王镇志》《欢兴村志》《民主村志》),也占40%。
正文、大事记中均无记载的县志有4部(《川沙县志》《南汇县志》《奉贤县志》《崇明县志》),占40%;乡镇村志有7部(《九亭志》《叶榭志》《杨行镇志(杨行卷)》《杨行镇志(吴淞卷)》《新塘村志》《钱桥村志》和《八一村志》),占35%。
正文中的所谓有记载,也仅是点到而已,如《上海县志》第十四篇列表中有1956等10个年份的耕地面积,其中有8个年份的自留地面积(第487页)。乡镇村志中记载的也只是自留地数量,如《张泽志》仅记载到1966年自留地数量为“2172.19亩”(第238页),《七宝镇志》共记载了从1981年起15个年份的自留地,面积在1245-1248亩之间(第802页)。
大事记中的记载可分记载到2条和1条两种情况。记到2条的县志共3部,如《嘉定县志》记的是1959年的第一次恢复,《青浦县志》和《金山县志》记的是1961年的第二次恢复自留地。乡镇村志记到2条的有4部(《泗泾镇志》《鲁汇镇志》《七宝镇志》《红阳村志》)。凡是记载1条的,基本都是1961年的第二次恢复自留地,如《金山县志》《张泽志》等。
可以肯定,县志和乡镇村志中无自留地内容的农村历史是不完整的。对照自留地政策和实施情况,县志和乡镇村志有记载的内容也都不完整。这些记载有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因都没有记1956年第一次确定了法律地位的自留地,即首次分配自留地,后面记到的1958年第一次收归自留地就缺了依据,没有分配哪来收归?二是第二次收归和第二次分配自留地,时间节点上有参差,第二次收归是1960年2月中央批转贵州省委报告后的事,第二次恢复在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紧急指示信”12条后。三是都没有记载“文革”中发生的第三次收归、分配自留地,和对种植的作物“割尾巴”,前后共有两次,时间在1968年和1972年。前面是收归(减少)、重分自留地,后面是对自留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严格限制数量超过规定的属于“资本主义的苗”,要坚决、全部拔掉,即把“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后一次是一阵非常强烈的“台风”,刮到全县所有生产队,区别仅在有的队“割”得非常狠、有的队“割”得少许狠而已。上海县(后称闵行区)《纪王镇志》记到这次“割资本主义尾巴”,内容较完整,可惜时间记错,向后延迟了整整3年,原文是:
(1975年)3月,纪王公社党委作出规定,“限制社员自留地种植品种,除栽种少量吃菜,其余必须改种粮食作物”。3月12日,各大队党支部带领民兵,手执锄头,逐块检查社员自留地。对22户不遵守规定的社员采取“革命行动”,强制锄去未成熟的雪菜、土豆、莴苣等蔬菜,并将社员“十边”、宅基空地上的绿化树木、向日葵、丝瓜、扁豆苗等全部砍光,“割资本主义尾巴”引起群众不满。后被市县领导制止,公社党委作检讨。①《纪王镇志》,学林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7页。
如何判定记载的时间节点有错呢?当年的“割资本主义尾巴”不只是发生在纪王公社,也发生在上海县全县(甚至全市农村),包括笔者所在的公社、大队。所不同的是,我们拔掉的是正在开花的黄金瓜秧苗。笔者不仅目睹从头至尾的“革命行动”,当年还有记录,还保存一份1972年5月27日刻印的记录东吴大队拔除“资本主义苗”的油印小报,时间、地点、事由、人物等要素一应俱全,《褚家塘志》的记载是:(1972年)5月21日,生产队部分社员自留田上种植的黄金瓜秧,因数量“过多”,生产大队党支部和驻大队小分队认定为属“出现在自留田里的资本主义倾向”和“资本主义尾巴”,超过规定“标准”的瓜秧在限期内要一律拔除。因不愿主动“割尾巴”而继续存留在自留田的“过多”秧苗,在公社统一号召和布置下,大队、小分队组织生产队干部、民兵排长逐家踏田检查,超过者全部强行拔除。(大队、小分队的“规定”是:家庭人口1-4人为“小户”和5人以上为“大户”,种植“标准”分别为30潭和50潭)(第188页)②褚半农:《褚家塘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88页。
而1975年,全国形势已转入全民评《水浒》、农村建设大寨县等方面来,而不是“割资本主义尾巴”了。
地方志要记载自留地制度,而且要完整记载。有的撰写者可能不以为然,认为自留地的事都是“小事”。其实不然,看似“小事”却有过一次次惊天动地的“大”影响,并最后都有中央文件出台,甚至是紧急出台来解决的。自留地这一历史概念,带着鲜明的中国国情特色。其几十年过程,反映的是中国建设发展道路的探索、曲折和失误。小小的一块自留地,承载了太多的沉重和无奈,还有历史教训。记载自留地制度和自留地曲折,从地方志三大功能来说,太有必要,也太重要了。志书没有记载或没有完整记载,也不排除同撰写者不了解自留地情况有关。
自留地的内容,不管是记载在正文,还是大事记中,叙述时要理清自留地制度出现及实施过程,即来龙去脉。如仅在大事记中记述,至少它的起源应是最先要记载的。“文革”中发生的“割资本主义尾巴”必须要入志,特定时期发生了两次风波,且时间跨度长。至于自留地的数量,只要记载几次就可以了,因为量的变化不是很大的。像《七宝镇志》详列15年自留地面积未尝不可,但更重要的是要记起源、曲折,现在大事记中仅记载1959年、1961年两次重新分配而不及其余,明显不完整。
笔者独立撰稿的记述范围为自然村(生产队)的《褚家塘志》,被列入闵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2012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上海市第三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志书类三等奖)。志书中自留地内容非常完整,不仅有收归和分配的具体时间,还有分配的具体标准。所以能如此详细,是因为笔者不仅长期种植自留地,还参加过自留地的几次分配,任务是用算盘计算面积,而且至今还保存着当年记录,这为修志提供了意想不到的方便。1972年的“割资本主义尾巴”风波,我们大队发生的场景同《纪王镇志》记载一模一样。当年记录这场风波的油印小报《东吴通讯》,我也保存着,同样为修志提供了方便,这倒是当年收藏时未曾预料的结果。
注:
20部乡镇村志目录:
浦东新区《界龙村志》,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松江区《泗泾镇志》,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3月版。
松江区《九亭镇志》,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3月版。
松江区《张泽志》,学林出版社1999年9月版。
松江区《叶榭志》,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闵行区《鲁汇镇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6月版。
闵行区《七宝镇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版。
闵行区《纪王镇志》,学林出版社2007年9月版。
奉贤区《高桥村志》,2008年6月内部印刷本。
奉贤区《新塘村志》,2011年12月内部印刷本。
奉贤区《光明村志》,学林出版社2014年2月版。
宝山区《杨行镇志》(1949-1985杨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版。
宝山区《杨行镇志(1949-1985吴淞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版。
嘉定区《太平村志》,上海文化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嘉定区《钱桥村志》,2003年12月内部印刷本。
金山区《红阳村志》,2016年5月内部印刷本。
金山区《欢兴村志》,2016年5月内部印刷本。
金山区《民主村志》,2016年5月内部印刷本。
金山区《南星村志》,2016年5月内部印刷本。
金山区《八一村志》,2016年5月内部印刷本。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版。
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10月版。
有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2月版。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K27
褚半农,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镇志办公室 (上海 201199)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