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其国
如何调增应税所得不征税收入的八种特殊情形
樊其国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
那么,哪些特殊情形的不征税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为征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为征税收入。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70号第三条明确,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月20日,湖北省宜昌市国税局“金税”志愿服务队与兴山县局志愿服务队一行,到兴山县外国语小学开展“爱心陪伴希望同行”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为50余名留守儿童送去了价值5000余元的书包、文具袋、作业本、跳绳、乒乓球拍等学习、体育用品和书籍。(图/文:宜昌国)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所谓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和国家投资中剔除该项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收入,均应视作征税收入。
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对企业来说,必须注意将未按照规定上缴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入到收入总额员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关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先计人当年收入总额,然后依据上缴财政的有关划解凭证作为不征税收人从收人总额中减除。如果没有上缴财政,则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减,纳税人应做到及时划解代收的基金、收费,及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税法虽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给予免税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收入都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仅限于下列范围内的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符合免税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而企业从事营利性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上述五项免税收入范围之外的收入,都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国税局、地税局、太极湖小学联合举办的“我身边的税收故事”演讲比赛,在太极湖学校精彩上演,学生组、成人组分别讲述身边的税收小故事,同时还展示孩子们精心制作的税收主题手抄报。(图/文:十堰地)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只能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并且单独核算,否则,软件企业取得的退税款,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一些不征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