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泰
实例解析金融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
李明泰
按照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次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营改增政策,笔者通过下面一个金融企业2016年7-9月发生的几项经营业务(金融业按季申报纳税),详细解读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后如何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某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贷款业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2016年7-9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含税)6360万元。
(2)取得金融服务手续费(含税)1272万元。
(3)7月2日购买债券支付价款2650万元,9月28日转让所购买的债券取得收入(含税)4240万元。
(4)租赁新购入经营用房租金收入(含税)6660万元,该经营用房是2016年6月购买。
(5)存款利息支出3000万元。
(6)支付银行办公用品及电费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7)采购一批小汽车,由银行和各网点使用,支付46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
(8)9月2日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该金融企业2016年7-9月份应纳的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其它因素)。
[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做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金融业应税行为,税率为6%;《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附件2),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业务(1)销项税额=6360÷(1+6%)×6%=360(万元)。
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6360
贷:利息收入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0业务(2):根据附件2的相关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业务(2)销项税额=1272÷(1+6%)×6%=72(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272
贷:手续费收入12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业务(3):根据附件2的相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债券转让应纳税额=(4240-2650)÷(1+6%)×6%=9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590(转让收入4240-购买价款2650)
贷:投资损益15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90业务(4):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业务(3)销项税额=6660.00÷(1+11%)×11%=66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6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
业务(5):根据附件2的相关规定,贷款利息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业务(6):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585
业务(7):购进汽车用于银行经营活动,应确认为用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468
业务(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业务(8)确定的2016年9月进项税额= 110×60%=66(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为110×40%=44(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
贷:银行存款1110
2017年9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
2、计算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360+72+90+660=1182(万元)
进项税额=85+68+66=219(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82-219=9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